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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A公司做永续债的融资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以其持有的商业项目进行抵押担保,这种情况下,A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能把这笔永续债计入权益吗?

b:如果抵押担保的内容是永续债层面的合同履约,未新增超出永续债合同的义务,即永续债的抵押担保并不构成主合同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则应当还是可以计入权益的。我认为关键看你保的是啥,如果你保的是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就不能计入权益
a:保的是合同履约,类似就是一个触发式担保
c:我理解,法律关系,和会计处理,可以是不同的
a:A公司不会有强制付息义务,可以递延;只有在极端情形下,A公司产生强制支付义务,并且没法正常支付时,才会触发B公司的担保
d:有没有担保,并不影响“在极端情形下,A公司产生强制支付义务,并且没法正常支付时,才会触发B公司的担保”的发生
b:会计处理,能作为权益,是说这笔交易在当年或近期或一定期限内没有立时的本息支付压力。
但在法律行为角度,近期权益的特征,不影响他还是“债”的属性,还本付息还是确定的义务,只是时间目前不确定而已
a:意思是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会不会因为产生强制支付义务(包括触发抵押担保的情形)的情形都是A公司可以控制的,所以整体层面可以做权益处理?我这主要关注会计处理,因为企业要降负债
b:会计处理,需要专业会计师发表意见了。
但我认为,是否附加担保,不影响主债权本身属性的认定
a:嗯。但主债权违约才能触发抵押担保;永续债的框架下,利息和本金递延豆不算违约,所以比较麻烦,投资人也担心做成了真永续
b:所以又回到主债权本身如何设计的问题了,实质上如何能够不变成真永续,形式上又能被认为永续
a:比较难,目前都是挂钩分红,但分红也不是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