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司+农户”是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得到普遍推行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但其在实际运行中,却日益面临着农户相对利益受损、公司经营风险增大、规模化经济难以形成等困境。地方政府作为当前新农村建设的发起者和主导者,理应对“公司+农户”经济模式实施积极、合理的干预,构建公司、农户协调运行的一体化利益均衡机制,与公司、农户共同承担经营风险,优化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关键词:公司+农户;经济模式;地方政府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07-03
“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不仅解决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还通过契约实现了组织内部的分工协作,发挥了单个农户难以实现的产品深加工、市场开拓、技术创新等功能,同时也确保了农村公司可以以较低的交易费用和适宜的价格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然而,“公司+农户”经济模式的运行并非一帆风顺,之后出现的诸多困境意味着其不可以缺少外部力量的介入与帮助。因此,为推动“公司+农户”经济模式的健康运作与发展,作为农村公共资源最权威调配者的地方政府的介入,具有非凡的现实意义。
一、地方政府干预“公司+农户”经济模式的基本理由
从理论上看,农业发展的问题实质上属于“政治经济学”问题,必须在国家责任层面予以解决。
(一)地方政府干预“公司+农户”经济模式有利于协调公司和农户双方实现利益共赢
“公司+农户”经济模式是一种通过契约或合同的形式来规范公司与农户之间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利益的分配方式,只有在公司和农户司双方均完全履约的条件下,该模式中的各项预期目标才能得以有效实现。可现实的状况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公司和农户双方都会倾向于选择做出有利于己方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从而导致单方或双方的违约,或是公司到期不愿按约定价格收购农户的产品,或是农户到期不愿依照约定数量和质量向公司出售产品,进而引发公司“买难”或农户“卖难”的困境,造成双方合作关系的失效。
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在于引入约束机制,具体来说,这种约束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和制度层面的规范,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和制度,加强对履行经济合同的法律执行力与制度保护,强化外部监督作用,增大公司或农户的违约成本,从而减少违约行为。二是农户利益的保护机制,即鉴于农户的弱势地位,通过向农户提供灾害补偿、技术补贴、生活保障等,降低农户风险,使农产品买卖双方的力量对比与利益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平衡。三是良性的舆论导向,即通过宣传、引导在农村社会形成诚信、守约、合作的现代市场经济道德规范,使公司和农户加强自律,进而促使双方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分摊的稳定合作关系。很显然,这种约束机制只有在农村地方政府的主导下才能形成。
(二)地方政府干预“公司+农户”经济模式有利于农业经济的稳步发展
“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中,在利益的驱使下,公司根据对市场的预期要求签约农户生产能为其带来最大经济回报的产品。这样引起的负面后果值得关注。一方面,由于公司与农户之间利益分配上的不均等,造成农村财富日益集中到少数公司大户手中,必然加剧农村的贫富分化与社会对立;另一方面,公司从“低成本、高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农户分散经营的情况下并不急于改进技术和增加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这可能造成地方农业经济长期处于保守、落后的状态。因此,为保持地方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农业,地方政府的介入非常必要。
(三)地方政府干预“公司+农户”经济模式有利于保障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农村公共产品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农村的水利建设,乡村的道路、电力电信建设,农业的科技推广及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环境等诸多内容。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速,农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正在与日俱增。农村公共产品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的质量高低,对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来说意义重大。
相对于公司和农户而言,地方政府的优势就在在于能够利用其行政权威和强制性工具有效地整合农村社会资源,可以重点支持道路运输、水利建设、人畜饮水、农村沼气、农村电力、自来水和网络通信等公共产品的建设,提高公司和农户的生产条件与生产效率,也可以通过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共卫生保障制度、基本救济制度等,着力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加强相关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依法约束农村公共产品的投资与使用行为,实现农村公共产品方面投资与使用行为的程序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与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二、“公司+农户”经济模式运行中面临的困境
