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伯来人的文化传统主要是宗教信仰传统。古希伯来人的宗教——犹太教以及犹太教的变种基督教,尤其后者,在近2000年的时期里,一直是西方人主要的精神支柱,西方人中绝大多数人都是基督教教徒。基督教圣经和基督教神学中关于人性的观点普遍地为西方人所接受。这种观点即是明确的人性本恶的观点。基督教主张原罪说,即是说任何人天生即是有罪的,他们的罪先天地来自其祖先——亚当与夏娃。他们偷食了智慧之果,懂得了男女羞耻之事。基督教原罪的观点在西方近代宗教改革的新教领袖——路德、加尔文那里更是获得了极端的发挥,他们索性明指,任何人生来即是恶人,只有笃信上帝,才可能获得灵魂的拯救。
在西方宗教里,“7”是个意味深长的数字.自十六世纪以后,基督教用撒旦的七个恶魔的形象来代表七种罪恶:傲慢(PRIDE)、嫉妒(ENVY),暴怒(WRATH)、懒惰(SLOTH)、贪婪(GREED)、暴食(GLUTTOWY)以及淫欲(LUST)。
每个人身上都会有原罪的表现,就算是圣人也不可避免。而我们这样的凡人就自是不必说了!原罪被封于内心的隐秘之处,而释放原罪的一个很大因素就是我们都存在某种心理缺陷,当某种外力恰好击中了这种缺陷,每个人都有可能在瞬间丧失理智,沦为疯子。
在西方,他们对人的认知是基于人性本恶而展开。所以西方社会一直以来,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来制衡人性的贪婪自私,使得这个人性最终能在有序中前进发展。
由于人性本恶的确存在且深入西方人心,在传统西方社会,人们就能习惯人性之恶而能够理性待之,他们认为人会做坏事是人与生俱来的缺点,能约束管住就好,加之西方天赋人权学说同样深入人心,赢得尊重,成为西方社会人文价值的最高准则之一,因此当有人失足犯下哪怕是滔天大罪时,他们的情感还是会尽量往保住生命、挽救生命、拯救灵魂为最高道义上靠,他们注重的是控制过程,而不是结果后的重罚,这也是西方现代以来免除死刑越来越受到欢迎和被采纳的根本原因。
而且,即便是西方的宗教,也是围绕着拯救一个心灵,宽恕人的罪行为最高宗教宗旨。他们认为天大于人,上帝大于人,对上天的恩赐视为最高敬畏,所以普遍对天所赐人之生命心生崇敬而不敢轻举妄动;他们会对被侵害的生命沉痛悼惜,但也不以将另一个生命剥夺陪葬视为公平;他们更愿意在可以的情况下挽留任何一个生命,故而对于剥夺生命权的做法的不可接受就可想而知。
而法律、宗教与价值观的异曲同工,形成整个西方社会文明的基石,它主导着西方民众的心理。因此,即便阿克毛是美国人,或者法国人、德国人,他们心理上多少都会将对人的关注哪怕是死刑犯放在第一位。事实上他们也是这么做的。抛开当前欧洲政客们、民众们的磨刀霍霍,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比如澳大利亚对其在华间谍被捕而左右开的弓,上下合奏的曲。
在中国,人之初,性本善几乎是与生俱来的理念与哲学思维,中国社会一贯以人的道德、自律和社会责任为最高标准。不犯错令人称羡的,犯罪则是令人鄙视的、可耻的;仁爱是应该自觉的,作奸犯科、穷凶极恶是罪有应得的甚至是十恶不赦的。在中国的文化里,美好的世界里普遍不能容忍极恶、也不能宽容极恶,因为这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来说,就不公平,也威慑不到有潜在危害意图的人,或者以后可能出现的危害行为的人,因为若此长久,社会秩序无法稳定、人民心理无法顺畅,必将天下大乱,引发更多更大的罪行,后患无穷。中国的思路是: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所以中国社会的秩序和发展是通过惩和戒的理念来杜绝不美好的出现而保障的,这样善性才能免受伤害,才能保住,才能得到弘扬与光大,因此在集体与个人之间,人永远在后。所以在美好的社会中,一旦出现了不美好的恶,中国社会的上下都会天然地认为,该罚的必罚,该死的需死,只有切掉了万恶的源,人心才会向善,这样才能保证人人的公平。在评判公民的问题上,中国总是以集体的成员为最高宗旨,公平与道德总是第一位的。所以传统的中国人你可以看得到他们总是表现得那么矜持和自律,而鲜有放纵和恣意。
有趣的是,在以人性为恶的社会中,人们似乎习惯了恶而能对恶善之、理性之,但是社会状况相对层出不穷,比如西方人的自我张扬而忽视集体,比如英国吸毒人员之多而广而束手难策;而在以人性为善的社会中,人们对恶的恐惧、痛绝,接受包括通过剥夺生命的手段来守护善的梦想,保证集体的公平与善性的永存。本质上,都是“善”的社会习惯善,“恶”的社会习惯了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