1993110 发表于 2020-1-28 15:34 
一人年的大饼劳动,可能价钱比较稳定,稳定在1人年大饼劳动=1万个大饼=一万元钱。
一人年的白菜劳动, ...
我是说,平均成本+平均利润=生产价格,这个通式,在任意价格下都是成立的,把这个通式用于解释价格决定问题,并没有实际的意义。从这个通式入手,也就会造成你所说的:价钱,市值,可大可小,或大或小,都无所谓,都无损于劳动价值论。所以,研究价格问题,不能够从这个通式入手,一旦从这个通式入手来研究价格问题,肯定会原地打转而不自知,就如同遭遇了“鬼打墙”,这也正是之前的许多学者研究价格问题时所重复犯过的方向性错误。
其实,单件商品的价格是由其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这个在方向上没有错。但是,在具体的市场实践过程中,真正反映单件商品的价格与其所耗费的具体劳动量相对等的:是利润率为零企业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也就是既不能够提供地租、也不能产生资本利润的企业中,工人付出单价商品上的平均劳动时间劳动时间<或者叫“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生产某种商品的总时间平均到单件商品上的平均劳动时间。这一点是关键,因为对某一个经济部门中的许多企业来说,各个企业因为存在着工艺技术、管理水平、区位优势等方面的差异,反映到效率方面,就会表现为同等劳动量付出情况下,产出的商品量或取得的直接收入量会出现很大的差异,你如果将生产某种商品的总时间平均到单件商品上,然后得出单件商品需要耗费的平均劳动时间,就会发现,这个平均劳动时间,会低于既不能够提供地租、也不能产生资本利润的企业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结果,又绕回到 平均成本+平均利润=生产价格 的原处了。
而直接用 既不能够提供地租、也不能产生资本利润的企业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与其单件商品的价格相匹配,则可以避免上述“鬼打墙”式的转圈。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是可以将单件商品的价格与其劳动时间的耗费相匹配,同时,劳动时间的耗费可以与其工资水平相匹配,与其耗费的成本相匹配,进而得出实际需要耗费的商品量,这样就可以与使用价值相联系了;二是将既不能够提供地租、也不能产生资本利润的企业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来与其单件商品的价格相匹配,那么单件商品的价格就会是确定的,而不是任意的;三是由于市场中劳动力自由流动,无论是效率高的企业还是效率低的企业,其工资的趋势是“同工同酬”,这样,只要利用社会总工资量,进而换算成相应商品的价值量并与使用价值的量相匹配,就可以求得社会总产品中,由一般劳动力所分得的份额;四是社会总产品中,除去由一般劳动力所分得的份额之后,就是社会剩余的量,这个社会剩余包括两个部分,即 地租 和 资本利润,其结果是,社会总成本等于社会总工资,社会总利润等于“地租与资本利润”的总和,将之平均之后,与 平均成本+平均利润=生产价格 的通式 仍然相符合,所不同的是,平均成本+平均利润=生产价格 的通式适用于任意价格,而与既不能够提供地租、也不能产生资本利润的企业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相匹配的单件商品的价格是确定的。
地主获得地租是因为自然资源本身的差异对于社会财富生产或耗费节约所产生的影响而收取的租金,资本获得利润是因为资本运用于社会财富的生产所产生的效率差异形成了更高的收益而赚取的效益差,而一般劳动力获得工资是因为其自身的再生产费用需要弥补。在等量劳动力付出情况下,因为自然资源本身的差异和资本运用效率的差异,所形成的相对于一般劳动力工资的输出性结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剩余”,这种社会剩余,不会影响不同商品之间的相对价格;其中自然资源本身的差异会产生地租,资本运用效率的差异会产生利润。
正如大卫•李嘉图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所论述的土地租金和矿产资源租金不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一样,资本利润也不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进而,我们可以得出地租(自然资源租金)和资本利润并不会影响到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
因而,更进一步的价格决定的几种表述是:单件商品的价格由其所包含的一系列不具有效率竞争优势勉强可以维持经营的企业的一般劳动力的自然工资所决定,也就是单件商品的价格由一系列不具有效率竞争优势企业所耗费的一般劳动力的成本所决定,或者说单件商品的价格由一系列不具有效率竞争优势企业所耗费的劳动时间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