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产业经济学
2064 0
2006-04-30
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行为,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行为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进行加工并且收取加工费的行为。以下三种行为不属于委托加工:一是由受托方提供材料进行加工;二是受托方先将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又加工的;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材料又加工的。这三种行为,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按照受托方销售资产产品纳税。我们知道,无论是委托加工行为还是自产产品,增值税税负不变。可是,我个人认为这两种行为对消费税的税收负担也没有影响。国家是否有必要做出如此规定?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