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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1 18:10:13

第九章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财产所有权

我们前面考察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就是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生产资料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或集团不能侵犯,当然,在法律上,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可以明确的,如现实中一些空想社会主义国家,就明确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国家所有制,私人不能占有生产资料。同时,由于生产资料所有者是不能使用生产资料自然的使用价值的,并且生产资料所有者不仅往往不直接经营生产资料,而且还合伙经营生产资料,也就产生了现代法人产权制度,因此,我们接下来几个章节,考察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制、产权理论与法人代表制度。
既然考察财产所有权,当然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财产?人类财富存在物质财富(包括精神财富)与社会财富二种形式,如电视机就是物质财富存在形式,而债权或货币就是社会财富存在形式。而当人类财富被人或集团排他性占有时,人类财富就转化为财产。
财产所有权,顾名思义,就是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是法定主体对财产的排他性独占权,揭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人应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是财产归属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不过,对物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四种权利,往往与财产所有权人分离,从而,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同时,一方面,由于财产所有权,并不表明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处分财产,存在相应的法律约束;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由于产品分配不均匀,产生了一些人拥有剩余产品,一些人产品不足,尤其是当货币或纸币(以下只称货币)与现代生产资料产生以后,产生了物或货币的借贷、租赁与投资,从而,不仅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还产生了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产权。这里,财产所有权产生了五种存在形式,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财产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形态,其中,第一个表现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后四者作为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其中,股权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即对物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而货币、知识产权与债权本身,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从而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没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这五种财产所有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就表现为对物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当然,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利,都是相对于物而言的,因此,占有,首先是指所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表现为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占有形态。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就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从而,事实上的占有权即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事实上的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权利,只有对物的占有,才能使用、处分,也才能凭借物获得收益。
由于财产所有权人往往处分物,引起自己不占有物,进而,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下对物的占有,又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二种情况。所有者拥有物,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房屋出租时,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这是所有人处分物的结果。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依法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对物质财富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人就仅仅依法对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有人不再对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并且处分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不能侵犯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这里,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获得其它物或利益,以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的基本需要,即存在生产使用与生活使用二种,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不过,只有当财产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才享有当然的使用权。
对物的使用过程就是物的消费过程,所以,使用权也就是物的消费权。不过,我们要区别消费资料使用权与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消费资料使用,是一种享受,是使用者自愿进行的,从而,对于消费资料的使用者,是需要对所有者付出代价的,当然,随着消费资料使用权的转让,产生了产权;而生产资料的使用,是一种负担,是劳动,是使用者不自愿进行的,当然,对于生产资料的使用者,是需要所有者或产权所有者付出代价的,从而,生产资料使用权始终归劳动者。市场上生产资料的转让,要么就是所有权的转让,要么就是收益权的转让,后者会产生现代产权。同时,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我们需要从商品生产过程中考察生产资料使用者与所有者的关系。
正是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从而,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象征。而正是由于物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的,财产所有权人就可能处分物,进而产生了现代产权。我们说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的核心,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但只有物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的,财产所有权人才会处分物,也就产生了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加工、改造、毁损等。事实上的处分,是由于物的所有人消费或使用物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出售、投资、租借与转让等,此时,物的所有人并不使用物,而把使用权转让给别人。财产所有权人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使财产所有权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也正是所有权拥有法律上的处分权,是现代产权产生的原因。当所有人出售物以后,就产生了物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产生了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存在形态;当所有人出租物以后,就产生了产权;当所有人出借物以后,就产生了债权;当所有人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股权。而在法律上,当所有者处分物以后,所有者往往就失去了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或部分处分权归产权所有者或物的新的所有人了。如当房东出租住房以后,尽管房东拥有住房所有权,但往往失去住房的许多处分权;当物所有者出借物以后,出借人往往失去物的所有权,也就失去对物的处分权,只拥有债权——产权的一种存在形式,而借贷者拥有物的所有权,进而拥有物的处分权。从而,处分权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的核心,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从而,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从生产力角度考察,收益权可分为使用权转让收益与生产力收益。一般消费资料转让产生的收益,为使用权转让收益;而生产资料转让产生的收益,为生产力收益,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由生产资料生产力产生的收益。对于生产资料而言,由于资本家自己是不能使用物的,只能转让给别人使用,从而可以认为不存在转让收益,只存在生产力收益,即使没有生产力的生产资料如厂房收益,也是有生产力的生产资料收益的结果。而正是存在生产资料收益,转让生产资料收益权,也就产生生产资料收益权转让收益。银行利息,就是资本收益权转让收益。
而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这一收益属于是生产力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而生之利益,物的转让收益就是法定孽息,物的收益权的转让收益也是法定孽息。
最后,我们还要再考察物的使用与劳动。传统的产权理论中,都认为物的使用权是所有人愿意拥有的,其实,物的使用权,不仅不是财产所有人必需拥有的,而且还可能是财产所有人不愿拥有。对物的使用,分为生产使用与生活使用,生活使用是人享受物的过程,是人的生存、生理与发展等的需要,从而人们愿意拥有物的使用权,如食物的使用权。但生产使用,就目前而言,是一痛苦的过程,如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没有人自愿使用生产资料,这样,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就表现为劳动力的实现过程,也就是劳动过程。同时,对于生产资料而言,不管是生产资料所有人还是生产资料的产权所有人,尤其是法人,都是不能使用生产资料自然的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的自然的使用价值,天生就归劳动者,而生产资料所有人或者生产资料的产权所有人,只有作为劳动者,才能使用生产资料的自然的使用价值。
然而,劳动者也不是自愿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的,但劳动者又必须使用生产资料以获得物质财富。那么,为什么劳动者要使用生产资料呢?因为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不仅利用生产资料能提高生产力,而且现代商品生产,离开生产资料劳动者一事无成,即劳动者要获得物质财富,必须使用生产资料。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而让别人使用生产资料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利益,即发挥生产资料的生产力,以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
既然劳动者也不是自愿使用生产资料的,但劳动者又必须使用生产资料,以获得物质财富,从而,从生产力角度上讲,由于生产资料有生产力,从而这一收益,属于生产资料生产力收益;由于劳动力也有生产力,劳动者工资是生产力收益。同时,由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生产力也难以计量,劳动者工资与资本利润,是生产关系的产物,产品生产就是在这一生产关系下进行。不过,现代社会,生产资料所有权人或产权所有者往往是资本家,是市场的主体、企业的主人,而劳动者仅仅是雇工,从而产生了雇佣劳动,这样,在法律上,劳动者工资,具有法定性质,这一生产力收益,属于法定孽息;而资本利润,则属于生产力收益。
生产资料收益分为银行利息与企业主收入。这里,银行利息与企业主收入之间的关系,也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商品生产就是在这一生产关系下进行。不过,银行利息表现为生产资料债权——一种产权存在形式所有者的收益,具有法宝性质,属于法定孽息;企业主收入表现为生产资料所有权或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为生产力收益。
也正是现代社会产生了雇佣劳动,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即劳动力也成为企业产权所有者所有,而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就是劳动者的劳动力表现,表现为企业产权所有者对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使用,此时,劳动者不仅不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或产权,还不拥有劳动力,因此,生产资料的自然使用价值,天生是归劳动者的,但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仅仅是一自然现象,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过程,仅仅表现为劳动过程,而不表明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不仅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归企业产权所有者,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也归产权所有者,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表现为资本家使用劳动力的过程,所以,工资,仅仅表现为劳动力所有者的收益;企业主收入,不仅是生产资料资本产权收益,还是劳动力产权收益,即不仅生产资料成为资本的内容,劳动力也成为资本的内容。
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进一步证明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象征。正因此,当生产资料不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时,就没有人愿意占有生产资料,就不存在资本家了,这也就为社会主义产生提供了前提。
而当货币产生以后,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以后,由于所有人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财产所有人并不关心财产的使用权,往往用货币借贷与股票买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当然,收益权,不仅成为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前面我们已经指出,使用权转让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转让,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如资本出借引起的债权,就是转让资本收益权或生产力收益的结果。一般来说,消费资料现代产权的产生,是转让使用权的结果;生产资料或资本现代产权的产生,则是转让收益权的结果。
既然财产所有权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因此,这些权利,不仅要有法律来保护,而且这些权利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制度,即只是拥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权利,更不能凭财产所有权来触犯法律。当然,这些权利,也就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如地主拥有一块土地的财产所有权,就意味着地主可以决定这块土地的用途,是用来种植玉米,或者用来放牧等等。地主对土地的使用肯定是排他性的,在未经允许下别人不能在它上面建筑楼房。但即使地主拥有这块土地,根据法令,地主不能在他的土地上种植大麻,也不能在他的土地上训练自己的小型部队。此外,法律规定,土地所有制,仅仅涉及地表部分,地下财产归国家、土地上空归国家,从而,当航空公司的航线恰好穿越了他的土地上空时,地主没有权利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土地下的矿产资源,地主也不能拥有,而归国家。
不过,正是由于地主拥有了土地,而地主没有权利禁止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也没有权利私自挖掘地下矿产资源,但是,如飞机飞越其土地上空,侵犯了地主的利益,如飞机噪声引起地主不能睡觉,或者有企业挖掘地下矿产资源引起土地不能种植,此时,地主是否有权要求飞机所有者或企业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引起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问题,此时,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这些外在性问题,财产所有权界区含混所造成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分,也就难以规范社会秩序,财产所有权应该拥有的权利还要有所发展。
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生活中是极为普遍的,通俗地说,外在性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由于没有明确的权利关系,就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确定,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只要权利不明确,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权利,才能消除或降低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
那么,如何克服这一外在性呢?财产所有权仅仅有明确的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还不能解决问题,即火车所有者与土地所有者,都有明确的对物的财产所有权,当然不能解决这一外在性问题,因此,关键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如果不仅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庄稼的农场主的,而且农场主有权禁止火车排放烟火,火车若要排烟,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赔偿一定的费用;反之,如果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力,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造成的损害,进而要求火车不放烟火,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以使火车主人愿意并能够不排烟火,甚至停止运行。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外在性,要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赔偿,规范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前提就在于由法律明确财产所有权者还应该拥有一些权利,财产所有权也就产生了发展。
总之,财产所有权意味着人们对财产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与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上的由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一起,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完整的法定内容。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都能够且经常地与所有人发生分离,产生了与财产所有权不同的产权,但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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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1 18:11:16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也由于产品分配不均匀,产生了一些人拥有剩余产品,一些人产品不足,尤其是当货币或纸币(以下只称货币)与现代生产资料产生以后,产生了物或货币的借贷、租赁与投资,从而,不仅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还产生了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一些权利——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这里,财产所有权产生了五种存在形式,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财产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形态,其中,第一个表现为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后四者作为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其中,股权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即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而货币、知识产权与债权本身,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从而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没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这五种财产所有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就表现为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不过,在现实中,许多财产,所有人往往不直接对物进行使用或经营财产,而归别人使用或经营,即所有人通过事实上的占有而处分物或货币纸币。而所有人处分物的情况,存在二种状态,一是所有人保留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二是所有人放弃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由于所有人处分物,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也就发生了变化。
当所有人保留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时,由于所有人对物的处分,所有者对物的占有,就只能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从而,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下对物的占有,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二种情况。所有者拥有物,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房屋出租时,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这是所有人处分物的结果。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就是指所有人依法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对物质财富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当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就仅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有人不再对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并且处分与赠与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不能侵犯产权所有者——租房者的利益。
当所有人放弃了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时,由于所有人对物的处分,就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此时,货币、债权与股权,作为财产——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其中货币与债权作为一种权利,又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此时,所有权所有人就不再拥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从而,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或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归企业或债务所有者了,物的原来财产所有者也就失去了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仅仅有收益权,是法律上的权利。股权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即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或终极所有权,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是指由法律赋予对物的财产存在形式的终极所有权。
在产品经济中,人们关心的是物的存在与增值,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价值也就成为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此时,人们不再只关心物的存在与增值,还主要关心价值的存在与增值,这样,对于财产所有权,不仅产生了财产所有权的价值形态,而且,人们不再只关心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而主要关心财产所有权的价值形态。同时,由于货币成为分配权力的物的存在形式,从而货币成为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这样,对于财产所有权,人们不再只关心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而主要关心财产所有权的价值形态或货币形态,也就不仅产生财产所有权的货币或纸币形态,而且产生了货币债权或价值债权(以后只称货币债权)与股权等。
这样,随着财产概念的深化,当货币、债权与股权也成为人类财产的内容时,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也就发生了变化。从广义上讲,货币、债权与股权,是财产的内容,货币所有权、债权所有权与股权所有权,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从狭义上讲,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货币、债权与股权,都是建立在物的财产所有权之上的权利,成为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成为现代产权的存在形式。因此,本章节考察的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是从财产的广义上讲的。
物出售以后,就转化为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当然就拥有对货币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所有者对货币的占有权,也包括事实上的占有权与法律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就是所有者用货币购买商品。所有者投资、出借或赠送货币给别人,则属于处分权范畴。当然,货币所有者投资或出借货币,有收益权。
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工资——货币,成为劳动者的财产源泉,不是由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存在形式转化而来的。其实,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劳动者财产的实物存在形式,劳动者工资是劳动者出售劳动力的结果,从而,货币,作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最终是由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存在形式转化而来的。
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与债权形态,主要是所有人处分物或货币与纸币的产物,从而,债权或股权,本身就是一种权利,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实物存在形式基础上的由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此时,债权是具有转化为物质财富的权利,也就成为财产的内容,进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股权则表现为在法律上拥有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终极所有权。
正因为债权或股权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从而,财产所有权的股权或债权形态,不仅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债权或股权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的权利,还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债权与股权本身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后者正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
对债权或股权的占有权,也分为事实上的占有权与法律上的占有权。所有者对债权或股权的直接拥有,为事实上的占有权,当所有者把债权或股权在银行抵押贷款时,所有者就只能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了。所有者抵押债权或股权到银行贷款,就是使用权的表现。
所有者出售或转让债权或股权的行为,就是处分权的表现。所有者出借债权或股权,由别人抵押债权或股权到银行贷款,也是处分权的表现。所有者使用或处分债权或股权,往往可以获得法律许可的一定利益,这就是收益权。
对于债权与股权本身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正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精髓,我们将在《产权理论》一章中考察。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这里,知识产权,由于有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利,从而成为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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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1 18:18:51

第十章财产所有制形式

第一节财产所有制形式

我们前面已经考察了财产所有权,而对于财产所有权而言,存在不同所有者,也就产生不同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因此,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制是不同的。同时,现代的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从而不仅财产本身,就存在不同的存在形式,而且这些物质财富成为财产的时间,也各不相同,尤其是土地与许多生产资料成为财富的时间不同,占有形式也不同,从而存在许多财产所有制形式。由于不同财产所有制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不同,因此,我们要考察各种财产所有制形式。
财产是指人们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而财产所有权是指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是法定主体对财产拥有排他性的占有权利,从而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完全消费、处分、使用、收益与赠与的权利,因此,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完全消费权、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赠与权六种权利,它是财产归属谁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这里,不仅财产所有权应该归谁,应该由法律来明确,而且,财产所有者应该享受的权利也应该由法律来明确,这些权利还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围绕财产占有关系或占有权利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就是财产所有制。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财产所有制经历了全民所有制、私人所有制、国家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
财产所有制,包括财产所有制、产品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等。从产品的生产、分配与消费过程来看,财产所有制,首先是人类生产出的产品所有制形式,然后,由于产品的分配与消费,产生了产品剩余,才产生生产资料所有制与财产所有制。
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成为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如债权与法人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过,由于产权可能成为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如债权,当然,这些权利就又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这种围绕产权所有关系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制度,也是财产所有制内容。
总之,在法律上,以法权形式体现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由于分类方式不同,会产生各种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当然,由于分类方式不同,就产生各种不同的财产所有制。从财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分类,可分为私有财产所有制与公有财产所有制;由于财产所有人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财产所有制,如财产全民所有制、财产国家所有制、财产集体所有制与财产私人所有制等,其中,前三者合并为公有财产所有制;而由于财产所有权的物的存在形式不同,就产生产品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等。
首先,作为财产的物质财富,基本上都是劳动产品,由于产品生产可能存在许多生产要素——包括不同的劳动者,就需要明确产品的所有者是谁,否则就影响产品生产,也就产生产品所有制问题,并且,这些产品的所有制形式不同,产品分配结果就不同,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不同,因此,这些产品的所有制形式,就成为我们考察的对象。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初期,没有剩余产品,财产所有制就只有产品所有制形式,由于产品实行全民平均分配,从而是产品全民所有制。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到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中、末期,产生了剩余产品,也就涉及到产品所有制以外的财产所有制问题,此时,不仅整个氏族拥有一些剩余产品,产生财产全民所有制,而且,产品分配以后,一部分人消费了全部产品,但另一些人会产生了剩余产品,这些剩余产品归谁?当然归个人,也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了。当然,当私人经济产生以后,就产生了产品私有制形式,也就是财产私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了。
在原始社会主义,产生了国家,也就产生了财产国家所有制,财产国家所有制,只有到达共产主义,随着国家消亡才会消亡。并且,在原始社会主义,由于存在国有经济,也就存在产品国家所有制。产品国家所有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都曾经存在过,也只有到达共产主义,随着产品全民所有制的产生而消亡。
到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产品分配的主要形式,此时,产生了产品集体所有制,并且是财产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存在形式。而到达共产主义,不仅产品实行全民所有制,财产也实行全民所有制。
土地有生产力,当土地绝对过剩时,如现实中的空气,就不会成为财产,但当土地缺乏时,尤其是农业产生以后,占有土地就是占有生产力,土地也就成为财产的存在形式,土地所有制就成为我们考察的对象。
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并且生产资料一开始就是缺乏的,当然,占有生产资料就是占有了生产力,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成为我们考察的对象。尤其是现在不仅生产资料规模非常庞大,生产资料生产力非常大,人们离开了生产资料,几乎一事无成,而且生产资料还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也就转化为资本,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从而,生产资料所有制,成为我们考察的重要内容。
总之,财产的存在形式也有多种,从财产的可移动性角度来考察,存在动产、不动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从财产生产过程角度来考察,存在产品与剩余产品的区别;从生产手段角度考察,有生产资料、土地与消费资料的区别。这里,由于不同的产品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有不同的作用,因此,我们需要把产品所有制、土地所有制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单独列出进行考察。



第二节财产全民所有制

财产全民所有制,又叫财产社会所有制,就是财产所有权归社会全体人民共同拥有的一种财产公有制形式,包括财产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与产品全民所有制等,其特点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或享有这些财产。一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与享受这些财产;二是全体人民共同拥有财产,然后分配这些财产而享受这些财产,既可以是全体人民平均分配或按劳分配,也可以是全体人民按需分配。财产全民所有制,是共产主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类生产出的产品,甚至不能满足生存的需要,这样,不仅生产出的产品,只能由全体人民实行平均分配,以最大程度保证人类的生存,即产品只能实行全民所有制,而且,一些财产,如为了过冬而节余的产品及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也只能实行全民所有制。一方面,由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人们之间存在较亲的血缘关系,财产或产品全民所有制,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们必须勤奋劳动,才能保证人类的生存,从而,财产全民所有制,还不会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进而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
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能满足人类生存后,尤其是出现剩余产品以后,财产全民所有制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一方面,产品可以实行全民所有制,但一些人不勤奋劳动,如果产品实行单纯的平均分配,产品虽然也能维持人类的生存,但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尤其是人们的亲缘关系也已经较远,会引起别人也不勤奋劳动,从而影响生产力发展,从而,在产品分配上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按劳分配;另一方面,财产全民所有制,已经会影响生产力发展了。在原始共产主义中、晚期,已经产生了父系社会,产生了现代家庭,出现了家庭经济,此时,实行财产全民所有制,既不现实,也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也就产生了财产私有制。到达原始社会主义,财产全民所有制,则完全瓦解,被财产国家所有制与财产私有制所取代。
由于生产力发展需要长期的发展,人类社会也就经历了长期的财产私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如原始社会主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都实行财产私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只有到达共产主义,财产所有制才实行全民所有制。
当人类到达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非常高,产品已经达到按需分配,此时,财产所有制,又进入财产全民所有制。一方面,由于产品极为丰富,实行按需分配,财产全民所有制就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劳动已经成为人们的必需行为,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正如现在的体育运动一样,从而,财产全民所有制,已经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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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产权理论


第一节          产权

财产所有权,就是依法拥有财产的权利,揭示了财产的归属问题,当然,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不过,财产所有权与所有者是不能分离的,但财产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不仅四者之间可以分离,而且这些权利往往与财产所有者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如房子出租时,尽管房子所有权归所有权人,但对房子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部分处分权,则归租房人,甚至租房人还拥有一定的收益权,因此,房子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并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只是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我们也就把这四项权利单独列出,称为产权,此时,财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而当这些权利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时,就产生了产权。
随着产权的发展,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成为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我们一定要区别产权存在与产权包括的权利内容等,首先,产权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我们说,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此时,这些权利没有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当然还没有产生产权,这些权利只是财产所有权这一经济实体应该享有的权利。这里,财产本身,不管是物质财富还是社会财富,都是作为一个经济实体而存在,因此,财产所有权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实体。其次,一个产权,作为经济实体,并不是财产所有权拥有的全部权利构成的,而是可以部分权利构成,因此,产权所有人依法对财产享有财产所有权人赋予或法律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产权,当然,这些权利,往往还受到财产所有权人或法律的制约。第三,财产所有权是所有者对自己财产享有权利,而产权的性质是产权所有者对他人财产享有权利。
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如债权与法人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当然,这个权利,往往是财产所有权人行使法律上的处分权以后的产物,或者说是出售物、出借物或投资的产物,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同时,这些权利——产权,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形成的经济实体,又成为产权的内容。
这样,从广义上说,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也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会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形成的经济实体,又成为产权的内容,产生了产权分级。
总之,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不能混淆。财产所有权,揭示的是财产归属问题,而产权揭示的是对财产的有关权利,这里,财产所有权者当然享有财产的有关权利——享有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但并不能说财产所有权就是产权,这里,这些权利并没有成为一个经济实体,产权还没有产生,因此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不同的。区分财产所有权与产权,对现代市场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扩大再生产,财产所有权人往往不能或不参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其他人对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如通过债权债务形式表现的财产关系,此时,在法律上,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以及以法权形式体现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从而,产权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
这里,产权的产生,并没有否定财产所有权,如房屋租赁时,租房者拥有房屋的相关权利,并没有否定房东的房屋所有权;企业法人产权的产生,也没有否定投资者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我们已经指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因此,产权也就包括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内容。随着产权的发展,债权与法人产权,也成为产权的内容,并且,从广义上讲,货币购买物的权力,也属于产权的内容。这里,货币与债权,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当然就没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与处分权。而法人产权,尽管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但由于有具体物的标的——企业财产,当然就拥有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对财产的一些权利构成的产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而存在,当然,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如商铺出租时,租房人拥有的对房子的产权,就具有经济实体性。既然一个产权,作为经济实体,并不是对物的所有权利构成的,而是可以部分权利构成,从而,产权具有可分离性,如商铺出租时,出售商铺的处分权,就不是租房人拥有的,产权已经发生分离。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经济实体的产权,当然可以流动,并且与其它权利相独立,同样是商铺出租,租房人是可以再出租商铺给别人的,从而实现产权的流动,并且是可以独立进行的。
产权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产权的功能包括: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协调功能。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所具有的界定、规范和保护人们的经济关系,形成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秩序,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一、 产权的激励功能。产权的产生归根结底是由于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任何产权的产生及其主体对其产权的行使,都是在收益最大化动机支配下的经济行为,没有收益的产权的产生是不可思议的。二、 产权的约束功能。产权对产权主体在行使产权的经济活动中所施加的强制。三、 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指的是产权制度的安排本身所具有的调节或影响资源配置状况的作用。四、 产权的协调功能。财产关系及其产权关系的明晰及其制度化是一切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关系是明确的,但产权关系非常复杂和多样,这就要求社会对各种产权主体进行定位,以建立和规范产权主体行为的产权制度,从而协调人们的社会关系,保证社会秩序规范、有序的运行。
产权,尤其是现代产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随着产权的发展,产权的的存在形式也逐渐发展,产生了五种存在形式,即通常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货币形态、知识产权、产权的债权形态与股权形态。其中,第一个表现为事实上的产权,后四者则为法律上的产权,其中,中间三者由于没有具体的物的标的,仅仅是纯粹的法律上的产权,而股权则是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五种产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租、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人类财产的最基本存在形态,也就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同时,对财产的权利,往往由物来体现,从而物质财富又成为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实物形态,就表现为事实上的产权,此时,产权的所有权利,都是相对于物质财富而言的,因此,占有,首先是指产权所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表现为产权的实物占有形态。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就是指产权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从而,事实上的占有权即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事实上的占有权是产权的最基本权利,只有对物的占有,才能使用、处分,也才能凭借物获得收益。
产权的实物形态下对物的占有,又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二种情况。产权所有者拥有物,就是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房屋出租时,房屋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而租房人——产权所有者拥有对物即房子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这是房子所有人处分物的结果。
我们说,当财产所有权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财产所有权人就依法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对物质财富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但是,当产权所有者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时,并不意味着产权所有者能直接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所有权利,只享有财产所有权人或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不过,只有当产权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时,才能享有其它权利。
租房人还可以将房子出租给别人,此时,就产生了产权分级。二级产权所有者拥有物,就是拥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一级产权所有人仅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而当产权所有者拥有对物的法律上的占有权时,产权,就仅仅是指产权所有人依法对物享有法律上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产权所有人不再对物享有事实上的占有权、使用权,并且处分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不能侵犯二级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产权所有者利益的权利,由于产权占有物,也就拥有财产使用权。这里,财产的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的权利,而产权所有者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一定利益,是产权产生与存在的一个原因,并且是产权产生的一个最原始的原因,产权所有者通过对物的使用来获得其它物或利益,以满足自己生产或生活的基本需要,产权所有者在法律上享有当然的使用权。
物的使用权,是以事实上占有物为前提的,财产所有权只有实物存在形式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而现代产权不仅产权的实物形态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法人产权一般也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产权的货币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二者则没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从而这二者对物都没有使用权。同时,产权所有者占有物,但产权的占有权,是从所有权的占有权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即受到所有权的约束,从而,产权的使用权受到财产所有权的约束,产权是不完全的物权存在形式。
正是产权所有者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从而,财产的使用权,不是产权所有者必需拥有的,物的使用权也不是产权的象征,如企业中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并不是说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产权。而正是由于物的使用权,不是产权所有者必需的,才可能产生产权分级。当然,随着产权的发展,产生了产权分级以后,财产的使用权也可依法律的规定或所有者的意思,移转给下一级产权所有者拥有,并且,在法律上,原始产权所有者往往失去了物的使用权。当然,原始产权所有者不会无偿转让物的使用权,而要求获得一定利益,这本质上也是使用权的一种,从而,产权的财产使用权,也分为实物使用权与收益权,只是我们经常把收益权单独列出。
而当货币产生以后,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产生以后,由于产权所有者对物的使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权利人的一定利益,产权所有者如一些基金组织,并不关心财产的使用权,往往热心于用货币借贷与股票买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处分权是指产权所有者依法处置物的权利,产权所有者由于占有物,也就拥有处分权。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加工、改造、毁损等。事实上的处分,是由于产权的所有人对物进行使用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出售、投资、租借等,此时,物的产权所有人不使用物,而把使用权转让给别人。正是产权所有人法律上的处分权,是产权分级产生的原因。
同样,物的处分权,是以事实上占有物为前提的,现代产权不仅产权的实物形态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法人产权也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只有产权的货币形态与产权的债权形态二者没有对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从而这二者对物都没有处分权。即使产权所有者占有物,但产权的占有权,是从所有权的占有权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即受到所有权的约束,从而,产权的处分权受到财产所有权的约束,产权还是不完全的物权存在形式。
这里,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与灵魂,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是拥有物的所有权的根本标志,从而,所有权所有人如何处分物,决定了产权的内容。当所有者出租物以后,所有者拥有物的事实上的所有权,但不事实上占有物,而承租人拥有物的产权,拥有物的事实上的占有权,也就拥有一定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当所有者出借物以后,财产所有权归借贷者,原来的所有者只拥有债权——现代产权的内容,对物没有使用权与处分权;当所有者投资物以后,就产生了法人产权,原来的所有者只拥有股权或拥有物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对物没有使用权与处分权。
处分权也是现代产权的灵魂,是决定产权作用的一项权能,如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就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能否有效率。当产权有处分权时,这一产权设计是有效率的;当产权没有处分权时,这一产权就不存在效率。因此,不需要效率的产权,往往没有处分权,尤其是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如债权;需要效率的产权,往往有处分权,如企业产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从而,收益权即是民事主体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权利,由于产权占有物,也就拥有收益权,收益权是所有权存在的一个原因,也是产权产生与存在的一个原因。从生产力角度考察,产权的收益权也可分为使用权转让收益与生产力收益。而在民法上,产权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类。
由于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财产的使用权可依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移转给产权所有者拥有,也就产生了产权。正因此,财产的使用权转让,是许多产权产生的原因,但并不是唯一的原因。正如财产的使用权,不是所有人必需拥有的,财产的使用权可能还不是产权所有者必需拥有的,财产的使用权可依法律的规定或产权所有者的意思,移转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拥有,这些自然人或法人就拥有物的产权,产生产权的分级。同时,这一使用权转移,也不是无偿的,而是需要一定利益的,也就产生了产权的收益权。收益权,是所有人转让财产使用权的目的,也可成为产权所有者拥有产权的目的。从而,随着财产所有权的发展,产生了产权以后,收益权也就分为所有权收益与产权收益,如银行利息,就是产权的收益,而企业主收入则为财产所有权收益。
使用权转让,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收益权转让,也成为现代产权产生的一个原因,如资本出借引起的债权,就是转让资本收益权或生产力收益的结果。一般来说,消费资料现代产权的产生,是转让使用权的结果;生产资料或资本现代产权的产生,则是转让收益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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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权的存在形式

