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充分是企业绩效的决定性因素私有化的实践表明:产权变动只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变动产权并不必然带来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和企业绩效的提高。 为此, 泰腾郎(1 996) 、马丁和帕克(1997) 等学者以竞争理论为基础, 提出超产权论,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产权论的基本观点。
超产权论认为: 企业绩效与产权归属变化没有必然关系,它主要取决于市场竞争程度,市场竞争越激烈, 企业提高效率的努力程度越高。 主要论点有:
(1) 竞争具有激励、完善信息、发展企业和进化市场之功能,它是改善企业机制、提高企业效益的最根本的保证, 因此, 要改善企业治理结构, 基本力量就是引入竞争, 变动产权只是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一种手段。
(2)产权激励(实践上表现为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地刺激经营者提高努力与投入,增进企业绩效;市场竞争对于产权激励或利润激励,具有放大器之功能,没有市场竞争,只有“坐地收租”式的产权激励或利润激励,是不能激励经营者增肌努力、提高企业绩效。
(3)变得产权在短期内对于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是有积极意义,但是,只有由市场竞争所促动的企业治理机制(主要包括经营者利润收益激励机制、经理聘选机制和企业资本财务机制)才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基本因素,企业持久成功取决于治理机制能否不断地适应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