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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3

1953年“修正税制”的前因后果

【内容提要】1953年初的“修正税制”,本来是一件工商税收方法和政策的调整,但是没有想到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导致了建国后第一场激烈的党内斗争、思想整合和党政关系改组。为什么修正税制会引发如此始料未及的政治风波,主要是它集中成为当时几个重要问题的焦点:一是党内关于社会发展方向和战略的两种思路;二是党政关系;三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四是公私关系;五是工商关系;六是增加税收与稳定物价的关系。修正税制最后被彻底否定。

【关键词】 修正税制 新税制 财经会议 过渡时期总路线

1953年初的“新税制”出台后,立刻在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并导致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党内思想和政治斗争,结果是加强了党对政府工作的控制,并促使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形成和全党的认同。笔者认为,在50年后的今天,无论是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还是中国政治经济的认识都大大进步了,我们对这件事及处理结果的认识,应该也可以更进一步了。

一、带有过渡性质的工商税制(1949-1952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由于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国民党和共产党领导的两个政府及其各自的管辖区域,即国统区和解放区,工商税制实际上也有着两套完全不同体系,再加上在1947年人民解放军战略反攻前,由于各解放区被分隔并且政治经济条件差异较大,中共中央对财经工作是实行“统一领导,分散管理”的办法,各解放区的财政经济实际上相对独立的,其工商税制也呈现出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随着解放战争的推进,中国大陆的工商税制也必然要经历一个由多样性走向全国统一的过程。

1947下半年年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反攻以后,大中城市开始陆续得到解放。在城市解放之初,曾经出现因解放区税制与城市原有税制不同而无所适从的情况,一致引起工商界不安。19491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华北局关于接管平津经验的报告中,充分肯定了北平和天津军管会继续按照原有税制征税、以维持安定和保证税收的办法。19494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接管江南城市给华东局的指示中再次重申:“根据平、津经验,新解放的城市,照旧收税是完全可能和必要。”[1]

1949年全国陆续解放,各解放区在城市解放后所实行的税制,呈现出多种多样,一般都是在解放初,根据中共中央指示,不使税收停顿,准许暂时沿用国民党的旧税法征收,逐步整理,或作部分修正,或部分停征,或加以调整合并。因此,有的税种不同,有的税率不一,各解放区之间还存在着货物税重征问题。

19498月,为了协调各大解放区的财政经济,集中全国财力保证战争胜利和市场稳定,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在上海召开有各大区财经负责人参加的财经会议。为了便于调运物资,畅通国内贸易,到会人员认为各区货物税税目、税率应该统一。主张“制定全国统一的货物税税目、税率,货物税之由产地税局征收一次,各区验照放行,不得重征。”[2]会后在大区之间物资大调运过程中,货物税重复征收的问题解决了。至于其它各税,则仍然维持原状。

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迅速结束这种因革命战争和政权更替所造成的工商税制新旧混杂、各地各行其是的局面,并进而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就非常必要了,这也是现代国家统一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带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规定:“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3]194911月,政务院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讨论任何统一全国的税政、税法、税率问题。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到会并讲话,他指出:“各自为政的办法必须打破,全国的税种、税目、税率及一切法令,必须统一起来。”[4]这次会议拟订了统一税政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并于1950127日日经政务院讨论通过。《要则》提出:“全国各地所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税率极不一致,应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内逐步实施,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5],并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税政机构的权限,强调:“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各地区应切实遵照执行,如有意见可建议中央考虑。在中央未修改前,不得自行修改,或变更。”“凡有关全国性之各种税收条例之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6]《要则》还参照上海财经会议精神和当时各地区所实行税种、税目和税率,略加整理,全国统一执行。根据全国税务会议的总结报告,就占工商税收大头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不算盐税)来看,货物税基本上是沿用了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税种和税率;工商业税则是参考北京和上海两市的先行办法修改而来,实际上也基本上是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税种和税率。[7]

1950131日,政务院在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的同时,还颁布了《货物税暂行条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同年45月间,中央财政部又颁布了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5种试行草案;而交易税、房产税、地产税暂用原办法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缓期开征;盐税、关税则由盐务机关和海关主管。

这次统一税政,仍然是照顾当时实际情况,带有过渡性质。例如仍然采取多税种、多次征的复税制。《要则》规定全国统一开征的14种税,就是从生产、销售、所得、财产以及商事、产权凭证等各个环节来征税的。加上当时大多数企业规模小、管理不正规,缺乏准确的账册,不得不实行“民主评议”或估计的方式征税,常常出现畸轻畸重、“大户挤小户”、“小户挤大户”和偷漏税情况,因此税收的成本也很高。这可以从1952年“五反”运动中所揭露出来的大量偷漏税情况看出。

19506月,为了解决统一财经后出现的市场呆滞、私营工商业经营困难问题,党和政府决定调整工商业政策,作为其中重要内容的“调整税收”,是将原定货物税的1136个征税品目,免征387个,合并391个,保留358个;将印花税的30个税目减为25个;同时还调整了税率,简化了一些征收手续。但是就工商税收来说,税种多、征收手续繁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但是,这种情况是历史的延续,加上百废待兴和抗美援朝,为保证税收和经济稳定,很难马上改变这种状况。

为了说明工商税制走向统一的过程,下面将国统区、1947年战略反攻前的解放区、19498月上海财经会议前的解放区、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后的情况用表的形式表现出来,使读者可以一目了然。

1 1949年京津解放前华北解放区的工商税制

货物税

260%

14种,只在石家庄试征

出入口税

冀中等接敌区均征此税

烟税

甲、乙、丙三级从量征税

酒税

专营酒从价征收50%,特许酒从价征收60%

工商所得税

201700万元(冀南币),按级课征,由525%

临时商业税

按资本分6级累进征收自38%

小商牌照税

按资本分5级每季征300030000元(冀南币)

薪给工资所得税

按月计征由1012·5%

部分地区征收。华北人民政府19495月通知停征

印花税

按每件金额征3

部分地区征收

交易税

牲畜4%,棉花2%,土布3%,粮食2%(从价征)