随着产权的发展,现代产权,有二个含义。一个含义,产权就是指对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第二个含义,产权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我们说,财产所有权有五种存在形式,即通常所讲的财产所有权的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货币形态、财产所有权的股权形态、财产所有权的债权形态与知识产权形态。产权也有五种存在形式,即通常所讲的产权的实物形态、知识产权、产权的货币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与产权的债权形态。前一个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产权,后四者为法律上的产权,其中,股权表现为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而货币、知识产权与债权本身,是现代产权的内容,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没有具体物的标的,从而仅仅是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没有对物的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从而,这三个则是纯粹的法律上的产权。当然,这五种产权形态之间,通过商品买卖、出借与偿还债务、投资与股权交易等,可以相互转化。
产权的实物形态,是指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时的产权存在形式。最常见的,就是财产所有者出租财产产生的产权与企业产权,如出租住房,租房者拥有的产权就是这一产权存在形式。
货币与债权不是物质财富的存在形式,本身就是一种权利的存在形式,从而,货币与债权本身就是一种产权存在形式。货币与债权,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因此,是现代产权的存在形式。同时,这些权利——产权,又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当然,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又成为产权的内容。从广义上说,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也是人类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当然,这些权利又会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存在形式,而有关这些权利——产权的一些权利,即对这些权利——产权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又成为产权的内容,产生了产权分级。
由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从而,科学技术往往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成为财富的存在形式,而这一权利就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由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也就产权的存在形式——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生产力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成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制度,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股权既可以是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又可以是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当法定主体拥有物的财产所有权,投资物以后,产生了企业法人产权,进而企业法人拥有企业财产事实上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此时,所有者就失去了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只拥有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产生了股权,股权就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即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不是事实上的财产所有权。而当法定主体仅仅拥有物的产权,投资物以后,也就产生了产权分级,下一级产权拥有事实上的产权,即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就失去了事实上的产权,只拥有法律上的产权,产生了股权,即股权反映了产权关系而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从而,股权又是企业财产的法律上的产权,即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终极产权,不是事实上的财产产权。
这里,财产所有权,涉及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而产权涉及对财产的一些权利的归属。物质财富作为一种物的存在,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标的,而货币、知识产权、股权或债权,是作为一种权利——拥有获取物的权利,而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或标的。



第三节 产权的分类

现代商品经济,是社会化的商品扩大再生产,财产所有权人往往不能或不参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其他人对财产进行经营活动,如通过债权债务形式表现的财产关系,此时,在法律上,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以及以法权形式体现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从而,产权对现代经济运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经常谈到各种产权,如知识产权、专利权、法人产权、企业产权、自然人产权、法人产权等,这些产权之间,许多存在交叉关系,容易产生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产权进行分类。
从财产存在的形态分类,可分为有形资产财产产权与无形资产财产产权,其中前者产权又可分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产权与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根据产权的存在形式,可分为产权的实物形态、产权的股权形态、知识产权、产权的货币形态与产权的债权形态。其中,前一个表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产权,第二个为对物的法律上的产权,最后三个则为无形资产的产权。这里,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又可分为:商标权、各种技术专利权、著作权等。
从财产所有者的性质不同分类,可分为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其中公有产权,又可分为财产全民产权、财产国家产权与财产集体产权。由于财产所有权物的存在形式不同,就产生产品的产权、土地产权与生产资料产权等。按产权归属不同级别分类,可分为原始产权与二级产权。按财产流动方式的不同分类,可分为固定资产产权和流动资产产权。
从产权所有者不同来分类,可分为自然人产权与法人产权。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按不同标准,对法人产权又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产权分为企业法人产权、机关法人产权、社会团体法人产权与事业单位法人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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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 19:14:21

第十二章法人制度


第一节   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

产权不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只有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才形成完整的现代产权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法人制度。法人的形成、法人财产终极所有权、法人产权、法定代表人制度、法人破产后财产清算方法,等等,就组成了一个法人制度,与产权一起,形成了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
产权的产生,不是现代才有的,只要产生资本借贷与物的租借,就产生了产权。不过,在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以前,产权仅仅涉及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没有产生现代产权理论。
现代产权理论,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即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结果。如果商品生产仅仅是小规模的商品生产,不需要大量生产资料,单个人的资本就已经足够了,就不会产生现代产权理论,此时,财产所有权与古典产权就可以了。只有产生了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大量资本投入,个人不能负担这些资本投入,需要许多人一起投入资本时,现代产权理论就产生了。
由于许多人一起投资,此时如何经营,就成为一个问题,没有现代产权理论,管理费用是非常大的,有了明确的现代产权理论——法人产权制度,就大大降低了管理费用,现代产权理论就应运而生了。现代产权理论产生,是由于管理成本问题,一些人主张占企业51%股份,就是一个明确的证据。二个人每人拥有50%股份时,管理成本是很大的;当三个人以上时,每个人都占有不到51%的股份,管理成本也很大,此时,没有现代产权理论,效率是非常低下的。总之,现代产权理论,不仅把所有权与产权分开,而且产生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产权与法定代表人制度,就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
传统的产权理论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一方面,这一观点没有弄清原因与目的的关系,降低交易成本仅仅是产权理论产生的目的,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物的借贷与企业等。另一方面,产生这一观点的原因,是没有区别产权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降低商品交易成本,不仅是明确的财产所有权产生的目的,也是产权产生的目的,而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则是企业的产生。
总之,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是生产力发展与企业的产生,而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管理成本问题。有了明确的现代产权理论——法人产权制度,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管理费用,现代产权理论就应运而生了。




第二节  法人制度

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的形成,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标志。法人的形成、法人的财产终极所有权、法人产权、法定代表人制度、法人破产后财产清算方法,等等法律制度,就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人制度,与产权一起,形成了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不仅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而且大部分人具有行为能力,从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因此,产权分为自然人产权与法人产权,而只有当法人产权产生以后,现代产权理论才真正产生。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不过,由于传统的产权理论,把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等混同起来,以至各国法人制度尽管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当然,现实中,尽管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还是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当然,随着财产所有权与产权的区别,各国法人制度将会统一起来,法人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就中国而言,这种传统法人制度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法人的典型形式是企业法人。
法人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其他法人构成,或者由自然人与其他法人共同构成。不过,由于其他法人是由自然人构成的,因此,法人的性质,最终是由自然人构成。
法人之所以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由于法人依法拥有法人产权。法人是不拥有财产所有权的,只拥有产权,法人财产所有权归投资者或者说股东,即自然人或国家。我们说法人产权,即经营权,是指法人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与赠与等权利,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从而,归投资者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表现为财产终极所有权或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
不过,法人制度产生的标志,是在民法上,法人又可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财产所有权人应该用自己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是天经地义的,国家一经产生,也就是民法一经产生,财产所有权人就应该用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但产权产生之初,产权所有权人可能是不能凭借产权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的,或者说,普通产权所有权人只依法对物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与赠与等权利,但可能没有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如租赁住房,产权所有权人就不能用住房承担民事权利。但法人制度一经产生,在民法上,法人就可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但法人的最终性质,还是由自然人构成的,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如现在的企业法人,就由出资人构成。法人制度,把法人与自然人区别开来,把法人从自然人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于自然人并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为了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如企业法人,企业产权表现为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实际占有权,保证企业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企业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企业法人,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在这里,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由自然人——劳动者与资产构成,而企业法人,则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不过,是出资人的集合体,不是劳动者的集合体。ZF与ZF法人也不同,ZF由自然人——劳动者如公务员与ZF资产构成,但ZF法人则是由国家或行政区域内人民的集合体。区别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对于我们把握法人制度,尤其是把握国有企业劳动者地位与ZF官员地位,进而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传统的法人制度中,没有明确区别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以至于我们说国有企业产权归企业或ZF产权归ZF,就是国有资产产权归国有企业劳动者或ZF产权归ZF官员,影响了国有企业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运行。只有当我们区别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我们说国有企业产权归企业或ZF产权归ZF,就是国有资产产权归国有企业法人——出资者的集合体即国家或ZF产权归ZF法人——国家或行政区域内人民的集合体,才能规范我国国有企业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运行。
这里,我们说企业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体,并且是出资人的集合体,不是劳动者的集合体,是针对现有的生产力水平而言的。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风险较高,只有出资人的集合体拥有企业产权。首先,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市场波动较大,要求劳动者与资本经常进行流动,以适应市场。如果劳动者结合成联合体,并且拥有企业产权或商品,不仅劳动者联合体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并且劳动者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即劳动者不能在市场上独立存在,也就引起资本不能流动,也就难以适应市场波动,影响经济发展。而资本拥有企业产权或商品,不仅资本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劳动者也能在市场上自由流动,也就适应市场波动,促进经济发展。其次,劳动者也不能负担产品的市场风险。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市场风险较高,尤其是资本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加剧了市场风险,这样,在市场上,产品可能会一分不值而引起企业亏本甚至破产,此时,对于劳动者来说,就是没有收入,进而陷入困境。但对于资本所有者,企业破产仅仅表现为资本家没有了部分资本甚至全部资本,但资本家还是有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因此,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是出资人的联合体,不是劳动者联合体,只有到达高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才是劳动者联合体。第三,资本家的企业资本,能缓冲市场风险,能使企业较长时间存在。劳动者的工资则用于个人消费,不能缓冲市场风险,进而市场风险会引起企业经常破产,也就影响经济发展。
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正是法人的性质是人的集合体,从而,在民法上,尽管法人与这一集合体的自然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但这一集合体的自然人,拥有对法人及法人产权存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法律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不受法人集体中的任何一个自然人的约束,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确定,确由组成法人的自然人集体决定,如股东大会决定董事长人选。同时,虽然组成法人的自然人或原来的投资者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但这些自然人有权依法制定章程,依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总之,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但法人的性质,还是由自然人构成的,是自然人的集合体。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法人制度,法人制度的形成,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标志。而法人制度产生的标志,是在民法上,法人又可凭借占有的财产,承担民事义务。
既然法人是能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也正是法人的性质是人的集合体,这决定了法人效率,相对于自然人而言,是较低的,这就需要法定代表人制度来优化。法人的产生,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如ZF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不可能因为法人的低效率而消灭法人,而只能在法人产生的情况下,建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来提高法人的效率。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制度

仅仅是法人依法拥有法人产权,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建立,才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法定代表人制度,是法人制度的灵魂,是法人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
法人可以是由自然人组成,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而正是这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了法人集体的行为能力是低下的,引起管理效率低下,从而需要法人制度来提高企业或ZF等组织的管理效率。而法人制度提高企业或ZF等组织的管理效率的保证,就是法定代表人制度。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从这一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定代表人具有三个特征,一、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三、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
各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尽管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具有共同的特征,从而,法定代表人制度还是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法人发生法律效力等。
企业法人是最普遍的法人存在形式,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利益行使法人权利。这样,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当然,法定代表人要接受本企业全体股东和有关机关的依法监督。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律与法人集体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权力,首先是由法人集体赋予的。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而正是这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决定了法人集体的行为能力是低下的,引起管理效率低下,从而需要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制度来提高企业或ZF等组织的管理效率。不过,尽管法人集体的行为能力是低下的,但这一法人集体具有的一定行为能力,已经足够确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一方面,法人集体可以制定章程,赋予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另一方面,法人集体可确定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主要还是法律赋予的,法人集体赋予或限制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必须符合法律,法律规定赋予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法人集体不能剥夺。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此时,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定代表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此时,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而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民事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我们一定要树立“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意识,任何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尤其是国家法人或ZF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因此,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非法行为,尤其是ZF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制定严厉的法律责任,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非法行为的发生。
上一章我们已经指出,企业与企业法人、ZF与ZF法人,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由自然人——劳动者与资产构成,而企业法人,则是自然人的集合体,不过,是出资人的集合体,不是劳动者的集合体。ZF与ZF法人也不同,ZF由自然人——劳动者如公务员与ZF资产构成,但ZF法人则是由国家或行政区域的人民的集合体。这样,在企业或ZF中,只有法定代表人能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它劳动者既不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当然,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法人或ZF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与法人章程的明确授权,这样,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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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 19:15:02
第四节   法人产权

法人产权,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法人产权,就是指法人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从而,归投资者或股东的财产所有权表现为财产终极所有权或对物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这样,法人产权表现为法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资产不论由谁投资或属于谁,一旦形成法人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法人,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建立法人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设立法人产权,从而,法人产权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就中国而言,法人制度与法人产权理论是对《民法通则》确立法人与法人产权的反映,对于依法建立法人制度与法人产权、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指导作用。
根据法人的设立宗旨和活动性质,中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当然,中国法人产权分为企业法人产权、国家机关法人产权、事业单位法人产权与社会团体法人产权。而法人的典型形式是企业法人,法人产权的典型形式,就是企业产权。
法人产权的性质,当然是产权,不是财产所有权。由于传统上没有明确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认为法人产权就是法人财产所有权,也就不利于规范法人产权的权利。法人是由自然人组成或由其他法人构成,这决定了法人是不可能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法人只能拥有产权。
当然,与自然人的产权一样,法人产权受到财产所有权人的制约,企业法人产权就受到股东的制约,如股东会依法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来制约法人产权;股东会通过决定法人法定代表人人选来制约法人产权;法人重大事宜往往需要通过股东来决定,等等。
从法人与法人产权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产权与自然人产权的产生的原因是不同的,从而,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与自然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自然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是商品买卖关系,而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则不存在商品买卖关系,由于法人仅仅是财产所有权人的集合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因此,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
法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表关系,当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即法人产权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一方面,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法人或ZF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往往是劳动合同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即法人产权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从而,法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不是单纯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这里,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可以存在限制,可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与法人章程的明确授权,这样,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对于法人产权的认识,是比较混乱的,尤其是国有企业法人产权的所有者是谁的认识是错误的。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产权的所有者是法人,企业法人产权所有者是企业法人——投资者联合体、国家机关法人产权所有者是国家、事业单位法人产权所有者是国家,社会团体法人产权的所有者由社会团体的性质决定。同时,我们知道,法人是没有行为能力的或行为能力是极度低下的,因而,我们建立了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这里,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这样,法人产权的所有者是法人,而法人产权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对于我国来说,我们要明白的是,法人产权所有者,决不是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是国家,决不是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在法定代表人制度下,国有企业法人产权也是由法定代表人来实现,而不是劳动者或劳动者联合体来实现。只有明确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与实现方式,我们才能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改革。
要理解法人产权的归属,还要区别法定代表人与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代理人则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法人产权的权利非常多,法定代表人往往不能亲自执行法人产权,需要一些代理人来处理,代理人制度就产生了。代理人执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相关产权权利,如企业中的管理人员,都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这里,代理人的权力,来自法定代表人,并且不能超越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权力,超越的权力,往往是无法律效力的。而法定代表人不仅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对外关系上,即使超越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或违反法人章程,也具有法律效力。只是法人有权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总之,法人产权,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内容。法人产权,就是指法人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法人产权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企业产权

企业产权,就是企业法人产权,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法人的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产权的典型形式,就是企业产权。企业产权,就是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
这里,我们有必要弄清企业法人产权本质上属于谁?是属于投资人联合体,还是劳动者联合体?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在资本主义与初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是投资人联合体,不是劳动者联合体,只有到达高级社会主义,企业法人才是劳动者联合体,当然,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企业法人产权本质上属于投资人联合体。我国国有企业法人产权,就属于国家,而不属于国有企业职工,这一点,对于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观点也有事实论据,如国有资产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产权就归企业投资人,包括国家,不属于企业职工,难道企业投资人由国家独占时,企业产权就归企业劳动者了?
当然,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取决于企业法人的性质。如企业法人是投资者的联合体,当然企业法人产权,就表现为投资者联合体对自己资产的支配权。如是独资企业,企业法人就是投资者个人,当然企业法人产权,就表现为投资者个人对自己资产的支配权。传统上的产权理论,由于没有区别财产所有权与产权,也就难以明确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
企业法人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人的关系,要看企业的组成形式。由于企业的组成形式不同,企业产权的主体就不同,可以存在三种主体形式。一种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投资者,企业虽然是一个法人实体,但企业还没有成为独立的法人,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责任,此时,企业法人产权往往没有独立性,股东或股东集体往往可以自行解散企业。二种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不过,企业法人由投资者组成,企业投资者对企业负有限责任。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的典型形式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产权,我们往往又称为公司产权,此时,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股东或股东集体往往没有权力解散企业。第三种企业产权主体为企业,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但企业法人是劳动者联合体,即企业法人由劳动者组成,此时,企业资产是国有资产,即企业财产所有权为国家所有权,而企业法人——职工联合体必须负担国有资产的保值。我们一般说的企业产权,就是指企业作为法人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形成的经济实体。企业产权表现为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企业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企业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企业,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
总之,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初级社会主义,劳动者联合体不能成为企业法人,因为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力发展要求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劳动者难以负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因而,劳动者联合体为企业法人这一产权形式,为生产力高度发达的高级社会主义实行模式。
我国的现代产权理论中,往往把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混淆起来,有必要区别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权利。法人产权,就是指法人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经济实体,就是法人产权是伴随着法人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种能依法对物独立享受的民事权利,从而,企业法人产权表现为法人对企业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资产不论由谁投资或属于谁,一旦形成法人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法人,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了关系。而法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表关系,当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即企业法人产权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实现。
企业法人产权,就是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而组成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我们又往往通称为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但绝对不包括收益权,这是法人产权与法定代表人拥有权利的区别。企业经营管理权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决策权,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与生产多少的问题。包括(1)企业资产增减权,即企业增加或减少资产,从而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权利;(2)经营对象决定权,即决定生产、交换的对象的类型和数量的权利;(3)经营方式决定权,即决定企业采取何种技术水平、何种资源组合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2、人事劳务管理权,就是对企业职工与派出的劳务的管理权利。3、 资金支配使用权,即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出资建新企业,购买或出售其他企业的股权的权利;4、物资管理权,包括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等。例如出售产品或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出售、出租生产设备或厂房,购买或出售股票、债券。5、其他经营管理权。
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企业财产所有权由股权来体现,即股权是对企业资产的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企业产权则归企业法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权作为经营管理的执行权归企业法人,但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来实现。一般来说,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董事会,此时,经理仅仅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因此,董事会的权利既不同于股东的持股权,也不同于企业法人产权,而是一种对整个公司组合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任何一个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却不能支配整个公司,只有董事会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在这里,董事会权利的特点在于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资产,在所有权上主要并不是隶属于董事会成员的。尽管董事会的成员也拥有公司的股权,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个董事会成员的股份在整个公司的资产中只是一部分,并非全部。在当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条件下,董事会成员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越来越低,但他却可以支配整个公司的资产。
因此,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权利是不同的。企业法人产权就是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和转让权等权利形成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由于法人是由投资人组成的集体,从而,从法律上看,法人产权是企业法人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但本质上还是投资人自己对自己的资产的支配权,股东大会表面看是投资人——财产所有权人大会,本质上则是企业法人产权的表现形式。产权是一独立的经济实体,财产所有权人与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因而,股东如作为投资人,是不能享受法人产权的,只有作为法人的组成成员,才能享有法人产权。而董事会拥有的经营管理权,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
  这里,企业经营管理权,仅仅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代表权,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就没有形成独立的产权。不过,董事会拥有的经营管理权,虽然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法人产权的代表权,即是一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还没有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集中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是企业法人委托的一种支配权,但他以企业法人为主体,一经形成法人产权,不仅法人产权不可以任意分割,企业经营管理权也不可以任意分割。所有者不可凭借所有权去分割企业的资产,也就不能分割企业法人产权与企业经营管理权,所有者作为持股者只能在市场上交易所有权(股权),并以此来决定选择、评价、约束公司的行为,并转移风险,但却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企业法人产权,也不能凭借股权来分割企业经营管理权,这是由法律确定的。同样,企业法人——投资人联合体也不能凭借法人产权任意分割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经营管理权与企业产权,是相对独立的,法人法定代表人一经决定,就拥有企业经营管理权,法人产权只能依据法律与企业章程来约束经营管理权,企业经营管理权不可以任意分割。同时,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可以存在限制,可以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与法人章程的明确授权,这样,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一方面,在企业法人产权制度下,法人产权一经委托,对大多数所有者来说不可能凭其所有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并且,所有者作为法人的组成成员,也不可能凭其产权直接在公司内部监督、支持公司的行为,而只能所有者作为法人的组成成员,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数代表来监督、约束受托者。除非持股者作为董事进入董事会,但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所有者与法人组成成员只能通过市场交易,通过股票市场的投票来评估、监督、选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不是劳动者)则是企业购买了的商品,与其它商品一样,从根本上说,已属于企业产权的内容。只有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劳动力不是商品,企业的产权才能属于劳动者联合体,劳动力也不再属于企业产权的内容。
总之,企业法人产权是一独立的经济实体,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是由企业法人产权派生出来的,是一种代表权,即是一种由董事会代表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但一经形成便有其独立性。同时,法定代表人还不能完全实施经营管理权,需要经营管理权的委托代理制度,这样,在财产所有权、法人产权、委托代表与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财产所有者、产权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代表权与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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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4 22:36:56

第十三章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第一节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增长的理论,因此,我们研究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指对经济增长有影响的地位问题。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指人们对产品生产的决定权,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生产多少的决定权由谁占有,也就是产品生产的产权归谁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市场主体是谁,这涉及到产品生产效率与市场效率,从而,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当然,产品生产的产权归属,就是产品归谁的问题。而在讨论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以前,我们先探讨人类劳动,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享受还是负重?
人类劳动,是人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而人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不仅仅是人类劳动,如人们的体育锻炼、电脑游戏享受等等,也是人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我们知道,人们的体育锻炼、电脑游戏享受等等,是人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也是人们的享受过程,那么,人类劳动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是否是人们的享受过程呢?这是应该否定的。
一方面,人们的体育锻炼、电脑游戏享受等等,是人们的一种自愿行为,而人类劳动则不是人们的自愿行为,是一种被动行为;另一方面,人们的体育锻炼、电脑游戏享受等等,其行为时间与强度,是由人们自由决定的,不受控制,当然其行为时间与强度,使人们处于享受阶段,而人类劳动时间与强度,则不是由人们自由决定的,受到自然规律、生产管理制度等的控制,而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人们需要较长的劳动时间与较高的劳动强度,才能生产出自己需要的产品,从而人类劳动时间与强度,使人们处于负重状态。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生产力极高的情况下,人们只需要较短的劳动时间与较低的劳动强度,就能生产出自己需要的产品,从而人类劳动时间与强度,使人们处于享受状态,此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共产主义。
总之,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人类劳动的体力与脑力的支出过程处于一种负重的状态,这也就决定了人类劳动是处于一被动状态。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一自然现象,劳动者在物质财富生产中,一方面,劳动者的劳动是一自然现象,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自然力——劳动力,对产品生产发生作用,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始终处于被动状态,即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劳动地位,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劳动者始终不自愿参加劳动,从而,对于劳动本身而言,是无地位可以探讨的。因此,我们研究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及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是考察劳动者的劳动地位,而是考察谁拥有产品及谁拥有对产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决策权。
产品生产出来以后,谁拥有产品,即谁是产品的主人,这是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根本地位问题。谁拥有产品,一般来说,也就决定了谁拥有对产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决策权。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决定的,而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决定了生产什么产品,就决定了产品生产的可能性;决定了如何生产产品,就决定了产品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效率;决定生产多少产品,就决定了产品生产的程度。因此,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当然,这些,由生产力发展决定。
一般来说,谁拥有产品,也就决定了谁拥有对产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即谁就能决定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当然,这些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不能决定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的劳动者,就处于次要地位或被动地位。
那么,谁应该拥有产品?进而这些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另一些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则处于次要地位呢?这是一个社会制度问题,而生产力发展对社会制度与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起最终决定作用。既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当然,产品或产品产权属于谁,谁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主导地位,否则就处于被动地位,而谁拥有产品,是由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的。
在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产品生产者自己生产自己消费,即产品属于劳动者,此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都由生产者自己的消费行为决定。即使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属于劳动者,如土地属于地主,但生产资料的产权与劳动者是相结合的,当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这里,没有处于次要地位的劳动者。
在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可能存在雇用劳动与奴隶。此时,雇主或奴隶主——生产资料或土地所有者,拥有产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被雇用劳动者或奴隶在产品生产中则处于被动地位。从而,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都由雇主或奴隶主决定。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不再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为整个社会生产产品——产品因交换而转化为商品,这样一来,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生产者都要根据市场需要来决定。但是,此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产权是相结合的,不仅劳动者拥有产品,而且劳动者在产品——商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没有劳动者处于次要地位。
只有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生产中,才广泛存在一部分劳动者在商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另一些劳动者在商品生产中处于次要地位,同时,存在一部分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处于主动地位,而另一些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只有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才广泛产生极少数人拥有产品,而大部分劳动者不拥有产品,生产资料的产权与大部分劳动者脱离。
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也不是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为整个社会生产商品,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生产者也都要根据市场需要来决定。但是,产品生产,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生产,然后才表现为社会生产,劳动者的劳动力或劳动成为商品。当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不是任何劳动者都能决定的,只有拥有产品或生产资料产权的劳动者——资本家或代理人才能决定生产行为。因而,拥有产品或生产资料产权的劳动者或代理人,决定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从而在商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而其它劳动者就处于次要地位。
最后,我们再考察一下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相互关系是否是生产关系的内容。认为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相互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劳动价值论的产物。在劳动价值论指导下,土地地租与资本利润是剥削劳动的产物,当然,此时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相互关系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也就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然而,在分配价值论指导下,土地地租与资本利润是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相互关系,任何社会(奴隶社会除外)的产品生产,都表现为人们相互协作的关系,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相互关系也就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    生产力发展对人们在产品生产中地位的最终决定作用

