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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
为了不让上世纪三十年代的“大萧条”重现,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风险,美国推出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地划分开。
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该法案令美国金融业形成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模式。
2.《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 (Gramm-Leach-Bliley Act)
分业格局使得商业银行利润下滑,非银行的公司集团纷纷侵入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与金融发展形势不相符合,是银行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的主要障碍。
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已经成为当时的障碍。商业银行不满足于低利润的银行零售业,开始向投资银行渗透,很多商业银行都有变相的投资银行部门。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遭到很多商业银行的反对。1988年第一次尝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但未成功。1991年,布什政府经过研究推出了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
1998年,花旗银行(Citigroup)花费386亿美元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当时的华尔街对这种趋势表示了强烈的认可,在合并宣布后,花旗公司的股票狂升33.9美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名存实亡。
1999年,由克林顿政府提交由1991年布什政府推出的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经国会通过,形成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亦称《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关条款,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重新开启了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之间跨业经营的新纪元。
3.《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在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之间进行跨业经营之后,金融扩张的幅度明显大于其所服务的实体经济,随着监管的绊脚石被移走,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加入到衍生品的盛宴当中。
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价格回落,作为诸多衍生品基础的房地产信贷质量出现问题,在此基础上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链条便从根本上断裂,全面金融危机发生了。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自“大萧条”以来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
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有两个重心。一是新的监管框架从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出发,防止所谓“大而不倒”的超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引发新的系统性危机成为此次金融改革的首要任务;二是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保证充分信息披露,防止类似危机重演。
资料来源:财经网: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emplates/inc/chargecontent2.jsp?id=110508182&time=2010-08-30&cl=106&page=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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