屠宰税

从价征5%

2 解放战争时期国统区的工商税制

货物税

10120%

12种(根据1948731日公布的最后修正条文)

烟酒类税

烟叶60%,烟丝40%,酒类100%

194842日最后修正条文

矿产税

310%

30余种

营利事业所得税

430%

全额累进,制造业减征10%

薪给报酬所得税

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320%;薪给报酬所得0·710%

超额累进

存款利息所得税

5%

财产租赁所得税

325%

超额累进

综合所得税

550%

超额累进

一时所得税

630%

超额累进

特种过分利得税

1016%

超额累进

营业税

收入额3%,收益额6%

特种营业税

收入额3%,收益额6%

印花税

比例:3‰,0·2‰,0·3‰;定额: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10000元(法币)

遗产税

1——60%

超额累进

屠宰税

最高不超过10%

娱乐税

30%

筵席税

20%

旅店捐

15——20%

冷食税

1·5%

地价税

0·6——20%

房捐

自用营业或住家,出租营业或住家

土地增殖税

不超过资本总额3%

营业牌照税

1000元—160万元(法币)

使用牌照税

6种:最高为汽车和机动船

牙纪收益税

3 大陆解放至19501月统一税制前工商税制情况

地区

货物税

2·5100%

包括烟类、矿产等16种,最高税率曾有几次变动,上述税率为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9月公布的税法

酒税

土酒、酒精80%;洋酒、啤酒60%;果酒50%

税法系华北人民政府19495月公布,以前仍沿用民国的税法

营业税

11·5%

包括沿用民国政府时期的: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特种营业税等

一时所得税

1%

行商按4%征收(包括营业税3%

印花税

3

屠宰税

810%

娱乐捐

30%

筵席捐

20%

旅店捐

甲等20%,乙等20%

天津市征收

房捐

220%

自用营业或住家出租营业或住家

营业牌照税

13%

仅对摊贩征

使用牌照税

2万元—160万元(人民币)

城市车船

货物税

2·5100%

全区征收

工商业税

所得税530%;营业税14%

全区征收

一时营业税

全区征收

一时所得税

浙江省征收

摊贩营业牌照税

全区征收

财产租赁所得税

浙江省征收

薪给报酬所得税

浙江省征收

存款利息所得税

全区征收

遗产税

浙江省征收

印花税

全区征收

牲畜交易税

山东省征收

牙行交易税

山东省征收

屠宰税

10%

全区征收

房捐

全区征收

地价税

全区征收

娱乐税

全区征收

筵席税

15%

全区征收

旅栈捐

5%

上海、南京征收

政教事业建设捐

10%

上海、南京、青岛征收

车船使用捐

全区征收

码头使用费

10%(按进出口货值计征)

上海征收

特产捐

5%(从价征收)

皖南征收

4 19501月全国统一税制后施行的税制

货物税

3120%

税法由政务院于1950130日公布,又于同年1219日修正公布

工商业税

营业税:甲、收入额13%,乙、收益额1·56%,丙、佣金收益615%

所得税:530%

同上;所得税为全额累进

薪给报酬所得税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列有此税,未开征

存款利息所得税

5%

税法由政务院于19501219日公布

印花税

比例税率:3‰,0·1‰,0·3‰;定额:200元,500元,2000元,5000元(人民币旧币值)

同上

遗产税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列有此税,未开征

交易税

粮食、棉花、土布2%

牲畜5%

税法未公布,部分地区未开征

屠宰税

10%

税法由政务院于19501219日公布

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1%;地产1·5%

政务院于195188日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特种消费行为税

娱乐税1030%;舞场50%;筵席1020%;冷食1020%;旅馆520%

税法由政务院于1951116日公布

车船使用牌照税

机动车每辆每季880万元;非机动车每辆每季0·58万元;机动船每吨每季0·31·1万元;非机动船每吨每季0·150·35万元(人民币旧币值)

政务院于1951913日公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棉纱统销税

中央财政部于195141日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

从上面的几个表可以看出,19501月统一工商税制后,由于各地解放时间不同、条件不一样,在工商税收方面,由于改革条件还不是很成熟,为了维持各地的税收,统一后的税制在税种、税率及征收办法上与前变化并不大。正如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1953年所解释的那样:“第一次修改税制是在全国解放不久,我们对工商业的情况未能深入了解,为了保证税收,只能在国民党旧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若干改革,采取了‘多税种、多次征’的办法,手续复杂,商品流转一次征一道营业税、营业附加及印花税,工商界意见很大”。[8]

此外,就税收政策来说,政府对于不同的纳税对象,也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换句话说,就是从经济成分看,实行了不利于私营工商业者的政策;从产业看,实行了不利于商业的政策。例如:对国营商业部门之间的内部调拨不予征税;对供销合作社在税收上实行减免或优待;对私营商业实行多税种、多次征(批发环节、零售环节)。

由此可见,1950年初统一后的工商税制,仍然是一个过渡性的税制,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二、1952年底新税制匆忙出台的背景

(一)1952年的经济形势对工商税收的新要求。

经过三年恢复时期的努力,中国国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取得初步成就。到1952年底,工农业总产值达到810亿元,比1949年的456亿元增长77.6%,其中工业总产值增长152.9%,农业总产值增长43.6%1952年国民收入达到589亿元,比1949年的358亿元增长64.5%[9]工农业主要产品的产量均已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城乡市场购销两旺,物价保持稳定。1952年全国商品零售总额为276.8亿元,比1950年增长62.3%。进出口贸易额为64.6亿元,比1950年增长55.6%。随着经济的繁荣,国家的财政状况获得了根本性的好转。1952年财政总收入为183.7亿元,比195065.2亿元增长181.7%;财政支出为176亿元,比1950年的68.1亿元增长158.8%;当年收支相抵结余7.7亿元。[10]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与改善。

