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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7 08:19:57
分析家 发表于 2010-7-17 01:43

权力的出卖就意味着人格的出卖,意味着平等尊严的丧失。一个出卖言论自由权的人必然成为占有者的意识附体,同样劳动所有权的转让将意味着劳动对资本的依附,资本对人行为的任意驱使,工人人格的弱化,是对人的奴役和对人性的反动。

所以,“物与劳动的交换”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具有正当性,终将会被人类发展所摒弃。
        这种情结化的道德说教不是一种好的学风。

        再说,资本家要你的人格何用?!资本家要那么多的工人的人格做什么吗?!拿人格说事是无聊的。

        什么是物与劳动的交换?把概念定义清楚了再讨论才好。物是什么?是天上掉下来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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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7 13:15:45
分析家 发表于 2010-7-17 01:43
.........
所以,“物与劳动的交换”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具有正当性,终将会被人类发展所摒弃。
一块土地平均分给两个农民,其中之一生病了,于是用所分土地的所有权与另一健康农民的劳动交换,生病农民仅凭占有权获得一部分收益。这是一种物与劳动的交换,但这种交换不能说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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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7 15:28:01
够不理 发表于 2010-7-17 08:19
分析家 发表于 2010-7-17 01:43

权力的出卖就意味着人格的出卖,意味着平等尊严的丧失。一个出卖言论自由权的人必然成为占有者的意识附体,同样劳动所有权的转让将意味着劳动对资本的依附,资本对人行为的任意驱使,工人人格的弱化,是对人的奴役和对人性的反动。

所以,“物与劳动的交换”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具有正当性,终将会被人类发展所摒弃。
        这种情结化的道德说教不是一种好的学风。

        再说,资本家要你的人格何用?!资本家要那么多的工人的人格做什么吗?!拿人格说事是无聊的。

        什么是物与劳动的交换?把概念定义清楚了再讨论才好。物是什么?是天上掉下来的东西?
首先我的回帖不是什么情绪化说教,而是对一个问题的事实看法。
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社会进化本质上就是道德进化。我们摒弃奴隶制,我们追求人人平等,我们倡导按劳分配,这本身就是道德进化的产物。
弱化的人格有利于资本家对工人的有效驱使。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对资方来说,如此“管理”将更有效率。减少反抗意识。富士康的十二跳就是工人人格弱化的极端表现。

若说道德,一切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学说皆为道德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西方福利经济学也概莫能外。

若不讲道德,你的(经济学)利益分配立足的基点和准则在那里?
若不讲道德,凭什么“按劳分配”,凭什么“按生产要素分配”?
为什么不能“按暴力分配”?

“物与劳动的交换”是rouyan说的,我的理解,应是指“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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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7 16:35:33
ruoyan 发表于 2010-7-17 13:15
分析家 发表于 2010-7-17 01:43
.........
所以,“物与劳动的交换”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具有正当性,终将会被人类发展所摒弃。
一块土地平均分给两个农民,其中之一生病了,于是用所分土地的所有权与另一健康农民的劳动交换,生病农民仅凭占有权获得一部分收益。这是一种物与劳动的交换,但这种交换不能说不正当。
“物与劳动的交换”是否正当与农民是否生病及生病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的来源是否合法无关。

一个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排他性权力的转让,这本身就是对人的异化。一个人拥有很多权力,在奴隶制社会里,自由人转让了所有权力而成为了奴隶,而在资本社会里,自由人仅是转让了一种(但,是资本最想要的核心权力)权力,即劳动所有权。奴隶主与资本家的差异仅在于对权力控制数量多少而已,即奴役烈度的差异而已,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我们不能说“自愿”放弃所有权力是被奴役,而仅放弃一项权力就不是被奴役。这在逻辑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劳动所有权是奴隶主(资本家)所要控制的核心权力,奴隶主购买奴隶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其劳动性奴役而不是买个祖宗贡起来。剥夺了奴隶包括自由权在内的其它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对奴隶劳动所有权的掌控。而资本却很精明的只占有一项(核心)权力——劳动所有权。这,就是他们之间的形式上区别。

如果说奴隶社会的奴隶主是100%的奴隶主的话,那么,资本社会的资本家就是n%的奴隶主。n<100

若说“自愿”,在奴隶社会,契约奴隶就是一种“自愿”行为。当一个自由人因某种原因缺钱而向另一人借钱时,两人在契约合同中写明:逾期不还款将以身抵债。从而形成了一个人由自由人向奴隶的角色转换。

在这个过程中,奴隶主所获得的债务奴隶的所有权力都是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债务合同为凭据花钱购买的。(在这一点上,资本家与之同出一辙,所不同的仅是购买权力数量的多少而已。资本家所获得的工人的劳动所有权也是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劳务合同为凭据花钱购买的)

在这里,我们也注意到两点:1、奴隶主的钱的来源是干净的(正当的);2、奴隶主并未生病。那么我们又为什么摒弃这种在当时认为是合法的制度呢?就是因为伴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提高下的我们人类道德水准的进化,在当时认为是正当的,在今天就认为是不正当的了。

同理,对资本也是一样。当一个人将自己的能够体现自我尊严的权力转让于他人,也就意味着他的人格的降低。我们今天之所以仍有很多人认为奴隶主奴役奴隶是不正当的,而资本家驱使工人是正当的,就是因为生产力水平约束下的我们人类道德水准落后的结果,未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道德水平的提高,若干年后,资本对劳动的奴役就会被未来人认为是不正当的了。就如同我们今天认为契约奴隶不正当一样。

如果在奴隶制时代也有互联网,那么我们今天讨论的就不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奴役是否正当了,而是奴隶主对奴隶的奴役是否正当了。

避免对人的异化的最终解决办法就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走向公有制。如此,在制度上就保障了不存在生病的且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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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7 21:04:05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7-16 09:55
复33搂:

    母鸡卖了出去,所生的蛋还归原来的卖主吗?
    你用这个标题还可以说明:一个奴隶主花钱买了一个奴隶后,这个奴隶的命运就应当归奴隶主支配,奴隶主把奴隶当牛当马地使用完全是合理的,是合乎交换原则的。

