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草案还规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每次涉及死刑的问题,都会引发专家与民众大碰撞,专家呼吁限制和废除死刑,学者邱兴隆曾说:“我期望明天一早起来,死刑就废除了”;不过,对于许多民众来说,死刑非但不可以废除,而且是少了,应当增加一些死刑罪名。死刑问题,真是情何以堪?
毫无疑问,限制和废除死刑是符合世界的潮流和文明进步的方向来看。根据国际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在全世界有95个国家在法律上无条件废除一切死刑。虽然还有58国保有死刑,但2009年只有18国执行死刑,大部分集中在亚洲、中东和北非。而我国总体趋势,也是朝着限制死刑的方向,朝着刑罚文明和人道的方向前进。1979年的刑法,对未成人、孕妇明确规定不适用死刑。1997年刑法修正后,适当地减少了死刑的罪名,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死刑复核权上收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适用程序上更加严格。
这次的刑法修正案,对于学者来说,同样是利好的消息,死刑问题上仍然仍然主要体现在做“减法”。这个“减法”体现在又更为严格的限制死刑的适用:一是拟议中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废除了一些死刑的罪名,如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罪的死刑,此次拟取消的占刑法规定的死刑68个罪名总数的19.1%;;二是增加了特殊主体不执行裂开,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考虑的规定。
不过,一个很显然的问题是,死刑问题不能光做“减法”而不做“加法”,死刑限制必须考虑到民意,民意是死刑问题不能无视的重要砝码。这在于,死刑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死刑的存废与民众的社会安全感,与民众的朴素的报应观念,与传统的民俗纠结在一起。无视民意的存在轻易废除死刑,这不符合尊重现代民主的理念。其次,在死刑减少适用时,依然要考虑现有刑罚威慑力的问题。毕竟,迄今为止,刑罚仍然是人类社会对付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而刑罚如果过于轻缓,失去其应有的威慑力度,则犯罪者本人得不到应有的教育,那些妄图作奸犯科者蠢蠢欲动,受害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抚慰而对社会产生仇视。
当然,在死刑问题上的“加法”并非是指要增加死刑的罪名或者执行处罚的残酷性,而是在限制死刑的背景下,如何通过完善制度来“罚当其罪”,安抚民意,满足民众的报应心理和限制死刑后对社会治安的担忧。从刑罚的功能来讲,刑罚不仅具有教育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同时也有报应的功能,犯了罪应当受到一定的惩罚,是人之常情;从现有刑法来看,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减刑、假释太滥,无期徒刑的罪犯往往坐12年、死缓的罪犯往往坐14年就出来了,死刑罪名减少后,如何来威慑犯罪和满足民众的报应心理呢?
死刑问题上的“加法”,首先应当考虑在死刑罪名减少后,应当适当延长有期徒刑的年限。我们国家的有期徒刑太短,最长才15年,而许多西方国家往往在30年以上,我们国家对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最长才20年,而有些西方国家则是“简单相加”原则,最长可能达到几百年。我们可以考虑有期徒刑最长25年,而数罪并罚最长30年。此次刑法修正案也拟将数罪并罚最长改为二十五年,但这还是不够的。
死刑问题上的“加法”还应当考虑对于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假释严格限制问题。许多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减刑、假释特别随意,有的坐了十多年的牢就出来了,让被害人及其家属寒心。在西方国家,对于一些严重罪犯,就设置有“终身不得假释”规定。此次刑法修正案规定,死缓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由原来的“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减为二十年有期徒刑”;此外,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规定“不得再减刑”,但经过一定刑期后,可以假释。这些都是有明显进步的,但仍然不够。对于无期徒刑的减刑也应限制在减为二十五或者二十年;一些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可以设置“终身不得假释”,对于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条件上也应当设置更加严格,特别是对于贪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一律应当开庭审理,并且结果要公示于众,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