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尤其是从1951年开始,由财政赤字转为连续两年有了结余,这对壮大中国的经济实力,保证生产建设,支持抗美援朝,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工商税收收入分析,也出现了新的情况,即工商税收收入的绝对数,虽然在3年中是大幅度增长的,但它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却是逐年下降的。1950年工商税收收入为23.6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36.2%1951年为47.5亿元,下降为35.7%1952年为61.5亿元,又降低到33.5%[11]国家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工商业的发展与税收的变化不尽吻合。

由于公私关系和经营方式改变,引起的税源变化,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计划的完成。税务总局在《1952年全国税务工作报告》中指出:1952年的工商税收收入,从数字上看,勉强完成了任务,收入为计划的100.75%,但占全国税收约70%的华东、中南、西南三个区,都没有完成计划(华东完成95.84%,中南完成92.73%,西南完成93.64%)。如再把有些地区“寅吃卯粮”(即195212月份的营业税、第四季度的所得税和一些货物税应在1953年征收的,却在1952年年底提前征收入库了),以及国营、合作社自查补报与罚没收入的数字减除后,则征收计划只完成97%左右。[12]从税种上看:货物税、棉纱统销税、私营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和利息所得税都未完成计划。其中货物税完成92.2%,私营营业税只完成82.4%。影响税收计划完成的因素,除物价下降和货物税中有些商品未能完成生产计划外,主要是私营企业的营业税与营业额没有得到同步增长。私营企业营业额上升的指数,以1950年为100%,至1952年上升到182%,而营业税上升的比例只达到162.93%,相差11.1%,这就影响了税收计划的完成,出现了商品流通扩大,税收相对减少,税制同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新情况。

如果说上述的增加税收是修正税制的根本目的,那么降低征税成本、缓和“五反”后与私营工商业的矛盾,则是19528月召开的全国财经会议决定要修正工商税制的另一个直接原因。一是因为旧税制繁杂、征收成本高;二是“五反”后出现的市场呆滞、私营工商业积极性不高,导致税收减少,需要调整政策。

同时,还应该看到,此时,中国共产党还没有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因此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措施的依据仍然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仍然是沿着新民主主义轨道前进。1952年底中共中央所决定的调整商业,也显然带有扶持私营工商业恢复活力、活跃市场的目的,修正税制自然要反映中央政府的这个意图。

(二)有关部门关于修正工商税制的具体要求。

经济发展引起税源变化的状况,不仅财政、税务部门感到需要调整税制结构,而且有关部门也提出要求修改税法,因为它影响了公私经济的税收负担和公营经济对私营经济的领导。当时,商业部和合作总社就一再反映:他们收购、销售商品,经过国营企业或合作社的几级批发部门,直到零售商店,要交纳三道营业税,而工业生产部门,不论是工厂直接销售或设分支机构派员推销,都只要交纳一道或两道营业税;工厂委托私营零售商代销商品也只交纳一道营业税和一道佣金营业税,而通过国营企业或合作社销售的却要交纳三道营业税。这种状况尤其不利于国营批发商。商品流转环节多、税负重,还影响到订货、包销业务的开展和对私营企业的领导问题。因此,有关部门竭力要求税务部门在税收政策上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状况。一九五二年六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联筹备委员会代表会议的提案中,也提出了减少纳税手续、简化税制的建议。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经过统一全国税政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新的税收制度,是基本上适应中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发展商品经济的实际情况的,发挥了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但在三年经济恢复、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产生了上述新的经营方式与税收制度不相适应的矛盾,税制结构要适应经济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正和改进,以便适应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经济建设(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

税务总局在一九五二年第二季度就开始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经过半年时间,到同年九月,向财政部提交了一份关于《改革现行税制草案初稿》。这份初稿就中国税制存在的问题,苏联、东欧国家的经验,中国税制改革的途径,采用商品流通税的优点,以及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与解决的办法等,提出了看法和建议,为税制改革作了酝酿与准备。

此外,1952年上半年进行的“三反”、“五反”运动,沉重地打击了私营工商业。特别是运动初期因政策、办法不明确而产生的过“左”行为,严重地冲击了私营企业,出现了市场呆滞、大批私营企业停歇(因政府规定运动中一律不得关停企业,所以运动结束后的下半年,才出现大批企业关闭),绝大多数私营企业主经营积极性不高甚至躺倒不干。这其中就“五毒”之一的偷漏税来说,也有税收制度上的因素,即手续繁杂、监管成本太高和公私负担不平等导致的私营企业主心理不平衡。因此,当1952年下半年中央为解决“五反”后私营工商业缺乏活力问题而征询意见时,调整税收就与调整商业、规定加工定货合理利润率成为工商界的主要要求。

(三)新税制赶在1952年底出台的原因。

至于新税制为什么要赶在1953年初出台,按照当时任财政部长薄一波的事后回忆,完全是为了多征点税。“新税制从9月财经会议酝酿到年底出台,仅用了3个多月时间。为了赶在元旦前一天公布实施,为了在春节前一个半月的旺季多收点税,许多该做的工作没有去做,或虽然做了但做得很粗率。”[13]笔者是赞同这个观点的。这里所谓的多收点税,有两个含义,一是新旧年关之际,是生产最旺盛、市场最活跃的阶段,按照常规也是工商税中收入最高的季节;二是新税制虽然从总体上没有增加税种、税目和提高税率,但是改变了过去“相互拨货”“不视为营业行为,不课营业税”的做法,使得原来国营企业部门和上下级之间的调拨也需要纳税,同时取消了对合作社的优待,而这两块都是旺季的大宗生产和流通货物,在货物税和营业税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就需要赶在此时收税。实际上,所谓多收点税,是指不漏过这部分税收,并不是加重了私营企业的税负。因此,也就明白为什么新税制出台后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不满,私营工商业并没有意见。