    奴隶买卖是在对奴隶人身占有的基础上产生的。奴隶占有是不正当、不合理的,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奴隶买卖也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但这种占有和买卖在当时却是合法的。法律赋予这些不正当的行为以合法地位并加以保护,说明当时的制度有问题,结果。奴隶制灭亡了。
判断一种占有是否正当、是否合理的依据是什么?是占有对象的不同吗?为什么?
如果是,那么为什么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却不占有生产资料是正当的、合理的?
如果工人自己占有生产资料,那么在他们付出了足够多的劳动的情况下,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也必然会有足够多的增加。而在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他们付出了同样多的劳动却依然不能占有任何生产资料,为什么这也是正当的、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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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8 01:43:50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7-11 11:51
资本家是否无偿占有了工人劳动?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工人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后,劳动力的所有权是不是仍归工人。如果不归工人,那么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也不归工人。如果卖出的劳动力以及劳动的所有权不再归工人,用于约定工作日内使用的劳动力就不能视为是工人的劳动力,该劳动力的使用就不能视为是工人的劳动,尽管该劳动力在投入生产前仍保留在工人的身体内。既然劳动力已经卖给了资本家,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资本家手里,那么这时的劳动,就不再是工人的劳动,而是资本家的劳动。劳动过程既是劳动力转移到产品中的过程;同时又是劳动力交付给资本家的过程。资本家用自己买回来的属于自己的劳动,无论是创造了收益,还是遭受了亏损,都是资本家自己的事情。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创造的收益。母鸡卖了出去,所生的蛋还归原来的卖主吗?
    马克思认为工人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价值,所以工人所得报酬也应大于劳动力价值,而不是仅仅等于劳动力自身价值。这个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首先,商品是按照本身价值来出售的,劳动力也不例外。所以,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是无可非议的。劳动力如果不按自身价值出售,劳动力的买卖就不是等价交换,这就违反了马自己所规定的劳动力买卖是等价交换的前提。其次,不按照劳动力价值而按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来出卖劳动力,除非劳动力卖出以后仍归工人自己所有,即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消耗的劳动力,仍然归工人自己所有。但是这样一来,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就不再是买卖关系,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也不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了。
    必须说明的是,以上讨论的劳动,仅指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劳动,绝对剩余劳动不在此讨论范围内。
又来瞎扯了。工人出卖劳动力,那完全是资本家逼的。因为资本家依靠暴力完成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劳动者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生。

一个村子,恶霸村长把其他所有人的土地都霸占了,村民们没有土地,只能出卖劳动力,接受村长雇佣。恶霸村长只付给村民少量报酬,而占有了村民的绝大部分劳动成果。

你说说,这样的恶霸村长是不是该推翻?他所霸占的土地是不是应该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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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8 18:39:00
liuyongfei180 发表于 2010-7-18 01:43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7-11 11:51
资本家是否无偿占有了工人劳动?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工人将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后,劳动力的所有权是不是仍归工人。如果不归工人,那么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也不归工人。如果卖出的劳动力以及劳动的所有权不再归工人,用于约定工作日内使用的劳动力就不能视为是工人的劳动力,该劳动力的使用就不能视为是工人的劳动,尽管该劳动力在投入生产前仍保留在工人的身体内。既然劳动力已经卖给了资本家,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资本家手里,那么这时的劳动,就不再是工人的劳动,而是资本家的劳动。劳动过程既是劳动力转移到产品中的过程;同时又是劳动力交付给资本家的过程。资本家用自己买回来的属于自己的劳动,无论是创造了收益,还是遭受了亏损,都是资本家自己的事情。工人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创造的收益。母鸡卖了出去,所生的蛋还归原来的卖主吗?
    马克思认为工人创造的价值大于劳动力价值,所以工人所得报酬也应大于劳动力价值,而不是仅仅等于劳动力自身价值。这个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首先,商品是按照本身价值来出售的,劳动力也不例外。所以,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是无可非议的。劳动力如果不按自身价值出售,劳动力的买卖就不是等价交换,这就违反了马自己所规定的劳动力买卖是等价交换的前提。其次,不按照劳动力价值而按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来出卖劳动力,除非劳动力卖出以后仍归工人自己所有,即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消耗的劳动力,仍然归工人自己所有。但是这样一来,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就不再是买卖关系,资本家与工人的关系也不再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了。
    必须说明的是,以上讨论的劳动,仅指马克思所说的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的劳动,绝对剩余劳动不在此讨论范围内。
又来瞎扯了。工人出卖劳动力,那完全是资本家逼的。因为资本家依靠暴力完成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劳动者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生。

一个村子,恶霸村长把其他所有人的土地都霸占了,村民们没有土地,只能出卖劳动力,接受村长雇佣。恶霸村长只付给村民少量报酬,而占有了村民的绝大部分劳动成果。

你说说,这样的恶霸村长是不是该推翻?他所霸占的土地是不是应该被剥夺?
垄断带来讹诈,讹诈带来利益,利益带来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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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0 15:08:22
40楼:

      奴隶主把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当作自己的东西拿来出卖;劳动者出卖的是他与生俱来的、天然属于自己的东西。

当奴隶主把奴隶推向市场参与交易时,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就属于奴隶主的。按照你的平等自愿逻辑,债务奴隶的形成是正当的,因为双方有“自愿平等的”契约作为依据。怎么能说,奴隶不属于奴隶主的呢?按照你对工人出卖劳动的理解,自由人也有权在“自愿的平等的”债务契约的基础上出卖属于自己的任何权力——自由权、劳动权等而转变成债务奴隶。


Zigengren:“当奴隶主把奴隶推向市场参与交易时,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就属于奴隶主的。”虽然合法,但却不正当。

Zigengren :“按照你的平等自愿逻辑,债务奴隶的形成是正当的,因为双方有“自愿平等的”契约作为依据。”我的“平等自愿逻辑”?也许这只是你的理解,请具体说明。我对债务奴隶的理解是:1、债务关系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债务人不是因还不起债把自己卖给奴隶主,而是用自己来顶债。2、虽然出于双方自愿的债务偿还是合法的,但债务人以人身来偿还债务并因此成为奴隶,则不论债务人是否出于自愿,都是不正当的。

Zigengren:“怎么能说,奴隶不属于奴隶主的呢?”你认为“奴隶主把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与你的“奴隶不属于奴隶主”是同义的吗?请你再认真看一遍我的原话。被当作奴隶的人本来不属于奴隶主,只是被强制占有后才成为奴隶,并在当时的法律下属于奴隶主。难道奴隶主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强占得来的奴隶出卖,和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本质上是一样的吗?奴隶占有的非正当性,决定了奴隶买卖是不正当的。而工人买卖天然属于自己的劳动,则是正当的。这正是奴隶买卖和劳动买卖的本质区别。

Zigengren :“按照你对工人出卖劳动的理解,自由人也有权在“自愿的平等的”债务契约的基础上出卖属于自己的任何权力——自由权、劳动权等而转变成债务奴隶。”这只是你强加给我的观点。请看清楚,自由人并不是因出卖自己成为奴隶,而是用自身来偿还才成为奴隶。是偿还而不是出卖。无论是用自己还是用家属来偿还,都是被迫而不是自愿的。看来你并没有看懂我这句话的意思:“奴隶主把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当作自己的东西拿来出卖;劳动者出卖的是他与生俱来的、天然属于自己的东西。”


