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创造了社会和社会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考察研究创造这些财富的种种形式,无一不是由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的化和而形成的价值,可以说这是无须证明的普世的客观公理。
我们解析了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的客观价值构成如下:
(一) 人力资本的基本价值构成
1、 投入者的直接具体活劳动
2、 直接消耗占用的他人劳动
3、 直接消耗占用的社会的进步与积累成果
4、 直接消耗占用的全民所有的物质资源与环境资源
5、 投入者直接消耗的劳动生命量
(二) 物力资本的基本价值构成
1、 投入者的间接劳动
2、 他人劳动
3、 社会的进步与积累成果
4、 全民所有的物质资源与环境资源
(三) 投入者的间接劳动
1、 投入者的直接过去劳动
2、 直接消耗占用的他人劳动
3、 直接消耗占用的社会的进步与积累成果
4、 直接消耗占用的全民所有的物质资源与环境资源
我们可以将(三)代入到(二)的投入者的间接劳动中,再合并同类项。
这样不难看出物力资本价值构成的2、3、4项是由社会属性的公有因素构成的。
由以上物力资本的价值构成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是由社会属性的公有因素所构成,既然是公有因素所构成的其主人自然就应该是全体劳动者。
再就农村的土地来说,土地实际上是全民的共有资产,对于农民来说也就是他们所继承代理的一份炎黄遗产。
这样既能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依靠,又能保证农民对社会发展成果的合理分享,同时又能保证对劳动者主人地位的维护和发展。推而论之,工人的这种炎黄遗产的继承权和代理权在那里呢?是不是应该在我们社会积累的所有的物力资本的社会属性价值构成当中呢?(这种社会积累的所有的物力资本的社会属性价值构成是遍布在资本的每一个最小单元或每一个分子中的)再推而论之,我们社会积累的所有的物力资本的社会属性价值构成当中,有没有农民的贡献呢?是不是农民也应该有这部分社会积累的继承权、收益权呢?
这些都应该是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主人伦理基础和我们的制度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