三、修正税制的过程和内容

19529月召开的全国财经会议和大区财政部长会议,分析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的情况,做出了修正税制的决策。并确定以“保证税收,简化手续”作为修正税制的原则。同年11月,财政部召开第四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进一步讨论了税制修正问题。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在会上作了关于《改革现行税制,提高工作效率,迎接新的任务》的报告。报告中分析了“经济日益繁荣,税收相对下降”情况及产生的原因,指出:由于社会经济情况的巨大变化,引起了税收关系的很大变化。首先是国营及合作经济的增长,物价稳定,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调整合理,私营企业利润初步纳入正轨,因而使私营企业营业税的比重相对减少,所得税也要减少。其次由于经营方式的变化,出现了深购远销、长距离大调拨,代购代销,包销,委托加工等许多新的经营方式,导致商品流转环节减少,少纳了批发环节营业税,引起了工商业税收入的减少。

(一)新税制方案的形成过程。

1、新税制方案的形成。

1952921日至27日,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国财经会议,主要讨论1953年的财政概算,并结合研究了整顿乡村财政、扩大税源和市场情况、价格政策以及公私关系等问题,也研究了税制问题。与此同时,财政部召开了大区财政部长会议,对中国税收制度的修正作了具体研究,认为当时的税制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营业税的征收制度,迫切需要修正。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应收的税收收不起来,还直接影响了物资交流,扩大了“剪刀差”,增加了私商的利润。为了保证收入,积累建设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全国财经会议做出了修正税制的结论,并以“保证税收,简化手续”作为修正税制的原则。

1952112日至12日,财政部召开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这次会议是根据全国财经会议以及各大区财政部长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正税制的建议而召开的。会议肯定了两年来税收工作的成绩,着重讨论了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的问题,研究了品目选定、征收原则、税率、征税环节和纳税期限等问题,并决定简化货物税和简化工商业税,调整营业税的纳税环节和税率。

在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以后,又经税务部门和各部门共同会商,确定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变更营业税的纳税环节。为了达到保证税收和平衡税负的目的,按照商品流转的顺序,征收工厂、批发、零售三道营业税,同时把批发环节的营业税移至工厂一次交纳,以限制私商产销直接见面,工厂自设门市部或设分支机构逃避税收的现象,采取“控源泉、堵大门”的办法,在工厂出售产品时即交纳工业和商业批发环节的两道营业税,商业零售时再交纳一道零售营业税。并对国营商业批发环节不再征税,对私营专业批发商经税务局批准的,也不再征收营业税。

2、同有关部门的会商和向中央的汇报。

修正税制试行商品流通税,既涉及税目、税率的调整,又涉及纳税环节的变更,关系到产品的出厂价格、批发部门的批发价格和商品的零售价格,关系到工商、批零、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税目、税率的确定在事先与有关部门进行了会商。19521119日,财政部副部长吴波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的局、司长级干部作了1953年重点试行商品流通税的报告,并决定由税务总局邀请中财委、商业部、合作总社、各工业部、对外贸易部、出版总署、专卖公司等41个单位进行会商。从1119日至123日,历时半个月,连续召开了22次会议。会商的内容先以195211月初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初步拟定的修正税制方案作为会商基础,根据各单位所提的意见加以修正,最后取得了一致的意见。主要内容有:关于商品流通税税目选定的依据、税率的设计以贯彻保证国家收入和合理负担为原则。商品流通税税率的设计和交纳营业税的道数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只有一小部分是综合了三道营业税,大部分只是两道营业税,有相当一部分只按一道营业税确定综合税率。新设计的税率、税负同原来相比,保持“基本不增不减”的原则。最后确定的40个税率,除啤酒按定额征收外,其余39个税率中,比原综合税率减低的有29个,稍有增加的有10个。

对因税制变动而引起的产品价格的调整问题,会商时也作了充分研究。凡因税率变动应予调整批发或零售价格的均做出调整幅度的约定。

从修正税制的提出到拟定方案整个工作,是在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的。全国财经会议和大区财政部长会议之后,对税制不适应客观形势的分析和建议向中共中央作了汇报。修正税制的方案经反复研究拟订以后,于195212月正式向政务院作了报告。据当时直接负责此事的中财委副主任薄一波回忆:“总理用了好几个钟头的时间,逐字逐句对方案进行了修改。”[14]1226日,政务院召开第164次政务会议讨论并批准了这个周恩来亲自修改过的方案。19521231日,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主席作了《关于税制若干改革的方案》的报告(但是这个报告在195313日才由中财委党组转报上去),该报告对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工商业税条例的若干修改、试办商品流通税以及对其他各税的裁并税种、调整税率等问题作了说明。在此之前,财政部曾专门征求了全国工商联筹备委员会的意见。全国工商联筹委会还于1216日至20日专门召开常委临时扩大会议讨论此事(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到会做了问题解答),并于会后发表了拥护修正税制的声明。这就是毛泽东后来所批评的“修正税制事先没有报告中央,可是找资本家商量了,把资本家看得比党中央还重;这个新税制得到资本家叫好”。[15]

3、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修正税制通告和实施过程。

19521226日政务院第164次政务会议后,同年12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政务会议的决定,发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通告》指出:“根据全国财政经济情况的发展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本委报经政务院第164次政务会议核准,在保证税收,简化纳税手续的原则下,将现行税制加以若干修正,决定自195311日起实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还同时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商品流通税税目、税率表》、《货物税税目、税率表》和《合并计征后营业税分级税率对照表》。

同日,财政部依据《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公布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与此同时,税务总局根据《通告》的精神,还向所属各级税务机关陆续发出了一系列贯彻实施的具体规定。

(二)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

如果对这次修正税制的内容进行简单概括,一是简化税制,货物税由多道税、多次征收,改为移到工厂出厂时一次征收(试办商品流通税亦为逐步替代办法);二是公私一律平等纳税,取消对国营和合作社的优惠和减免。

1.试行商品流通税。从征收货物税的品目中,选择卷烟、酒、麦粉、水泥等几种基本上可由国营经济控制的产品,把原来在生产环节应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与在商业批发及商业零售环节应纳的营业税及印花税加以合并,只征收一次商品流通税。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的一个税目。商品流通税实行从生产到零售的一次课税制。采用“就物征税”与“税不重征”的原则,已交纳过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可以行销全国,不再交纳其他各税。商品流通税的税率设计是根据每一种商品原来交纳各种税的综合税率为尺度,纳税环节放在批发环节交纳,计税价格以国营商业批发牌价为准。开征商品流通税的商品有22个项别和58个目别,最高税率甲级机制卷烟为66%,最低税率生铁为5%