是的,劳动者有权出卖自己的包括劳动在内的任何东西,但任何在要挟之下的被迫交易都不是正当的。就如同奴隶主以债务契约要挟自由人转变成奴隶一样。


Zigengren :“劳动者有权出卖自己的包括劳动在内的任何东西,但任何在要挟之下的被迫交易都不是正当的。”那么,你意思是不是,只要不存在“…在任何要挟之下的被迫交易”,“劳动者有权出卖自己的包括劳动在内的任何东西”,包括身体?
事实上,劳动者能够出卖的只能是他的劳动,除此他一无所有。这正是奴隶买卖与与劳动买卖的本质区别。


      这正是奴隶与资本两种所有制的本质区别,也正是两种买卖关系的本质区别。

奴隶主通过暴力与资方通过要挟对奴隶和工人的完全控制,在本质上都是为了彻底完成服务于自己利益的对他人劳动的完全独占。在本质上两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只是在形式上和方式方法上有所差异而已。他们的目的和效果是完全一致的。


Zigengren :“在本质上都是为了彻底完成服务于自己利益的对他人劳动的完全独占。”奴隶主完全独占奴隶的人身及劳动,资本家“完全独占”工人已经卖给他的、属于他的劳动。这“在本质上两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只是在形式上和方式方法上有所差异而已”吗?“奴隶主通过暴力与资方通过要挟对奴隶和工人的完全控制”。你又混淆了二者的本质区别:奴隶主控制的是奴隶的人身和劳动,资本家控制的则是属于资本家自己的劳动。


劳动买卖的正当性、合理性不在于劳动能不能买卖,应不应该买卖,而在于拿来出卖的劳动是否本来就属于劳动者自己。如果劳动属于劳动者自己,他出卖自己劳动的行为就是正当的。既然劳动者卖的行为是正当的,我们就没理由说资本家买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因此,“故所谓的劳动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具有正当性”一说是站不住脚的。

劳动者有没有权力出卖自己的劳动与劳动能不能买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个人而言,劳动者有权出卖自己的任何东西,但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劳动的出卖就意味着工人对资方的人身依附,人格的弱化,也就是对人的异化及对人性的反动。这就如同女人有权出卖自己的肉体,但社会应不应当允许这种泯灭人性,侮辱妇女人格的丑恶现象存在一样。劳动的不能买卖同出此理。

我们看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出卖不仅要看劳动的归属权是否属于劳动者自己,更要看这种劳动的出卖是在什么状态下完成的这种出卖,当这一劳动的出卖是在资本家集团以(饿死)要挟为手段而被迫完成的,我们还能认为是正当的吗?


Zigengren :“当这一劳动的出卖是在资本家集团以(饿死)要挟为手段而被迫完成的,我们还能认为是正当的吗?” 这显然不符合事实。是什么迫使工人出卖劳动?还是让我们看看马克思他老人家是怎么说的吧:“劳动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仅如此,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他的劳动力的生产曾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它的再生产又不断地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马克思说出了劳动力(劳动)出卖的真正原因。看来马克思并没有像你那样,把原因归结于资本家的所谓迫使和要挟。试问:既然存在这种自然必然性,资本家还有必要去迫使、要挟工人作出出卖劳动的抉择吗?相反,如果没有这种自然必然性,资本家的迫使、要挟对工人又能起什么作用呢?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完全是由于自身的自然必然性即生存的需要,因此有什么理由说,出卖劳动不是出自工人自愿,而“…是在资本家集团以(饿死)要挟为手段而被迫完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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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0 23:49:00
避免对人的异化的最终解决办法就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走向公有制。如此,在制度上就保障了不存在生病的且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7&from^^uid=3967

生产资料公有,体现在什么地方?一定体现在其产品的分配上。可是分配以什么为原则?按劳动分配,如何界定“劳”的数量?是自然耗费意义上的劳动,还是满足需要的有效劳动?如果是有效劳动,那么如何判断有效?一定是分配的结果适其所需。可是谁来判断是否符合需要?除了每个消费者自己还有谁能更准确判断?那样就是说分配是按照所有被分配者自己的判断去分配了?如此如何进行分配?再有,按劳动分配,那么有病的失去劳动力的人就该去死。符合公有制的原则吗?按需要分配?如果物资并未达到极大丰富,众人之需与可满足需的消费资料量有矛盾怎么办?再有,如何才知道众人之需?靠自己申报?再,谁来主持分配?主持人的分配是否真的“按需”谁来监督?了解真“需”的成本有多大?监督分配人的成本有多大?
最后,不管怎么分配还是要配到私人头上。
生产资料的公有还是要通过消费资料的私有才能实现。这是一个基本的悖论。
所以,从根本上说,人们不过是在追求私有的公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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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1 03:43:08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7-20 15:08
40楼:

      奴隶主把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当作自己的东西拿来出卖;劳动者出卖的是他与生俱来的、天然属于自己的东西。

当奴隶主把奴隶推向市场参与交易时,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就属于奴隶主的。按照你的平等自愿逻辑,债务奴隶的形成是正当的,因为双方有“自愿平等的”契约作为依据。怎么能说,奴隶不属于奴隶主的呢?按照你对工人出卖劳动的理解,自由人也有权在“自愿的平等的”债务契约的基础上出卖属于自己的任何权力——自由权、劳动权等而转变成债务奴隶。


Zigengren:“当奴隶主把奴隶推向市场参与交易时,在当时的法律下,奴隶就属于奴隶主的。”虽然合法,但却不正当。

Zigengren :“按照你的平等自愿逻辑,债务奴隶的形成是正当的,因为双方有“自愿平等的”契约作为依据。”我的“平等自愿逻辑”?也许这只是你的理解,请具体说明。我对债务奴隶的理解是:1、债务关系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债务人不是因还不起债把自己卖给奴隶主,而是用自己来顶债。2、虽然出于双方自愿的债务偿还是合法的,但债务人以人身来偿还债务并因此成为奴隶,则不论债务人是否出于自愿,都是不正当的。

Zigengren:“怎么能说,奴隶不属于奴隶主的呢?”你认为“奴隶主把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与你的“奴隶不属于奴隶主”是同义的吗?请你再认真看一遍我的原话。被当作奴隶的人本来不属于奴隶主,只是被强制占有后才成为奴隶,并在当时的法律下属于奴隶主。难道奴隶主把本来不属于自己的、强占得来的奴隶出卖,和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本质上是一样的吗?奴隶占有的非正当性,决定了奴隶买卖是不正当的。而工人买卖天然属于自己的劳动,则是正当的。这正是奴隶买卖和劳动买卖的本质区别。

