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6-5-20 12:10:00的发言:
如果你清楚“租”的概念,那么信息租和权力租你就清楚。
我想,要真正理解信息租和权组,有必要先掌握租金和寻租,这儿且做了归纳,供大家参考:
租金概念的发展经过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包括李嘉图在内的古典学派对租金的理解局限于地租,认为经济租金是指付给永远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主要指土地所有者)的报酬;第二阶段是指马歇尔提出了“准地租”概念。所谓准地租,是指付给暂时没有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马歇尔实际上扩展了租金的概念,他认为所有要素的收入都叫“租”;第三阶段是以萨缪尔森为首的新古典综合派(也即经济学主流派)指出,经济租金等于要素收入与机会成本之差,即超过资源所有者机会成本的报酬。必须注意的是,主流学派并没有特别指出这种租金是否由人的主动性所引起。第四阶段就是公共选择学派对主流学派关于经济租金概念的重要补充,特别指付给由于人为的原因而失去供给弹性的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报酬。布坎南为首的公共选择学派特别强调这种高要素收入的人为性,也就是强调政府管制是造成租金存在的一个要素。
就现代经济学的观点看来,租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完全衡量事物的有用特征是不可能的,总有一部分处于“公共领域”。换句话说,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可能被完全界定,没有界定的权利使一部分有价值的资源留在公共领域内,就形成了租金。
“寻租”( rent- seeking) 这个概念是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教授安奥·克格鲁在1974 年发表的《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中首先提出来的。在关于寻租理论的文献中,寻租有多种定义。布坎南等人把寻租定义为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而造成的浪费资源的活动。埃克兰德和托理逊等人把寻租描述为“垄断性活动”或争取政府庇护,以逃避竞争,并取得垄断租金,还把寻租描述为凭借政府批准的垄断权来取得收益。塔洛克等人把寻租定义为为了获得垄断或取得政府其他庇护而从事的活动,或者定义为使用资源,以取得政府允许的垄断,并按自己的偏好,或者为了保护自己,以免他人对这类活动侵犯而改变政府的管制。托理逊把寻租定义为为了争夺人为的财富而浪费资源的活动。
可见,所谓寻租是指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收益的行为。社会经济资源在配置过程中, 出现权利真空或所谓的“公共领域”而存在“租值”未被界定时, 各社会经济主体就会耗费资源去攫取它, 同时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 这就是寻租。
按照寻租理论,寻租活动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未被界定的公共领域———“租”的存在,类似于诱饵的作用,使人更多的表现出经济人的特性;二是有各种制度的约束在后,像鞭子一样。寻租者因为诱饵在前,乐意寻租,又因为管制在后,必须寻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