2.修订货物税。除上述22种征收货物税的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外,对其余征收货物税的产品,将原来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及印花税均并入货物税内征收;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同时简并了货物税税目,从原来的358目改为36174目;货物税的税率在与营业税等合并折算后也作了调整。

3.修订工商业税。对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除将工业企业交纳的一部分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以及将屠宰商交纳的并入屠宰税以外,对其余工商企业,将其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及印花税均并入营业税内,按合并后的税率计税。并把工业品批发环节应纳的营业税移到工业环节征收。同时,对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的计征办法,分别作了修正,还简化了小型商业户和摊贩的纳税手续。

4.对其他各税也作了修订。对印花税、棉纱统销税、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的税率、计税价格、减免规定及各税的地方附加都分别作了修订。主要内容是:调整屠宰税,将屠宰商应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及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内征收;简化交易税,除将粮食、土布交易税并入货物税外,停征了药材交易税,原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的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单立税种征收,其余税目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为了配合税制改革各项办法的贯彻执行,1952123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努力推行修正了的税制》的社论。社论论述了修正税制的起因,修正税制的必要,修正后的税制特点,修正是为了“保税”,不是“加税”,是简化纳税手续;还提到修正了的税制继续保持“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原则,并说明国营商业、合作社和私营商业在按税法规定纳税上处于同等待遇等,以消除疑虑,使新税制顺利实行。

四、修正税制成为六个问题的焦点

修正税制之所以在当时引发了如此大的风波,是由于它牵涉到了当时党面临的许多敏感问题,从而成为毛泽东和全党关注的焦点。而这一点,是仅从“增加税收,简化方法”方面考虑问题的财政部、薄一波,甚至周恩来所没有想到的。

首先,“修正税制”涉及到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也即是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问题。表面上看,这样说似乎扯远了,但是从此时(1952年下半年到1952年上半年)毛泽东开始并形成过渡时期总路线,而“修正税制”却继续沿着原来的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发展看,就很清楚了。毛泽东从1952924日首次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思想,虽然这还是他个人不成熟的想法,但是已经开始去探索和完善这种思想了。例如委托刘少奇在1020日写信给斯大林征求意见,到10532月他南巡时已经基本成熟并开始宣讲了。而“修正税制”的酝酿也是在1952年下半年,1952年底出台。从时间上看,此时毛泽东的过渡思想还只是一种仅在高层知道的个人想法,并没有形成党的正式决议或公开讨论,即使周恩来、薄一波知道毛泽东的新想法,但是在制订经济政策和法规时,仍然只能按照已有的正式的党的思想政策来做,而“修正税制”就是这样出台的。它一出台,就与毛泽东的想法对立起来。从而在后来就成为毛泽东将全党思想统一到过渡时期总路线上的一个事端。

第二,“修正税制”还成为当时党政关系的一个焦点。这次修正税制,一直是在中财委直接领导下进行的。直到195313日,即新税制已经实行了3天后,中财委党组才以告知的形式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报告:“兹将中财部党组关于税制改革的方案报告送上,经中财委党组干事会讨论通过、并已于19521226日在政务会议上讨论后批准公布试行,此报告供中央参考。”[16]这也是毛泽东后来一直不肯原谅直接负责此事的薄一波的重要原因。我们知道,早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毛泽东就一直考虑如何加强党对政府的领导问题,并对董必武、周恩来等强调政府工作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要以党代政的主张不满意,由此改组了政务院党组干事会。而这次修正税制,作为一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事,中财委和政务院事前竟然未请示中共中央,方案也未报经中共中央批准,显然标志着“分散主义”倾向不但没有被遏制住,反而进一步发展和严重。这是毛泽东所不能容忍的。此后不久,新华社的胡绩伟“关于山东省级机关分散现象的情况报告”更使毛泽东感到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必然削弱党对政府的控制力,因此需要加以制止。

第三,“修正税制”还成为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一个焦点。建国以后,中央通过“统一财经”加强了中央财权,后来又经过调整,照顾了地方的经济利益。但是地方仍然感到所掌握的财力太少。而这次“修正税制”则以通过改变税制和征收环节的办法,减少了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本来,国营企业上缴给国家的收入部分,是以税的形式还是以利润的形式,是无关紧要的,只是拿取的方式不同。而以税的形式拿取,相对于私营经济来说,更显得公平、合理,并且从国家角度来说,更规范。这大概也是“修正税制”的初衷。但是考虑到建国初期的国营企业分为中央所有和地方所有两部分(当时前者叫国营企业,后者叫地方国营企业),而其利润也是分属于其所有者。因此,将部分利润改为税收,虽然都是进入国家腰包,但是地方国营企业的那部分税原来是地方的财政收入,而现在变成了中央财政收入。此外,建国初期,地方国营企业一般生产成本较高,而效益比较低,如果与私营企业纳同样的税,在市场上就没有竞争力,而如果按照原来的办法,这些企业是否交纳或交纳多少利润,弹性很大(企业本身和地方政府都趋向于保护它们)。此外,新税制取消对合作社的税收优惠,取消对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与合作社之间调拨商品不收税的优惠,也加重了地方国营企业的负担,不仅地方政府的利润减少了,而且这些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受到削弱。而这些对于1953年都想大干快上的地方领导人来说,无论是从收入还是从发展地方国营企业来说,都是不能容忍的。这才是1953年地方领导人一片声反对新税制的深层原因。