Zigengren :“按照你对工人出卖劳动的理解,自由人也有权在“自愿的平等的”债务契约的基础上出卖属于自己的任何权力——自由权、劳动权等而转变成债务奴隶。”这只是你强加给我的观点。请看清楚,自由人并不是因出卖自己成为奴隶,而是用自身来偿还才成为奴隶。是偿还而不是出卖。无论是用自己还是用家属来偿还,都是被迫而不是自愿的。看来你并没有看懂我这句话的意思:“奴隶主把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当作自己的东西拿来出卖;劳动者出卖的是他与生俱来的、天然属于自己的东西。”


是的,劳动者有权出卖自己的包括劳动在内的任何东西,但任何在要挟之下的被迫交易都不是正当的。就如同奴隶主以债务契约要挟自由人转变成奴隶一样。


Zigengren :“劳动者有权出卖自己的包括劳动在内的任何东西,但任何在要挟之下的被迫交易都不是正当的。”那么,你意思是不是,只要不存在“…在任何要挟之下的被迫交易”,“劳动者有权出卖自己的包括劳动在内的任何东西”,包括身体?
事实上,劳动者能够出卖的只能是他的劳动,除此他一无所有。这正是奴隶买卖与与劳动买卖的本质区别。


      这正是奴隶与资本两种所有制的本质区别,也正是两种买卖关系的本质区别。

奴隶主通过暴力与资方通过要挟对奴隶和工人的完全控制,在本质上都是为了彻底完成服务于自己利益的对他人劳动的完全独占。在本质上两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只是在形式上和方式方法上有所差异而已。他们的目的和效果是完全一致的。


Zigengren :“在本质上都是为了彻底完成服务于自己利益的对他人劳动的完全独占。”奴隶主完全独占奴隶的人身及劳动,资本家“完全独占”工人已经卖给他的、属于他的劳动。这“在本质上两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只是在形式上和方式方法上有所差异而已”吗?“奴隶主通过暴力与资方通过要挟对奴隶和工人的完全控制”。你又混淆了二者的本质区别:奴隶主控制的是奴隶的人身和劳动,资本家控制的则是属于资本家自己的劳动。


劳动买卖的正当性、合理性不在于劳动能不能买卖,应不应该买卖,而在于拿来出卖的劳动是否本来就属于劳动者自己。如果劳动属于劳动者自己,他出卖自己劳动的行为就是正当的。既然劳动者卖的行为是正当的,我们就没理由说资本家买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因此,“故所谓的劳动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具有正当性”一说是站不住脚的。

劳动者有没有权力出卖自己的劳动与劳动能不能买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个人而言,劳动者有权出卖自己的任何东西,但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劳动的出卖就意味着工人对资方的人身依附,人格的弱化,也就是对人的异化及对人性的反动。这就如同女人有权出卖自己的肉体,但社会应不应当允许这种泯灭人性,侮辱妇女人格的丑恶现象存在一样。劳动的不能买卖同出此理。

我们看一个劳动者的劳动出卖不仅要看劳动的归属权是否属于劳动者自己,更要看这种劳动的出卖是在什么状态下完成的这种出卖,当这一劳动的出卖是在资本家集团以(饿死)要挟为手段而被迫完成的,我们还能认为是正当的吗?


Zigengren :“当这一劳动的出卖是在资本家集团以(饿死)要挟为手段而被迫完成的,我们还能认为是正当的吗?” 这显然不符合事实。是什么迫使工人出卖劳动?还是让我们看看马克思他老人家是怎么说的吧:“劳动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仅如此,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他的劳动力的生产曾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它的再生产又不断地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马克思说出了劳动力(劳动)出卖的真正原因。看来马克思并没有像你那样,把原因归结于资本家的所谓迫使和要挟。试问:既然存在这种自然必然性,资本家还有必要去迫使、要挟工人作出出卖劳动的抉择吗?相反,如果没有这种自然必然性,资本家的迫使、要挟对工人又能起什么作用呢?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完全是由于自身的自然必然性即生存的需要,因此有什么理由说,出卖劳动不是出自工人自愿,而“…是在资本家集团以(饿死)要挟为手段而被迫完成的”呢?
奴隶的形成种类很多,不仅存在债务奴隶,还存在战俘、罪犯形成的奴隶,更存在卖身为奴的情况。我们反对奴隶制不是因为它的奴隶形成方式而反对,而是奴隶的所有权力的被剥夺而反对。即反对对奴隶的奴役。不能认为战俘、罪犯为奴是不正当的,而卖身为奴就是正当的。

按你的逻辑,如果说契约奴隶是“顶债”不是“买卖”的话,而工人的劳动是“自愿的买卖”。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卖身为奴”。

当一个自由人因某种原因(如母亲重病或父亲下葬急需钱等)将自己的所有权力出卖给他人而成为奴隶,我们能仅仅因为是“买卖”而不是契约“顶债”就认为是正当的吗?若在今天,一个人因为急等钱用而出卖自己为奴(不是顶债)就是正当的了?

从本质上讲,卖身为奴与契约奴隶没有任何区别,所具有的区别仅是形式上的表象不同。卖身为奴是出卖人知道自己已经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被迫出卖自己;契约奴隶则是自己预想未来还可以
偿还债务而形成的延期奴隶买卖。

卖身为奴是自由人将自己所有权力的出卖,而工人则仅是自己劳动所有权的出卖,两者之间仅是出卖权力数量多少而已。

你认为“虽然出于双方自愿的债务偿还是合法的,但债务人以人身来偿还债务并因此成为奴隶,则不论债务人是否出于自愿,都是不正当的”。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个“以身来偿还债务”的“以身”的本质内涵是什么?就是奴隶本应自己所享的全部权力。难道奴隶主剥夺了奴隶全部权力是不正当的,而资本家剥夺工人一项权力(劳动所有权)就是正当的了?