“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中,一方是追求最大化经济利益但市场竞争力尚显不足的农村公司,另一方是相对保守且处于分散经营状态的个体农户,双方虽然都有“致富”的共同意愿,但在经营理念、经济实力等方面却存在着巨大差异。就目前“公司+农户”经济模式在实际运行中面临的困境来说,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公司在地位上的绝对优势,使农户的经济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在“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中,合作双方规模大小悬殊,地位和力量严重不对等。实践中,公司常常利用自己对整个产业链的控制和市场信息的全盘掌握,采取各种手段将农民的收益控制在较低水平,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利益。农户与公司之间的主体地位不对称,导致他们对公司实际上形成一种依附关系,通常不得不接受公司的“垄断”价格和其它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同时,由于农业生产具有资产专用性强、生产单元分散、产业化程度低、市场变化快、需求弹性小等特点,从而也使得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陷入不利的谈判境地。一方面,随着对公司依赖性的加深,农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自主性。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户在履约时往往非常被动,只能简单地对契约条款加以附和。正因为如此,公司往往单方面规定契约条款,甚至对农户采取强制或欺诈行为,使农户利益受到肆意侵害。当公司拥有超额利润时,分成由公司说了算;当公司只能获得平均社会利润时,农户仅仅保本或微利;而当公司遇到市场风险或经营亏损时,通常直接或间接地把最终损失转嫁给农户,农户的经济利益自然很难得到保障。
(二)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成本
农户的生产规模小,农产品商品数量有限,既可以自销,也可以通过专门的营销机构销售。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农户经营比较封闭,表现出极强的独立性。这些特点导致农户对签约企业的依赖性可强也可弱,使得农户在“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中表现出两面性特征,即在农产品畅销或生产顺利时试图摆脱企业,而在生产或销售遇到困难时希望得到企业的帮助,这种两面性在双方约束关系相对松散的现实状态下极易导致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当农产品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农户会倾向于将产品直接投放到市场(假如违约成本小于销售收益),或寻求借口要挟企业提高收购价格(假如违约成本过高)。而当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或危机,需要农户与其共度难关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户往往选择优先保护自家的经济利益,努力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公司。在农户违约的情况下,公司面对的是极其分散的、产品价额不是很大的多个农户,其诉讼成本当然不会太低。因此, 如果农户方不覆行合同,公司通常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违约问题,结果往往是公司独立承担着来自农户的违约风险。
(三)缺少持续投入资金、技术的动因,并不直接带来农村规模化经济
“公司+农户”是目前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得到普遍推行的经济模式,目的是通过公司将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济,以打破几千年来传统的小农经济模式。在“公司+农户”的经济模式中,公司只能引导农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于土地等基础性自然资源投入的限制,并不能改变农户如何生产的问题,其生产过程也就难以因此而发生根本性改变。应该说,简单的农户相加并不等于实现规模化经济。
可以说,“公司+农户”经济模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农业生产规模过小的状态和农户经济效益相对低下的局面。首先,公司关注的是农户最终提供的产品数量与质量,一般不会“自寻烦恼”地对农户分散的土地资源加以整合,以实行标准化、规模化作业。其次,由于生产活动仍局限于分散的家庭内部,规模狭小,因而新技术、大型设备等生产要素的运用必然受到极大的限制,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的现状也就无法得到根本改变。此外,“公司+农户”模式亦不可能改变农民整体素质相对低下的现实境况,农户在分散经营过程中仍然依赖传统经验和家庭号召力,现代经营理念和管理技术难有用武之地。
三、地方政府在“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中的行为措施
(一)构建公司与农户协调运行的一体化利益均衡机制
为了化解当前“公司+农户”经济模式运行中公司与农户经济地位悬殊的困境,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地方政府有必要建立一种农户利益的保护机制,从而使农产品买卖双方的力量对比与利益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平衡。“公司+农户”经济模式的深层缺陷就在于没有建立起各方主体协调运行的一体化利益均衡机制。要弥补这种缺陷,地方政府必须创新组织形式,建立一种新的、有效的机制,或促使公司与农户采取合作策略,从而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或建立真正的利益共同体。
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引入一种制度约束增大公司的违约成本来完成,也可以通过建立和发展一体化的产业组织来加强对双方的产权约束。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引导农村建立的农民合作组织正在将“公司+农户”转变为“公司+农民合作组织”,使公司和农户双方的地位与力量对比发生实质性变化,将原来公司与农户签订的不稳定的短期合约转变为长期合约,从而有利于真正确立农户及代表农户利益的合作组织在农业“产业链”中的主体地位,逐步形成合理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摊机制。还有些地方政府积极倡导“订单农业”,使公司与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至于具体的利益分配方案可以在重复博弈中达到均衡,或通过进一步的协作使双方各自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如各自都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来约束各自的机会主义行为等。当然,无论采用以上的哪一种方式,政府都不宜直接指挥和干预,应该是通过宣传、引导和服务,注重培育农民和企业家的现代市场观念。