既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从而,产品应该属于谁,进而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都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当然,生产力发展就会决定产品应该属于谁,进而决定谁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一般来说,产品或产品产权属于谁,谁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主导地位,否则就处于被动地位,这一地位关系,会促进生产力发展。即当产品属于谁,进而这个人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时,就会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当别人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产品所有者反而处于被动地位或无关地位时,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
那么,产品应该属于谁?这是一个社会制度问题,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里,我们要注意:是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社会制度与产品应该属于谁!因此,只要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制度,就可能存在,不是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制度才能存在。既然生产力发展决定了产品属于谁,进而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地位,当然,我们就要从生产力发展角度去考察“产品应该属于谁?”这个问题。
当劳动力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力量时,发掘劳动力、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就是发展生产力,生产力发展就要求劳动者应该拥有产品,并且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中,就是这样。
当生产资料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时,就要综合考察。如生产资料量与质的增加就能极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时,不管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还是生产资料国有制,生产力发展都要求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生产资料产权所有者拥有产品,进而,生产资料所有者或生产资料产权所有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社会是这样,初级社会主义也是这样。
生产力发展为什么要求生产资料所有者拥有产品?一方面,从社会化大生产角度来考察,资本投资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劳动者就业是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扩大再生产需要大量的物力与人力,只有资本集中才能适应这一点。劳动者就业始终是个人行为,并且就业范围还受到个人专业等影响,从而劳动者就业是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扩大再生产的,劳动者集中本身就需要资本集中才能实现。另一方面,从市场竞争角度考察,只有资本适应市场竞争,劳动者工资是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劳动者工资是用于劳动者自己及家人生存、活动与发展的,因此,必须是相对固定的,而剧烈的市场竞争,会使劳动者没有收入,甚至负债,劳动者就陷入困境,也就经常影响商品生产。但资本,不仅资本利润不是影响资本家生存的收入,而且资本本身,还可成为市场竞争的基础。因此,生产力发展要求生产资料所有者即资本家拥有产品。
如果生产资料量的增加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时,发掘劳动力就是发展生产力,其中,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主要靠劳动力。此时,不仅生产力发展要求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生产力发展还要求劳动者拥有产品,进而,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这样。这主要是因为在社会主义,不仅商品扩大再生产数量已经较小,而且产业结构已经相对稳定,市场竞争已经不剧烈,劳动者拥有产品也就适应生产力发展了。
产品或产品产权属于谁,进而决定他就应该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也是由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的。既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对产品生产会产生重大影响。当然,生产力发展,就要求产品或产品产权属于谁,谁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主导地位,否则就处于被动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促进产品生产,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因为只有产品的主人才会关心产品生产与发展,其他人是不关心产品生产与发展的。我国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劳动者——不是产品所有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人的地位。
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人类实行的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产品实行公有制。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起初几乎由自然决定,人类生产结果,几乎是偶然行为。当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的行为越来越重要,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生产多少产品这三者的决定,最终大部分由人类需求决定。不过,此时人类大部分需求,是得不到满足的。
在生产力得到发展,但仍处于较低生产力水平下,生产力发展决定了产品私有制的产生,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此时,产品私有产权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也一样。在原始社会主义,劳动者生产产品、占有产品与消费产品,当然劳动者在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产品,从而在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封建社会,尽管土地归地主,但产品归劳动者,从而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产品私有制下,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最终,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此时,生产资料私有产权决定了产品私有制,进而又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即生产资料或所有者拥有产品并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产品分配中处于主动地位;而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则在产品生产中处于次要地位,在产品分配中处于被动地位。
只有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下,由于生产资料极为丰富,不仅生产资料不再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而且生产力决定了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全民所有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社会主义,此时,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又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本身是无行为能力的,国家——全民也无经济行为能力,也没必要有经济行为能力,即生产资料所有权人在产品生产中处于无行为地位,在产品分配中处于无行为地位,这,反过来决定了国家不拥有产品;另一方面,因为在社会主义,不仅商品扩大再生产数量已经较小,而且产业结构已经相对稳定,市场竞争已经不剧烈,劳动者拥有产品也就适应生产力发展了,因此,没有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拥有产品,进而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产品分配中处于主动地位。
这里,我们要指出的是,经济行为能力与经济调控能力,是二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经济行为能力,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调控能力,则不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目的是为了经济秩序、产品分配制度的实现等等。国家ZF不应有经济行为能力,但可有经济调控能力。
当然,产品生产是一自然现象,产品生产主导者的行为,必须符合自然规律,否则会遭到自然规律的惩罚。同时,商品生产还是一社会现象,商品生产主导者的行为还受到市场规律的约束,当商品生产主导者的行为,符合市场规律时,就促进商品生产;当商品生产主导者的行为,不符合市场规律时,就会遭到市场的惩罚,也就阻碍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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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8 19:33:06

第十四章      产品分配形式


第一节 产生产品分配的原因

经济学上的产品分配,是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结成的关系,从而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只有这一关系影响生产力发展,才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不过,在社会生活中,还有一种产品分配,不是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结成的关系,而是由于亲缘关系产生的产品分配,由于这一产品分配不影响生产力发展,也就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如家庭生活中的产品分配,这是根据家庭成员的生理需要进行分配的。原始社会的产品分配,初期可以认为是由于亲缘关系产生的产品分配,此时,产品分配不影响生产力发展,从而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亲缘关系逐渐疏远,引起产品分配会影响生产力发展,也就逐渐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
我们在第一篇《经济学原理》中,已经阐述了社会产品分配产生的原因。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社会里,人们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消费产品,生产和消费是不脱节的,并不存在社会产品的分配问题。只有当人们自己生产的产品发生生产过剩,自己消费不掉,而自己需要的产品,自己又生产不了,对于其它劳动者而言,也是如此,即自己生产的产品过剩,同时又需要其它人生产的产品。由于产品交换是产品生产者与外界联系的唯一途径,因而产品交换是生产者获取其它产品的唯一途径。产品交换就产生了,每个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也就成为社会产品,即生产者表现为社会生产产品,当然生产者也需要从社会获取产品,这时,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就发生了分离或脱节,社会产品分配就产生了。
但是,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发生脱节,并不一定就产生社会产品的分配。假如产品的生产是无限的,足够每一个生产者的消费需求。例如空气、水一样,就不存在社会产品的分配,每个生产者只需向社会提供产品,又可从社会提取任何产品。而现实是,每一个产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有限的,而满足这个生产者的社会产品也是有限的。这样,社会产品的分配就产生了。生产与消费的脱节和产品生产的有限性,决定了社会产品需要分配。社会产品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产生。
不过,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经历了产品经济与商品经济二个阶段,而在产品经济中,尽管产品生产与消费是不脱节的,也存在产品分配,这是由于劳动力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即使在商品经济中,各商品生产也存在各种生产要素,从而存在产品或市场收入的分配,只是这一分配,在商品价格实现以前就已经进行甚至基本完成。
在第一篇《经济学原理》中,我们已分析了物质财富的源泉。土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三大生产力,劳动力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水力、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也是物质财富的源泉。物质财富的生产属于生产力范畴,是一种自然现象。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自然力的因素越来越重要,人类离开了自然力,几乎一事无成。人类自身逐渐脱离了物质财富的生产,而是利用自然力的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从而劳动力表现为开发和利用自然力的能力。正是劳动力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从而产生了产品的分配。由于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也是物质财富的源泉,并且劳动者离开这些自然力,就一事无成,同时,这些自然力没有劳动者的参与,也不能生产物质财富,从而产品生产肯定是各种生产要素结合的结果,产品也就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生产的结果。当然,当这些自然力被个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的时候,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等自然力相脱节,产生生产资料租用或劳动者雇用,由于各生产要素都需要产品,产品分配就产生了。这样,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以及这些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这二者缺一不可,才使产品分配成为现实。
首先,土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三大生产力,而生产资料与土地的生产力,自己并不能发挥,因此,这三大生产力,归根结底由人来负担的,而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产品归谁,就是如何发挥、发展这三大生产力的问题,就成为影响生产力发展的问题,产品分配问题就产生了。当然,产品分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就促进生产力发展;当产品分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就阻碍生产力发展。第二、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才使产品分配成为可能。尽管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具有自然力,但这些自然力没有劳动者的参与,也不能生产物质财富,从而只有当劳动者没有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从而不能生产物质财富,为了自己的生存,只有租用别人的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产品分配才成为现实。第三、只有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是稀缺的,产品分配才成为现实。如果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是非常丰富的,劳动者可以自由选用,产品分配就不能成为现实。从而只有当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是稀缺的,自然力私人占有才具有社会意义。第四、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或过剩,产品分配才成为现实。如果自然力被私人占有,但所有者仅供自己使用,没有自然力或过多的自然力供别人使用,产品分配也就不能产生。
当然,即使土地与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一方面,由于国家法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说没有生产能力,公有的土地与生产资料必须由各个劳动者使用,从而产生土地或生产资料与劳动者脱节,产品分配就可能产生了。另一方面,由于土地与生产资料的质不同,以及个人使用的数量不同,生产力发展也要求土地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使产品分配更公平,从而产品分配也就成为现实。原始社会主义虽然实行土地公有制,但已经产生了土地地租。这是由于土地与生产资料的质不同,以及个人使用的数量不同,会引起劳动者个人收入不同,会引起一些社会不公平,引起社会矛盾,因此,生产关系的发展也要求土地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从而产生产品分配。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国家,国家的管理需要大量人力与物力,也就需要人民向国家提供产品,产生税收,因此,即使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社会里,劳动者拥有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从而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消费产品,但还是存在产品的分配问题。如封建社会存在拥有土地与简单生产资料的农民,他们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消费产品,但需要向国家交税,从而存在产品的分配问题。只有到达共产主义,生产力极度发展,产生了按需分配,才不存在产品分配问题。
总之,土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三大生产力,劳动力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而当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等自然力相脱节,产生生产资料租用或劳动者雇用,由于各生产要素都需要产品,产品分配就产生了。






第二节   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人们生产出物质财富以后,就是如何分配这些物质财富。这里,产品生产是一自然现象,各生产要素的结合是一自然现象,往往谁也不能缺少,而劳动力、土地、水力、生产工具与科学技术等,都具有生产力,当然,这些生产要素就影响产品生产的数量与质量。劳动力归劳动者天经地义,但土地、水力、生产工具与科学技术等,都具有生产力,这些生产要素就影响产品生产的数量与质量。当劳动力与土地、水力、生产工具等直接结合时,土地、水力与生产工具的生产力就表现为劳动力,此时,自然力的劳动者私人所有,就表现了一种生产关系,并且社会上往往自然力的劳动者私人所有,是不平均的,从而就表现了一种不公平的生产关系;当劳动力与土地、水力、生产工具等相脱离时,土地、水力与生产工具的生产力就表现为所有者的生产力,所有者就要求参与产品分配,产生了产品分配,此时社会上往往自然力的劳动者私人所有,也是不平均的,也就表现了一种不公平的生产关系。政治经济学考察的物质财富分配,就是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当然,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原则,涉及的就是物质财富生产必须的生产要素,是否可以参与产品分配,以及如何参与产品分配。这里,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关系,都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不管是劳动力参与产品分配,还是土地或资本参与产品分配,都是如此。劳动力参与产品分配,直接表现为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土地与资本参与产品分配,表面看是物的关系,本质上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不过,物质财富生产必须的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并不是人类产生就存在的,而是一个历史过程,即使劳动力都是如此。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几乎没有或者极其简单,没有参与产品分配;土地没有得到开发,仅仅是天然的生产力,即产品为天然产品,土地也没有参与产品分配;同时,由于生产力非常低,只能实行平均分配人类才能生存,从而劳动力都没有参与分配,产品在整个社会实行平均分配。只有到达原始共产主义后期,生产力得到一定发展,才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
劳动者是物质财富生产必须的生产要素,并且具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因此,劳动者成为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已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最基本的产品分配原则,不过,此时的按劳分配形式,是家庭经济。
当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尤其是这些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时,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关系,又表现为人与物的分配关系,即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也参与了产品分配,成为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因为这些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是物质财富生产必须的生产要素。
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成为最基本的产品分配原则,由于土地(包括水力等天然生产要素)具有生产力,并且每个人拥有的土地质量与数量不同,按劳分配本身就要求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以达到公平的按劳分配。同时,一方面,土地在原始社会主义就产生了公有制——氏族所有制,从而劳动者就与土地相脱离,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就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末期,产生了庞大的管理机构,产生了庞大的管理人员,社会发展需要大量管理费用,仅仅人头税已经不能满足,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就成为社会需要,也就成为现实。当然,土地具有生产力,土地质与量的增加,就是生产力发展,而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就能促进土地质与量的增加,从而,生产力发展就要求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到达奴隶社会,国家产生了,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劳动者与土地还是分离的,土地还是参与产品分配。
到达封建社会,土地实行私有制,但由于大量土地被一部分人私人占有,产生了地主,大量劳动者没有土地,需要从私人手中租用土地,当然,土地也就参与了产品分配。到达资本主义,不仅农业生产需要土地,而且工业与商业等生产活动,也需要土地,而土地是实行私有制的,土地也就参与产品分配。
人类发展进入社会主义,土地已经得到高度开发,如果每个人拥有的土地质量与数量可能不同,为了科学实施按劳分配,就要求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并且土地也参与产品分配,以达到科学的按劳分配。当然,如果社会主义每个人拥有的土地质量与数量已经相同,土地也就不参与产品分配了。只有到达共产主义,产品实行按需分配,土地才肯定不参与产品分配。
生产资料(包括生产技术等产品)具有生产力,在生产资料缺乏的情况下,客观上也就影响产品分配。不过,在现代生产技术产生以前,生产资料非常简单,还没有直接参与产品分配,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只是表现为劳动力。只有现代生产技术产生以后,生产资料不仅数量庞大,而且非常先进,劳动者离开生产资料几乎一事无成,成为产品生产的必需要素。此时,一方面,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生产资料质与量的增加,就是生产力发展,而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就能促进生产资料质与量的增加,从而,生产力发展就要求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另一方面,在生产资料缺乏的情况下,由于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质量与数量不同,按劳分配本身就要求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以达到公平的按劳分配,即客观上生产资料也就参与产品分配,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
当然,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关系,表现为人与物的分配关系,不仅仅表现在这些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上,一些没有生产物质财富能力的生产要素,如厂房,也参与了产品分配,成为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因为这些东西(如厂房)也是物质财富生产必须的生产要素,没有这些生产要素,要么具有生产力的生产要素的生产力不能表现出来,如原材料;要么具有生产力的生产要素会产生损失,如厂房,当然它们的所有者要求它们参与产品分配,它们的所有者不会无偿提供。
即使到了初级社会主义,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力发展也要求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只是这些生产要素国家所有。只有到达高级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极其丰富,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质量与数量几乎相同,按劳分配本身就要求生产资料不再参与产品分配。
总之,土地、水力、生产工具与科学技术等,都具有生产力,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由于每个人拥有的土地与生产资料质量与数量不同,当然,这些生产要素就影响产品生产的数量与质量,即影响生产力发展与产品分配,当然,不仅生产力发展要求各种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而且按劳分配本身也要求各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以达到公平的按劳分配,从而,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分配原则,就是物质财富生产必需的生产要素,都可能参与产品分配,成为产品分配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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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品分配的基本形式

上一节我们考察了参与产品分配的各种要素,那么,这些要素是如何参与产品分配的?是何时参与产品分配的?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不同、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分配形式,这一节我们就来考察产品分配的基本形式。人类社会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各个社会生产关系是不同的,当然产品分配的形式就不同。
从分配过程角度来考察,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产品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二个分配过程。产品再分配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参与分配的要素、分配的原则等,千变万化,一般要根据具体的产品再分配来考察,一般涉及的是公平问题,不是我们研究的内容,是宏观经济学或制度经济学的内容。因为产品再分配形式,一般不会影响市场的效率,只影响市场的素质。如中国公务员退休工资过高,是产品再分配问题,这不会影响市场效率,但会引起许多高素质劳动者愿意当普通公务员,从而降低企业中劳动者的素质,也就降低了市场素质。
从分配方式考察,产品分配,存在产品或财富集中分配、契约分配、市场分配与计划分配四种方式。产品集中分配,虽存在一个分配关系,但往往存在分配权归谁的问题,并且存在分配者的权力约束问题。此时,参与产品分配的各个要素的分配权力,既由生产关系决定,还可能受到分配者的权力影响。原始共产主义的产品分配与产品再分配,都是产品集中分配方式。
契约分配与市场分配,则是生产关系与市场的产物,此时,没有分配者问题,参与产品分配的各个要素的分配权力,既由生产关系决定,还受到市场的影响,并且,契约分配往往受到市场的影响;而市场分配中往往存在契约分配的影响。土地地租是一契约分配,但受到土地市场的影响;劳动者工资也是契约分配,也往往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而商品市场中的社会产品分配,则是市场分配,但其中往往存在契约分配的内容。
计划分配,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完全是生产关系的产物,不受市场的影响。当然,从本质上说,计划分配是一种没有契约的契约分配。
除了奴隶以外,任何产品分配,都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物,存在一定的分配原则,即参与产品分配的生产要素都具有一定的分配权力,产品分配形式,就是从产品分配原则来考察的,是从参与产品分配的生产要素角度考察的,涉及是指产品分配给谁及分配多少产品问题,因此,产品集中分配、契约分配、市场分配与计划分配,都存在相应的产品分配形式,当然产品分配形式包括二个方面内容,一是参与产品分配的要素;二是人们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参与产品分配的各个生产要素,不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是不同的,而且,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也不同,当然也就产生了不同的产品分配形式。如当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时,既可以地主在产品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如地主雇用了长工,也可以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处于主导地位,如农民租用土地。同时,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也比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要晚得多,也就产生了不同的产品分配形式。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经历了产品经济与商品经济二个阶段,当然,由于社会经济的存在形式不同,产品分配的形式就不同。从社会经济的存在形式来说,产品分配形式,可分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与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二种形式,这是由于各要素参与产品分配的方式不同所引起的。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是建立在物质财富的生产的基础上的,是由于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以及这些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时才产生的。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则是建立在商品市场的基础上,是由于生产社会化而产生的。
从社会生产关系角度来说,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只有当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以及这些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时,产品分配才可能产生,因而它反映的生产关系较为简单。而对于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是由于生产社会化而产生的,不需要产品分配产生的条件就产生了,当然产品分配产生的条件也会影响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从而商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会更复杂,它可分简单商品生产的产品分配与资本主义产品分配、社会主义产品分配三种形式,这是由于各要素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不同与是否参与产品分配所引起的。
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来说,产品分配形式,经历了平均分配、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将来共产主义实现,则产生按需分配形式。其中,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的时间不同,也就产生产品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不同存在形式。
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极其贫乏,只有实行产品平均分配,人类才能生存,当然,产品平均分配就成为人类的不二选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逐渐丰富,才逐渐产生了按劳分配,这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已经成为产品分配的基本形式。
按劳分配既体现了产品分配的公平原则,也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同时,也正是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产生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产品分配形式。
土地与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由于各个人拥有的数量与质量不同,就影响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原则就要求各生产要素参与产品分配,体现按劳分配的公平原则。同时,由于土地与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土地与生产资料本身数量与质量的增长,就是生产力的发展,而土地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就是土地与生产资料本身数量与质量的增长的最好形式,当然,生产力发展就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产品,这样,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产生了。在原始社会主义中期就产生了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到达奴隶社会后期,也就产生了货币资本参与产品分配;现代资本产生以后,生产资料资本就参与了产品分配,同时,原先生产技术是依附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当知识产权产生以后,生产技术就成为生产关系的独立一极,参与了产品分配。
到达高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又成为基本的产品分配形式。此时,生产资料已经相当丰富,产生了生产资料绝对过剩,并且各个人拥有的数量与质量基本相同,生产资料就不再参与产品分配;同时,土地尽管是贫乏的,但已经得到极度发展,并且土地的质量已基本相同,土地也就不再参与产品分配。当然,生产技术的发展,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是否还成为生产关系的独立一极,参与产品分配,成为一个未知数,有待未来人来回答。
只有到达共产主义,产品生产已经极度发达,产生了按需分配的产品分配形式。此时,人类劳动不仅成为人们的自愿行为,还成为人们的必需活动,从而不需要按劳分配了。








第四节人们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

在上一章,我们已经探讨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问题,这一节,我们就讨论人们在产品分配过程中的分配地位问题。我们已经明白,土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为三大生产力,劳动力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而当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等自然力相脱节,产生生产资料租用或劳动者雇用,由于各生产要素都需要产品,产品分配就产生了。
这里,物质财富是人们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而,物质财富是人们愿意得到的东西,因此,产品的分配,是人们自愿的行为,正是产品分配,才使人们参与了产品生产。而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每个人都想自己多分得一份产品,从而产品分配,影响了人们参与产品生产的程度,从而影响了经济增长,因此,研究产品分配,是经济学的内容。
在产品分配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自从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分配以来,人类劳动就始终参与了产品的分配,由于劳动力具有生产力,从而劳动者的劳动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影响了经济增长。当劳动者的劳动——单位劳动时间能获得较多的产品时,劳动者就积极参与产品生产,而当劳动者的劳动——单位劳动时间获得较少的产品时,劳动者就消极参与产品生产,从而,产品分配影响了经济增长。同时,产品分配,不仅影响了劳动者参与产品生产的程度,还影响劳动者的劳动力发展,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在产品分配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生产资料参与产品的分配,则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当然,由于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从而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影响了经济增长。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在生产资料缺乏时,当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时,就促进生产资料的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当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分配时,就不利于生产资料增长,也就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同时,当某一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较多时,就促进这一生产资料的增长;当某一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较少时,就阻碍这一生产资料的增长,从而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会影响经济增长。
以上我们分析了劳动与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影响,那么,劳动与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各自处于什么地位呢?这是由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的,是由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决定的。在劳动力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主要生产要素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并且生产资料比较简单,往往与劳动者相结合,没有分离,也就处于从属地位。
一旦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脱离,并且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就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一方面,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生产资料或资本所有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支配地位,当然,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就处于支配地位,而劳动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被动地位的。另一方面,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身,也决定了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处于支配地位,这是由于生产资料是人们参与产品生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生产资料,人们就不能参与产品生产,而产品——物质财富是人们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在生产资料缺乏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支配地位,而劳动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被动地位。正是由于生产资料在产品分配中处于支配地位,这就是劳动参与产品分配较少,产生吃不饱、穿不暖的情况,而劳动者仍参与产品生产的原因。
同时,即使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在产品分配中也会处于被动地位,如封建社会的土地地租。在封建社会,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在产品分配中则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地主可以主动甚至任意提高地租。这是由于土地是人们参与产品生产的必要条件,没有土地,人们就不能参与产品生产,而产品——物质财富是人们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支配地位,而劳动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被动地位。
正因为一旦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脱离,并且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就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劳动者的利益需要保护。一方面,我们可通过法律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如最低工资制度。另一方面,劳动者可组成工会,利用集体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工会的力量,往往影响了生产关系的内容。
在生产力水平很高的情况下,也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生产资料或资本所有者在产品生产中处于被动地位,当然,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就处于被动地位,而劳动参与产品分配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并且,生产力发展,可能还决定了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的分配。
这里,我们要指出,奴隶是一特殊的劳动者,奴隶没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如猪、羊一样,从属于奴隶主,因此,奴隶是没有什么地位而言的,我们探讨的地位问题,是针对具有人身自由权的人而言的。
当然,产品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即产品分配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从而,产品分配的主导者不能任意分配产品,产品分配的地位也只是影响产品分配的结果,否则就会遭到生产力的惩罚。如地租过高,会引起农民收入过低,进而引起农民对农业生产不能投资,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如资本利润过高,如资本家不能消费又不能扩大再生产,就会引起商品生产相对过剩,引起经济萧条甚至经济危机,因此,资本家只能根据生产关系决定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任意决定劳动者的工资。
最后,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还与劳动力是否流动有关。当劳动力不能流动时,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往往极低,如封建社会中的农民,劳动力往往不能流动,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就较低,地租往往由地主说了算。而当劳动力能自由流动时,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就要高一些,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者在产品分配中的地位就高一些,此时,当一个企业的工资较低时,劳动力就会流向工资较高的企业,当然,劳动者工资就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劳动力往往过剩,劳动者工资往往较低;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劳动力经常会缺乏,劳动者工资就较高,因此,劳动者工资,既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又是市场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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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8 19:35:28

第五节产品分配形式的决定

产品分配形式包括平均分配、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需分配四种形式,那么,一个社会应该实行怎样的产品分配形式呢?这里,各种产品分配形式,就表现为各种生产要素的产品分配关系。
首先,生产力决定产品分配关系,有怎样的生产力水平,就有怎样的产品分配关系,产品分配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就会遭到它的惩罚。这样,当产品分配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就促进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就确保这一产品分配关系的存在;而当产品分配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就阻碍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革命就要求变革这一产品分配关系。例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分配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发展就是这样;而否定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分配关系,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就要求变革这一产品分配关系,如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经济发展就是这样,也就产生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但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分配关系,则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否定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分配关系,就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理想的高级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就是这样。
由于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以及这些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从而产生了产品分配,当然,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对产品分配关系起到决定作用。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下,没有一个人愿意无偿提供生产资料给劳动者,从而决定了生产资料肯定参与产品分配。但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对产品分配关系起到的决定作用,也受到生产力的限制。如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如果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力发展,仍要求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否则会遭到生产力的惩罚,即阻碍生产力发展。只有当生产力水平较高时,生产资料公有制才决定了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分配。
这里,过去都一般认为,产品分配的性质由整个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决定,而不是由个人参与产品分配的形式决定,这样,按劳分配也就否定了国有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也否定了国有资本参与产品分配。其实,产品分配形式,考察的是个人参与产品分配形式,性质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也就是由个人参与产品分配的形式决定,如个人只能凭借劳动参与产品分配,就是按劳分配形式。按劳分配并不否定国有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也不否定国有资本参与产品分配。
上层建筑对产品分配也有影响,这是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反作用。产品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内容,生产关系的总和为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怎样的经济基础,就有怎样的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也有反作用,当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关系的发展时,就会促进生产关系发展,即促进产品分配关系发展,从而使生产关系——产品分配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改革开放后的中国上层建筑;相反,当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关系的发展时,就会阻碍生产关系发展,即阻碍产品分配关系发展,从而使生产关系——产品分配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文化大革命时的中国上层建筑就是这样。
总之,产品分配关系的产生、发展变化,生产力起着根本的决定作用,我们必须就生产力发展来考察产品分配关系的产生、发展变化。同时,产品分配关系的产生、发展变化,还受到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层建筑的影响,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我们还必须考察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层建筑对产品分配关系产生、发展变化的影响。