你认为“奴隶主控制的是奴隶的人身和劳动,资本家控制的则是属于资本家自己的劳动”。按你的逻辑,如果说,资本家控制的工人出卖的劳动所有权正当的话,那么奴隶主控制的奴隶出卖(卖身为奴)的包括自由权、生命权、言论权以及劳动权等所有的权力同样是正当的。如果说,工人的劳动权属于资本家的话,那么奴隶的所有权力就属于奴隶主。

你认为“然存在这种自然必然性,资本家还有必要去迫使、要挟工人作出出卖劳动的抉择吗?相反,如果没有这种自然必然性,资本家的迫使、要挟对工人又能起什么作用呢?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完全是由于自身的自然必然性即生存的需要,因此有什么理由说,出卖劳动不是出自工人自愿,而“…是在资本家集团以(饿死)要挟为手段而被迫完成的”呢”?正是因为存在这一自然的必然性(饥饿必然能够带来死亡),才构成了资本家讹诈工人的充要条件。工人不情愿的出卖自己的劳动所有权正是基于自己没有生产资料,在资本家集团对资本垄断的讹诈面前无奈的屈服结果。这就如同一个在大街上突然得了急病急需汽车上医院的人而被司机敲诈(巨额车费)一样。对资本家来说,还有什么比用“死亡”来对工人敲诈能带来更大利益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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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1 05:21:38
ruoyan 发表于 2010-7-20 23:49
避免对人的异化的最终解决办法就是: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走向公有制。如此,在制度上就保障了不存在生病的且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page=7&from^^uid=3967

生产资料公有,体现在什么地方?一定体现在其产品的分配上。可是分配以什么为原则?按劳动分配,如何界定“劳”的数量?是自然耗费意义上的劳动,还是满足需要的有效劳动?如果是有效劳动,那么如何判断有效?一定是分配的结果适其所需。可是谁来判断是否符合需要?除了每个消费者自己还有谁能更准确判断?那样就是说分配是按照所有被分配者自己的判断去分配了?如此如何进行分配?再有,按劳动分配,那么有病的失去劳动力的人就该去死。符合公有制的原则吗?按需要分配?如果物资并未达到极大丰富,众人之需与可满足需的消费资料量有矛盾怎么办?再有,如何才知道众人之需?靠自己申报?再,谁来主持分配?主持人的分配是否真的“按需”谁来监督?了解真“需”的成本有多大?监督分配人的成本有多大?
最后,不管怎么分配还是要配到私人头上。
生产资料的公有还是要通过消费资料的私有才能实现。这是一个基本的悖论。
所以,从根本上说,人们不过是在追求私有的公正而已。
所谓“劳”,严格意义上说,就是“痛苦”的意思。“按劳分配”实质上是应指“按工作中所承受痛苦的大小来分配”,然而在今天,“按劳分配”则泛指为“按工作产量来分配”,虽然一般地来讲,产量的多少与劳动所承受的痛苦成正比,但也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技术条件下,不大的“劳”能带来很大的产量。

你所说的所谓自然耗费意义上的劳动,我的理解应是指痛苦的“劳”,而有效劳动应是指产量的“劳”。在今天的社会道德水平下,“按劳分配”只能是“按产量分配”,而在未来,更人道的“按劳分配”必然是“按痛苦分配”。

在今天,有效劳动的判断只能以产量为标准了。

自己的需要只能是自己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事。如何分配,这取决于我们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在今天,分配不是按我们每一个人的需要来满足的,而是取决于掌控国家政权的强势阶级制定的有利于自己的分配原则。

再有,按劳动分配,那么有病的失去劳动力的人就该去死。符合公有制的原则吗”。说这句话,使我能看出,你是一个很有良知的人。在真正的公有制社会里,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应以维持其最基本的生存能力为底线。公民的“生命权”是每一个人都必须享有的第一权力。它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所必须予以保障的最最基本的权力。我们知道,公民对国家,即有义务,更有权力。同样,国家对公民也是即有权力,更有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互为前提的依赖关系。国家有对自己的公民征税、征兵、征……,等等的权力,同时它还必须承担法理上赋予的义务。我认为,任何一个公民,当其生命权受到威胁时(如饥饿),他就有权利起诉国家,甚至对国家财产进行无需补偿的(为了生存)的占有。这是对由于国家享受权力却未尽到其应有义务的被迫反应。

任何一个社会的分配原则都是诸多分配原则的共同存在。只是某一个分配原则处于主导地位而已。“按需分配”在今天就存在,如你上某些公园就不要门票。当然,在今天邓式的所谓改革下,“按需分配”比从前大为减少。在过去,上公园、医疗、教育、住房等等都实行的是“按需分配”。

“按需分配”又分两类:无限按需分配、有限按需分配。在过去,上公园、在马路上行走、医疗、中等以下教育属于无限按需分配;高等教育、住房等属于有限按需分配。

对于有限“按需分配”,在过去就是采用“申报”的方式来分配。通过单位对你所申报材料的急需程度来排序进行分配。如住房。


生产资料的公有是通过消费资料的私有才能实现。这是一个基本的悖论。生产资料的公有,不是为了公有而公有,其目的就是为了剥夺资本作为一种物件参与利益的分配以及对人的异化。生产资料的公有是为了(对资本图利的)剥夺,而生活资料的私有是为了(通过使用)满足财富价值的最终实现。两者是统一的,不构成矛盾。

所以,从根本上说,人们就是追求分配的公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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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1 15:03:21
分析家 发表于 2010-7-21 05:21

你所说的所谓自然耗费意义上的劳动,我的理解应是指痛苦的“劳”,而有效劳动应是指产量的“劳”。在今天的社会道德水平下,“按劳分配”只能是“按产量分配”,而在未来,更人道的“按劳分配”必然是“按痛苦分配”。

在今天,有效劳动的判断只能以产量为标准了。
我看出我们的观点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现在仅讨论分歧。

我所说的有效劳动不是指产量,而是是指产量中能切实让人得到满足的部分。如果有两部分劳动,都花费了同样多的“痛苦”,但一部分生产了都是废品,另一部分生产的都是有用产品,那么是否分配要平均在这两者之间分配?只因为痛苦相同?如果这样,就没有对有效的那部分劳动予以鼓励,社会的生产力就不会进步,社会的财富就会停滞甚至倒退。
所以,按有效劳动分配是必须的。
按有效劳动分配并非对于无效劳动就一点没有分配。很多情况无效劳动是有效劳动的先声。而是要有适当的差别。这个适当的标准就是根据当前的富裕水平,保障相应的基本权利,维持劳动的持续能力,但一定要鼓励有效劳动。
这里的保障基本权利原则,等价于“生而平等”的原则。但要实现必须有一定的财富水平作为支撑,“平均贫困”谈不上保障。而要富就必须鼓励有效劳动。可是如果私有制是鼓励有效劳动的必要前提的话,就不能排除。但是私有也有其危害,就是仅凭借其私有权获利。权衡利害,平衡点在于是否有利于有效劳动的发挥。如果一种私有鼓励了有效劳动,则这种私有是有益全社会的,也是有利于保障基本权利的;而如果一种私有制不仅没有鼓励有效劳动,而且妨害了“劳动”,则这种私有是有害的。