第四,“修正税制”成为处理公私关系的一个焦点问题。新税制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国营和合作社由工厂加工或定货再经批发到零售,由原来课一道营业税改为课三道营业税,同时还取消了对合作社营业税减免20%的优惠,并将货物流通税移到工厂征收。这样过去国营企业或合作社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调拨或批发等业务也纳入征税范畴。同时,在批发和零售中占很大比重的私营企业,则由于合并简化征收,实行在产品出厂时一次征收货物流通税,实际减轻了负担。根据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决议和《共同纲领》,政府是有扶持和优先发展国营和合作社经济之责的。后来在一系列对《共同纲领》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基本政策的解释中,也强调了“一视同仁”和“有所不同”。因此当新税制强调“公私一律平等纳税”,自然就造成政策有所改变之感,从而引起毛泽东和不少党内干部的不满。另外,当时就国营商业和合作社来说,由于他们也确实承担了稳定物价、保障供给等政府职能,同时它们的经营效益也不如私商,因此让他们与私营企业同样纳税,也引起他们的不满。正如全国合作总社党组在195317日的报告中所说:“特别是在新税制公布实行以后,给我们提出了更繁重的任务,即如何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转费用,从而保持合作社不高于私商市价,借以巩固阵地,保证完成计划。”[17]

第五,“修正税制”成为处理工商关系的一个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受马克思主义商业不创造价值理论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上自根据地以来的商品短缺和交通受阻而导致的商人牟取高利,使得长期对商业存有偏见,认为商人的利润是靠剥削小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获得的,建国前后政府大力扶持供销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除了弥补商业不足的原因,主要是为了减少商人的“中间剥削”,这个目的在当时的宣传中随处可见。笔者曾经翻阅了许多当时文献资料,仅看到两个人为替商业说过公道话,一是刘少奇在194812月关于未来新中国经济的建设方针报告中强调商业与农业、工业同样重要;二是陈云在1950年统一财经后,为搞活经济,强调商业的重要性,大力推行城乡交流和内外交流。但是他们两个人都是希望由国家和合作社来掌握商业和流通。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三年里,从政府的政策和措施来看,都是公开宣称扶持私营工业,而限制私营商业的,并鼓励私商转业。但是,“修正税制”却针对1952年“五反”以来私商纷纷歇业、市场呆滞的状况,配合中央“调整商业”的决策,在税收上对商业采取了倾斜政策,显得重商轻工了。例如税收环节的变化,将货物税移到工厂征收,暂时有利于批发商;又如试行商品流通税,一次征收,不得再流通环节再重征,也显然有利于商业,特别是私营批发和零售商业;又如简化了税种税目。

第六,“修正税制”成为稳定市场和物价的焦点。为了赶在生产和购销旺季多征税,将新税制施行时间放在了新年,并且来不及多宣传。本来这个时间就容易出现抢购和物价波动,加上调整商业中适当扩大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也在这个时候出台,遂导致了商人和企业趁机搭车涨价,于是它又成为稳定市场物价问题的焦点。195311日新税制出台后,西南财委、河南财委、天津财委、山东分局、北京市委等都纷纷向中央报告,认为“在执行新税制当中物价的调整过于仓卒草率,因而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乱。”[18]其实,上述这些报告更多地认为物价波动和人心紊乱的主要原因,是新税制的出台与国营商业部门物价管理配合不好,国营商业部门通过涨价来消化新增加的税负。[19]例如华北财委就报告说:“根据新税法与中商部调价的指示,我区国营商业提高批发及零售牌价的商品共1500种左右,其中尤以面粉、粮食上提最多”。[20]

实际上,物价的波动早在1952124日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发布后,就已经出现了物价波动,而新税制则是造成了新一轮的波动。例如北京市委的报告就说:“去年124日根据中央调整商业的指示,北京市有4479种商品提高了零售价格(批发价格与工商界利害关系很大,其他市民对此不甚注意),因改变了若干税制,今年13日又调整了1370种商品的价格,两次调整后,几种牵涉人民生活很大的货物零售价变动如下:面粉涨价6·3%(第一次加1·9%,第二次加4·4%),大米涨8·8%(第一次加1%,第二次加7·8%),小米涨2·3%,玉米面涨3·7%。”[21]显然,新税制并不是物价波动的唯一因素。但是,一般市民则多认为新税制是为了增加税收,而由此导致了物价上涨。

五、对“新税制”的否定

既然新税制的出台成为上述六个问题的焦点,它自然就成为1953年中国共产党政治、经济思想和政策转折的导火索。由此引发了财经会议上的建国后的第一次党内政治斗争,并促成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最终形成。具体说来,对新税制的否定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就新税制本身的修正。二是在党政关系上,严厉批评了新税制不向中共中央请示、不与地方党委商量,并通过反对分散主义、改组中央政府内的党组,加强党对政府的控制。三是针对新税制所强调的“公私一律平等纳税”,将其定性为“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并通过党内公开的斗争,清除了党内普遍存在的继续贯彻新民主主义的思维定势,确立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并统一了思想。

首先,是对党内领导关系和党政关系的调整。1953115日,毛泽东致信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党组书记周恩来、副书记陈云、邓小平以及中财委党组副书记薄一波:“新税制事,中央既未讨论,对各中央局、分局、省委亦未下达通知,匆猝发表,毫无准备。……此事我看报始知,我看了亦不大懂,”[22]毛泽东这里批评有两点:一是新税制没有报经中共中央讨论通过,暗指党组干事会自行其是,有脱离中共中央领导的趋势;二是新税制没有通过党的系统事先传达布置,暗指政府工作有脱离党的领导趋势。按照薄一波的回忆,当时周恩来和他都感到毛泽东的批评非常严厉。

毛泽东本来就对周恩来、董必武强调党不应包办代替政府工作的主张不满意,并进行了小的调整(如改组政务院党组干事会,撤消董必武的副书记职务)。现在针对“修正税制”事先未经中共中央批准这种情况,310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主要内容为:(1)为使政府工作避免脱离党中央领导的危险,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需事先请示中共中央,并经中共中央讨论和决定或批准后,始得执行;(2)撤消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政府各部门党组直接受中共中央领导;(3)中共中央领导人分别负责领导有关各口:周恩来负责外交;高岗负责计划;陈云负责财经;习仲勋负责文教;董必武负责政法;邓小平负责其他。428日,中共中央又做出《关于加强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部门工作领导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共中央领导人“分兵把口”直接领导有关财经各部的工作。