第六节产权对产品分配的影响

产权就是指有关财产的一些权利成为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即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四项权利中的部分或全部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产品,就是通过人类生产活动而生产出的物质财富,当然,产权涉及的是对生产出的产品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收益权归谁的问题。既然产品是通过人类生产活动而生产出的物质财富,而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当然,产权归谁问题,就影响商品生产,因而,产权是用来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活动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进而调节或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的法权工具。
那么,产权为什么能影响商品生产?产权归属不同,产品分配的结果就不同,即使是同一产品分配形式,产品分配的结果也不同,当然也就影响商品生产。例如封建社会的产品分配,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当地主自己耕种与管理土地时,产权归地主所有,劳动者就是长工,地主支付长工工资,此时就存在地主调动长工劳动积极性的问题;当地主出租土地时,产权归农民所有,但要支付地主地租。二种产权所有形式,产品分配结果不同,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就不同,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因此,产权对产品分配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生产力发展。
正因为产权对产品分配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生产力发展,因此,在初级社会主义,我们必须明确企业产权的归属,巩固和规范商品经济活动中财产关系与产权关系,进而调节或约束人的经济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保证商品经济顺利运行。过去,我国没有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也就产生了国有企业产品分配混乱,影响生产力发展。当然,在初级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企业产权只能归国家,只有到达高级社会主义,企业产权才可能归企业劳动者集合体。






第七节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我们知道,正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也才会产生产品分配问题。如果人的本性是大公无私的,那么,每个人都会向社会无私奉献,就不会产生产品分配问题了,每个人都会从社会尽量少地获取物质财富。当然,也正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产品分配形式才对生产力发展产生影响。
在原始共产主义,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人类生存都存在问题,此时,维持人类生存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而产品平均分配,正是维持人类生存的最好形式。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产品剩余,此时,如果再实行产品平均分配,就会产生偷懒现象,从而影响生产力发展。而当劳动参与产品分配时,由于多劳多得,每个劳动者都会尽量多付出劳动而得到更多产品,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因此,产品分配从平均分配发展到按劳分配,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土地具有生产力,当土地的生产力仅仅归所有者时,一方面,由于土地质与量的增加,都会增加所有者的收入,人们就会增加土地的量与质,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当土地所有者拥有过多土地,自己不能耕种时,就会产生土地浪费,影响生产力发展。此时,当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时,即产生地租时,土地所有者就会把多余的土地出租给别人耕种,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因此,产品分配从按劳分配发展到按生产要素分配——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人类起初的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是非常贫乏并且简单的,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较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机器等生产资料的生产力是巨大的,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如果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分配,人们就不会积极增加资本投资,也就影响生产资料增长,进而影响生产力发展。而当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时,人们就会增加资本投资,从而促进生产资料增长,也就促进生产力发展。不过,在生产资料过剩的情况下,当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分配时,人们就不会增加资本投资,从而不会促进生产资料增长,也就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同时,当一种商品生产能给生产者带来较多利益时,人们就增加这一商品生产,而当商品生产给生产者带来较少利益时,人们就减少这一商品生产,也就调整了产品结构。因此,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与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分配,都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总之,生产力决定产品分配关系,有怎样的生产力水平,就有怎样的产品分配关系,产品分配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就会遭到它的惩罚。同时,产品分配关系对生产力发展也有反作用,当产品分配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就促进生产力发展,而当产品分配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时,就阻碍生产力发展。例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分配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发展就是这样;而否定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分配关系,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经济发展就是这样。但在生产力水平较高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分配关系,则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否定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分配关系,就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从而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理想的高级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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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8 19:36:14

第八节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

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是建立在物质财富生产的基础上的,是由于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以及这些自然力被私人占有而所有者又不能使用时才产生的,因而它反映的生产关系较为简单。
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社会里,劳动者拥有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从而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消费产品,在产品经济中并不存在产品的分配问题。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存在拥有土地的农民,他们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消费产品,并不存在产品的分配问题(税收除外)。只有当社会产生劳动者失去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从而不能生产物质财富,为了自己的生存,只有租用别人的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同时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的私人占有者又不能使用或过剩,从而可以出租自己的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但是,自然力的所有者不会无偿提供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而要索取一定的报酬,这样,产品分配就产生了。
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最初是建立在同一产品的可比较性的基础上的。不同产品之间是不能进行比较的,因而产品分配不能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例如,稻谷与大豆之间不能进行比较,从而产品分配就不能在稻谷与大豆之间进行,人们只能针对稻谷与大豆分别进行分配,实物土地地租就是这样。一亩土地的地租,在产品经济时期,就是针对不同农产品分别进行分配的,如100斤稻谷、20斤大豆。当产品分配关系确定以后,就不能改变,如上例就要求不能少分配20斤稻谷而多分配10斤大豆。不过,随着货币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实物地租会转化为货币地租,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就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属性,这增加了土地使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生产力发展。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产品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当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被私人占有后,人们就凭借这些物——自然力参与了产品分配,使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表现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并且,在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中,这种生产关系,是一目了然的。





第九节   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

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是由于生产社会化而产生的,不需要产品分配产生的条件就产生了,当然产品分配产生的条件也会影响商品经济的社会产品分配,从而商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会更复杂,从社会制度存在形式来考察,它可分简单商品生产的产品分配与资本主义产品分配、社会主义产品分配三种形式。从商品经济存在形式来考察,则存在产品的市场分配与计划分配。
我们在第一篇《经济学原理》中,已经阐述了社会产品分配产生的原因。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社会里,人们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消费产品,生产和消费是不脱节的,并不存在产品的分配问题。只有当人们自己生产的产品发生生产过剩,自己消费不掉,而自己需要的产品,自己又生产不了,对于其它劳动者而言,也是如此,即自己生产的产品过剩,同时又需要其它人生产的产品。由于产品交换是产品生产者与外界联系的唯一途径,因而产品交换是生产者获取其它产品的唯一途径。产品交换就产生了,每个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也就成为社会产品,即生产者表现为社会生产产品,当然生产者也需要从社会获取产品,这时,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就发生了分离或脱节,产品分配就产生了。
但是,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发生脱节,并不一定就产生社会产品的分配。假如产品的生产是无限的,足够每一个生产者的消费需求。例如空气、水一样,就不存在社会产品的分配,每个生产者只需向社会提供产品,又可从社会提取任何产品。而现实是,每一个产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有限的,而满足这个生产者的社会产品也是有限的。这样,社会产品的分配就产生了。生产与消费的脱节和产品生产的有限性,决定了社会产品需要分配。
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建立在价值的形成的基础上的。我们不难看出,在商品经济社会里,生产者表现为社会生产产品,当然生产者也需要从社会获取产品,从而产生不同产品之间的分配,而不同商品之间是不能进行比较的,价值应运而生了。价值,就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人们从社会获取物质财富的权力,就是分配权力,当这一分配权力也由产品负担时,分配权力就转化为价值,产品也就转化为商品。
这样,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建立在价值的形成的基础上的,从而产品分配能够在不同产品之间进行。例如,稻谷与大豆之间是不能进行比较,从而产品分配就不能在稻谷与大豆之间进行,人们只能针对稻谷与大豆分别进行分配。而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建立在价值的形成的基础上的,人们就不需要针对稻谷与大豆分别进行分配。如土地地租,一亩土地的地租,在产品经济时期,就是针对不同农产品分别进行分配的,如100斤稻谷、20斤大豆。当产品分配关系确定以后,就不能改变,如上例就要求不能少分配20斤稻谷而多分配10斤大豆。而在商品经济时期,就不需要针对不同农产品分别进行分配,一亩土地的地租,就可直接表现为多少价值,如100元钱。并且,这样一来,当产品分配关系确定以后,虽然价值分配关系不能改变,但产品分配关系可以改变。如上例,100元钱地租,既可以购买100斤稻谷、20斤大豆,也可以购买80斤稻谷和30斤大豆,即少买20斤稻谷而多买10斤大豆。
不过,商品经济可分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产品分配就存在市场分配与计划分配二种形式。产品的市场分配,就是产品分配关系需要市场调节的产品分配形式,也就是商品价格包括劳动力价格需要市场调节的产品分配形式。而计划分配,就是产品分配关系由人类计划确定的,不需要通过市场调节,从而,商品价格或劳动力价格不需要市场调节的产品分配形式。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劳动力也不是一切物质财富的源泉,水力、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也是物质财富的源泉。当然,当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等自然力被私人占有后,人们也就会凭借这些物——自然力参与了产品分配,从而这些物——自然力也就能形成价值。当自然力参与了产品分配,从而商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会更复杂,它可分简单商品生产的产品分配与资本主义产品分配、社会主义产品分配三种形式。其中,简单商品生产的产品分配,一般实行的是按劳分配,是市场分配;资本主义产品分配,实行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分配;社会主义产品分配,一般是指高级社会主义的产品分配,实行的是按劳分配,既可能是市场分配,也可能是计划分配,由后人来决定。





第十节  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

产品分配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是生产关系的灵魂。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实行平均分配,并且是在整个氏族内实行产品平均分配,从而还不存在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的问题。只有到达原始共产主义末期,才产生按劳分配,也就产生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的问题,当然,此时,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只是一个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问题,大部分产品还是实行平均分配的。
这里,只有到达原始共产主义末期,才产生按劳分配,也就产生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的问题,当然,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就是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参与产品分配。劳动者一无所有,只有拥有劳动力,当然,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就只能是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参与产品分配了。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除了原始共产主义与奴隶社会以外,其它社会,劳动者参与产品分配,就是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参与产品分配,只是劳动不一定是参与产品分配的唯一生产要素而已。劳动成为产品分配的唯一生产要素,只有在原始社会主义初期才存在,到达原始社会主义中后期,土地就参与了产品分配,并且直到现在,土地都参与产品分配。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以后,生产资料参与了产品分配。
理论上,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成为消费资料分配的唯一生产要素,只是在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参与了产品分配,成为参与生产资料分配的生产要素。不过,在现实中,纯粹的初级社会主义还是空想社会主义,只有具有中国特色的初级社会主义,才是科学社会主义一部分。





第十一节土地参与产品分配

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是一个历史过程,土地在原始共产主义还没有产生所有制,也就没有参与产品分配,只有到了原始社会主义才产生了公有制——氏族所有制,从而劳动者就与土地相脱离,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就成为可能。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末期,产生了庞大的管理机构,产生了庞大的管理人员,社会发展需要大量管理费用,仅仅人头税已经不能满足,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就成为现实。当然,每个人拥有的土地质量与数量不同,也是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原因。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就改变了产品分配形式了,产品分配形式就从按劳分配转化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到达奴隶社会,国家产生了,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此时,劳动者与土地还是分离的,并且国家管理需要大量物力与人力,从而,土地还是参与产品分配。
当然,土地的生产力始终是存在的,在土地没有参与产品分配以前,土地的生产力归土地使用者所有,即成为劳动力的一部分。而当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以后,土地的生产力就全部或部分归土地所有者了。
不过,在奴隶社会,尽管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但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后,只是一部分生产力归国家,一部分土地的生产力是归土地使用者的,尤其是土地改良后的生产力就归土地使用者,这就促进了可耕种土地质与量的增加。
但是,由于大量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被奴隶主占有,而奴隶主拥有奴隶等的劳动力是有限的,不能改良自己的大量土地,这样,奴隶社会制度或土地国家所有制不能根本改变奴隶主拥有大量土地的现状,而土地国家所有制又限制奴隶主出租土地,也就影响了生产力发展,土地私有制就产生了。
到达封建社会,土地实行私有制,尽管大量土地被一部分人占有,产生了地主,大量劳动者没有土地,但劳动者可以从私人手中租用土地,这样,一方面,土地仍参与了产品分配,另一方面,地主出租土地,也就解放了土地生产力,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到达资本主义,不仅农业生产需要土地,而且工业与商业等生产活动,也需要土地,而土地是实行私有制的,土地也就参与产品分配。
人类发展进入社会主义,尽管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由于每个人拥有的土地质量与数量可能不同,为了科学实施按劳分配,土地也可能参与产品分配,尤其是初级社会主义,土地肯定参与产品分配。只有到达共产主义,产品实行按需分配,土地才不参与产品分配。





第十二节   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

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在原始共产主义中后期,就产生了各种生产资料,如旧石器时代的旧石器,就是一种生产资料,但在现代生产资料如机器等产生以前,生产资料还没有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没有参与产品分配。
当然,生产资料的生产力始终是存在的,在生产资料没有参与产品分配以前,生产资料的生产力归使用者所有,即成为劳动力的一部分。而当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以后,生产资料的生产力就全部或部分归生产资料所有者了。
当现代生产资料产生以后,生产资料就参与了产品分配,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产生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产品分配形式,也就增加了新的内容。
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在生产力较低的情况下,生产资料质与量的增加,都促进了生产力发展,而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是生产资料质与量的增加的最佳形式。因为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就促进了人们去积累生产资料与改进生产资料,尤其是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更能促进生产资料质与量的增加,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当然,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即在生产资料生产过剩的情况下,生产资料量的增加,并不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由于生产资料的浪费,反而影响生产力发展,因此,在生产资料生产产生过剩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就不能参与产品分配,人类社会就进入社会主义。







第十三节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依法享有对自然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技术等知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形成的一个经济实体,其中,收益权是知识产权的灵魂。知识产权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知识之所以成为人们关心的产权,不仅是由于知识参与产品分配,而主要是知识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而知识产权的产生,就是科学技术等知识能促进生产力发展。
这里,我们要区别知识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知识所有权,就是对知识,包括科学技术、著作等的排他性独占权。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科学技术是无形的人类财富,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如房屋等,排他性独占权是难以保障的。对于有形的物质财富,排他性独占权是一目了然的。同时,科学技术的排他性独占权,也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利用,也就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因此,对自然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技术等知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有必要独立于知识所有权,形成的一个经济实体,知识产权就产生了,知识产权就是人们依法享有对自然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技术等知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等形成的一个经济实体。
这里,知识产权收益权不是脑力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而是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正如生产资料收益权不是人类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结果,而是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一样。脑力劳动参与产品分配,已经体现在脑力劳动者工资中。
知识产权不是脑力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产物,如果科学技术仅仅是脑力劳动的结果,单凭较高的脑力劳动者工资就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离不开生产资料如科学仪器,离开了科学仪器,科学工作者几乎一事无成,因此,只有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才能促进资本家投资科学技术的研究。也正因此,知识产权往往是属于资本家的,而不属于脑力劳动者。
总之,在知识产权没有产生以前,知识产权利益就是知识所有权的收益,往往依附于先进的生产资料等物权上,这样,保障知识产权的利益,只能通过科学技术的垄断。但是,一方面,依附于生产资料等物权上的知识产权,即使垄断,也容易被人窃取,从而没有保障。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垄断,既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利用,也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知识产权的产生,保障了投资科学技术研究的资本家或科学技术人员的利益,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利用,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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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9 21:11:04

                     第十六章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第一节          经济基础

现在,一般认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该社会的经济关系的体系,即生产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三个方面。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首要的、决定的部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而产品分配关系则是经济基础的灵魂。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与发展的物质基础,而经济,是指一定范围(国家、区域)内,组织一切产品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活动与关系的系统之总称。因此,围绕物质财富生产与交换的经济关系的体系,决定着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与生产多少产品,当然,这一经济关系的体系,也就成为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
我们在考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时,就已经明白,生产关系就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的体系,当然,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了。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其实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体系的二个方面,当我们考察生产力时,这一社会的经济关系的体系,我们称之为生产关系;当我们考察上层建筑时,这一社会的经济关系体系,就称之为经济基础。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由生产力决定了的,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首要的、决定的部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当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主导地位;当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时,资本家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主导地位,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就处于被动地位。生产资料所有制也决定了产品分配形式,当生产资料所有制实行私有制或国家所有制时,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而当生产资料所有制实行全民所有制时,生产资料则不参与产品分配,只有劳动才参与产品分配。
这里,财产所有制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也不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只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一方面,既然是经济基础,当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财产所有制既不能决定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也不能决定产品分配形式,当然对生产力发展没有影响。而生产资料所有制,既决定了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又决定了产品分配形式,影响生产力发展,当然只有生产资料所有制成为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人们的财产本身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的。人们的财产,都是产品分配的结果,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产品分配形式,当然也就决定了人们的财产多少。
产品分配关系则是经济基础的灵魂。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的灵魂就是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而生产关系中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的直接作用,就是产品分配关系。当劳动力为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时,按劳分配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当生产资料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时,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如果生产资料不参与产品分配就会阻碍生产力发展。
同时,经济基础是划分不同社会形态的直接的客观依据。按照经济基础的性质,通常把人类社会划分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原始社会主义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七种基本形态。当然,在新旧社会更迭的过程中,常常出现解体着的经济基础和形成中的经济基础相互并存和斗争的局面。




             第二节        上层建筑

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该社会的经济关系的体系,即生产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三个方面。而上层建筑就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 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对立统一。
上层建筑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一般可分为政治上层建筑与思想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是指人们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起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建立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ZF部门、党派等国家机器和政治组织。思想上层建筑是指适应经济基础的社会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哲学、美学、宗教、文化传媒等等。
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在上层建筑中,思想上层建筑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意识基础,思想上层建筑为政治上层建筑提供思想理论根据,一定的制度、设施,是以一定的意识形态为指导建立起来的。同时,一定的意识形态,又总是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设施,以获得和凭借一下的手段和工具,使它得到广泛的传播,在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成为支配人们的强有力的精神力量。
政治上层建筑则是思想上层建筑的保障,政治上层建筑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传播和实施提供重要的保证。同时,一定的制度和设施,一经建立,又会反过来影响意识形态。一种新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出现,将会产生新的政治、法律的社会观点,并强烈地影响其他各种意识形态。因此,政治上层建筑处于主导地位,而国家政权是上层建筑的核心。
思想上层建筑是政治上层建筑的意识基础,思想上层建筑为政治上层建筑提供思想理论根据,任何上层建筑的建立,都是在一定思想上层建筑基础上产生的。一个社会存在许多思想上层建筑,这些思想上层建筑,有些可以共存,有些则是相互对立的。而当一种思想上层建筑占据统治地位时,就可能建立起与这一思想上层建筑相统一的政治上层建筑。如果没有思想上层建筑,就不可能建立起与这一思想上层建筑相统一的政治上层建筑。
政治上层建筑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传播和实施提供重要的保证。政治上层建筑作为思想的“物质附属物”是通过人们意识自觉建立的,它一经形成又强烈影响思想上层建筑,要求一定的思想上层建筑与它相适应,并且可能排斥一切与之对立的思想上层建筑。
在阶级社会,思想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都具有阶级性。同一社会形态存在着不同阶级的政治组织和意识形态,它反映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复杂性和经济关系的对立性。统治阶级不仅拥有政治上层建筑,统治阶级的思想则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在无阶级社会,经济关系不具有对立性,上层建筑也不存在阶级性。
对于思想上层建筑,还存在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分。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但作为一个社会的人,又是有理性的,人的理性是后天发展的,当然,不同的社会、同一社会不同的人,人的理性是不同的。这里,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是一种自然属性,当然,建立在人的本性基础上的思想上层建筑,是唯物主义的,而建立在人的理性基础上的思想上层建筑就是唯心主义。不同的人的理性是不同的,一个社会不可能有统一的理性基础,建立在人的理性基础上的思想上层建筑就是唯心主义。当前,西方社会思想上层建筑就是建立在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一思想基础上,当然西方社会政治上层建筑是比较科学的;而一些宗教国家与空想社会主义国家,思想上层建筑就是建立在宗教或理性基础上,政治上层建筑就往往是比较落后的。





                 第三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生产关系,是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如政治观点、法律观点、道德、哲学、艺术、宗教观点等),就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中,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经济基础派生和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者的这种相互作用关系表现为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规律。
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赖以存在的根源,是第一性的,上层建筑只是经济基础在政治上和思想上的表现,是第二性的、派生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表现在:
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既然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的总和,当然,上层建筑的产生,是一定经济基础发展的产物,思想的、政治的上层建筑都是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产生的。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平等合作、共同消费的关系为基础,社会秩序由氏族成员按历来习俗进行调整,因而没有专门的武装集团和暴力机构这样的政治上层建筑。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不仅产生了财产私有制,还产生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与土地氏族所有制,也就产生了以私有观念为核心的上层建筑,人类社会也就进入了原始社会主义。而当阶级产生以后,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上的利益,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相应地形成了以国家政权为核心的具有强制手段的政治上层建筑,人类社会也就进入了奴隶社会。这里,每一社会形态的上层建筑都是适应自己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建立的。上层建筑一经产生便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一定的历史继承性。政治上层建筑表面上表现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脱离社会的独立力量;思想上层建筑,特别是哲学等意识形态距离经济基础比较远,往往以曲折的形式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但它们归根结底都是由经济基础所产生。
第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尽管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进而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但上层建筑的性质不直接决定于生产力而决定于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便会产生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的根本性质取决于它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在奴隶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奴隶主专政的国家和以奴隶主阶级思想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在封建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封建专政的国家和以地主阶级思想为核心的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以资产阶级思想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则决定了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是无阶级或人民民主制度的国家和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当然,生产力最终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如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尽管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但上层建筑仅仅是原始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即仅仅是无阶级的原始氏族和以私有思想为核心的原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第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变革。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变化,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尽管受到上层建筑力量的阻碍,上层建筑最终也要发生变革。同一社会形态内经济基础的量变和部分质变,决定了上层建筑要发生相应的量变和部分质变;一种性质的经济基础为另一种性质的经济基础所代替的根本质变,决定着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的根本变革。上层建筑各个组成部分变化的过程不尽相同,其中,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要求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变革一般较快,而思想上层建筑的变革则一般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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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9 21:11:55
第四节  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生产关系,是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如政治观点、法律观点、道德、哲学、艺术、宗教观点等),就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的这种相互作用表现为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规律。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中,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又具有反作用。因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与上层建筑也有密切联系。当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与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促进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向适应生产力发展方向调整,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当上层建筑不适应经济基础与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使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发生后退,产生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基础,也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研究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时,必须注意上层建筑的反作用。
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任何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是,它一经产生以后,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表现出追求尽可能多的独立性的倾向,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因而,上层建筑一经产生,便成为一种积极的能动的力量,促进自己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同时向阻碍、威胁自己经济基础发展的其他经济关系、政治势力和意识形态进行斗争。如促进自己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提高与巩固、发展,促进利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产生与巩固、发展,促进产品分配向自己倾斜。政治上层建筑运用强制手段,把人们的行为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思想上层建筑则利用舆论工具,论证自己经济、政治制度的合理性,规范和控制人们的思想与行动。统治阶级凭借整个上层建筑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
那么,上层建筑为什么会对生产关系起反作用呢?这是由于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之上,没有了一种生产关系,建立在它上面的上层建筑也就消亡,从而上层建筑会尽力维护它的生产关系,进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例如,我国十九世纪末,封建王朝对没落的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维护,就是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反作用。由于十九世纪末,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已经没落,阻碍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革命就要求生产关系进行变革,以适应生产力发展,但是,封建王朝对没落的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的维护,就阻碍了生产关系的发展,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一切社会形态都是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具体历史的统一。在阶级社会中,上层建筑具有阶级性。同一社会形态存在着不同阶级的政治组织和意识形态,它反映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复杂性和经济关系的对立性。在无阶级社会,经济关系不具有对立性,上层建筑也不存在阶级性,而人类社会进入高级社会主义,才进入无阶级社会。
同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构成它们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运动贯穿了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要经历一段逐步完善的过程;直接受生产力所推动的经济基础相对于上层建筑来说是易变的,上层建筑相对于经济基础是比较稳定的,往往落后于经济基础的变更。结果就形成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既相适合又不相适合的矛盾运动。在两者基本适合中出现的局部性矛盾,可以在同一社会制度的范围内加以调整。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生产关系已经变成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要求根本变革的客观趋势之间就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与冲突。在阶级社会,这个矛盾表现为代表先进生产关系、反映经济基础变革要求的进步阶级和代表腐朽生产关系并运用上层建筑的力量阻碍变革的反动阶级之间的激烈的阶级斗争。这一矛盾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推翻旧政权,根本改变旧上层建筑才能获得解决。
上层建筑必须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规律,也适用于社会主义。马克思(高级)社会主义的建立,就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此时,资本利润率逐渐降低,最终资本不再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实行全民所有制,人类社会也就进入(高级)社会主义。
正因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主要表现在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中,从根源和派生的关系上看,经济基础是原因,上层建筑是结果,但从具体历史过程的复杂因果链条看,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思想上层建筑会引起政治上层建筑的建立,而政治上层建筑会反过来促进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与发展,否则就不能长期存在,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生产关系是上层建筑的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初级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就是这样。初级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先于自己的经济基础而产生,并成为建立初级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政治前提。这是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规律的特殊表现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一般表现为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力量进行调整和克服,而不像在私有制社会那样要根本改变社会制度才能解决。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在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具有不同于以往社会的巨大反作用。以人民民主专政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互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能够促进它的经济基础的迅速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并向共产主义过渡。
不过,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上层建筑建立的经济基础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一经济基础就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最终引起这一生产关系与建立在它上面的上层建筑都消亡,一些国家的空想社会主义实践最终灭亡就是这样。
同时,初级社会主义的建立,并没有改变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受雇佣地位,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也没有改变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这一产品分配形式——生产关系,仅仅是剥夺了私人拥有资本的权利,并且,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在资本主义已经产生。这里,产品分配形式是生产关系的灵魂,决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即决定了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只有高级社会主义的产生,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即建立在资本不参与产品分配的基础上,社会生产关系才发生根本改变。
总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要求上层建筑同自己相适合,以利于自己的发展;上层建筑必须符合经济基础及其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不能长期存在下去,这就是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唯物史观既反对否定经济基础决定作用的唯心主义,又反对否定上层建筑反作用的形而上学观点。这两种观点都是违背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的。