公有制最大的弊病就是不能鼓励有效劳动——不是产量意义上而是满足需要意义上的劳动。所以实践的结果是平等的贫穷而不是平等的富裕。
但是在今天的改革中,一味地主张私有制,认为私有万能,甚至认为“可以武断的私有”,不论方式,不论结果。我以为也是不对的。
我想,我们不应该在私有与公有的圈子里转。而应当从基本权利和促进有效劳动的角度(这里含有罗尔斯正义观的内容)提出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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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1 15:45:16
按需要分配因(资源),各自找到缘(关系)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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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1 17:59:33
只要花钱购买,连我自己动手进行的劳动都不是我的劳动了。

这就是资本主义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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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1 23:34:38
ruoyan 发表于 2010-7-21 15:03
分析家 发表于 2010-7-21 05:21

你所说的所谓自然耗费意义上的劳动,我的理解应是指痛苦的“劳”,而有效劳动应是指产量的“劳”。在今天的社会道德水平下,“按劳分配”只能是“按产量分配”,而在未来,更人道的“按劳分配”必然是“按痛苦分配”。

在今天,有效劳动的判断只能以产量为标准了。
我看出我们的观点有许多相同之处。但现在仅讨论分歧。

我所说的有效劳动不是指产量,而是是指产量中能切实让人得到满足的部分。如果有两部分劳动,都花费了同样多的“痛苦”,但一部分生产了都是废品,另一部分生产的都是有用产品,那么是否分配要平均在这两者之间分配?只因为痛苦相同?如果这样,就没有对有效的那部分劳动予以鼓励,社会的生产力就不会进步,社会的财富就会停滞甚至倒退。
所以,按有效劳动分配是必须的。
按有效劳动分配并非对于无效劳动就一点没有分配。很多情况无效劳动是有效劳动的先声。而是要有适当的差别。这个适当的标准就是根据当前的富裕水平,保障相应的基本权利,维持劳动的持续能力,但一定要鼓励有效劳动。
这里的保障基本权利原则,等价于“生而平等”的原则。但要实现必须有一定的财富水平作为支撑,“平均贫困”谈不上保障。而要富就必须鼓励有效劳动。可是如果私有制是鼓励有效劳动的必要前提的话,就不能排除。但是私有也有其危害,就是仅凭借其私有权获利。权衡利害,平衡点在于是否有利于有效劳动的发挥。如果一种私有鼓励了有效劳动,则这种私有是有益全社会的,也是有利于保障基本权利的;而如果一种私有制不仅没有鼓励有效劳动,而且妨害了“劳动”,则这种私有是有害的。

公有制最大的弊病就是不能鼓励有效劳动——不是产量意义上而是满足需要意义上的劳动。所以实践的结果是平等的贫穷而不是平等的富裕。
但是在今天的改革中,一味地主张私有制,认为私有万能,甚至认为“可以武断的私有”,不论方式,不论结果。我以为也是不对的。
我想,我们不应该在私有与公有的圈子里转。而应当从基本权利和促进有效劳动的角度(这里含有罗尔斯正义观的内容)提出新准则。
今天讨论的核心,本质上其实就是“我们以什么来确立社会发展的准则”。那就是:是以社会效率优先还是以社会福利优先?如果是以“社会效率优先”,那就是应以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财富总量作为我们的发展准则,今天中国社会的GDP经济做的就是这样。如果是以社会福利优先,那就是我们要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国民的总体福祉,并为社会行为的总目的。
我们人类创造财富的目的是什么?我们人类创造财富不是为了创造财富而创造财富。而是为了提高我们全社会总体的福利水平。提高总福利水平是目的,财富创造是提高社会总福利的手段和前提而不是目的。这就是一个效率与公平谁为优先的问题。当我们以效率(财富创造)为优先时,就背离了我们创造财富的目的。因此我们说,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而不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们人类发展的行为准则。
若说效率,奴隶制最有效率,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福格尔通过大量数据进行研究美国奴隶制后吃惊的发现,并得出了一个与人们传统固化认识相反的结论:奴隶制是具有高效活力的。但这是一个怎样的活力,它的高效是来源于对奴隶权力剥夺的结果。同样,监狱里的犯人也是最高效的,但今天的社会道德发展决定了我们的高效不能采取这种方式。
按“劳动痛苦分配”就是以提高社会总效用水平为目的的分配;“按有效劳动分配”就是效率优先的分配。
因此我们说,应以“按痛苦分配”为前提,兼顾“按有效劳动分配”。
事实上,今天贫富差距的拉大,很大原因就是公平与效率辩证关系颠倒的结果。
在这里必须说明一点,公平优先,并不意味着对“有效劳动”的不鼓励,而是它不是我们考虑的第一要务。事实上,也正是由于兼顾“有效劳动”的存在,才使得人与人之间收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公有制不等于“平均贫困”,更不等于低效率。在今天的人们思想中形成这样的固化认识是执政者30年来妖魔化的结果。公有制一样能够鼓励有效劳动。即使是在普遍认为是吃大锅饭的毛时代,工人八级工资制,农民工分制也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中国过去的现状形成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不仅仅是体制一个方面所能解释得了的。在此就不累述。
另外,今天的所谓公有制事实上已经不是真正的全民所有制,而沦为了权民所有制。在前一段时期的“国退民进”的浪潮中,工人并没有任何发言权。退一步讲,就算生产资料私有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有效劳动,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允许其对人的异化,就如同我们不能因为奴隶制高效,就允许这一泯灭人性的体制存在一样。

我想,我们不应该在私有与公有的圈子里转。而应当从基本权利和促进有效劳动的角度(这里含有罗尔斯正义观的内容)提出新准则。是的,我们讨论公有还是私有,本质上就是在探讨公平(基本权利)与效率(促进有效劳动)何为第一的问题。公有的目的就是为了摒弃资本作为依据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力。至于公有制是否实行计划还是市场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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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2 11:05:14
第一,第二的思维方法有问题。两者是并重的,共同富裕是社会的唯一可能的目标,关键是要找到适当的结合点,发现结合点的特征。
公有制的工分制实行结果并不好,谁来评?出工不出力,评分打架是常事。因为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因为风险与收益难以对等。工资制不是公有制的特征,甚至被认为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权。至于全民所有制的分配,由于也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最后还是按权力分配。所以可以说,“消灭私有制”从来没有真正做到,只不过变化了形式。幻想通过消灭私有制来提高全民福利,逻辑上有问题,因为福利最终是私人的,私人的信息是难以公有的;事实上是失败的,以往公有制的实践,虽然有可之处,但是毕竟没有成功。
摒弃资本的分配依据,我同意,我认为那实质上也是一种以权力为依据的分配。但是法权上公有并不是唯一选项,而且还是不好的选项,因为公有的结果还是以权力为依据的分配,甚至不如资本还有个客观的“本”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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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2 16:42:35
40楼:





