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 HKSI Paper 7 香港证券卷七 60个不可不知道的温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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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环球金融体系
 
1. 哲学以及监管体系
股份要约以及上市事宜可以用绩效取向或是揭露取向来区分。
基于绩效的监管
 - 目的是在剔除不良的玩家和股份要约
 
- 确保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有公平的平衡
 
- 提供投资大众在风险和报酬之间有一个公平的平衡
 
- 香港上市规则被声称是基于绩效的,但其主要为一个揭露的系统
 
基于揭露的监管
 - 注重揭露最大化和公开认股的信息监管
 
- 英国和美国是揭露取向的
 
- 香港新公司条例 (NCO)为揭露取向的,且有法律效力
 
- 概念是信息揭露的最大化是必要的,让投资者可以自己做投资决定
 
 
2. 香港金融管理局
 - 由行政长官为首,配有几位副总裁
 
- 管理外汇基金
 
- 管理香港的货币政策
 
- 必须维持货币稳定
 
- 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 提倡金融体系的效率、正直和发展
 
- 监管银行体系
 
-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与《银行条例》下,由香港金管局监管的认可金融机构与银行若想承作证监会监管的活动,必须在证监会注册为注册机构。
 
- 香港金融管理局为认可金融机构的前线监管者,主导在证监会申请注册的审查,以及监管其受证监会规范的活动,包括现场检查。
 
- 香港金融管理局采用所有证监会的情境来审查在证监会注册的认可金融机构
 
 
3.十项受证监会规范的活动
 
| 1. | 证券交易 | 
| 2. | 期货契约交易 | 
| 3.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 4. | 证券顾问 | 
| 5. | 期货契约顾问 | 
| 6. | 机构融资顾问 | 
| 7. | 提供自动交易服务 | 
| 8. | 证券保证金融资 | 
| 9. | 资产管理 | 
| 10. | 提供信用评等服务 | 
 
 
4.证监会的监管目的
如证券及期货条例里面所述的,有关于证券期货产业,证监会的目标为:
 - 维持以及提倡该产业的公平、效率、竞争性、透明度以及秩序
 
- 对大众提倡对金融服务的理解,包括产业的运作和功用
 
- 对投资大众提供保护
 
- 最小化产业中的犯罪和失当行为
 
- 减少产业中的系统风险
 
- 藉由在产业中采取适当的步骤,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的财政稳定
 
 
 
5.证监会委员会、审裁处以及小组
由证监会建立的,并经授权某些职权的规范委员会的例子:
 - 收购和合并小组
 
- 收购上诉委员会
 
- 产品顾问委员会
 
- 投资者赔偿基金委员会
 
- 学术评审咨询委员会
 
- 股份登记纪律委员会
 
以下审裁处和小组与证监会独立:
 - 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由行政总裁指派的法官为首以及全职成员的法定机构,聆听对证监会所作决定的上诉
 
- 仲裁小组–聆听杠杆外汇交易的争议
 
- 程序覆检委员会-检查并监管证监会的营运过程,对财政司司长报告建议改进方案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请看第九章
 
 
 
 6.证监会的纪律处分权力
证监会可调查嫌疑的证券及期货条例、附属法例、准则和指引的违规:
 - 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附属法例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转给执法部门,像是商业罪案调查科(CCB-警政单位的一部份),或是香港廉政公署(ICAC)。
 
- 若可以证明符合大众利益,证监会可向法院申请禁令停止某人对其资产做处置,或停止其事业营运
 
- 准则和指引没有法律效力,且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违反准则和指引可能导致该持牌或注册人被视为”不合适和不当”继续维持持牌或注册状态
 
- 证监会有权:
 
 
 
第二章 – 香港的金融体系 
 
7.主体和附属法例
 - 主体法例由行政总裁制定的条例构成,经由立法会的建议 (由政府起草)
 
- 附属法力是由非政府机构起草,由立法会授权,并称为规则
 
- 证监会有广泛权力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之下建立规则
 
 
 
 
8.司法机构的独立性
 - 司法机构与政府其他部分完全独立
 
- 法官并非政治指派; 判决是根据对法律的解读
 
- 法官不受政府、立法会、媒体或压力团体的施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