第五节  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上层建筑的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内容,而生产关系的总和为经济基础,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如政治观点、法律观点、道德、哲学、艺术、宗教观点等),就是社会的上层建筑。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其它内容,是生产关系的根本内容,从而,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上的。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着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又具有反作用。因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变化与上层建筑也有密切联系。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力量,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发展、变化,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当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如果上层建筑适应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就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当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发展时,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革命就要求变革上层建筑,以适应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力的发展。
当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如果上层建筑适应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就会促进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变革,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当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发展时,即上层建筑维护落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就阻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发展,也就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革命就要求变革上层建筑,以适应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们研究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必须注意上层建筑的反作用。
那么,上层建筑为什么会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起反作用呢?这是由于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说,是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之上的,没有了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建立在它上面的上层建筑也就消亡,从而上层建筑会尽力维护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进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例如,奴隶社会末期,大奴隶主对奴隶主国家土地国家所有制的维护,就是上层建筑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反作用。在奴隶社会末期,土地国家所有制已阻碍了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革命就要求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实行封建土地私有制,以适应生产力发展,但是,大奴隶主为了自己的利益,对没落的奴隶主国家土地国家所有制会进行维护,从而就阻碍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发展,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六节     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的辩证关系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制约,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的解决又依赖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的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而在这二对矛盾中,生产力起着决定作用。
生产力首先决定生产关系,进而决定了上层建筑。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就促进生产力发展,这一生产关系就能长期存在;当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就阻碍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就要求生产关系实行变革,以适应生产力发展。当然,当上层建筑维护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时,这一上层建筑就能长期存在;而当上层建筑维护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就会受到生产力的惩罚,最终这一生产关系会发生变革,以适应生产力发展,而建立在这一生产关系之上的上层建筑会消亡,建立起适应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例如,当封建土地私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时,这一生产关系就能长期存在,建立在这一生产关系之上的封建王朝就能长期存在。当然,封建王朝也会维护这一生产关系——经济基础,阻碍资本——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当机器等大工业发展以后,如果封建王朝继续维护土地私有制,阻碍工业资本的发展,就阻碍生产力发展,这一封建王朝就会消亡。首先,生产力发展,肯定会引起生产关系变革,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是封建王朝不能阻挡的,只能阻碍,而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引起上层建筑的改变,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封建王朝本身也可以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与发展,以适应生产力发展,封建王朝也就能长期存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就是如此。            
不过,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也有反作用,并且是通过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来表现的,就是使生产关系适应或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此时,如上层建筑不是客观存在的,政治上层建筑往往如此,可以随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就既可以对生产关系进行变革,又可以对陈旧的上层建筑进行变革。如上层建筑是客观存在的,是不随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思想上层建筑往往如此,如原始共产主义末期,当人口增长引起人类血缘关系淡薄时,人们家庭意识淡薄的思想上层建筑就产生了,我们就不能对这上层建筑进行变革,有些思想上层建筑就开始瓦解,就使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如家族意识开始瓦解,在产品平均分配的生产关系下,会产生大锅饭现象,影响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就不仅要求生产关系进行变革,以适应新的上层建筑,如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实行按劳分配。而且可能要求在原有上层建筑基础上,对上层建筑也进行革新,如原始共产主义建立财产私有制,产生了政治上层建筑,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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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21:26:37
第十八章  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一节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生产关系,就是在物质财富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人们在物质财富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三、产品分配形式。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变化发展的。而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土地全民所有制与产品平均分配,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性质。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而在原始共产主义,人类生产的生产资料是极其简单的,并且数量极少,没有成为生产关系的主角,而土地成为人类生产与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在原始共产主义,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从而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当然,土地全民所有制,不仅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也是人类发展至今唯一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从而,土地全民所有制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产品分配形式,是生产关系的灵魂,决定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而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实行平均分配。同时,在原始共产主义,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不仅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也是人类发展至今唯一实行产品平均分配的社会,从而,产品平均分配是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总之,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土地全民所有制与产品平均分配,这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社会性质。





第二节土地全民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土地全民所有制,就是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原始共产主义,人类生产的生产资料是极其简单的,并且数量极少,没有成为生产关系的主角,而土地成为人类生产与生存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从而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
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力发展是相适应的,从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也是相适应的,从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
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也就与土地全民所有制相适应。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人类生存成为生产力发展的第一问题,没有人类,就没有生产力发展而言了,而产品平均分配成为人类生存的唯一手段。这样,在土地全民所有制下,人们生产多少产品,也就分配多少产品,也就适应了人类最大程度的生存,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只存在思想上层建筑,政治上层建筑还基本上没有建立,也就不需要多少公共财产及其收入,产品平均分配已经适应这一上层建筑的建立,也就是土地全民所有制适应这一上层建筑的建立。
不过,土地全民所有制,仅仅是土地不参与产品分配,而不是规定土地归全体人民共同使用,即土地产权不一定是全民所有,正是这,使土地全民所有制存在不足。在原始共产主义的产品平均分配下,土地产权是全民所有的,从而土地全民所有制适应了生产力发展。但当人类产生了家庭经济以后,土地产权就不可能全民所有了,产生了土地产权私有制。此时,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土地产权私有制就可能产生矛盾,阻碍生产力发展,就需要产生土地国家所有制了。
同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这促进了人口的增加。随着氏族人口的增加,产生部落以后,尤其是产生了家庭经济以后,就需要建立政治上层建筑了。当人类建立财产私有制时,国家就产生了,人类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此时,政治上层建筑的建立,就需要大量公共财产及其收入,就需要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土地国家所有制就成为了现实。





第三节产品平均分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产品分配形式,是生产关系的灵魂,决定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而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实行平均分配。这里,生产力对产品分配形式起着最终决定的作用。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人类生存成为生产力发展的第一问题,没有人类,就没有生产力发展而言了,而产品平均分配成为人类生存的唯一手段,因此,在原始共产主义,产品实行平均分配。
也正因此,只有在原始共产主义初、中期,生产力水平极低时,产品平均分配才适应生产力发展,才存在纯粹的平均分配,而在原始共产主义的较长时间内,是不存在纯粹的平均分配的,是存在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的,以适应生产力发展。
一、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平均分配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在产品缺乏时,平均分配适应了人类生存,也就适应了生产力发展。但是,当产品产生剩余时,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就会引起一些人不努力劳动,产生大锅饭现象,影响生产力发展,尤其是随着人口的增长与部落的产生,人类血缘关系开始淡薄,人的自私本性就更加表现出来,氏族内的产品平均分配就更加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此时,就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在母系社会后期,产生了部落,部落的氏族之间,肯定不是实行产品平均分配的,而是按劳分配的,这可能是最原始的按劳分配形式。
二、平均分配不适应母系社会的建立。平均分配时,男女关系如何建立?在产品平均分配时,实行的只能是混婚。只有在不完全平均分配即存在按劳分配时,由于男人分配到的食物较多,除了维持本人需要外,还有一定剩余,用于寻求性的需要。而女人不仅分配到的食物较少,而且还要维持儿女的生存,故不得不以性来维持家庭生活。而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一个男人不能维持一个家庭的生活,往往需要几个男人一起才能维持一个家庭,母系社会产生了。
三、平均分配也不适应父系社会的产生。如果是平均分配,即使男人是主劳动力,但由于平均分配,男人也就没有社会地位,如何建立父系社会!只有按劳分配,男人才有社会地位,父系社会才可能产生。随着生产力发展,使一个男人可以负担一个家庭生活时,女人就不必接待其他男人了,父系社会就产生了。
由于按劳分配促进了父系社会的产生,促进了家庭经济的产生,也就促进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消亡,当然,按劳分配不是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产品分配形式是否公平,并不是判断产品分配形式优越性的标准,判断产品分配形式是否优越的唯一标准,是是否适应或促进生产力发展。影响产品分配形式的,或者说影响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的,不仅有人的自私本性,还有上层建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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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0 21:27:11

第四节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仅仅存在思想上层建筑,还没有产生政治上层建筑,即没有在思想上层建筑基础上建立政治上层建筑。原始共产主义社会以习惯为主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其实施,而无习惯法和ZF权力来强制实施。
在原始共产主义初、中期,不仅生产力水平极低,人类必须抱成团才能生存,而且氏族内的人们血缘关系也确实较近,建立的思想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发展,也就是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即产品平均分配适应生产力发展,进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不过,这些思想上层建筑的建立,不仅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还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正如此,当人口增长产生部落,此时,有的人氏族内的血缘关系较远,而氏族之间或村落之间的血缘关系却较近,如亲姐妹走出氏族创立了新氏族或新村落时,血缘关系就是如此,也就引起氏族内人们血缘关系淡薄,有些思想上层建筑就开始瓦解,就使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如家族意识开始瓦解,人的自私本性就被激发出来,在产品平均分配的生产关系下,会产生大锅饭现象,影响生产力发展。然而,这些意识或思想上层建筑与自私本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随人们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生产力发展,就不仅要求生产关系进行变革,以适应新的上层建筑,如产品实行按劳分配,原始共产主义末期就已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而且生产力发展要求在原有上层建筑基础上,对上层建筑进行变革,如建立财产私有制,产生了政治上层建筑,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第五节生产力发展的决定作用

前面我们不仅考察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还考察了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然而,人类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常变化的,我们要从变化了的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考察他们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同时,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变化,也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进而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的解体。
我们知道,奴隶社会解体的原因是奴隶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动力是奴隶的反抗;封建社会的解体的原因是封建专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动力是资产阶级斗争;资本主义解体的原因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动力是无产阶级革命。那么,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解体的原因是什么?解体的动力是什么?
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对生产力发展确实产生影响,但生产力发展的主动力是自然科学的发展,就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而言,各种石器的使用与使用天然金属,包括纯铜器、青铜与铁器的使用,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使人类摆脱了生存危险。而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变化,也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
就原始共产主义而言,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的是“共产”社会,生产资料——土地共同所有、产品主要是平均分配或依照低级需求分配,不过,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产品分配只能满足人们一小部分需求,人类生存就成为生产力发展问题。但由于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使人类摆脱了生存危险,人的自私本性就被激发出来,原有的生产关系即产品平均分配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就要求生产关系发生变革,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按劳分配,并且最终按劳分配成为产品分配的唯一分配形式,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就解体,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因此,产品平均分配或依照需求分配,不适应人性发展水平,阻碍生产力发展,是原始社会解体的原因。
也是生产力发展决定了上层建筑的变革。生产力发展不仅决定了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的产生,还决定了原始共产主义的消亡,使人类进入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也就产生了私人财产,进而产生了单亲家庭——母系社会。也是生产力发展使男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使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当然,是生产力发展,产生了剩余产品,才产生了人口增长,进而产生部落,没有生产力发展,部落的产生是不可想象的。部落的产生,也就引起氏族内人们血缘关系淡薄,有些思想上层建筑就开始瓦解,就使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如家族意识开始瓦解,人的自私本性就被激发出来,在产品平均分配的生产关系下,会产生大锅饭现象,严重影响生产力发展。而当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时,生产力发展要求在原有上层建筑基础上,对上层建筑进行变革,如建立财产私有制,产生了政治上层建筑,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原始共产主义解体的动力则是家庭经济的发展。家庭的产生,是原始社会解体的社会基础,没有家庭的产生,也就没有“私有制”产生的社会基础。没有家庭,仅仅是劳动者个人的需求,是难以产生私有制的,尤其是没有家庭情况下,整个社会是一个整体,存在共妻共子现象,也就没有私有制产生的社会基础。而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是原始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但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就已经产生了。仅仅是公田经济中产品的按劳分配,是难以引起原始共产主义解体的。只有家庭经济的产生,不仅消弱了公田经济,还促进了财产私有制的产生,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原始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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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20:00:52
第二十章     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一节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产品平均分配,这与原始共产主义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而在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则是土地国家所有制与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这是由原始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的。
在原始共产主义,由于生产力水平极低,产品严重不足,人类生存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首要问题,只有实行产品平均分配,才能确保人类生存,也就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然而,在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已经产生产品剩余,此时,人类生存已经不成为问题,人的自私本性就表现出来。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开始疏远,就加重了人的自私本性。此时,产品平均分配,就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就产生了。
产品分配形式,考察的是个人参与产品分配问题。家庭经济,在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也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即使在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也是存在的,但在奴隶社会,存在奴隶的奴役劳动;在封建社会则存在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只有在原始社会主义,实行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并成为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同时,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产品分配的基本特征,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也就决定了原始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原始共产主义,由于产品平均分配,土地生产力就归全民所有,即土地生产力对产品分配就没有影响,因此,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产品平均分配,土地全民所有制不是原始共产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但在原始社会主义,产品实行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此时,土地归谁,土地生产力就归谁,从而,土地生产力就影响产品分配,即土地所有制形式就影响产品分配,原始社会主义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就成为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总之,在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则是土地国家所有制与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这是由原始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的。





第二节土地国家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土地国家所有制就是国家依法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当然,国家依法对自己的土地享有占有、处分、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不过,国家只是一个政体,是没有行为能力的,当然,只能享受对土地的占有权与收益权,不能享受对土地的使用权与处分权,因此,土地的占有权、处分权、使用权与收益权,只能与财产所有者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就产生了土地产权,此时,土地产权既可以归ZF,由ZF代表国家占有土地产权,产生了ZF土地产权,还可以归私人,产生了土地产权私有制。
我们已经知道,土地国家所有制可以调节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一方面,土地国家所有制可以优化国家税收制度,防止占有土地产权较少的人的税负过重,影响产品再生产能力,进而影响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土地产权既可以归ZF,由ZF代表国家占有土地产权,当然,ZF就可以调整土地产权私人占有状况,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如实行井田制就是这样。
由于国家是无行为能力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必然产生土地产权私有制,土地产权私有制可调动人们改良土地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土地的肥沃程度不同,生产力就不同,同时土地是可以改良的,进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国家可能可以根据原始土地的肥沃程度决定土地地租或土地税,但对于改良的土地,生产力就归改良者所有,这也就调动人们改良土地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土地产权是最早产生的产权形式,不过,当时的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产权的存在,产权也就不能自由交易,土地也就不能自由流动。但到了原始社会主义中后期,除了按人口分配土地外,还产生按军功、官职等分配土地,也就引起土地使用权占有不均衡,一些人拥有大量土地使用权,自己都不能全部耕种,产生土地闲置,另一些人则只有少量土地耕种,甚至没有土地耕种时,产生劳动力消费,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影响了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也就要求产生土地私有制了。同时,尽管土地产权可以归ZF,由ZF代表国家占有土地产权,从而ZF就可以调整土地产权私人占有状况,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在原始社会主义末期,ZF已经由贵族把持,已经不能或不愿调整土地产权私人占有状况,生产力发展也就要求产生土地私有制了。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并不是越公越好,并不是越公就越有优越性,判断生产资料所有制优越性的唯一标准,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否适应或促进生产力发展。并且,影响生产资料所有制存在形式的,或者说影响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的,不仅有人的自私本性,还有上层建筑等。
不过,奴隶与奴隶主的产生,缓解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奴隶在原始社会主义早期就已经产生,不过只在公田上劳动。随着家庭经济的发展,公田经济逐渐衰败,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末期,奴隶就产生了过剩。同时,在原始社会主义末期,由于一些人占有较多土地,产生许多土地不能耕种,也就需要奴隶私人拥有,以适应生产力发展,也就产生了奴隶主。这样,奴隶与奴隶主的产生,缓解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人类社会也就进入奴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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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31 20:01:40

                        第三节     原始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我们已经明白,从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来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着,成为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层层决定和层层反作用的关系,构成了以生产力发展为最终动因的整个社会基本矛盾的辩证运动,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在原始社会主义社会,这一社会的基本矛盾,就表现为按劳分配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及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
同时,我们也明白,矛盾并不是对立,只是一种辩证关系。就原始社会主义而言,家庭经济的按劳分配形式,就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本身,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进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当然,就一个社会本身而言,按劳分配也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因此,在原始社会初期,按劳分配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但是,在原始社会主义,战争是非常频繁的,会产生大量战俘,此时,由于原始社会主义还处于野蛮时代,不存在释放战俘的行为,按劳分配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了。如果按劳分配,战争产生的战俘,对人们而言,是没有用的,就只能杀掉,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只有战俘变为奴隶,对人们有一定利益时,战俘才不会被杀掉,按劳分配也就被奴隶制所取代。不过,在原始社会主义,奴隶仅仅在公田上劳动,没有产生奴隶主。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按劳分配并不一定就有优越性,判断产品分配形式是否优越的唯一标准,是是否适应或促进生产力发展。影响产品分配形式的,或者说影响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的,不仅有人的自私本性,还有上层建筑等。
当然,公田中也不可能容纳大量奴隶,尤其是随着家庭经济的发展,公田经济逐渐衰落,公田中容纳的奴隶更加降低,只有允许个人拥有奴隶,才能容纳大量奴隶,也就产生了奴隶主,奴隶社会就产生了。
同样,在原始社会初期,土地国家所有制也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只是到达原始社会主义后期,由于土地分配严重不均,引起一些人土地不能全部耕种,引起土地闲置;而另一些人劳动力闲置,甚至没有土地耕种,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革命就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关于土地国家所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前一节已经考察,这里就不再分析。
不过,由于奴隶制的产生,暂时缓和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奴隶社会也就仍然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
总之,按劳分配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及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是原始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当然,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是原始社会主义的主要产品分配形式,并且是个人参与产品分配的唯一形式,没有产生奴隶主,是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而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原始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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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20:40:22
  第二十一章     奴隶社会


第一节奴隶与奴隶主的产生


奴隶社会,就是奴隶主拥有奴隶的社会,是人类社会最后一个野蛮社会,同时,是人类社会第一个产生阶级的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唯一存在暴力剥削的社会。奴隶社会以奴隶主占有奴隶的人身、实行超经济奴役为主要特征。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在经济和上层建筑居于主导地位,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基本发展方向。
奴隶制产生于能产生剩余产品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当时认为合法的拥有和控制制度。在典型的奴隶社会中,法律确认奴隶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对其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可随意奴役、买卖和杀害。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奴隶的后代也世代为奴。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奴隶的标志就是劳动无报酬、无人身自由。奴隶可以被奴隶主当作物一样赠赐与买卖。奴隶主当然就是拥有奴隶的人。
正因为奴隶社会是奴隶主拥有奴隶的社会,从而,奴隶与奴隶主二者的产生,才标志奴隶社会的产生。奴隶在原始社会主义已经产生,但人类社会并没有进入奴隶社会。
在原始共产主义,一方面,生产力非常落后,奴隶没有存在必要。另一方面,氏族观念非常强,不允许其他族人存在,也就不会产生奴隶。但在原始社会主义,一方面,生产力得到发展,奴隶存在能发展生产力。另一方面,由于家庭与村落的产生,氏族观念弱化了,也就允许其他族人存在了,奴隶也就产生了。
原始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野蛮社会,对外战争引起大量劳动者死亡,严重影响生产力发展。而大量战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生产力发展。这样,按劳分配制度不适应野蛮社会的经济发展,战俘转化为奴隶的生产关系,则适应野蛮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奴隶就产生了,奴隶的产生,促进了生产力发展。
不过,在原始社会主义,奴隶只在公田上劳动,没有产生奴隶主。从奴隶产生来说,大家有一个共识:奴隶最初产生于战争——战犯成为奴隶,而不是氏族成员,从而,战争就可以产生奴隶。所谓奴隶,就是为奴隶主劳动而没有人身自由的人,当然,如果没有“家庭”,奴隶不能进行家务劳动,奴隶主也就不会产生;仅仅有“家庭”而没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的家庭,真正意义上的奴隶主也难以产生,因为没有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的家庭,就不存在奴隶的生产劳动,只有当拥有大量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的“家庭”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奴隶主才有产生的可能。
一方面,最初奴隶是在公田中劳动的,但公田中不可能容纳大量奴隶,尤其是随着家庭经济的发展,公田经济逐渐衰落,公田中容纳的奴隶更加降低,只有允许个人拥有奴隶,才能容纳大量奴隶。另一方面,原始社会主义的发展,产生了奴隶主产生的土壤。贵族的产生,就是原始社会主义发展的结果。原始社会主义社会初期,是没有贵族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才产生贵族。同时,贵族产生初期,也还没有强大到可以拥有奴隶的经济基础,只有到达原始社会主义末期,贵族才拥有奴隶的经济基础——拥有大量土地的家庭经济,因此,当贵族占有大量国有土地,也为个人拥有奴隶创造了经济基础。最终,当贵族制定法律,私人也可以拥有奴隶时,就产生了奴隶主,人类就进入奴隶社会。奴隶主的产生,能容纳大量奴隶——战俘,从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当然,当奴隶主制定法律,犯罪的平民等也可以成为奴隶时,奴隶社会制度才真正完善。奴隶社会,土地仍实行国家所有制,但产生了奴隶的奴役劳动,由于奴隶主的产生,能容纳大量奴隶,当然,奴隶主的产生,适应了生产力发展。
同样,在较低生产力水平下,生产力发展就要求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这是客观存在的。前苏联空想社会主义,否定了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也就阻碍了生产力发展。如果空想社会主义发展,由于权力约束不完善,就会产生贵族。当这些贵族,还没有拥有大量资本时,他们还会利用空想社会主义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益。而当这些人拥有大量资本时,他们就会利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要求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空想社会主义就灭亡了,产生了资本主义,前苏联的发展正是这样。当然,空想社会主义发展,如果权力约束完善,就不会产生贵族,但是,人们还是会发现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要求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空想社会主义也就灭亡了,产生了初级社会主义。
总之,奴隶社会是奴隶主拥有奴隶的社会,从而,奴隶与奴隶主二者的产生,才标志奴隶社会的产生。





第二节生产力发展

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决定了社会制度的进步。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就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
首先,奴隶制度使大量劳动力得到保存。在原始共产主义,大量战俘被杀,就失去了大量劳动力。即使在原始社会主义后期,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是变成奴隶,保存了一些劳动力,但公田经济不能负担大量战俘。只有在奴隶制度下,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是变成奴隶,而奴隶主的产生又能保存大量的劳动力。劳动者是生产力中人的因素,保存大量劳动力,就有可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就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
其次,奴隶制度又使大规模生产和劳动协作成为可能。奴隶主占有大量生产资料和大量奴隶,集中在自己的庄园和作坊中,就有可能组织较大规模的生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完成巨大的工程。
第三,奴隶制度也使分工和协作得到发展。大量的奴隶在大规模的生产劳动中,进行简单的分工协作,使不同部门之间、同一部门内部的分工越来越细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熟练程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迅速提高。这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总之,从表面看,奴隶社会是人剥削人的社会,而原始社会主义产品实行按劳分配,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退步。但事实证明,由于奴隶制的建立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巨大进步。可见,一种社会制度变革为另一种社会制度,究竟是历史的进步还是倒退,判断的主要标准,在于新的社会的生产关系是否与当时的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奴隶社会代替原始社会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这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巨大进步。
不过,奴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仅表现在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上,还表现在自然科学的发展上。进入奴隶社会后,人类在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特别是冶金技术大大提高,青铜工具得到了广泛地应用。
首先,青铜工具在生产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是奴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
其次,青铜工具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青铜冶炼是手工业的重要部门,在奴隶社会,青铜工具也主要是用于手工业。奴隶社会的手工业是展示当时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主要表现在行业齐全、规模庞大、工艺精细等方面。
第三,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商品交换也日益频繁,终于,在奴隶社会出现了专门从事商品买卖以从中牟利的商人,他们的出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商业的发展还促进了城市的繁荣。
不过,在奴隶社会,正是青铜工具主要是用于手工业,农业生产还主要用新石器,从而在漫长的奴隶社会,农业生产没有得到巨大发展。只有到达奴隶社会后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也就大大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不过,耕地面积大大增加了,主要是奴隶主的土地大大增加了,由于铁器与牛主要是奴隶主拥有,当然铁器的使用与牛耕的推广,主要是奴隶主。这样,就会引起一些人没有土地耕种,而另一些人如奴隶主,则富有土地,尽管有奴隶,但许多土地仍不能耕种,这样,土地国家所有制就不能满足土地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土地国家所有制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尤其是奴隶社会末期,大量奴隶人身获得解放,会引起奴隶主更多土地不能耕种,加剧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生产力发展就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人类社会就进入封建社会了。
同时,一方面,奴隶社会土地国家所有制,事实上是不允许土地私人开发利用的,奴隶主开发土地产生了私田,实际上是违法的,这也就影响了土地开发,也就影响了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奴隶社会末期,大量奴隶人身获得解放,会引起奴隶主许多土地不能耕种,而在现实中,许多奴隶主会出租私田甚至公田给获得人身解放的奴隶——农民,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就产生了。






第三节奴隶社会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生产关系的内容。既然我们要研究奴隶社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当然,就要考察奴隶社会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奴隶社会存在极其严格的等级制度,一般存在自由民与奴隶,自由民又分为贵族或奴隶主与平民,当然,贵族或奴隶主、平民与奴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由于贵族的本质是奴隶主,因此,我们就只考察奴隶主、平民与奴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奴隶社会的平民,参加生产劳动,当然,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与生产多少产品,完全由平民自己决定,从而平民在产品生产中是处于主导地位的。不过,奴隶社会初期,是存在大量平民的,平民的家庭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平民被转为奴隶,也有许多平民拥有奴隶成为奴隶主。到达奴隶社会后期,平民已经较少,生产劳动基本上由奴隶进行。因此,对于奴隶社会,我们又主要考察奴隶主与奴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
奴隶社会的社会经济为家庭经济,贵族或奴隶主拥有奴隶,一般不参加劳动,家庭经济中的劳动,一般由奴隶进行,但奴隶主在产品生产中却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生产什么产品、如何生产产品与生产多少产品,完全由奴隶主决定。
到达奴隶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劳动,主要由奴隶进行,因此,奴隶的劳动积极性,影响生产力发展。但是,在奴隶社会的家庭经济中,奴隶主在产品生产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奴隶则处于被奴役地位,与牛的地位是一样的。因此,奴隶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奴隶的主观能动性更不能得到发挥,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总之,奴隶社会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方面的特点是: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之间是赤裸裸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奴隶被剥夺一切权利,在暴力下从事最紧张、最繁重的劳动。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奴隶制决定了奴隶主与奴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这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反作用,并且是唯一一个由上层建筑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社会制度,其他社会的生产关系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当然,奴隶制决定了奴隶社会是一个剥削社会,并且是人类唯一一个剥削社会。



