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民 发表于 2012-4-5 18:58 
“劳动者当家作主,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其基本权利表现为劳动所有权,劳动所有权表现为劳 ...
你又搞错了。
根据我的研究:如果公企和私企有同样的生产条件和同样的投入—产出比,那么公企的劳动者受益程度应该高于私企,而公企的资本收益率(即利润率)则必须低于私企!参见下文:
第三章 与公有资本相匹配的分配制度设计
§16
如果一个企业按社会(行业平均)劳动生产率生产商品,按商品价值或按市场平均价格出售商品,一般而言,该企业的利润率应同于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假定有两个企业,一个为公有或公有控股(以下简称“公企”),另一个为私有或私有控股(以下简称为“私企”),且企业在各方面的条件(如规模、经营水平、各项成本、贡献相关方的付出及成效等)均基本相当,则会出现如下的两种分配模式。
§17
一、私企中的内部分配模式(要点):
1、向国家纳税:有的不偷欠,有的时有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按资方意愿安排或按资劳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3、特殊贡献方回报:按市场机制安排,或按资贡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4、劳动者报酬:一般按市场机制安排,有极小化倾向;偶尔按资劳双方“有限博弈”的结果安排;
5、资方分红或利润提取:按市场机制安排,有极大化倾向。
说明:私企内的利益博弈之所以是有限的,是因为资方有最终控制权(最后决定权);如资方放松其控制权,则内部的利益博弈会变为“充分博弈”。
二、公企的内部分配模式(要点):
1、向国家纳税:理论上不偷欠;
2、企业积累和企业福利:有制度性保障,即由国家或公有资本运营方规定,或者按企业内部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安排;
3、特殊贡献方回报:按市场机制安排,或按企业内部各方“充分博弈”的结果安排;
4、劳动者报酬:同2;
5、资方分红或利润上缴:同2,或按市场机制安排。
三、
结论:
1、从资方来看,公企收益一般小于私企收益;这主要是由于:
2、从劳方和特殊贡献方来看,公企收益一般大于私企;
3、上述二方面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故内部博弈的激烈程度可能会大于私企,其管理成本(特别是博弈成本)大于私企,这可能会损伤公企的活力和竞争力。——如何控制企业内部“充分博弈”的成本,将是一个重大课题;
4、对资本运营方及劳方而言,“制度性保障”是其优势,如因此激发其积极性、创造性,那么由之带来的“特别增益额”(如通过科技创新或制度创新而提高其个别劳动生产率、节约成本、改进质量或开发新性能、创新营销策略、获取规模效益等),则可能增强公企的活力和竞争力。但“特别增益额”的分配机制设计中如何在兼顾其它各方利益合理增进的基础上充分激发特殊贡献方的积极性,则会成为另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01568&page=1&from^^uid=2486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