——奴隶的形成种类很多,不仅存在债务奴隶,还存在战俘、罪犯形成的奴隶,更存在卖身为奴的情况。我们反对奴隶制不是因为它的奴隶形成方式而反对,而是奴隶的所有权力的被剥夺而反对。即反对对奴隶的奴役。不能认为战俘、罪犯为奴是不正当的,而卖身为奴就是正当的。

Zigengren “奴隶的形成种类很多,不仅存在债务奴隶,还存在战俘、罪犯形成的奴隶,更存在卖身为奴的情况。”不论是债务、战俘、罪犯形成的奴隶,还是通过卖身为奴形成的奴隶,对其劳动的占有,最终是通过对他们的人身占有来实现的。

——按你的逻辑,如果说契约奴隶是“顶债”不是“买卖”的话,而工人的劳动是“自愿的买卖”。那么我们再来看看“卖身为奴”。

Zigengren
请你认真再看一遍我在68楼对你的回复:债务关系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借贷关系,即“顶债”关系不等于“买卖”关系。你把我的回复理解成:契约奴隶是“顶债”不是“买卖”。你理解错了,但却把你的错解当作我的逻辑强加给我,请问:我曾在哪一条回复中说过“契约奴隶是‘顶债’不是‘买卖’”?相反我认为,不论是“顶债”的债务奴隶,还是卖身为奴的“买卖”奴隶,都是契约奴隶。


——当一个自由人因某种原因(如母亲重病或父亲下葬急需钱等)将自己的所有权力出卖给他人而成为奴隶,我们能仅仅因为是“买卖”而不是契约“顶债”就认为是正当的吗?若在今天,一个人因为急等钱用而出卖自己为奴(不是顶债)就是正当的了?

Zigengren 卖身为奴是不具正当性的。奴隶卖出自己,也就同时失去所有权利,而不是像你所说的那样,“将自己的所有权力出卖给他人”。奴隶权利被无偿地剥夺,恰恰说明了卖身为奴的非正当性。
   
——从本质上讲,卖身为奴与契约奴隶没有任何区别,所具有的区别仅是形式上的表象不同。卖身为奴是出卖人知道自己已经不具有偿还能力而被迫出卖自己;契约奴隶则是自己预想未来还可以偿还债务而形成的延期奴隶买卖。

——卖身为奴是自由人将自己所有权力的出卖,而工人则仅是自己劳动所有权的出卖,两者之间仅是出卖权力数量多少而已。

Zigengren 奴隶卖出的不是自己的权利,而是奴隶自身。如果奴隶出卖的是自己的权利,那他的各项权利,岂不都可以标出自己的价格?可见,两者之间的区别绝对不是“出卖权力数量多少而已”。

——你认为“虽然出于双方自愿的债务偿还是合法的,但债务人以人身来偿还债务并因此成为奴隶,则不论债务人是否出于自愿,都是不正当的”。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个“以身来偿还债务”的“以身”的本质内涵是什么?就是奴隶本应自己所享的全部权力。难道奴隶主剥夺了奴隶全部权力是不正当的,而资本家剥夺工人一项权力(劳动所有权)就是正当的了?

Zigengren “资本家剥夺工人一项权利(劳动所有权)”?请不要罔顾这一事实:资本家是通过交换得到劳动所有权的。千万不要混淆交换与剥夺的区别:交换是有偿的,剥夺是无偿的。难道在你看来,有偿的交换等于无偿的剥夺?

——你认为“奴隶主控制的是奴隶的人身和劳动,资本家控制的则是属于资本家自己的劳动”。按你的逻辑,如果说,资本家控制的工人出卖的劳动所有权正当的话,那么奴隶主控制的奴隶出卖(卖身为奴)的包括自由权、生命权、言论权以及劳动权等所有的权力同样是正当的。如果说,工人的劳动权属于资本家的话,那么奴隶的所有权力就属于奴隶主。

Zigengren “按你的逻辑,如果说,资本家控制的工人出卖的劳动所有权正当的话,那么奴隶主控制的奴隶出卖(卖身为奴)的包括自由权、生命权、言论权以及劳动权等所有的权力同样是正当的。”我的回复旨在指出奴隶主和资本家控制劳动的区别。“按你的逻辑,……奴隶出卖……权力同样是正当的”怎么又成了我的逻辑?!我的逻辑是:奴隶只是也只能出卖自己的人身,而不是出卖自己的包括自由权、生命权、言论权以及劳动权等所有的权利。对奴隶的权利,奴隶主根本不需要购买。奴隶主买下奴隶,也就剥夺了或者说得到了奴隶的各种权利。奴隶人身的卖出,对他来说,意味着自己的“自由权、生命权、言论权以及劳动权等所有权利”因为被剥夺而丧失。奴隶权利不存在买卖,自然就不存在正当与否的问题。

Zigengren “如果说,工人的劳动权属于资本家的话,那么奴隶的所有权力就属于奴隶主。”你说对了。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

——你认为“既然存在这种自然必然性,资本家还有必要去迫使、要挟工人作出出卖劳动的抉择吗?相反,如果没有这种自然必然性,资本家的迫使、要挟对工人又能起什么作用呢?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完全是由于自身的自然必然性即生存的需要,因此有什么理由说,出卖劳动不是出自工人自愿,而“…是在资本家集团以(饿死)要挟为手段而被迫完成的”呢”?正是因为存在这一自然的必然性(饥饿必然能够带来死亡),才构成了资本家讹诈工人的充要条件。工人不情愿的出卖自己的劳动所有权正是基于自己没有生产资料,在资本家集团对资本垄断的讹诈面前无奈的屈服结果。这就如同一个在大街上突然得了急病急需汽车上医院的人而被司机敲诈(巨额车费)一样。对资本家来说,还有什么比用“死亡”来对工人敲诈能带来更大利益的要件。

Zigengren “工人不情愿的出卖自己的劳动所有权正是基于自己没有生产资料”。那么是不是说,工人拥有了生产资料,他就情愿的出卖自己的劳动所有权?请不要忘记,工人从来就不曾拥有生产资料,一旦他拥有生产资料,他就不再是工人。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最基本的常识之一。

Zigengren “基于自己……在资本家集团对资本垄断的讹诈面前无奈的屈服结果”。工人出卖劳动,是基于资本家集团讹诈、迫使、要挟的结果吗?你太信奉书本的教化了!看看事实吧!恰恰相反,工人最不情愿的、正是你认为正当的:资本家不买他的劳动——失业。你把工人为生活而出卖劳动的行为看成对资本家“无奈的屈服”,是资本家集团讹诈、迫使、要挟的结果。在你眼里,资本家集团似乎已经不是一个经济群体,而是一个刑事犯罪群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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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4 15:38:55
商品交换,必然导致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商品卖出,意味着卖者同时失去该商品的所有权,而买者则成为该商品的新的所有者。劳动也是商品,因此也不例外。劳动一经卖出,就不再属于工人,而属于它的新的所有者——资本家。