第四节奴隶社会上层建筑的发展

上层建筑分为思想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思想上层建筑在原始共产主义就已经存在,而政治上层建筑,则在原始社会主义才产生,并得到很大发展。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奴隶社会,政治上层建筑得到巨大发展,建立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一些ZF部门、党派等国家机器和政治组织。奴隶社会上层建筑的基本特征是奴隶制。
奴隶制在原始社会主义就已经产生,但在奴隶社会得到巨大发展,产生了奴隶主。奴隶主的产生表明人类社会进入了奴隶社会。同时,在原始社会主义,奴隶全部产生于战争获得的战俘,而奴隶社会,奴隶不仅产生于战俘,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氏族部落内部贫富分化不断加剧,富裕的氏族贵族对贫困的氏族成员的奴役也日益加深,其主要形式是债务奴役,无力还债的贫困氏族成员往往被债主卖到其他氏族部落充当奴隶。此外,惩罚罪犯、海盗掠夺、拐卖人口、奴隶买卖、家生奴隶等也是奴隶的重要来源。
奴隶制决定了奴隶主与奴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也决定了产品分配形式,这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反作用,并且是唯一一个由上层建筑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社会制度,其他社会的生产关系性质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当然,奴隶制决定了奴隶社会是一个剥削社会,并且是人类唯一一个剥削社会。
在东方,奴隶社会上层建筑的发展,还表现为国王的产生。希腊的雅典,与原始社会主义一样,实行“直接民主制”,主要由奴隶主和自由民参加的“公民大会”选举和抽签产生公职人员。古罗马和斯巴达则实行贵族制,基本上也与原始社会主义一样,贵族组成的元老院(古罗马)和长老会议(斯巴达)掌握重要权力。因此,西方的专制政权在封建社会才产生。但东方的奴隶社会上层建筑的发展有不同。在原始社会主义,国家的君主,是不世袭的,由公民推选产生,到达奴隶社会,国家君主则实行世袭制,全部的国家权力在形式上属于世袭的君主,产生了专制政权。当然,奴隶社会国王的专制政权,还没有建立中央集权,只是一个松散的国家权力的联盟,许多国家权力,还掌握在各个诸侯手中。







第五节生产资料所有制

在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资料非常简单,因此,生产资料还没有参与产品分配,对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影响,还是土地,当然,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还是土地所有制。不过,奴隶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奴隶主阶级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毫无人身自由,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与牛一样,成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
奴隶主阶级完全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毫无人身自由,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与牛一样,成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当然,在产品生产中,奴隶主就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奴隶则与牛一样,没有什么地位可言的,从而,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完全是人与物的关系。
奴隶主阶级完全占有奴隶本身,奴隶毫无人身自由,是奴隶主的私人财产,与牛一样,成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从而,奴隶或奴隶的劳动力不参与产品分配,奴隶获得的产品消费,仅仅是奴隶主维护财产的行为,正如我们饲养猪、牛等动物一样。
因此,奴隶制度本身,是毫无人性的,是不能充分发挥奴隶的劳动力的。但是,奴隶制度的产生,相对于原始社会主义初期杀掉战俘来说,不仅更有人性,也促进了生产力发展。正如现代文明社会,要求废除死刑,改为终身监禁一样,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而奴隶的成活,也就是奴隶劳动力得到保存,相对于奴隶劳动力的消失,当然是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因此,奴隶制度也就是奴隶成为生产资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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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19:41:09
第二十二章       奴隶社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一节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三是产品分配形式。一般来说,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其他二个方面,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而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表现形式,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直接因素,也就成为社会基本矛盾形成的要素。这里,生产资料所有制本身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同时,它是通过生产关系的其它二个方面又影响生产力发展的。
其他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但奴隶社会,奴隶制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奴隶制不仅决定了奴隶主与奴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也决定了产品分配形式,进而决定了社会的性质,这是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反作用,并且是唯一一个由上层建筑决定生产关系性质的社会制度。
奴隶制决定了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完全在奴隶主的强制下劳动;奴隶制决定了奴隶劳动创造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占有和支配,奴隶主只给奴隶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奴隶主和奴隶是赤裸裸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奴隶主可以买卖奴隶,也可以任意杀害奴隶,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完全在奴隶主的强制下劳动。这样,由于奴隶在产品生产中完全没有什么地位可言,奴隶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就不能发挥,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奴隶劳动创造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占有和支配,奴隶与猪牛一样,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奴隶主只给奴隶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也就不能调动奴隶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尤其是不能调动奴隶的生产劳动的主观能动性,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总之,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奴隶,奴隶毫无人身自由,完全在奴隶主的强制下劳动;奴隶劳动创造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占有和支配,奴隶与猪牛一样,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奴隶主只给奴隶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奴隶主和奴隶是赤裸裸的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第二节奴隶社会的基本矛盾


从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来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着,成为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层层决定和层层反作用的关系,构成了以生产力发展为最终动因的整个社会基本矛盾的辩证运动,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在奴隶社会,这一社会的基本矛盾,就表现为奴隶制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及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奴隶制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来说,就表现为奴隶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
不过,矛盾并不是对立,只是一种辩证关系。奴隶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就表现为奴隶的产生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与奴隶的存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这里,奴隶的存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就是奴隶制本身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或者说,是奴隶制决定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从而,这又表现为二个方面,即奴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与奴隶参与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因此,奴隶制本身始终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即奴隶制决定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一方面,就奴隶制本身,奴隶的奴役劳动,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奴隶不能参与产品分配,奴隶得到的产品只是奴隶主的施舍,也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这样,奴隶制产生以后,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因素。
这样,相对于屠杀战俘而言,奴隶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即奴隶的产生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奴隶社会初期,主要表现为奴隶的产生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从而,奴隶制促进生产力发展。但是,随着奴隶社会的发展,奴隶逐渐增加,尤其是平民能转化为奴隶的制度产生以后,奴隶就更加增加,到达奴隶社会后期,就主要表现为奴隶存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奴隶制也就阻碍生产力发展。同时,奴隶制本身也是野蛮制度,因此,生产力发展就要求生产关系发展变革,要求奴隶制发生变革。
在奴隶社会,土地实行国有制,但土地产权实行私有制,土地产权归奴隶主或自由民。在原始社会主义后期,由于土地分配不均,引起土地与劳动力浪费,这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产生的,奴隶与奴隶主的产生,缓解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样,在奴隶社会初期,土地还没有大量集中在奴隶主手中,奴隶规模也不大,这一土地产权私有制还适应生产力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逐渐集中到奴隶主手中,以及奴隶规模增大,土地产权归奴隶主的产权私有制,逐渐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奴隶制不利于调动奴隶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土地的集中,就会引起一些人土地不够耕种甚至没有土地耕种,而另一些人如奴隶主,则富有土地,尽管有奴隶,但许多土地仍不能耕种,即土地国家所有制不能满足土地的要求,影响生产力发展。尤其是到了奴隶社会后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不过,耕地面积大大增加了,主要是奴隶主的土地增加了,由于铁器与牛主要是奴隶主拥有,当然铁器的使用与牛耕的推广,主要是奴隶主。尤其是到了奴隶社会后期,奴隶主势力非常强大,还产生了奴隶主暴力圈占土地的情况,更加引起土地占有不均。在原来的土地国有制下,奴隶主不能出售土地,也不能私下转让土地或转让土地没有利益,奴隶主也就不愿意转让土地,产生土地浪费,从而,土地国有制影响了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就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或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当然,在现实中,奴隶社会后期,奴隶主会出租土地给农民或人身解放的奴隶,但在法律上,这是违法的,也就影响土地出租。只有在土地私有制或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下,由于土地出租能获得一定利益,从而,土地私有制或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促进了土地的利用,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当然,土地私有制是允许土地买卖的,从而能最大程度促进土地的利用,而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是不允许土地私人买卖的,也就不能最大程度促进土地的利用。中世纪以后,欧洲资本主义得到很大发展,不允许土地私人买卖的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了。
这里,到了奴隶社会后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但奴隶社会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同时,实行耕地产权私有制,即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私人开发土地的,奴隶主开发土地,本质上是违法的,不允许土地私人开发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影响土地开发,进而影响生产力发展。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制或允许土地私人开发的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才适应土地开发,进而适应生产力发展。
同时,奴隶社会后期,奴隶觉悟增加,奴隶解放运动如火如荼,加上人们也已经认识到奴隶制影响了奴隶生产劳动积极性,影响生产力发展,奴隶劳动力的解放,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许多奴隶也就获得解放,大量奴隶成为自由民,这也就大大降低奴隶的数量。一方面,由于大量奴隶成为自由民,奴隶主的大量土地就闲置了,没有人耕种,就严重影响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奴隶人身是获得解放了,但奴隶没有土地耕种,也就不能生存,也就没有获得真正解放,从而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或实行土地私有制与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不过,由于奴隶主的既得利益,此时,已不可能实行土地重新分配,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制或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奴隶才可以租种土地而生存,奴隶才能获得真正解放。因此,奴隶的解放,也就更加引起土地占有不均,即加剧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土地国有制影响了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就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或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这样,土地私有制或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既维护了奴隶主的利益,又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奴隶社会就灭亡进入封建社会。
当然,对于中国的奴隶社会,土地国家所有制,代表的是国王的利益,当然,只有随着诸侯与奴隶主力量的逐渐强大,土地私有制才能产生。一方面,土地私有制的产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就使土地私有制成为可能,而土地私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正是奴隶主提出实行土地私有制的理由。另一方面,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奴隶主手中,奴隶主就不愿意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了,而当贵族与奴隶主势力强大时,国王就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土地,这就使土地私有制成为事实。此时,奴隶社会就进入封建社会了。




第三节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上一节我们已经指出,奴隶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就表现为奴隶的产生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与奴隶的存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这里,奴隶的存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就是奴隶制本身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或者说,是奴隶制决定的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从而,这又表现为二个方面,即奴隶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与奴隶参与产品分配形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由于奴隶制决定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奴隶制本身就始终是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方面,就奴隶制本身,奴隶的奴役劳动,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奴隶不能参与产品分配,奴隶得到的产品只是奴隶主的施舍,也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这样,奴隶制产生以后,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因素。
那么,奴隶社会,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如何影响生产力发展的?
在奴隶社会的家庭经济中,奴隶主在产品生产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奴隶则处于被奴役地位,与牛的地位是一样的。因此,奴隶的生产劳动积极性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奴隶的主观能动性更不能得到发挥,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例如,奴隶对强制劳动进行反抗,不仅进行怠工,还表现为破坏生产工具,这导致奴隶主只给奴隶使用粗笨的不易破坏的生产工具,影响了先进的生产工具的利用,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
当然,奴隶社会,奴隶主占有大量生产资料和大量奴隶,集中在自己的庄园和作坊中,就有可能组织较大规模的生产,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完成巨大的工程。同时,大量的奴隶在大规模的生产劳动中,进行简单的分工协作,使不同部门之间、同一部门内部的分工越来越细密,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熟练程度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也迅速提高。这些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就降低了奴隶奴役劳动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当然,如何组织产品生产,成为奴隶主的一个问题,经济学就产生了。
不过,到达奴隶社会后期,奴隶们极端仇视劳动,奴隶主们极端鄙视体力劳动,同时,奴隶运动也引起大量奴隶解放,也就引起许多田地荒芜,手工业衰退,商业停滞,人口减少,经济萧条,出现了严重的衰败景象。奴隶社会末期出现的衰败现象,就是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与生产力的发展不相适应的重要表现。在这种情况下,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呼之欲出了,奴隶社会已经走到了尽头,封建社会就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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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封建社会


                            第一节  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是封建专制社会的简称,是以封建专制制度为特点的文明社会制度。经济形式为小农经济,其基本生产关系是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或土地产权并参与产品分配,从而产生了封建地租,农民(或农奴)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并且绝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被封建地主占有。上层建筑主要是以等级制为特点的封建专制制度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以维护封建产品分配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宣扬封建道德为主要内容。在封建制度下,社会基本的对立阶级是地主阶级和农民(或农奴)阶级。
我们知道,奴隶社会的基本矛盾有二,即奴隶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和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的标准也就有二,其中,以奴隶制的废除为根本,当然,当奴隶制废除时,人类社会就进入封建社会。
原始社会后期,从生产力角度考察,奴隶制引起奴隶的各种反抗,影响了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要求奴隶社会灭亡。从政治角度考察,封建国王要消除奴隶主势力,必须消灭奴隶,从而奴隶社会的灭亡成为现实。战国中期,秦朝秦孝公任用法家商鞅变法结束了奴隶制,在法律上使奴隶与国民(自由民)获得了平等的民权地位,也就进入封建社会。西方则是在中世纪,随着罗马帝国灭亡而奴隶制灭亡,产生了庄园经济的农奴时代,也就进入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的建立,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封建社会与奴隶社会的根本区别,就是文明与野蛮。奴隶社会是以奴隶制为特点的野蛮社会,封建社会就是以封建专制制度为特点的文明社会。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就是奴隶没有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即奴隶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土地国家所有制,仅仅表现为国王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而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特点就是不仅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私有土地,而且劳动者——农民的劳动也参与产品分配。这样,国王与封建主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劳动者成为生产关系的另一极,凭借劳动参与产品分配。因此,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奴隶获得解放,不仅政治上得到解放,而且劳动者能以“劳动”参与分配,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从而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由于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解决方法有二种,一是重新分配国有土地,并允许土地产权转让与荒地开发。二是实行土地私有制。历史上,封建社会也就产生二种形式,即土地国家所有制形式与土地私有制形式。
奴隶社会是野蛮社会,以奴隶制为特点,当然,当奴隶制废除时,人类社会就进入封建社会。奴隶社会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当人类社会进入封建社会时,如果国王能够重新分配土地,并允许土地产权转让与荒地开发,避免了土地国有制对生产力发展的不良影响,奴隶社会灭亡进入封建社会时,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能够存在,中世纪的欧洲就是这样。
在西方,奴隶社会实行的主要是共和制,到达罗马帝国时,才产生王权,并且没有产生诸侯,奴隶主的力量是分散的,不能与王权相对抗,当进入中世纪时,王权就能重新分配国有土地。不过,仅仅是国王重新分配土地,是难以根本解决土地国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的。只有国王重新分配土地,并且允许土地产权转让与荒地开发,即土地产权转让可以获得一定利益,才能缓解土地国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中世纪的欧洲就是这样。中世纪欧洲的封建制度,虽然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产生了庄园经济,允许土地产权转让与荒地开发,适应了生产力发展,从而封建社会能够较长时间存在。这里,所有土地属于国王,国王把土地封给贵族、功臣,贵族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封给亲信,如此下去,产生了各种封建领主。封建领主不仅占有农田,还把原来生息在这片领地上的农民也囊括入自己的帐簿,使大批农民沦为农奴。农奴则被视为领主财产的一部分,与奴隶类似,但农奴只可使用不可买卖,更不可以任意杀害,从而不是奴隶。不过,封建领主获得的土地,是包括荒地的,也就产生了庄园经济。此时,封建领主不仅可以开发荒地,还可以把国有土地转租给农民或农奴,产生了产权分级,此时,国王与各封建主凭借土地共同占有地租,农民或农奴凭借劳动分配到一些产品。
其实,西欧奴隶社会末期,一部分奴隶已从主人手中领得份地耕种,纳租赋、服劳役,转化为隶农。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度的发展,奴隶、隶农和贫穷无地的自由农民,逐渐转化为农奴和依附农民。当然,农奴不同于奴隶社会的奴隶,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可以被奴隶主随意买卖、杀戮。农奴主对农奴一般不能杀戮,但能随意处罚或连同土地买卖、抵押和转让。并且,农奴有少量劳动工具和牲畜,以奴役性的条件从农奴主领得小块份地从事耕作,有自己的家庭和经济,因而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
而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则不是这样,土地国家所有制,代表的是国王的利益,实行的是井田制,国王是不允许国有土地产权转让与荒地开发的,从而存在土地国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同时,中国奴隶社会产生,就进入王权社会,并且产生了各种诸侯,当然,随着诸侯与奴隶主力量的逐渐强大,土地私有制就可能产生。一方面,土地私有制的产生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就使土地私有制成为可能,而土地私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正是奴隶主提出实行土地私有制的理由。而国王考虑的不仅仅是土地收益,还考虑国富民强。当他意识到土地私有制能更好地发展生产力,能国富民强,从而加强自己的地位,同时土地收益可以通过土地税收弥补时,就会主动实行土地私有制。另一方面,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奴隶主手中,奴隶主就不愿意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了,而当诸侯与奴隶主势力强大时,国王就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土地,这就使土地私有制成为事实。在中国,自从春秋战国时期泰国的商鞅变法起,奴隶制就消灭了,也就进入封建社会,同时也就实行土地私有制,地主对辖内土地拥有绝对支配权,可以任意买卖。地主阶级通过掌握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对使用土地的农民通过收取地租来获得利益。当然,中国一进入封建社会,就实行土地私有制。






第二节   土地国家所有制

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都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二者具有不同的内容。在奴隶社会,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由于土地与奴隶的劳动力一起生产出的产品,不管是公田还是私田,奴隶都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力,与猪牛一样,获得的产品,只是奴隶主的经济行为,从而,土地国家所有制,反映了国家或国王与奴隶主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与劳动者——奴隶的关系。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本质上就是土地国王所有制。所有土地属于国王,国王把土地封给贵族、功臣,或者贵族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封给亲信,如此下去,产生了各种封建领主。此时,国王与各封建主凭借土地共同占有地租,成为生产关系的一极,而农民或农奴凭借劳动分配到一些产品,成为生产关系的另一极。因此,土地国家所有制,反映了国王或封建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从而本质上又是土地私有制。
不过,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与奴隶社会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是有所区别的。中世纪欧洲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庄园经济,不仅允许土地出租,还允许封建主开发荒地,即荒地的产权也归封建主。但奴隶社会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实行的是井田制,即不仅不允许土地出租,还不允许封建主开发荒地,即荒地的产权不归封建主。
因此,到了奴隶社会后期,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由于不允许封建主开发荒地,奴隶社会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就成为不可调和的了。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土地生产力归国家,但国家是没有行为能力的,也就没有土地开发的能力,只有人才有开发土地的能力,即劳动者或奴隶主有开发土地的能力,从而,土地国家所有制会严重影响土地的开发,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此时,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不过,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奴隶社会后期,尽管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还是存在大量私田,即奴隶主开发的土地,不用上交地租或税收,生产的产品全部归奴隶主,成为私田,从而,新开发土地的生产力现实中是归奴隶主的,会促进奴隶主开发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而这一矛盾也就表现为国王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
公田与私田的存在,就产生了国家或国王与奴隶主或封建主之间的矛盾。国王想增加公田的数量,奴隶主或封建主则想尽力保护私田,甚至想把公田也变成私田。奴隶社会的私田,是不能出租的,也不能买卖,从而本质上还是土地国家所有制。同时,在法律上,是不允许人们开荒的,私田的存在,本质上是非法的,这也就了影响了土地的开发与利用,影响了生产力发展。
到了奴隶社会末期,大量奴隶转化为自由民,此时,大量奴隶主的公田与私田就不能耕种,中国奴隶社会末期,大量土地荒芜就是证明,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就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此时,允许土地出租,就成为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当然,现实中,到了奴隶社会末期,随着大量奴隶转化为自由民,不仅奴隶主开始把土地分成小块,交给奴隶耕种,奴隶可以分享一部分收成,奴隶就在这样的方式下开始演化为“隶农”,而且也有许多奴隶主出租土地给自由民,产生了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不过,这一土地出租,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是违法的。
生产力发展要求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中国与中世纪的欧洲,选择了二种不同的道路。中国实行了土地私有制,战国中期,秦朝秦孝公任用法家商鞅变法结束了奴隶制,在法律上使奴隶与国民(自由民)获得了平等的民权地位,同时实行土地私有制,当然也就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从而适应了生产力发展。而中世纪的欧洲,则实行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当然也就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
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采取的是分封制。采邑原本只是终身的,封臣死亡,采邑交还封主,不得世袭,封臣的继承者若要继续从前的关系,要重搞受封仪式。此时,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具有实质性的。但到了九世纪,877年秃头查理又颁布克尔西敕令,使领地世袭合法化。敕令规定:领主可以把自己的特权与荣誉(爵位)移交给自己的儿子或亲属,采邑变成了世袭领地,土地国家所有制就逐渐变成名义的了,到了封建社会晚期,土地就可以买卖了。不过,封君分封土地是要求封臣尽一定的义务的,有的土地义务是提供骑士,有的是提供差役,食品,物资等。所以在交易土地的同时,土地所担负的义务也要随土地一同被交易,有的土地还必须与农奴一起交易,也就限制了土地交易。直到19世纪中叶英国法律经历了一个重大变革时代,1866年正式宣布废除了名义上的土地的国王所有制,私人占有的土地获得了完整的所有权,很多封建义务得以被废除。
总之,中世纪欧洲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庄园经济,虽然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但不允许国有土地自由买卖。当资本主义发展,促进了大量农奴或农民成为工人,并且,工商业发展需要大量土地时,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庄园经济,即不能自由买卖的国有土地,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发展,就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以适应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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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土地私有制的产生

土地私有制就是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到了原始社会后期,生产力发展要求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中国与中世纪的欧洲,选择了二种不同的道路。中世纪的欧洲,实行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也就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当然就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而中国实行了土地私有制,战国中期,秦朝秦孝公任用法家商鞅变法结束了奴隶制,在法律上使奴隶与国民(自由民)获得了平等的民权地位,同时实行土地私有制,当然也就允许荒地私人开发,并且允许土地出租,从而适应了生产力发展。
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即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不过,当时,不管是公田还是私田,都是不能买卖的,只是公田是要给国家上交一定赋税的,私田在开始时却不用上税,从而土地所有制本质还是国家所有制。以前公田属于代表奴隶主国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权处置所谓“天下”的全部土地,当然包括私田。他对于各国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因此,在法律上,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不仅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土地私人开发的,而且如果国王权力够大,也可以把私田变为公田,从而土地国家所有制,影响了土地的开发。当然,如果国王权力削弱了,诸侯与贵族不仅会大量开发土地,还会企图在公田上确立自己的私有权,土地国家所有制就名存实亡。
事实就是这样,还在西周末年,奴隶主贵族就已经在抗拒周王夺取他们的土地和人民。到了春秋时代,不仅周天子不能把私田变为公田,而且一般的奴隶主贵族和一些国家的国君,与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也更加剧烈起来,许多诸侯、卿、大夫,事实上已经把公田逐渐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至公然与周王室争田,双方各不相让,竟然到晋侯那里打官司,最后取得晋侯的支持,王室才收回这块土地。大小奴隶主贵族,相互间也为了一田一邑引起纠纷的事更是屡见不鲜。这说明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已经丧失,土地王有的概念已不起作用,土地私有权得到事实上的承认。
到了战国中期,秦朝秦孝公任用法家商鞅变法结束了奴隶制,在法律上使奴隶与国民(自由民)获得了平等的民权地位,同时废除“井田制”即废除土地国家所有制而实行土地私有制,在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权,中国也就进入封建社会。实行土地私有制,不仅能最大程度激发出地主或劳动者开发土地的积极性,而且能最大程度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从而,土地私有制极大地促进了秦朝生产力发展,使秦朝很快成为当时最强的诸侯国。
不管是土地私有制还是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都适应较低生产力水平的农业生产——小农经济,能更好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也就最大程度促进生产力发展。但是,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的。当资本主义发展,促进了大量农奴或农民成为工人,需要农业机械化发展,并且,工商业发展需要大量土地时,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庄园经济,即不能买卖的国有土地,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资本主义发展,就要求实行土地私有制,以适应生产力发展。因此,中国的土地私有制改革比欧洲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改革,更加彻底。






第四节    封建专制制度

封建制度,包括上层建筑与生产关系等各个方面,而封建专制制度,只是一种上层建筑。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特点,就是封建专制制度,指封建社会中由至高无上的君主独揽大权,凭个人意志实行独断专行统治的政治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居于封建等级制度尖顶的封建君主拥有超乎一切法律、一切机构之上的最高个人权力,凭借国家政权(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对内实行专制统治 。
“专制”的意思就是“独断”。专,独;制,断,也就是说都是一人独裁统治的政体。所以“专制制度”指的是一切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而“封建专制制度”专指封建社会的个人独裁统治,无论是皇帝、国王、后妃、大臣,还是像西欧中世纪后期某些城市共和国的独裁者(例如意大利佛罗伦萨共和国的美第奇家族)的统治都属于“封建专制”,但是,封建专制制度的特点,就是君主专制。这里,“专制制度”指的是一切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不仅存在于封建社会,在奴隶社会,甚至现代史上法西斯主义统治,都可以称之为“专制制度”,但不一定是君主专制。
不过,东方封建专制制度与西方封建专制制度,经历了不同的过程。
东方的奴隶制国家就实行君主制,即产生君主专制制度,全部的国家权力在形式上属于世袭的君主。希腊的雅典则实行“直接民主制”,主要由奴隶主和自由民参加的“人民大会”选举和抽签产生公职人员。古罗马和斯巴达实行贵族制,贵族组成的元老院(古罗马)和长老会议(斯巴达)掌握重要权力。但无论是君主制、贵族制,还是所谓的民主制,其实质都是奴隶主对奴隶的阶级专政。不过,正是东方与西方奴隶社会的上层建筑不同,使东方封建专制制度与西方封建专制制度,经历了不同的过程。
东方在奴隶制国家就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当然,王权起初是分散的,没有形成中央集权制,产生了各种诸侯。随着王权与诸侯的斗争,会产生新的王权。到达奴隶社会后期,诸侯力量的增强,既是新王权产生的原因,也是奴隶制灭亡的原因。由于诸侯力量的增强,产生了土地私有制与奴隶制的消亡,也就进入封建社会。而封建社会初期,仍存在王权与诸侯的斗争,会产生新的王权,并且,王权已经迈出了加强的步伐,最终产生了中央集权制。如中国的君权在奴隶社会就已经产生,但没有形成中央集权制,产生了各种诸侯。随着王权与诸侯的斗争,到达奴隶社会后期的周王朝,王权已经没落,最终产生了土地私有制与奴隶制的消亡,进入封建社会。进入封建社会后,周王朝的王权更加没落,最终被秦始皇所取代。而当秦始皇统一中国时,就迈出了加强王权的步伐,很快就产生了中央集权制。
而西方,在奴隶社会后期,由于奴隶的解放,产生了土地国家所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需要国有土地重新分配,也就需要产生王权。又斯巴达克起义等奴隶起义,沉重地打击了奴隶主统治阶级,加剧了罗马奴隶制的经济危机,促使罗马政权由共和制向帝制的过渡。公元前30年,继凯撒之后崛起的军事强人屋大维战胜了政敌,结束了罗马数十年的内战,夺取了国家最高权力。公元前27年,他被元老院授予“奥古斯都”称号,罗马历史也就以此为标志进入了帝国时代,因此,西方要到达奴隶社会末期才产生王权。当然,到达封建社会,王权下又产生各种封建主,并且,在漫长的中世纪,王权都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加强,只有在中世纪后的资本主义经济产生之后才逐渐加强,并使得王权成了社会的公敌。
这里,封建时代的欧洲,封建贵族(骑士阶层)拥有自己的领地,他们穿着沉重的甲胄作战,建筑城堡来保卫自己的封建领地,欧洲实际上是处于分裂割据的局面。这种局面阻碍了各地的经济联系,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是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因此,近代以后,资产阶级政治在产生之初,需要打破封建分裂割据的局面,统一市场,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巩固统治,以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是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因而国家政权的集中成了历史趋向,皇权的集中也就成了历史趋向,西欧的王权集中后对资本主义的起源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但是,国家政权的集中,并不等同于皇权的集中,皇权的高度集中,就会产生皇权有意扼杀经济发展的结果。中国王权在封建社会初期就已经高度集中,结果是抑制了先进经济方式的萌生,扼杀资本主义因素的产生。西方的王权在资本主义经济产生之后也逐渐加强,使得王权成了社会的公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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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5 21:22:33
第二十四章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第一节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萌芽
   