(二)建立政府与公司、农户的风险共担机制
公司的经营风险除来自农户违约之外,市场风险和决策风险也不容忽视,加之当前的农村公司在竞争力上还较为脆弱,政府帮助其减小经营风险不仅必要,而且在当前农业市场面临国际竞争的背景下显得非常紧迫。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赔付和高亏损的特点,如果实行完全市场化的商业保险模式,则保险公司必然设法提高缴费标准、降低赔付责任,那么公司既不愿参加,也保不起。为摆脱这一困局,地方政府可以首先选择与保险公司合作,通过提供农业保险费补贴、减免农业保险税等措施将农业保险缴费标准降低到大多数公司可以接受的程度。同时,地方政府还应通过相关政策宣传,让公司充分认识到实行经营保险的优势与意义,积极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
在“公司+农户”经济模式中,农户不仅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而且承担着很大的生产风险。这种生产风险类别很多,其中有两类尤为突出:一是由气候、地质等因素发生灾变造成的自然风险,二是新技术的不稳定性形成的技术风险。自然风险是农户面对的最主要的风险,也是无法回避的;技术风险可以选择回避,但那样一来就意味着农户只能依靠自己熟悉的传统方式从事生产,无法实现农业生产在产量、质量、品种、流程等方面超越。为此,地方政府应该首先通过建立农业灾害预防制度、提供农业生产保险费补贴、落实灾后补偿等手段构建抵御灾害的“保护伞”,免除农户的后顾之忧。其次,通过免费培训、奖励、补贴以及提供担保等措施鼓励农户大力运用先进生产技术,降低农户使用先进技术的风险,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
(三)优化地方政府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公司+农户”经济模式的运行之所以面临若干困境,除公司、农户自身因素外,外部公共产品的缺失是一个关键原因。在我国目前的农村领域,政府仍是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就帮助“公司+农户”模式解脱困境来看,建议地方政府从“硬件”、“软件”两方面入手优化其公共产品供给体系。
“硬件”方面,主要增加农业建设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地方政府一要加强对水利灌溉、耕地保护、土壤改良、灾害防治等生产性设施的建设,改善公司、农户在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方面长期投资不足的局面;二要在目前村村通公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村道路的质量、覆盖率和网络化,推进农村客运工程,从而改善公司、农户的产品运输条件和投资环境,加快信息传播和对外交流;三要对电力、能源、供排水、垃圾处理、通讯、网络、广播电视等辅助性基础设施进行全面改造建设,为公司、农户的日常活动提供可靠保障。
“软件”方面,主要是优化地方政府在政策、信息、技术、救助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质量。首先,地方政府可以依托科技部门、高等院校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对公司、农户定期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技术应用、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免费培训,积极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其次,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广覆盖、有保障、可持续”的思路,在农村普遍建立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救助制度,从而使农户解除后顾之忧,专心投身于生产经营。再次,应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及法律援助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公司、农户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尝试建立公司、农户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服务的听证、例会和评议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进而改进行政作风,提高服务效率。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历史惯性的影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户分散经营状况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变,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又必然会在农村社会造就出越来越多的公司,可以说,“公司+农户”经济模式将会在我国农村经济走向产业化、现代化过程中长期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根本上来说是农民本身的事业,农民是内因、是主体,政府是外因,是主导。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在发挥推动农村经济现代化建设的主导作用时,应充分肯定农民的主体地位,当前更理性的选择不应是如何限制甚至消灭“小”农户分散经营模式,而应该是怎样通过制度、政策创新来增强“大”公司对“小”农户的带动效应,实现广大农民实际福利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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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培章 汪上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