奇怪的是,人们一直以来沉溺在这样一种观念中而从来不觉得丝毫的怪诞和荒谬:资本家向工人购买的劳动不属于资本家,而是仍然属于工人。于是,资本家买入的劳动不能称作资本家自己的劳动,资本家买入劳动的行为被看成是对工人的无偿占有,并由此引申出资本家对买入劳动占有的非正当性。试问:如果资本家买入的劳动不属于他自己,那么商品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还有哪一件能被视为属于消费者自己的财物呢?他们对自己所买商品的占有,是不是也同样是不正当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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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4 17:57:45
18# ruoyan
现在也正是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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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5 14:53:46

工资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只要按劳动价值或价格支付工资,就符合等价交换原则。工人按劳动的价值支付劳动,获得工资;资本家按劳动的价值支



付工资,获得劳动。可见,用工资购买劳动,或用劳动换取工资,都是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进行的。所以,在劳动的买卖过程中,不存在资本家少付

多得,即不存在资本家对工人部分劳动的无偿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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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5 21:58:57
马克思理论重点并不于剥削,剥削是中国共产党过去的宣传。马克思理论是资本主义强迫劳动的生产方式导致劳动异化而产生痛苦,只有当物质极度丰富才能产生自由劳动,由自然王国向必然王国转移。
    看现在的中国没有一个打工者不抱怨自己的领导老板及工作。而发达国家很多劳动者都以自己的工作及老板为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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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5 22:50:12
呵呵,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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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6 01:46:44
鸡与工人不同,法律上来讲取决于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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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6 12:32:57
复83楼:

      母鸡在这里只是比喻劳动,而不是用来比喻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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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7 09:48:35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商品交换无时无刻都在发生。对每个人来说,或多或少地都曾经有过买的行为,比如买米、买

油、买车、买房。对买主来说,买回来的米、油、小车、房子,其所有权归他们自己,是无可置疑的。否则,就不会

有买的行为发生,也不会有卖的行为发生。既然商品例如房子在卖出后归它的买主所有,房子的卖主在事后就没有任

何理由认定,房子在卖出后因为升值而产生的收益应该归他所有。正如买主在他的小车买回来后,没理由认定小车因

贬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它的卖主承担一样。劳动和米、油、小车、房子一样,都是商品。既然小车、房子买入后,它

们的所有权及收益可以归属于其买主,为什么劳动买入后,其所有权及产生的收益就不应该归它的买主呢?或许有人

会说,消费者买入的是普通商品,资本家买入的是劳动,二者有本质上的不同。我不禁要问:米、油、小车、房子和

劳动有何本质上的不同?请不要忘记,米、油、小车、房子均是商品,按照劳动价值论,购买商品归根到底就是购买

劳动。二者的差别仅仅在于,消费者买入的商品是死劳动,资本家买入的商品是活劳动。难道商品是否应该属于它的

买主,最终要由商品是死劳动还是活劳动来决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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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31 14:11:43
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劳动买卖,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等价交换。一旦契约生效,劳动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劳动这一商品的所有者,就由它的卖者工人变为它的买者资本家。基于这一前提,我有充分理由得出如下结论:劳动

归资本家所有,决定了劳动产生的全部收益属于资本家,而不论其收益大于、小于还是等于资本家购买劳动所支付的

工资。

上述观点,人们也许一时难以接受,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终有一天会被人们理解和接受。

希望有不同见解者对我的上述观点提出质疑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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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31 14:44:23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7-31 14:11
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劳动买卖,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等价交换。
      马克思认为工人与资本家的交换是不等价的。但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也举了许多理由来为自己辩护,说工人与资本家的地位不同;还有工人不被资本家雇佣就会饿死等说法。

      在资本主义社会,如何去定义商品交换?马克思所说的等价交换,是不是指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其它商品交换都是等价的,唯独工人与资本家的交换是不等价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存在着不等价交换,我们还能将等价交换作为一个公认理论前提吗?

      如果说工人与资本家所处的地位不同,或工人不被资本家雇佣会饿死,被用来解释工人与资本家交换的不等价,那么,我们怎么能保证其它的商品交换不是同样的理由?!同样可以得出:其它的商品交换也是不等价的!由此会得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并不存在等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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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 08:34:16
够不理 发表于 2010-7-31 14:44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7-31 14:11
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劳动买卖,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等价交换。
      马克思认为工人与资本家的交换是不等价的。但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马克思也举了许多理由来为自己辩护,说工人与资本家的地位不同;还有工人不被资本家雇佣就会饿死等说法。

      在资本主义社会,如何去定义商品交换?马克思所说的等价交换,是不是指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其它商品交换都是等价的,唯独工人与资本家的交换是不等价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存在着不等价交换,我们还能将等价交换作为一个公认理论前提吗?

      如果说工人与资本家所处的地位不同,或工人不被资本家雇佣会饿死,被用来解释工人与资本家交换的不等价,那么,我们怎么能保证其它的商品交换不是同样的理由?!同样可以得出:其它的商品交换也是不等价的!由此会得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并不存在等价交换。
马克思说过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是不等价交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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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 08:54:59
zigengren 发表于 2010-7-31 14:11
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劳动买卖,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等价交换。一旦契约生效,劳动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劳动这一商品的所有者,就由它的卖者工人变为它的买者资本家。基于这一前提,我有充分理由得出如下结论:劳动

归资本家所有,决定了劳动产生的全部收益属于资本家,而不论其收益大于、小于还是等于资本家购买劳动所支付的

工资。

上述观点,人们也许一时难以接受,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终有一天会被人们理解和接受。

希望有不同见解者对我的上述观点提出质疑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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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签订后,劳动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就归资本家了。
因为劳动者对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具有所有权,所以
劳动者依据资本主义的分配法理,要求分得经济学上命名
为“工资”的那部分收入,它是作为生产要素中的劳动的所有者
和作为生产要素中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一样,平等地参与对这
两种生产要素结合并经营后的结果----共同产品,进行分配的。
不过,马克思并不是否定这种资本主义法权关系的平等,他认为
这种法权关系上的平等是虚假的,他要否定的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制度本身。他认为,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只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
上层建筑,不具有本质的基础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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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8-1 09:37:46
契约签订后,劳动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就归资本家了。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 ... amp;from^^uid=1989494
资本家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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