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就已经产生了家庭经济形式的按劳分配,只是在没有产生财产私有制的情况下,人类没有进入原始社会主义,从而,原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就已经萌芽。但在原始社会主义中后期,尽管产生了奴隶,但没有产生奴隶主,而当奴隶主产生后,人类社会就进入奴隶社会,因此,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可能在原始社会主义萌芽。
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则在奴隶社会后期就已经萌芽。奴隶社会尽管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但土地的分配,并不是平均进行的,会按军功、官职等进行土地分配,从而引起一些奴隶主占有大量土地,而大量自由民只占少量土地。尤其是奴隶社会后期,由于铁器与牛耕,奴隶主大量开发土地,占有大量私田,一些奴隶主尽管占有大量奴隶,还是不能全部耕种土地,会把一部分土地出租给自由民耕种,收取地租,产生了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当然,奴隶社会后期,大量奴隶获得解放,此时,一方面,这些获得解放的奴隶没有土地可以耕种,另一方面,由于奴隶的解放,奴隶主就存在更多的土地不能耕种。这样,奴隶主会把一部分土地出租给获得人身解放的奴隶耕种,收取地租,产生了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
另外,奴隶社会后期,由于奴隶的反抗,如怠工、破坏生产工具等,严重影响产品生产,一些奴隶主会把部分土地出租给奴隶耕种,收取地租,也就让奴隶拥有一定的财产,也就产生了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






第二节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

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结成的相互关系,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们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三是产品分配形式。一般来说,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其他二个方面,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而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表现形式,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直接因素,也就成为社会基本矛盾形成的要素。这里,生产资料所有制本身会影响生产力发展,同时,它是通过生产关系的其它二个方面又影响生产力发展的。
除奴隶社会外,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决定了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中世纪欧洲的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国王与封建领主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那么,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为什么就是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
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社会生产关系性质的表现形式,是影响生产力发展的直接因素,也就成为社会基本矛盾形成的要素。土地私有制与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但不是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本身会影响生产力发展,这是由于自由民拥有土地而调节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但是,封建社会土地主要由地主或封建领主占有,从而生产力发展,主要是地主或封建领主的产品生产发展。地主或封建领主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当然,封建土地所有制并不能调动地主或封建领主的生产积极性,也就不能影响产品生产。
地主或封建领主会出租土地给农民或佃农耕种,收取地租,产生了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此时,一方面,如果没有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地主或封建领主就不会出租土地给农民或佃农耕种,当然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地主或封建领主会出租土地给农民或佃农耕种,农民或佃农拥有了土地产权,也就调动了农民或农奴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当然,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也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现形式,即是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
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也成为社会基本矛盾形成的要素。正因为地主或封建领主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地主或封建领主会尽量提高土地地租,也就引起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也就产生了地主或封建领主的土地地租增加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之间的矛盾。由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过多,会影响产品再生产,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当然,地主或封建领主的土地地租增加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之间的矛盾,就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
总之,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



第三节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

从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过程来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相互联结、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着,成为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层层决定和层层反作用的关系,构成了以生产力发展为最终动因的整个社会基本矛盾的辩证运动,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在封建社会,这一社会的基本矛盾,就表现为封建专制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及封建地主收入即地租增加与劳动者收入降低之间的矛盾。
当然,矛盾并不是对立,只是一种辩证关系。就封建专制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而言,在封建社会初期,就小农经济而言,封建专制制度还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不管是东方的中央集权制,还是西方的分封制。
但是,封建专制制度不适应资本主义发展,不管是东方的中央集权制,还是西方的分封制,都是如此。
封建时代的欧洲,封建贵族(骑士阶层)拥有自己的领地,他们穿着沉重的甲胄作战,建筑城堡来保卫自己的封建领地,欧洲实际上是处于分裂割据的局面。这种局面阻碍了各地的经济联系,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是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因此,近代以后,资产阶级政治在产生之初,需要打破封建分裂割据的局面,统一市场,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来巩固统治,以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就是利于资本主义发展,因而国家政权的集中成了历史趋向,皇权的集中也就成了历史趋向,西欧的王权集中后对资本主义的起源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但是,国家政权的集中,并不等同于皇权的集中,皇权的高度集中,就会产生皇权有意扼杀经济发展的结果。中国王权在封建社会初期就已经高度集中,产生了中央集权制,结果是抑制了先进经济方式的萌生,扼杀资本主义因素的产生。西方的王权在资本主义经济产生之后也逐渐加强,使得王权成了社会的公敌。
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就是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正因为地主或封建领主私人凭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封建社会生产关系,地主或封建领主会尽量提高土地地租,也就引起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也就产生了地主或封建领主的土地地租增加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之间的矛盾。由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过多,会影响产品再生产,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当然,地主或封建领主的土地地租增加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之间的矛盾,就是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
地主或封建领主的土地地租增加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之间的矛盾,存在于封建社会的全过程。地主或封建领主的土地地租增加与农民或佃农收入降低之间的矛盾,就是产品分配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当产品分配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就会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土地改良与土地利用率,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当产品分配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即劳动者收入过低时,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由于劳动者收入过低,也就影响土地改良与土地利用率,进而阻碍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就要求降低土地地租,增加劳动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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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6 20:48:12
第二十五章     商品经济的产生
      
              第一节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人类社会的经济形式,一般分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二种,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人类社会的经济形式,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劳动者为自己的生存、活动与发展而生产产品,当劳动者独立生产产品时,一般就不存在产品的分配问题。
当然,人类社会,毕竟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社会,不仅一些产品的生产,需要劳动者相互之间进行配合,如一些守猎活动,就往往需要许多人的配合,此时,就产生了产品的分配问题,这在原始共产主义就已经产生;而且,一个社会的维持,也往往需要劳动者提供劳动产品来支持,如一些官员的生存、活动与发展所需的产品,就需要劳动者向社会提供产品,这也就产生了产品的分配问题,这在原始社会主义就已经产生。当然,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当土地私有制或土地国家所有制产生时,土地参与了产品分配,也就产生了产品分配问题,这在原始社会主义也已经产生。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是建立在各种产品的物理性质基础上的,如产品的数量、重量、体积,等等,如当劳动者共同守猎获得10只山羊时,如劳动者人数正好10人,则往往按山羊数量进行分配;如劳动者人数超过10人,则需要按山羊肉的重量进行分配。因此,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中,各种产品的物理性质的计量单位,往往成为产品分配的计量单位,同时,不同产品,往往分别进行分配,这里,同一产品的物理性质的可计量特征,成为产品分配的基础。
但是,当商品产生以后,商品生产者并不需要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自己生产过多的产品,而是需要别人生产的产品,如猎人不需要自己过多猎获的山羊,而是需要农民生产的粮食;而农民不需要自己过多生产的粮食,而需要猎人猎获的山羊。这样,商品就产生了,即猎人过多猎获的山羊与农民过多生产的粮食,就成为商品。

                        


                          第二节     商品的产生

现代社会的财富存在形式,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商品成为社会的经济细胞,单个的商品表现为社会财富的元素形式,政治经济学就是研究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科学,当然就研究产品的分配对生产力发展。然而,商品产生后,由于物质财富之间是不能比较的,产品是如何分配的?因此,我们在研究简单商品生产以前,先考察商品存在,然后,我们根据商品内包含的内容,提出一些问题——政治经济学的研究问题,并且在问题展开讨论后,逐步给予解决。
商品,我们知道,并不是人类一开始就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即使在现实的社会中,也不是所有的物质财富都成为商品。那么商品是怎样产生的?商品的本质是什么?
在自给自足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为自己生产产品——物质财富,这时产品并不成为商品,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有了剩余,并且劳动者的需求也不仅仅满足于自己的产品时,劳动者就会拿自己剩余的产品去与其它劳动者的剩余产品相交换,以获得对自己有用的产品,商品就这样产生了。从这里可以看出,商品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生产社会化的结果。到达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达到非常发达的程度,成为社会经济的经济细胞。从这产品交换的表面可以看出,商品是指用于交换的产品,这里,商品首先表现为产品——物质财富,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基础,物质财富是商品交换的目的。
商品,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末期,尽管原始社会内部实行的是产品公有制,此时,一个部落,就是一个家庭,不存在商品。但是,各个部落,由于所处的生产环境不同,各种产品的生产力的发展就不同,如以守猎这主的部落,山羊(包括山羊皮、山羊肉)、野猪等猎物生产的发展较快,可能会产生一些剩余产品;而那些以农业生产为主的部落,粮食生产的发展较快,可能会产生一些剩余产品。这样,以守猎这主的部落,会需要一些粮食,而以农业生产为主的部落,则会需要一些山羊(包括山羊皮、山羊肉)、野猪等猎物,产品交换就产生了,商品也就产生了。
商品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产品分配的产物。到达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由于奴隶与奴隶主、雇农与地主的产生,引起产品分配相对集中于奴隶主与地主,就更容易引起一些产品产生相对过剩——相对于奴隶主与地主是过剩了,商品就更加发达了,甚至在奴隶社会,人——奴隶,也成为了商品。
商品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分工,这也就更加快了商品的发展。分工没有产生时,商品,还仅仅是产品生产过剩的产物,劳动者主要是为自己生产产品;分工产生以后,商品就是分工的产物了,此时,劳动者不再为自己生产产品,而是为社会生产产品了,劳动者的生产,就表现为商品生产了。
在封建社会中期,分工就产生了,分工的产生,不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也促进了商品的发展,到达资本主义社会,分工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商品,也就成为资本主义的经济细胞。可以说,没有分工,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没有商品的发展,更没有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
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分工也是高度发达的,由于产品不能实现按需分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这决定了社会主义是一商品社会,不过,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不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只有到达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高度发达,产品生产达到按需分配的程度,当然,商品也就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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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6 21:21:42
资本主义以后的社会,就是商品经济社会,要考察商品经济社会的生产关系及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就必须弄清:商品是什么?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什么?也就是价值是什么?等等。本书中从第二十五章到第四十六章,分析的就是这些东西。不过,这些东西,我已经在《微观经济学》中详细分析,为了节省空间,我也就不再上传,请大家去阅读《微观经济学》一书中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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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8 21:02:43
第四十八章   封建社会商品生产及其生产关系
                 
               第一节  封建社会商品生产及其生产关系

简单商品生产,是指生产资料极为贫乏,主要是手工操作的商品生产,它是比较原始的商品生产。从社会生产关系角度上讲,简单商品生产,是指土地与生产资料没有参与产品分配,只有劳动参与产品分配的商品生产。简单商品生产,只是在原始共产主义后期与原始社会主义初期才存在,在土地国有或私有以后,就进入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即土地参与产品分配的商品生产。从历史上讲,从原始社会主义土地国有以后到封建社会,都是或主要是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
亚当·斯密、李嘉图、马克思等,由于没有意识到价值仅仅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把价值当成与物质财富同等的存在形式。这样,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得出劳动创造价值,并且劳动也只有劳动创造价值,即劳动价值论可以成立。他们就把这一价值决定原理应用到一切社会中去,认为这一价值理论在一切社会中,尤其资本主义社会也完全成立。李嘉图发现劳动价值论不适应资本主义社会,觉得资本也能形成价值,但又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资本形成价值,成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秘密,而马克思则机械对待劳动价值论,在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关系上,陷入形而上学中去。当然,亚当·斯密、李嘉图、马克思等,还没有考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对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影响,即没有考察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对价值形成的影响,从而没有产生封建社会商品生产这一概念。
原始共产主义后期就已经产生剩余产品,到了原始社会主义中后期,剩余产品就更加丰富,商品就更加丰富。剩余产品产生后,也就产生了产品交换,商品就产生了,商品生产就产生了,那么,商品交换是如何进行的?从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定义就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就是土地与劳动一起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不管是土地国家所有制,还是土地私有制,都是如此。从而,不仅劳动能形成价值,而且土地也能形成价值,即劳动与土地形成的价值,共同组成商品交换价值量或商品价值量,商品生产就是封建社会的商品生产。
在封建社会商品生产中,既可能地主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也可能劳动者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从而,商品价格的运动规律就有所不同,即社会产品的分配规律有所不同。不过,商品价值量的组成始终不变,即商品价值量就由土地地租与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组成。因此,在最劣质的土地上,商品价值量由绝对地租与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组成,在其他土地上,则商品价值量由绝对地租、相对地租与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三者组成。
这样,当劳动者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土地地租就成为生产成本,商品价格的运动,就表现为个别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的不同,即劳动者收入的不同,商品交换价值量,就由土地地租与个别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组成。当地主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劳动形成的价值量就成为生产成本,商品价格的运动,就表现为土地形成的价值量的不同,即土地地租的不同,商品交换价值量,就由一般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量与个别土地地租组成。




            第二节   土地国家所有制下的生产关系对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影响

土地国家所有制,就是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财产所有制形式,其特征是国有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也就是国有土地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当然,土地就能与劳动一样能形成价值,从而,土地国家所有制是产生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原因。
土地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另外二个方面,因此,土地国家所有制对封建社会商品生产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人们在商品生产中的地位与产品分配形式对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影响。由于土地国家所有制存在井田制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与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对商品经济的影响也就有所不同。这里,井田制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是原始社会主义与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是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由于国家是无行为能力的,也就没有经济行为能力,因此,不管实行何种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但土地产权肯定是实行私有制,即由私人经营土地,当然,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国家交纳土地地租。从而,土地国家所有制,又是通过土地产权私有制来影响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
在原始社会主义,实行井田制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此时,劳动者通过向国家交纳地租而拥有土地的产权,也就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一方面,劳动者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劳动者之间实行按劳分配,从而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剩余产品,当然也就能促进封建社会商品生产。另一方面,劳动者拥有国有土地的产权,从而国有土地改良的生产力,成为劳动力的一部分,也就能促进劳动者对国有土地进行改良,增加了剩余产品,当然也就促进了封建社会商品生产。
不过,井田制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私人开垦土地的,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影响了剩余产品的增加,进而影响封建社会商品生产。正如中国空想社会主义时期,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不允许私人开垦荒地一样,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当然,在原始社会主义后期,许多私人开垦荒地,进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剩余产品,也就促进商品生产,但这毕竟是违法行为。
在奴隶社会,也实行井田制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此时,奴隶主通过向国家交纳地租而拥有土地的产权,也就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一方面,奴隶主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但产品或商品生产活动,毕竟是奴隶的事情,从而存在调动奴隶的生产积极性问题。当奴隶主能充分调动奴隶的生产积极性时,就适应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剩余产品,也就促进商品生产;当奴隶主不能充分调动奴隶的生产积极性时,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影响了剩余产品的增加,也就影响商品生产。另一方面,奴隶主拥有国有土地的产权,从而国有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就成为奴隶主的生产力,也就能促进奴隶主对国有土地进行改良,增加了剩余产品,当然也就促进了封建社会商品生产。
当然,井田制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私人开垦土地的,也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影响了剩余产品的增加,进而影响封建社会商品生产。不过,由于开垦土地的生产力归私人所有,在奴隶社会中后期,许多奴隶主违法开垦荒地,进而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剩余产品,也就促进商品生产,但这毕竟是违法行为。
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是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此时,封建主通过向国家交纳地租而拥有土地产权,也就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劳动者为雇工。一方面,封建主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但产品或商品生产活动,毕竟是雇工的事情,从而存在调动雇工的生产积极性问题。当封建主能充分调动雇工的生产积极性时,就适应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剩余产品,也就促进商品生产;当封建主不能充分调动雇工的生产积极性时,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影响了剩余产品的增加,也就影响商品生产。另一方面,封建主拥有国有土地的产权,从而国有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就成为封建主的生产力,也就能促进封建主对国有土地进行改良,增加了剩余产品,当然也就促进了封建社会商品生产。
井田制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分配的土地只是可耕种的耕地,是不包括荒地的,从而,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私人开垦土地的。庄园经济形式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分配的土地不仅包括可耕种的耕地,还包括荒地的,这样,在法律上是允许私人开垦土地的,也就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剩余产品,进而促进封建社会商品生产。
当然,到了原始社会主义,手工业已经较为发达,到达封建社会,手工业则更加发达。由于手工业就是为市场而生产的,也就产生了独立的封建社会商品生产。此时,尽管土地国家所有制决定了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但手工业所用的土地是非常少的,从而,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要素,同时,劳动者就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也就促进了封建社会商品生产。






         第三节   土地私有制下的生产关系对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影响

土地私有制,是指土地归私人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东方或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其特征是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也就是私有土地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当然,土地就能与劳动一样能形成价值,从而是产生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原因。
土地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另外二个方面,因此,土地私有制对封建社会商品生产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人们在商品生产中的地位与产品分配形式对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影响。         
由于在土地私有制前提下,既可能地主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也可能劳动者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此时,劳动者在产品生产中的地位就不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就不同,当然,对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影响就不同。
当地主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时,地主不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还拥有土地的产权,而劳动者就成为雇工。一方面,地主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劳动力就成为商品,生产什么,生产铄,如何生产,都由地主决定。但产品或商品生产活动,毕竟是雇工的事情,从而存在调动雇工的生产积极性问题。当地主能充分调动雇工的生产积极性时,就适应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剩余产品,也就促进商品生产;当地主不能充分调动雇工的生产积极性时,就影响生产力发展,减少了剩余产品,也就影响商品生产。另一方面,地主不仅拥有土地的产权,还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从而不仅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就成为地主的生产力,而且地主可以开垦属于自己的荒地,其生产力也归地主所有,当然,也就不仅能促进地主对自己的土地进行改良,而且促进地主开垦属于自己的荒地,当然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剩余产品,也就促进商品生产。
当劳动者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劳动者通过向地主交纳地租而拥有土地的产权,土地的生产力就成为商品。一方面,劳动者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都由劳动者决定,并且,扣除地租外的收入都归劳动者,当然,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非常高的,也就促进了生产力发展,增加了剩余产品,也就促进商品生产。另一方面,劳动者拥有土地的产权,往往是长期的,从而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就成为劳动者的生产力,也就能促进劳动者对土地进行改良,增加了剩余产品,当然也就促进了封建社会商品生产。
当然,土地私有制,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劳动者自行开垦土地的,但地主往往授权劳动者开垦土地,不过劳动者需要向地主交纳地租,此时,劳动者拥有开垦土地的产权,并且往往是长期的,从而土地改良的生产力,就成为劳动者的生产力,也就能促进劳动者对开垦土地进行改良,增加了剩余产品,当然也就促进了封建社会商品生产。
在土地国家所有制下,地租可能不会逐渐增加,从而不存在土地地租逐渐增加与劳动者收入逐渐降低之间的矛盾。但在土地私有制下,地主会逐渐增加地租,产生了土地地租逐渐增加与劳动者收入逐渐降低之间的矛盾。当地租增加没有影响商品再生产时,生产关系还适应封建社会商品生产;当地租增加引起劳动者收入降低到影响商品再生产时,就阻碍封建社会商品生产。
到达封建社会,手工业已经非常发达。由于手工业就是为市场而生产的,也就产生了独立的封建社会商品生产。此时,尽管土地私有制决定了土地参与产品分配,但手工业所用的土地是非常少的,从而,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主要要素,同时,劳动者就成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也就促进了封建社会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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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 22:04:01
第四十九章     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及其生产关系

                第一节  生产资料增长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特点

资本主义就是生产资料或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社会制度。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于封建社会内部。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的解体使资本主义的要素得到解放。农业生产是属于封建社会经济的,而最初与农业密切联系,属于农民副业性质的家庭手工业,也是属于封建社会经济的。经过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脱离农业,形成独立的个体手工业。其特点是一家一户为单位,用私有生产资料分散经营。但此时,由于生产资料没有参与产品分配,还是属于封建社会经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从简单协作的手工业作坊开始的,此时,由于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也就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14、15世纪,地中海沿岸的某些城市(例如威尼斯)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15世纪末的地理大发现以及随之而来的殖民地的开拓,使销售市场扩大了许多倍,加速了手工业向工场手工业的转化。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由于在工场内部实行劳动分工,比资本主义初期实行简单协作的手工业,大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是资本主义时代是从16世纪才开始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封建制度的地方特权、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是相矛盾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力量不断壮大,为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准备了条件。荷兰在16世纪末,英国在17世纪中叶,法国在18世纪末,德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在19世纪中叶,先后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变革了封建制度,从而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取代封建的生产方式扫清了道路。因此,资产阶级政党掌权,或实行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资本主义社会就成为现实。
不过,资本主义经济是经过工业革命,由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以后最终确立的。工业革命是生产技术的变革,同时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关系的变革。从生产技术方面来说,工业革命诞生的机器大工业,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已经建立,它使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工厂代替了手工工场。从生产关系来说,由于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也就使社会明显地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1765年,英国工人哈格里夫斯发明的珍妮纺纱机的出现,标志着工业革命首次在英国出现,人类开始进入机器时代。18世纪中叶,英国人瓦特改良蒸汽机之后,由一系列技术革命引起了从手工劳动向动力机器生产转变的重大飞跃,人类开始进入蒸气时代。由此,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最终得以确立,从而,机器大工业生产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特点。
正是机器大工业的产生,使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具有了新的特点。封建社会,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由于农业生产工具是非常简单的,主要表现为土地生产力的开发与劳动力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还局限于土地生产力的开发,生产工具的发展还不能超出土地生产力,例如一头牛可以耕种三亩地,有三亩地的人就不能养二头耕牛,除非出租耕牛。即使是手工业的发展,由于生产工具非常简单,生产力发展主要是劳动力的增加。而当机器大工业产生以后,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20世纪初产生第二次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开始进入电气时代,不仅由于机器等生产工具具有巨大生产力,而且机器的发展,还不大受自然条件的限制,能大量生产,因此,生产资料增长就是生产力的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特点。
生产资料增长就是生产力的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特点,这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即决定了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及其生产关系   
   
