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blittlestone 发表于 2016-12-12 10:44 
楼上,曹乾举的例子不是比例税啊。
另外,克鲁格曼的宏观教材对税收乘数的讨论和咱们国内学者不一致,这要 ...
曹的文章讨论的就是比例税啊!
我觉得他文章中的关键一点就是:所谓边际消费倾向,是可支配收入的增量有多少比例拿来消费,即可支配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而不是总收入的边际消费倾向。这点是符合消费货币的原始定义的。
证明:可以考虑仅存在比例税情况下的消费函数:C=a+byd, yd=y-ty=(1-t)y, c=a+b(1-t)y
显然,针对可支配收入yd的边际消费倾向是b, 而针对总收入y的边际消费倾向则是b(1-t)了。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
理顺上述关系后,就不会再出现曹文章中所说的平衡预算系数不为1的“悖论“了。
另外,将所得税理解成对所有的收入都征税,哪怕是ZF转移支付所得,这样便 可满足税收乘数与转移支付乘数互为相反数的认定。
附:税收函数为T=T0+ty-tr 时,消费函数为:
c=a+b(1-t)(y-T0+t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