上述规定实际上有两个重大改变(并对后来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对建国初期形成的党通过在政府内的党组来领导政府工作的形式改变为党直接领导政府,可以说是后来的党政不分的始作俑者;二是党对政府的控制加强了,此前,中央各部委的工作主要是受该部委党组领导,而部委党组则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领导,即中共中央对各部委的领导是通过中央政府的党组实现的,现在则直接领导,不仅从形式上越过了中央政府,而且也将对政府的控制权下伸到部委一级,加强了控制。在《决定》下达的同时,全国还开展了一场反对“分散主义”的斗争,并调整了中央政府的领导体制,即将原来由政务院统一领导的体制,改变为由5个中共中央领导人分别负责的“五口通商”。[23]

此外,反对“分散主义”也再次成为全国财经会议的重要内容,并在会议结论中重申反对分散主义、加强党的统一领导。

第二,通过批评“修正税制”,将全党思想统一到过渡时期总路线上。

毛泽东借批评新税制和薄一波,将全党的思想由新民主主义思想和政策转变到向社会主义过渡上来。毛泽东在19536月以前,虽然对薄一波的新税制很不满意,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但主要还是从组织上采取了办法,即上述的取消党组干事会,加强了党对政府的直接领导。这可以从毛泽东关于全国财经会议的议程的批示中看出。而当195361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阐述了过渡时期总路线(他通过李维汉的报告找到了逐步改造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办法,而这一点不解决,就无法实现逐步过渡),并对主张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和“走向”社会主义的观点进行不点名的批评以后,毛泽东似乎认为有必要在党内高层开展一场公开的思想斗争,以统一思想。于是,再次抓住“新税制”和薄一波大做文章。

据薄一波回忆:“当时会议每天进行的情况,都是由周总理向毛主席汇报。”毛泽东看到有些人对薄一波有意见,就让薄一波公开检讨,于是会议内容就超出了原来的议程。毛泽东后来说原意是引导会议讨论总路线,显然是毛泽东扭转了会议的方向。这一点也可以从毛泽东的讲话和周恩来所做的会议结论看出。财经会议最大的作用,就是公开、彻底地用过渡时期总路线取代了《共同纲领》所体现的新民主主义思想和政策。这种转折,从今天来看,作为进入和平建设时期的执政党来说,虽然有半年多的时间酝酿,还是显得有些仓促,如果经过党内外更充分的酝酿和讨论就好了。

问题还不止此,尽管财经会议对薄一波修正税制“错误”的结论,在毛泽东的干预下没有上升为“路线错误”,但是毛泽东将其定性为“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定性为“资产阶级思想在党内的反映”,将薄一波、吴波等形容为被资产阶级“精神的糖衣炮弹”所打中。这种定性,是建国以后首次将阶级斗争的理论引入党和政府的高层,将新税制这种纯粹属于经济工作范畴的问题扩大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这既不符合实际,又加剧了党内的紧张和不利于党内民主的实现。后来,毛泽东在这方面越走越远。

第三,纠正了新税制确定的公私平等、工商平等纳税的观念和措施。改变了公私关系和工商关系。对私营经济的政策由利用、限制、改造转变为逐步消灭。对此带有结论性质的全国财经会议提出:“税收任务:一方面要能更多地积累资金,有利于国家重点建设,另一方面要调节各阶级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并使税制成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水手政策:对公私企业应区别对待,繁简不同。对公私合营企业应视国家控制的程度逐渐按国营企业待遇。对工商业应使工轻于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轻于无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24]

在公私关系方面,恢复了在税收上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的优惠和扶持。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3220日发出《关于修正税制后国营企业纳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国营工矿产品纳税的价格,凡经中财委统一核定价格的各种商品,如调拨给工业或使用部门时,由税务机关验证所签订的合同或物资分配证明文件,按中财委核定的调拨价格核税,全部税款由生产部门负担;调拨给商业部门的,一律按国营贸易公司批发价格核税,生产部门只负担原核定价格内所含的税款,其余部分由商业部门负担。对于连续生产企业的营业税交纳问题,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交纳问题等也作了一些补充规定。对于合作社,新税制曾规定对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这对供销合作社给国营商业收购农产品等业务活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此,1953415日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合作社代理购销及经营农产品纳税问题》的通知,区别不同情况,也改变了的规定。

此外,还恢复了对私营批发商的征税。财政部于1953722日发出《关于已批准不纳营业税的私营批发商自八月一日起一律照纳营业税的通告》,恢复对私营专营批发商的征税。这就解决了因修正税制出现的公私关系方面的矛盾。

在工商关系方面,恢复了对小型工业和非全能工厂的照顾。税务总局在195315日发出《关于执行工商业税若干修正的指示》中,对小型工业的照顾做出了如下规定:有些小型工业产品,向来系直接售给消费者,并不经批发商推销,故对此类小型工业户,仍须一律按商业税率计征,不征工业的营业税,其产品为货物税应税货物者,不再征营业税。对于非全能工厂的纳税,税务总局于195322日发出《关于工商营业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全能工厂与全能厂因原料的税负不同,生产成本原来就不平衡,加以修正税制后,批发商的营业税移至工厂交纳,非全能厂购买成品、半成品加工,如不予以照顾,税负就更高,势必影响其经营。因此,凡工厂出售成品、半成品给另一个工厂作原料,事先订有合同,并经当地税务局核准者,只交纳一道工业营业税;非全能厂最后出售成品时,须交纳工业和商业两道营业税。对于商业,则重新加强了限制的力度。首先是强调划分批发与零售商业。以加强国家对商业的控制。如1953127日财政部电告各大区税务管理局:批零兼营的批发征税,批发、零售能划分的予以照顾,批零难以划分的不予照顾;中等以上城市的批发商给予照顾,小城市因批发商很少,即使有也很难划分,不予照顾;为缩小批零兼营商户的数量,凡经营批发在80%以上的,应促其专营批发;凡经营零售在80%以上的,应促其专营零售。对批零兼营的批发商,税务机关应加强查帐监督。此外,如前所述,恢复了对私营批发商的征税。

