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jackloo
楼主对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条件下的分配关系的论述,我很赞同,就此略过。我想重点讨论一下楼主提出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合作生产”问题。
在一个实行财产私有制的社会中,存在两类人,A类人拥有生产资料(或者是货币形态,或者是实物形态),当然A类人也拥有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劳动力;B类人只拥有劳动力,不拥有生产资料。到目前为止,这样一个社会中的生产总是这样进行的:即A类人(资本家)以工资的形式购买B类人的劳动力,与其拥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生产(雇佣劳动),产品归A类人所有。现在楼主提出这样一种设想,即A类人提供生产资料(当然,A类人也可以同时提供劳动力,这里暂不讨论),B类人提供劳动力,进行合作生产。产品归A和B共有,其“剩余价值”按照A所提供的生产资料和B的劳动力的“价值比”进行分配。(不知道我这样概括是否符合楼主的原意)
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行的。其实,这种观点很早就有人提出过,也就是所谓的“劳动力资本化”。
姑且不说到目前为止几乎没有“资本家”愿意主动采取这种生产方式,在这里我们假定确实有人原意采取这种生产方式,然后来分析一下这样一种生产方式会引起那些问题。
1、
劳动力价值量的确定问题。假定路人甲投资100万元(在这里暂且假定价值等于价格),与100名没有任何生产资料,而仅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合作进行生产,其产品中的“剩余价值”属于这101人共有,在这101人之中进行分配。现在的问题是:分配的比例如何确定?按照楼主的观点,分配比例应该由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的比例来确定。也就是说,路人甲与某一个劳动者的分配比例等于100万元比一个劳动力的价值(以货币计量),路人甲与所有劳动者的分配比例等于100万元比100个劳动力的价值(以货币计量)。很显然,如果不确定劳动力的价值量,我们就无法得到一个确切的分配比例。但是,我们该如何确定一个劳动力的价值量呢?不知楼主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此外,这种合作生产方式还存在着“剩余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不再赘述)
2、
资本总量的确定问题。楼主的设想实质上是一种股份公司的生产模式,我们知道股份公司至少得以其总资产(资本总量)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我们姑且假定,劳动力价值量的确定问题已经解决,通过某种方法,我们计算出一个劳动力的价值量为1万元。那么,路人甲与100个劳动者所组成的经济单位的总资产(资本总量)即为200万元。但是,这样一个经济单位能够承担200万元的经济责任吗?显然不能,因为我们尽管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将劳动力视为“价值”,从而可以与资本并列,但是在生产过程之外,劳动力并不能完全行使资本的职能——我们不可能用劳动力来偿还债务、承担经济责任(因为劳动力与人本身是不可能分离的),实际上能够承担经济责任的只能是100万元的“非劳动力资产”。这样,我们在资本总量的确定上就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作为剩余价值分配依据,资本总量为200万元(包括劳动力价值),作为经济责任的担保,资本总量只能是100万元。究竟哪一个才是真实的“资本总量”呢?
3、
生产方式的可持续性问题。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经济体的生产并非总是“盈利”(即能够产生“剩余价值”)的。假如路人甲与100个劳动者的合作生产经济体在生产的某个周期严重亏本,譬如,投入50万元物质资本和100人一年劳动的产出物(商品),仅以40万元售出。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分配呢?按照楼主的设想,在这种条件下,产品价值不能补偿投入的物质资本的价值,当然也谈不上任何“剩余价值”,故不存在分配问题。也就是说劳动者工作一年却不能获得任何报酬,劳动力的生产就此中断,无法进行下一个周期的生产活动。这表明这种生产方式是不可持续的。此外,我们从经验上还可以了解,某些产品的生产,从投产到产出会经历很长的周期,在这个周期中没有产出,可是在这个周期中却不能没有分配(劳动者要生活,劳动力的生产不能停止),那么,这个期间的分配是按照什么原则进行的?显然,楼主提出的分配原则是无效的。
其实,这种生产方式的问题的根源在于“劳动力是否具有价值”这样一个理论问题。楼主似乎认为,劳动力是有价值的,而且劳动力的价值量是可以先于交换而确定的。我认为,劳动力的“生产”根本不同于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力作为商品有价格但没有价值。不经过交换过程,劳动力的价格无法确定。在楼主设想的生产方式中,劳动力没有经过交换就直接进入生产过程(即合作生产而不是雇佣劳动),因而,此时即使是劳动力的价格也是无法确定的,因而楼主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分配方式即使是在理论上也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劳动力的价值无法确定,分配比例就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