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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某市税务局在筛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时,发现高新技术企业A公司亏损弥补税务处理存在问题。根据税务部门提示,A公司调整了申报数据,避免了税务风险。


企业应纳税额大幅波动:某市税务局对重点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风险筛查。筛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2015年度~2018年度应纳税额分别为0元、100万元、500万元、0元。A公司2015年度~2018年度应纳税额呈现大幅波动,存在异常。

亏损弥补超出规定期限:税务人员从A公司的税收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中了解到,A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初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92月起。

A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额为0,主要原因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额度较大。2011年,A公司申报的因大额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达9200万元。亏损弥补情况为:2012800万元,20131200万元,20141500万元,20151500万元,20161000万元,余下3200万元亏损因超过5年无法弥补。

开展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企业类型栏次填列代码“200”,即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栏次填列3200万元,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栏次填列26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栏次填列26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及应纳税额均为0

税务人员对上述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A公司2015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不够均衡,主要原因是不同年度弥补前期大额亏损产生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变化幅度较大。2018年在前期大额亏损已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后,又产生大额弥补亏损申报,使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

A公司如此操作,主要与其2019年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10年。

那么,A公司对这一政策的适用是否正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A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20192月起,其2014~2018年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准予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也就是说,A公司2011年度尚未弥补完的3200万元亏损,不得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税收政策。最终,A公司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作了修改,适用法定税率25%,申报企业所得税650万元(2600×25%)。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是五年,财税〔201876号文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201811日起,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上述A公司即使高新技术资格自从2018年起开始有效,其前五个年度是2013-2017年,2011年尚未结转亏损也已经超过了“5的期限,不能适用财税〔201876号文。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时,一定要重点关注亏损发生年度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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