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研项目奖
凡经我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或在我校科研主管部门登记注册)而获批的厅级以上(含厅级)科研项目,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人,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可获得该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项目包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科技部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项目的奖励标准为:有经费资助的项目每项奖励30000元; 无经费资助的项目每项奖励10000元。
(2)省、部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包含:国家教育部等中央及国务院部委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省科技厅组织评定的省科技计划项目、省哲社规划办组织评定的省社科规划项目等。具体奖励标准为:有经费资助的项目每项奖励4000元;无经费资助的项目每项奖励2000元。
(3)厅级项目
厅级项目包含:河南省教育厅自然科学项目、人文社科项目及其他省厅局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具体奖励标准为每项奖励1000元。
(4)横向项目
凡我校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与省级或地方政府非高校科研主管部门以及企业、公司联合开发的科研项目,经科研外事处备案、横向科研经费进入我校财务帐户并在科研外事处登记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奖励金额=实际进入我校的横向经费总额×10%。
2、科研成果奖
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专业学术论文和专著。不包括新闻、访谈、或宣传报道性文章等。发表在杂志上的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发表在报纸理论版的论文(仅限《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理论版、学术版)字数不少于1500字。著作应为学术专著,不包括普通教材、译著、编著、工具书、修正再版书,以及一般普及性、宣传性读物等。该项奖励以成果为奖励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人,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1)学术论文奖
该项奖励以论文为奖励单位。除第⑤条特殊规定外,其他论文均以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人,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① 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人文艺术科学引文索引》(A&HCI)核心版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被《科学和技术会议索引》(IST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注:收录论文每年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以通过权威机构检索为准)
②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③ 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科学引文索引》(CSCI)收录的论文、被《新华文摘》摘要刊登的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学术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④
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表》(北图当年最新版)上的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在《中国教育报》《中国科技报》理论版、学术版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⑤ 我校教师做在读博士生、在职博士后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若我校教师为论文的首位作者、许昌学院作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的三分之一给予奖励。
(2)著作与艺术作品奖
“学术专著”指在特定专业领域和学科方向所发表的以作者个人独特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核心的出版物。学术专著的字数一般在15万字以上,在申报时须附以申报人为第一作者的与本著作相关的论文或其他相关学术件。“艺术作品”指书法、美术、雕塑、音乐、舞蹈、文学创作等各类文学艺术创作品。
各类著作与艺术作品集,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凡在国家一级出版社(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排名为依据)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艺术作品集,奖励5000元;凡在国家一级出版社之外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艺术作品集,奖励3000元。
美术、书法作品入选文化部和国家级专业协会共同举办的五年一次届展参展;入选国家级专业协会、文化部、中宣部组织的全国范围内的单项展览参展;音乐、舞蹈作品入选文化部和国家级专业协会共同举办的各种电视大奖赛参赛;入选文化部、国家级专业协会、中央电视台共同组织的各种单项比赛参赛;被政府部门选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作品的奖励金额参照核心期刊。
(3)专利成果奖
凡以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专利权持有者,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而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依据专利证书,学校给与报销专利申请费,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获授权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0元;获授权的国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0元。
3、获奖成果奖
该项奖励以科研成果为奖励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主持人,许昌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而获得的省辖市、厅级以上奖励,可获得该项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30万元。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3)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4)获得省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者,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
美术专业教师获得中国美术家协会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组织的全国范围内的参展成果奖励,音乐专业教师获得国家专业机构及国家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的表演类奖励,奖励金额参照(3)。美术专业教师获得省级美术家协会及省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组织的全省范围内的参展成果奖励,音乐专业教师获得省级专业机构及省级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的表演类奖励,奖励金额参照(4)。其他各学科的各级学会、协会单独组织的奖励,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获奖成果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者,择其中的最高一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