总之,新税制从出台之日起就受到责难,并且随着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和积极贯彻,它除了作为一个反面教材在财经会议上起到了作用外,它的原则和具体办法都又被彻底修正了。这可以从1953年全国财经会议所做的、经毛泽东亲自修改的如下结论得到证明:“修正税制实施的结果,使税负公重于私,工重于商,打击了工业,特别是落后工业,帮助了私营商业,特别是大批发商,并使市场一度发生混乱,造成群众不满。这样,就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和半社会主义经济。依照党的二中全会决议,税收政策是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个方面,故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与对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应该区别对待,亦即‘有所不同’。但修正税制却提出了‘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不但取消了对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便利和优待,反而给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以更多便利,所谓‘简化税制’,也就在这种意义上得到了全国工商联筹备委员会的热烈欢迎与拥护。”“应该再一次指出,修正税制的错误,是违反党的二中全会决议在这方面所规定的原则的错误。”[25]

毛泽东在财经会议的讲话中还进一步尖锐地说:“资产阶级一定要腐蚀人,用糖衣炮弹打人。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精神的糖衣炮弹打中了一个靶子,就是薄一波。”[26]这实际上将修正税制问题上升到阶级斗争的高度了。

上述结论对新中国历史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这里就不赘述了。

主要参考文献:

1、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

2、逄先之、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

3、财政部税务总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四辑(工商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经济管理出版社,1992年;《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综合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

5、吴承明、董志凯主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

6、中国共产党历史资料丛书:《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

7、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教研室编:《中共党史资料选辑》第20册。

8、洪承恩、郭秀芝等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沿革大事记》,春秋出版社,1987年。

(此文已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1] 中国共产党历史资料丛书编辑部:《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第30页。

[2] 上海财经会议:《关于若干问题的共同意见》,19498月。转引自吴承明、董志凯主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第739页。

[3]中国共产党历史资料丛书编辑部:《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第71页。

[4]财政部税务总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四辑(工商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第36-37页。

[5]财政部税务总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四辑(工商税收),第47页。

[6]财政部税务总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四辑(工商税收),第48页。

[7] 参见《第一次全国税务会议总结报告》,194912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四辑(工商税收),第42-44页。

[8]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第390页。

[9]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4)》,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第23页,29页。

[10]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4)》,第345页,381页,417页。

[11]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4)》,第419页。

[12] 《中共中央同意财政部关于1952年税收情形的报告》,1953421日。

[13]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43页。

[14]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第240页。

[1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第242-243页。

[16] 财政部税务总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史料》第四辑(工商税收),第305页。

[17] 《全国合作总社党组关于合作社调整商业执行情况的报告》,195317日。关于国营商业经营效益不高的情况,可以参见毛泽东:《关于曾山、姚依林关于商业问题的来信的批语》,195314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第6-7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还可参见郗汇东:《各地国营零售公司必须加强经营管理贯彻经济核算制更好地完成1953年任务》,195331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商业卷》,第634-636页。

[18] 《山东分局向明同志等关于在执行新税制中物价调整草率造成市场混乱的情况的电报》,1953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430页。

[19] 参见《山东分局向明同志等关于在执行新税制中物价调整草率造成市场混乱的情况的电报》,195319日;《天津市财委:新税制公布后的市场物价情况和意见》,19531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

[20]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435页。

[21]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卷》,第432-433页。

[2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陈云年谱》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

[23] 参见李格:《1953年反“分散主义”问题初探》,《史学集刊》(长春)2001年第4期。

[24] 《中共中央批准周恩来同志19538月在全国财经会议上所作的结论》,19531010日。

[25] 《中共中央批准周恩来同志19538月在全国财经会议上所作的结论》,19531010日。

[26] 《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94页,人民出版社,197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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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5 09:14:00
好帖呀,应该受奖励,如果楼主提供打包下载服务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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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25 13:42:00

新中国成立后加重了对商业的税收(根据表1、3、4),从经济成分看,实行了不利于私营工商业者的政策;从产业看,实行了不利于商业的政策,作者将这种“抑商”政策的原因归结为:

1、受马克思主义商业不创造价值理论的影响

2、中国传统文化(“重农抑商”思想)的影响

3、自根据地以来的商品短缺和交通受阻而导致的商人牟取高利,使得长期对商业存有偏见,认为商人的利润是靠剥削小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获得的

这三条都是从思想意识的角度得出的,现在看来第一条理由似乎最能成立,但是在当时“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不是真的深入人心还有待考证;当时的政策中没有明显表现出抑商的倾向,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中要求“保护民族工商业”,过渡时期总路线也“鼓励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事业”,“抑商”政策的出现可能是受潜移默化的传统文化的影响,也只是一种“合理化”的解释;在根据地时期受到商人的盘剥,造成心理阴影,酝酿出仇商心理,也有可能。不过在当时百废待兴,加快经济建设的要求下,增加对商人和农民的税收,减少消费、增加积累而得出这样的政策也许是更为直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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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6 11:50:00

呵呵!楼上对经济史学有研究啊!可否交个朋友。小弟的QQ5002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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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9 13:19:00

2楼仁兄所说颇有道理.在下还想补充一下:

从本文中可以看出中共建国后的一次斗争.不难联想到高岗正是利用修正税之事向刘周发难.我认为这修正税也是中共党内建国后第一次大的政治斗争的导火索.

从文中可以看出毛与刘周在经济思想上的分歧.如果把目光放在中国建国后到1976我们不难发现毛的经济思想与中央在第一线从事经济管理工作领导人的分歧.(不管是反反冒进,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再跃进,批评四大自由,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文革中都可以看出).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就点到为止.

另外从政治体制来说,政务院修正税的行为引起了毛的不满,后来成立了所谓的经济内阁---计划委员会,将政务院的权利收归大部分.而周也基本上只管管外交.政务院独立性大大削弱(建国初期周和林伯渠试图增强独立性),我想着似乎影响是长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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