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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1
中资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及公司并购活动,动辄引起美国人的争议,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中资企业既有钱,劳动力又偏宜,被认为对美国企业构成了很大的竞争威胁。但至少在一个舞台上,它们进入美国时遭遇的意外阻碍却是自己造成的,那就是美国的司法系统。

       我公司和其他律师事务所遇到的一些经验证据表明,中资企业在美国遭遇的法律讼诉正在增多。中资企业面临着某些一般性的劣势,短时间内很难克服。例如,美国很多陪审员似乎表现出了公众的一种普遍不安,认为中国是一种经济威胁,而他们更有可能以为所有中资企业都不择手段,都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另外,中资企业还面临着任何企业在国外打官司都会遇到的那些问题,比如不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等。

        但中资企业也犯下了一些基本的错误,不必要地让自己处在更加不利的位置。第一个错误是一开始就没有为了免吃官司而做好必要的计划。在美国,企业通常是把律师当顾问,他们的职责包括帮助客户防范法律问题,同时保证公司在不可避免地遭到讼诉时已经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具体做法包括帮助客户起草措辞精准的合同)。在中国,企业经理人往往是把律师看成技术人员,认为他们的职责就是在官司打起来的时候帮助公司走程序,却不把他们当成战略性的法务规划人员来看待。美国针对中资企业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多,这也是其中一个因素。如果是一位称职的美国律师,要是中国制造商向其咨询的话,其应当早就会向中国制造商警告说某件产品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与此同时,美国司法制度跟中国国内存在很大的不同,而中资企业连它的基本原则都缺乏了解,所以很容易犯下重大错误。


        比如在美国要提起讼诉,预审取证阶段常常很冗长,这期间诉讼当事人要向对方提供相关的材料。而在中国,诉讼当事人不必相互亮牌。当美国律师跟中国客户谈到向对方提供可能不利于己方的材料时,这家中资公司往往觉得律师很幼稚。如果像经常发生的那样,中资公司不信任它的美国律师,不能够完全遵守取证程序,那么它在法庭上就失去了至关重要的诚信。有一个案子,法官命令一家中资公司聘请我公司,确保存于中国的相关材料在取证阶段得到披露。法官明显已经失去了对这家中资公司及其中国律师的信任,不相信他们能够遵守规则,所以希望得到更多一层保证。

        双方进入庭辩阶段后,相关策略与中国国内比起来还有更多的不同。在中国,上诉往往意味着一切从头开始,也就是说,如果初审法院的法官不同意你所陈述的事实,那么在上诉阶段,你可以重新陈述一遍。但在美国,上诉法院认可初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只会听取上诉人对初审法官法律问题解释的争议。所以在美国,你很少有一次以上的机会来陈述事实,最好是一开头就不要出问题。在中国,双方的较量常常是要等到案件进入上诉阶段后才开始。曾经有两次,有中国客户明确希望采用这种策略,但我公司拒绝做它们的业务。中资企业可能也会简单地以为,它们可以在初审阶段聘请业务不行但收费低廉的律师,然后在上诉阶段花钱请大腕来打赢官司──到头来只会大吃一惊。

        当一家中国当事人输掉官司的时候,还会出现其他一些麻烦。美国司法系统要强制被告赔钱,办法比中国多得多。中国国内的公司有一个臭德性,某一天把公司关了,过几天又用一个新名字重新开张,从而避免缴纳判赔费用,对此于这种策略,中国法院也是无能为力。但在美国,输掉官司的一方如果要是隐瞒资产使之免于被执行,常常会面临严厉的制裁,最高要担负刑事责任。法院常常要求被判赔的一方弄清每一笔资产,以保证任何东西都不被隐瞒。这是一个繁重而费钱的过程,如果被告企图欺骗,则有可能引发藐视法庭的诉讼。

        美国公司理解避免官司缠身的重要性,以及遭遇官司后进行强有力的辩护的重要性。现在中资企业需要学习美国的诉讼规则,以及怎样玩转这些规则。做不到这一点,就像是进赌场玩自己不了解的赌博游戏一样。
原文发表于《华尔街日报》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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