在封建社会中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已经产生了资本,从而这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已经产生了。随着资本积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逐渐丰富,到达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高度发展,商品成为社会经济的细胞。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经历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所谓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是指商品生产自由竞争占统治地位的历史阶段,而垄断资本主义,是指商品生产垄断占统治地位的历史阶段。不过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也存在许多商品生产垄断,而垄断资本主义,并没有排除竞争,生产竞争仍是垄断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发展的推动力。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成为社会商品分配的唯一要素,从而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这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反映。但是,在市场经济中,物质财富的分配,并不是直接以商品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的,而是通过商品交换过程进行的。商品交换过程,不仅掩盖了价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而且也改变了社会产品分配的情况。即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不是完全以商品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的,而是以商品交换价值量为基础进行社会产品分配的。我们从社会生产关系中,抽象出一般生产关系──人与人的平等性,从而抽象出商品价值量,成为我们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的规律性东西。
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一般生产关系如何呢?
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也是社会产品分配的一个要素,这是客观事实。并且,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一平等性,反映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中,也表现为等量劳动时间形成等量价值。但是,这里的劳动时间,与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的一般劳动时间不同,也就是说:劳动形成价值的规律,资本主义社会与简单商品生产时期不同。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不仅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并且成为资本主义市场的主体,而劳动力已成为商品,劳动力价值或价格,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生产成本,当然劳动形成价值的规律也就与简单商品生产时期不同。关于资本主义劳动形成价值的规律,我们将在下一章探讨。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与劳动一起,也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资本利润就是一个明证。那么资本怎样形成价值?资本与劳动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关系如何呢?
随着资本产生以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就开始进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特点是,商品生产由许多劳动者集中进行──工厂化商品生产。同时,商品生产产生分工协作,或者说分工协作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一个特点。伴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方式的变化,生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为商品的主人,从而劳动者为社会生产社会产品,通过商品交换,劳动者从社会获得报酬,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量,因而,劳动者的报酬,会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即受商品供关系的影响。这时,商品的交换价值量的变化即为劳动者报酬的变化,从而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商品,工资成为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量。它几乎不受商品市场的影响。从而劳动者与商品市场变动无关。或者说劳动者的报酬与商品交换价值量无关。工资──劳动力价格,可认为等于劳动力价值,从而组成商品交换价值量或商品价值量的一部分。企业──资本家的化身,是商品的主人,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即企业的效益与商品交换价值量息息相关。,这样,劳动者的工资和生产队的工分一样完全由企业内产品生产决定,而不是由企业的商品交换价值量决定。而商品交换──社会产品的分配途径,所引起的社会产品分配的责任,完全由企业或资本家担任。从而企业的利润,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成为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的决定因素,平均利润率规律,成为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规律,成为商品价值量规律的市场表现形式。
那么,资本为什么能形成价值呢?这是当前对价值形成认识中的一个秘密。事实上,这个秘密,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把价值看作与物质财富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东西的结果,也就是我们长期以来没有研究价值本身的结果。只要我们了解了价值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是社会产品分配的尺度,我们也就不难理解资本能形成价值这个问题。因为,在市场经济中,资本确实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资本利润就证明了这一点。当然资本也就能形成价值。但这里的关键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否适应生产力的要求,资本形成价值的规律如何?
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资料缺乏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正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社会主义实践已证明了这一点。从而资本能形成价值,也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使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资本形成价值成为现实。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资本利润率是千差万别的。也就是等量资本形成不等量的价值,那么资本形成价值的规律如何呢?既然资本形成价值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当然,只有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运动中,去把握资本形成价值的规律。
就资本的存在而言,它有三种存在形式:生产资料资本、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这里,货币资本,是资本的根本形式,生产资料资本、商品资本,其本质都可表现为货币资本。在社会生产关系中,货币,大家一看就明白,不管货币在谁手中,都是一样的,从而是平等的。从而货币的平等性,决定了等量资本形成等量价值。而从商品价格角度讲,等量资本形成等量利润,也就是说,货币的平等性,决定了资本利润平均化。平均利润率成为我们把握资本利润,从而把握商品交换价值量运动的规律性东西。
那种认为竞争决定利润率平均化的观点是错误的。竞争本身是一种运动情况的描述,即个别利润率的波动,正是竞争运动的市场表现。因此,这种观点,只是反映了一种表面现象,而没有解释,竞争是怎样产生的,是由什么决定的。货币的平等性决定了利润率平均化。正因为货币的平等性,才能引起持有货币者──资本家之间进行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个别利润率围绕平均利润率上下波动,而不是平均利润率。
这里,就产生一个资本概念问题,即什么叫资本?所谓资本,是指在商品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货币量。因而货币之所以成为资本,是由于它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不仅包括货币量──资本量,还包括货币或生产资料在商品生产与流通中的生产作用时间。因此在商品生产过程中,资本形成的价值量由生产过程中必需的资本量与生产作用时间的积决定。
资本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形成价值量的决定,与劳动者的劳动量形成的价值量的决定,其形式有所不同。由于劳动力是各个劳动者所独有的,并且是有所差别的,这决定了劳动者的劳动量形成的价值量,不仅与劳动延续时间有关,还与劳动强度有关。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形成的价值量是其劳动延续时间与劳动强度的积决定。而商品生产中劳动量形成的价值量是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形成的价值量之和。但是,货币,是没有区别的,因而资本形成的价值量,是由简单的资本量与生产作用时间的积决定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货币仍旧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和实物形式的分配尺度。因此,我们仍旧设定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分配尺度大小,为一个单位价值。那么,劳动与资本在形成价值量之间的关系如何?
劳动者的劳动与资本的生产形成价值量之间的关系,是由劳动者与资本──资本家的化身之间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就资本的存在形式如货币,和人类劳动的具体形式──具体劳动而言,是不能相互比较的,但是,就人类生产关系而言,它们就是可以比较的了。我们知道,就具体劳动本身而言,也是难以比较的,只有就社会生产关系来说,抽象劳动──生产关系的产物才可比较。
我们知道,在现实的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个别劳动形成的价值量是不同的,个别资本形成的价值量──资本利润也是不同的。因而,不要说劳动与资本之间在价值形成上的关系比较,就是个别劳动之间、个别资本之间在价值形成上的关系比较,也是难以进行的。只有在一般生产关系的前提下,即在等量劳动形成等量价值、等量资本形成等量价值的生产关系下,资本和劳动在价值形成上的关系才可以比较。
就资本本身而言,是可以互相比较的,并且可以计量。而就抽象劳动而言,也是可以比较的,并且可以计量。当然,资本与劳动量就生产关系而言,肯定是可以比较的,并且可以计量的,这是一种普通的数学常识。资本与资本的比较,反映了资本家之间的生产关系,劳动者之间的比较,反映了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而资本与劳动量的比较,反映了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也就是说,资本与劳动形成价值量的关系,是资本家与工人阶级力量对比的结果。我们知道,就劳动量形成价值量而言,必须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去把握,即多少劳动量形成一个单位价值,必须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去把握。当然,我们也只能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去确定资本与劳动形成价值量的关系。而不能在这纸上凭空想象。
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作一个假设,从而使我们了解资本与劳动量怎样进行比较。我们假定某一个劳动者,在10小时劳动时间内形成10个单位价值。而一千元货币或资本,在10小时生产时间内也形成10个单位价值。这样,某个劳动者的10小时劳动所形成的价值量就等于一千元资本10小时生产形成的价值量。即:
10小时某劳动者的劳动量形成的价值量=10单位价值
则:1小时某劳动者的劳动量形成的价值量=1单位价值
    1000元×10小时资本生产形成的价值量=10单位价值
则:1000元×1小时资本形成的价值量=1单位价值
这样,1小时某劳动者的劳动量形成1个单位价值,而1000元资本1 小时生产也形成1个单位价值。这样,劳动量与资本不是可以比较了吗?
尽管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分为二个阶段: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但是,这二个阶段,货币仍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而仍可设定一个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分配尺度大小为一个单位价值。同时,这二个阶段,其社会一般生产关系是一样的,即人与人的平等性和货币的平等性是一样的。并且人──劳动者仍是社会产品生产的活动力,而货币仍是社会资本的最基本的存在形式。因而,这二个阶段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性是一样的。只不过,二个阶段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其特殊生产关系的不同,从而引起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规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总之,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其生产关系的演变,改变了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性。也就是说,商品价值量不再由劳动一个因素形成,而是由劳动与资本共同形成。而二个阶段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其一般生产关系并没有变革,从而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性未变。二个阶段的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其特殊生产关系,只是引起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规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节    生产力发展决定生产关系变革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则有反作用,因此,生产力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变革。当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发生了第一次工业革命(进入蒸气时代)与第二次工业革命(进入电气时代),产生了机器大生产,此时,生产资料增长就是生产力的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特点,这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即决定了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当然,生产关系是否适应生产资料增长,成为判断生产关系是否优越的唯一标准。
商品生产存在二大基本要素,即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因此,生产资料增长必须与劳动力增长相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基本条件是:一方面,产生大批失去生产资料而不得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无产者;另一方面,巨额的货币和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转化为资本。在封建社会内部,通过自然经济的瓦解和小商品生产者的分化,已经逐渐形成了这两个条件,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在封建社会末期末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解体,并引起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但是,如果单靠这样来发展资本主义,那将是一个十分缓慢的过程,东方国家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就是这样。而欧洲国家的资本原始积累则加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基本条件的形成。
所谓资本原始积累,就是通过暴力使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由此使货币财富迅速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的历史过程,对农民土地或土地产权的剥夺是全部过程的基础。这个过程发生在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形成前的历史阶段,所以称为“原始积累”。 资本原始积累是欧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和起点。
对农民土地或土地产权的剥夺是资本原始积累全部过程的基础,而欧洲国家的土地国家所有制是对农民土地或土地产权的剥夺的社会基础。在东方国家土地私有制下,土地所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随意剥夺。资本原始积累这个过程,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最典型的形式是英国的“圈地运动”。英国从14世纪起,随着毛纺织业的发展,地主就开始强行用篱笆、濠沟圈占农民的公有地。
资本原始积累还包括对殖民地的侵占和掠夺,以及其他利用国家权力的暴力手段。最初作为资本的货币财富的积累,同样是通过劫掠取得的,例如新兴的资产阶级远渡重洋,进行血腥的殖民掠夺。
不过,资本主义经济是经过工业革命,由工场手工业过渡到机器大工业以后最终确立的。这里,资本原始积累仅仅是加速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基本条件的形成,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又引起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又反过来最终确立了资本主义经济及其生产关系。工业革命是生产技术的变革,同时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即生产力发展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东方国家几乎没有经过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但工业革命最终确立了资本主义经济及其生产关系。
一方面,从生产技术方面来说,工业革命诞生的机器大工业,标志着资本主义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已经建立,它使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工厂代替了手工工场。而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得到大大提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被破坏,大量农民和手工业者破产,从而产生大批失去生产资料而不得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无产者,这样,既给资本主义提供了自由劳动力,又给它造成了商品市场。另一方面,从生产关系来说,由于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引起巨额的货币和生产资料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转化为资本,同时也就使社会明显地分裂为两大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劳动力转化为商品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标志着封建社会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生产的过渡,也标志着生产关系的变革,即由封建土地参与产品分配变成资本主义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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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 22:04:44

第四节       资本的产生和资本产生的物质基础

在简单商品生产时期,生产资料极为贫乏,依附于劳动力,从而不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不过,最初资本的产生,不是在商品生产中,而是在商品流通中,商品流通是资本的起点,这就是说,资本的产生,经历了二个阶段:原始的商业资本阶段与产业资本阶段。
商品流通即贸易,是商品生产的前提,也是资本产生的前提。因为没有商品流通就没有商品消费,当然没有商品流通就没有商品生产了,也就更没有资本了。商品流通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产生,从而产生了商品生产,但是只有发达的商品流通才能产生商业资本。
我们认为,原始的商品资本,起初产生于城市建设,而发展于世界贸易与世界市场。在农村,人们处于自给自足的经济中,少量多余的产品成为商品,不需要资本的参与。而在城市中,大部分人是不能自给自足的,需要商业资本的参与,因此,商品资本起初产生于城市建设,当然,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商业资本也就逐渐发展。不过,局限于城市建设的原始的商业资本,是规模很小的,只有世界贸易与世界市场在十六世纪才揭开了商业资本的近代生活史。
正因为商品流通是资本产生的前提,从而货币成为资本的最初表现形式。因为货币是商品流通的中介,在发达的商品流通中,没有货币,商品流通就不能进行,从而货币成为制约商品流通的东西,也就成为制约商品生产的东西,因此,要进行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就必须有货币,要么自己拥有全部货币,如自己没有货币或货币不足,就必须借货币。而要借货币,没有利益,是没有人肯出借的,当然拥有货币的人如果没有利益,也不会使用货币,因此货币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货币也就成为商业资本。
那么,货币——资本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否成为社会一般生产关系的内容,我认为是肯定的,因此,原始的商业资本的产生,改变了社会产品分配的一般规律,不过,原始的商业资本,并没有成为所有商品生产的必须资本,只是少数商品生产的必须资本,因此,我们前面考察的简单商品生产,就是排除了这些商品生产的。
既然原始的商业资本的产生,改变了社会产品分配的一般规律,当然商业资本形成的价值量就成为商品价值量的一部分,就成为我们把握部分商品价格的运动规律,也成为我们把握部分商品流通的运动规律。
不过,在产业资本产生以前,原始的商业资本的规模,相对于商品生产规模来说,是较小的,大部分商品交换都是商品生产者自己行为的,不需要商业资本。而商业资本要发达,必须商品生产发达。因为商业资本制约于商品生产,商品生产不发达,商业资本规模就较小,只有商品生产发达了,商业资本规模才能发展壮大。因此,只有生产资料的发展,现代意义上的资本才得以产生,生产资料是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产业资本产生的物质基础。
生产资料,不是天生就成为资本的,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当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时,产业资本就产生了。
生产资料,天生就是劳动者使用的工具,因为没有生产资料,是不能进行产品生产的,只有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才能进行产品生产。但是,生产资料不是天生就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从而不是天生就成为资本的,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
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进行产品生产,在产业资本产生以前就存在,只有电、蒸汽机等生产资料的产生,生产资料生产才得到巨大发展,此时,不仅商品生产扩大了,而且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从而生产资料成为资本——产业资本。而在生产资料资本不断发展的同时,商业资本也壮大了,它不仅逐渐替代了商品生产者大部分商品交换行为,而且商业商业资本成为产业资本的一部分。当然产业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成为社会一般生产关系中的一个内容,并且成为商品价值量的一部分。
生产资料之所以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从而成为资本,是由于生产资料不仅具有生产力,并且成为商品生产的必需生产条件,没有生产资料人类就不能进行商品生产,谁能与生产资料结合,谁就能进行商品生产,从而生产资料成为产业资本产生的物质基础,而生产资料私有制使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成为现实。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原始的商业资本的产生,是建立在消费资料分配的基础上的,即原始的商业资本利润的物质基础是消费资料;产业资本的产生,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的基础上的,即产业资本利润的物质基础是生产资料。同时,我们要指出的是:经济学通常说的资本,是指产业资本,不是原始的商业资本。
最后,我要指出的是:就各生产要素物质存在而言,是不能进行比较的,当然就不能考察它们形成价值问题。不过,既然各生产要素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成为生产关系的内容,各生产要素就失去了“物质存在”的特性,成为生产关系的产物。我们前面已经明白:具体劳动是不能比较的,但抽象劳动能比较,并且,只有抽象劳动为生产关系的内容,才能存在,进而可以计量考察劳动形成价值问题;同样,生产资料等物质存在形式的生产要素,是不能比较的,只有作为生产关系内容的资本——社会财富,才能比较,进而可以计量考察资本形成价值问题。



第五节  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是客观的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量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从而劳动价值论正好反映了这一社会产品分配现实,这样,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这是由简单商品生产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不仅生产资料极为简单,并且生产力也极低,这些生产资料由于极为简单也容易得到,从而生产资料还未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变得复杂起来,劳动者也不容易得到,这时,货币的积累成为获得生产资料的手段。这样,一些人就会有意积累货币,并用来购买生产资料,然后组织劳动者生产。当然,这时,这些人不会无偿提供生产资料给劳动者使用,生产资料会作为这些人的化身,参与劳动产品的分配。这样,资本就产生了,资本家也就产生了。
那么,资本产生之初,资本是否就成了与劳动量独立的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要素呢?也就是说,是否就打破劳动价值论存在的前提呢?即资本利润是否建立在劳动形成价值的基础上?这个问题的解决,我认为是不必要的。因为一方面,这一时期离现在已有非常长的时间,当时具体的生产资料──社会产品的分配情况我们已不清楚。另一方面,价值仅仅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价值理论的研究,目的是为了弄清楚现在市场经济中物质财富的分配情况。至于资本产生之初,资本就成了与劳动量相独立的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要素,还是需要一个过渡阶段,到达一定程度才成为与劳动量相独立的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要素,是没有意义的研究或争论。
我们可以假定,资本一经产生,资本之间就产生自由竞争,从而资本就成了与劳动量相独立的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要素,平均利润规律就成了商品交换价值量的运动规律,即成为商品价值量规律的市场表现。
那么,资本──生产资料为什么能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并成为与劳动量相独立的分配要素呢?难道这是客观的,并且是永恒的吗?我认为,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一定生产力水平下的生产关系的产物,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同时,它也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消亡,到达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资本就不再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劳动又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生产要素(土地除外)。
首先,生产资料是商品生产的必需条件,这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物质前提。既然生产资料是商品生产的必需条件,它就要求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否则就无人提供生产资料,当然商品生产就不能进行。
第二,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具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这是资本参与物质财富分配的物质基础。如果生产工具没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有无生产工具,劳动者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是一样的,这样,生产工具,从而资本也就不可能产生。没有生产力的东西,有什么用呢?生产工具具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这是生产资料──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根本物质基础。如果生产工具没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那么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不可想象的。从物质生产的角度来说,生产工具没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又要参与物质财富的分配,就不会有人去利用生产资料,从而资本就不能产生。这里,我们必须明白,生产力问题,不仅仅只是使物质财富产量上的增加。由于商品的物质存在形式是不可比较的,因此,商品的种类的增加,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有的商品生产,没有生产工具,人类的劳动就一事无成。因而这商品本身就是生产工具的生产力的表现。
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生产资料都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例如房屋等。我们说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主要是指生产工具,但是由于生产工具的使用,必需其它辅助设施。因而我们说生产工具,从广义上讲就是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
第三,既然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具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生产资料增长就是生产力发展,因此,社会化扩大再生产本身,也要求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这是生产力革命的要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不仅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具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而且生产资料是商品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就业的必要条件,因此,生产力发展离不开资本积累,需要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而“劳动”剩余与税收是适应不了社会化扩大再生产对资本积累的要求的,尤其是生产资料质量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因而生产力发展需要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实现资本自身增值从而实现资本积累,成为科学的资本积累形式。
第四,从价值形成来考察,如果只有劳动才参与产品分配,从而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此时,价值就只能体现在消费资料上,不能表现在生产资料上,就会引起生产资料需求不足,影响生产力发展。如A、B、C三个商品生产,其中C商品为生产资料。假如A商品劳动形成的价值量为100元,B商品劳动形成的价值量为200元,C商品劳动形成的价值量为200元,这样,消费资料商品价值量为300元,生产资料商品价值量为200元。如劳动形成的价值量组成劳动者工资(不考察税收),则消费资料需求为500元,生产资料需求为0,也就引起生产资料需求不足,影响生产力发展,这从一个方面也证明了劳动价值论是错误的。当然,生产资料增值可凭借税收,但税收的性质,决定了税收规模并不能满足生产资料增长的要求,只有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才能满足生产资料增长的要求。空想社会主义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事实,中国改革开放以前与前苏联时期的生产资料需求严重不足的现实,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是客观的。
第五,生产资料的有限性,也要求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人类生产资料是极为有限的,这就要求合理利用生产资料,最大限度地节约生产资料。税收本身适应不了这个要求。只有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才能合理利用生产资料,这样,生产资料变成资本。资本本身的增值能力,能适应这种生产力的要求。因为承认了资本本身的增值能力,而这是市场经济运动的结果。从而人们就会合理利用生产资料。
第六,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需要调动一切生产力生产物质财富,而不同的水力、土地、生产工具、科学技术,它们的生产力是不同的,即生产出的物质财富是不同的。那么,这些物质财富归谁所有?只有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因为,生产资料参与了产品分配,就给生产资料所有者带来利益,当然,人们就会多生产那些生产力水平高的生产资料,从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第七,按劳分配本身,也要求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不仅人们占有的生产资料质量参差不齐,而且人们占有的生产资料数量也不同,而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是客观的,这必将影响人们的劳动收入,影响按劳分配,如失业的劳动者,收入为0,就是一目了然的,是生产资料影响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这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劳动者参与产品生产的必要手段。而税收是难以调节按劳分配的,只有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才能调节按劳分配,使按劳分配更加科学。
总之,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客观的,是生产力革命的结果。而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使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成为现实。
生产资料被私人占有。这样,资本家就占有了生产资料的生产力。从而生产资料的生产力不再首先表现为社会生产力,而是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的生产力,然后才表现为社会生产力。资本家就凭借生产资料,占有社会产品。
总之,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是客观的。从而生产资料,打破了劳动价值论存在的前提条件,使劳动价值论成为空想的理论。



第六节  生产资料私有制   
   
前面我们阐述了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具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同时又指出,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客观的,即资本能形成价值是客观的。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使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成为现实,即资本形成价值成为现实。
关于物质财富所有制方面,普通的观点是从原始社会的低级的共有制、到奴隶社会的奴隶私有制、到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奴隶社会,不仅物质财富私人占有,并且奴隶也被奴隶主私人占有,与猪、羊等动物一样。封建社会,奴隶获得了人身自由,但物质财富仍是私人占有的。这里,当时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奴隶社会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但土地产权实行私有制,而封建社会,实行土地私有制。这里,土地所有权或产权私人占有,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上的,土地参与产品经济的产品分配,也就不能形成价值。只有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才建立在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因而,只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才使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从而生产资料──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才能形成价值。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不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形成的。在封建社会中期,甚至更早一些,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开始形成。这是由封建社会私有制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尽管当时资本拥有者与土地拥有者──地主之间进行过激烈的斗争,但私有制共同的特性,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中期就已产生。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成为社会的基本的生产关系。
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客观的,即生产资料──资本形成价值是客观的。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使生产资料──资本形成价值成为现实。我们知道,生产资料具有生产力,生产资料私有制,就表现为生产资料的生产力被私人占有。不过,只有生产资料没有劳动力,商品生产就不能进行,生产资料也就不能成为资本,然而,生产资料是商品生产的必需条件,没有生产资料就不能进行商品生产,而生产资料私有制不仅表现为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同时表现为劳动者没有生产资料,不能与生产资料结合进行商品生产,只有出卖劳动力而与生产资料结合而进行商品生产。这样,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和购买了劳动力,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就开始进行了,当然资本参与产品分配的生产关系,也就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与交换中表现出来,从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使生产资料──资本形成价值成为现实。
生产资料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从而,资本主义制度成为一个国家人民的选择。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样,一方面,生产资料私有制,由于资本家追逐资本利润,能促进生产资料增加,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科学技术能使资本家获得更多利润,资本家就能利用手中的物力与人力进行科学研究,尤其是由于科学家是进行科学研究的主动力,资本家能大大提高知识分子的工资,调动科学家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而促进生产力发展。
那么,这是不是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公平合理的呢?问题完全不是这样简单。确实的,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生产力革命要求生产资料集中和社会化,要求合理使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的要求,从而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但是,生产力革命并没有要求生产资料私有制。只是要求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要求生产资料──资本也能形成价值。生产资料私有制能做到这一点,生产资料公有制也能做到这一点。因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合理性,不在于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即不在于资本能形成价值,而是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资料私有制,使资本形成的价值被私人占有,体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合理性。只要生产资料实现公有制,生产资料──资本形成的价值就归全民所有,成为人们向社会提供物质财富的一种方式。这样,生产资料公有制,既适应了生产力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合理性。
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生产力的要求,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首先,由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唯利是图是资本家的本性。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必然会产生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其次,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会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当某项科学技术不利于资本家获取最大利润时,资本家就不会采用这项技术。
最后,我要指出,生产资料公有制,适应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合理性。但这是从一国的内部发展而言的。就整个世界而言,各国的生产力发展,会受其它国家的影响。尤其是当今世界各国生产力水平相差悬殊情况下,更是如此。因为生产工具具有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当前,人们离开了生产工具几乎就一事无成。这里,科学技术,就表现为先进的生产工具。就我国国内而言,社会主义公有制,也许能最大程度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而世界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水平由于历史的原因,比我国的生产力水平高得多。尤其是我国还存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三个地区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度,并且生产力水平也比国内大陆高得多。并且还有大量在国外的华人和华侨,他们都拥有大量的资本,从而拥有大量的生产力。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不能单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而应该允许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以吸引外国资本的输入,尤其吸引港、澳、台地区及广大的华人、华侨的资本的输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是否最大程度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判断一国社会制度优越性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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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资本的本质   
   
资本并不是人类开始之初就存在的,而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资本,其客观存在形式,是生产资料抹幕醣遥但是生产资料并不是一开始就成为资本。只有当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生产资料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这时生产资料才演变为了资本。从而资本是社会生产关系发展的产物。资本,在封建社会中期或更早就已产生。在资本主义社会或初级社会主义社会,达到了非常丰富的程度,而到达了高级社会主义社会,资本又会消亡。而在产业资本的循环和周转中,资本依次采取了货币资本、生产资料资本和商品资本三个职能形态,并且周而复始。
马克思认为,资本是用于剥削雇佣工人而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体现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生产关系。资本不是物自身,而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体现在物的上面,使这些物具有特有的社会性质。“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362 页)我们怎样分析马克思关于资本的论述呢?首先,“纺纱机……在一定的关系下……成为资本。”从而资本是一定的生产关系的产物。只有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纺纱机才能成为资本,也就是说生产资料才成为资本。那么这一生产关系是什么呢?当然是指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在自给自足的经济条件下,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但这生产资料只是人类财富的客观存在,并没有成为人类生产关系的内容。也就是说,并没有成为资本。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资料还只是劳动者的生产工具,还未成为人类生产关系的内容,从而也没有成为资本。只有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生产资料不仅是劳动者的生产工具,而且生产资料还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客观内容──生产资料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从而生产资料能形成价值。这样,生产资料也就变成了资本。总之,资本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
但是,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的本质时,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的。尽管马克思意识到资本是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物。但是,由于他没有正确理解价值理论,把价值看成一种与物质财富一样客观存在的东西,从而资本参与分配物质财富,同时也就参与分配了价值──劳动剥削就由此产生了。这样,马克思对资本论述的错误根源,就在于他对价值理论的错误认识。
价值仅仅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仅仅是社会产品的分配尺度,它与物质财富是根本不同的东西。劳动价值论反映了劳动为社会产品分配唯一要素的生产关系。而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也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从而也能形成价值。这里,价值理论,并不存在剥削劳动,只存在社会产品分配是否合理和公平问题。
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从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这样,不仅资本主义社会存在资本,即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私人资本。而且在初级社会主义也存在资本──国有资产转化为国有资本。这种社会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是客观的,不随人们的意志而转移的。初级社会主义阶段是否存在资本,这是当今理论界存在的一个难点。其实只要正确理解价值理论,就不难解决这个问题。由于马克思没有正确理解价值理论,把价值看成与物质财富一样客观存在的东西,从而在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就成为分配价值抹睦投了,当然,资本就是剥削劳动的代名词了。社会主义社会当然不应存在剥削劳动,资本当然就不应存在。只要了解价值仅仅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只是社会产品分配的产物。这样,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从而资本能形成价值。这里资本只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并不存在剥削劳动,初级社会主义社会存在资本,也就让人容易理解并能接受了。
总之,资本表面看是一种物,实质上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当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时,生产资料就转化为资本,而资本能形成价值,正是这一生产关系的体现。
资本的形成,也就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是人类自身发展的结果,而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生产方式改变的结果。
物质财富是人类生存、活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的根本活动。这一活动及其发展决定了人类生产关系及其发展。在人类开始之初或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资料极其简单,并且其生产力也极小,人类劳动成为主要的生产力。这一生产方式,决定了劳动成为社会产品分配的唯一要素,生产资料还不能成为资本。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二次产业革命以后,生产资料成为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方面,并且生产资料也较为复杂,需要人类生产才能获得。这时,生产资料的增加,直接表示着社会生产力的增长。从而生产资料自身增值,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内容。即这一生产方式的变革,决定了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实现资本自身增值。进而,购买劳动力的货币或物质财富,以及用于生产的辅助设施等,也成为资本。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生产资料的生产,是资本形成的根本条件,没有生产资料的生产,就不存在资本的形成。尽管在资本的形成的表面上表现为储蓄。但这储蓄,只有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生产上,才能转化为资本。否则,储蓄并不能成为资本。在资本产生以前,储蓄就已存在,但这时它只是为了将来的私人消费,并不成为资本。因而,脱离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去谈论储蓄——资本的增值,是不科学的、唯心的。
我们知道,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作为一种人类生产物,又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生产资料是伴随着生产的社会化的。从而生产资料——资本自身增值,是社会产品的分配问题。而土地,作为资本的一种特殊的存在形式,不仅存在于社会产品的分配这一生产关系中,也存在于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社会里。这我将在后面详细论述。
资本也必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消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逐渐丰富,达到过剩状态。这时生产资料的增加,不再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从而生产力革命,也就要求生产资料不再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生产资料也就不能转化为资本。
那么,多少资本才能形成一个单位价值呢?在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中,等量资本,可能形成不等量的价值。这样,研究多少资本形成一个单位价值,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既然等量资本可能形成不等量的价值,那么我们如何把握资本形成价值的变化规律呢?
货币资本,是资本的根本存在形式。货币,不管掌握在谁手中,都是一样的──平等的,从而要求等量资本形成等量价值。这一社会生产关系,就成为我们把握资本形成价值变化的规律性东西。也只有在这一社会生产关系下,我们才能研究多少资本形成一个单位价值,正如只有在人与人的平等性这一生产关系下,我们才能讨论多少劳动量形成一个单位价值一样。
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资本形成的价值,表现为企业的资本利润。从而等量资本形成等量价值的生产关系,就转化为企业的平均利润率规律。而多少资本形成一个单位价值的问题,也就转化为平均利润率的大小问题。
根据资本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形态的变化,而分为货币资本、生产资料资本和商品资本。根据生产资料资本的存在形式,又可分为生产资料资本、劳动力资本、土地资本等等,而根据资本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价值量转移的不同,资本又可分为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在这里,固定资本,是指在商品生产或流通过程中其价值量不能短期转化为商品价值量或交换价值量的资本,它只能分次转化到商品中去,从而产生“折旧”这一概念。而流动资本,则是指能短期转化为商品价值量或交换价值的资本。



                    第八节     资本家追逐资本利润规律

前面我们已经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那么,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什么成为人们的一种选择?当然,肯定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适应生产力发展,那么,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为什么能适应生产力发展?这是政治经济学必须研究的问题。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是客观的,这是由生产资料增长规律决定了的,而当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时,生产资料使用者就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否则就不能使用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私有制,就使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成为现实,也就使生产资料增长成为可能。
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由于国家是无行为能力的,也就没有消费消费资料的能力,从而,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不仅使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成为现实,而且使生产资料增长成为现实。然而,资本家是具有消费消费资料的能力的,如果资本家把全部资本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生产资料就不能增长,生产资料私有制就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就不能存在。然而,资本家有追逐资本利润的本性,也就使生产资料增长成为现实,适应了生产力发展,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成为人们的一种选择。
资本利润增加的根本途径,是资本积累,也就是生产资料增长。因此,资本家追逐资本利润的本性,决定了资本家不会把资本利润用于个人消费,而是大部分用于资本投资,这也就使生产资料增长成为现实,生产资料私有制也就适应了生产力发展,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成为人们的一种选择。
另外,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下,由于国家是无行为能力的,为了提高国有生产资料的市场效率,需要采用经理人制度,利用经理人的自私本性来提高国有资本的市场效率。而资本家的自私本性,决定了私人占有的生产资料,在市场上具有高效率,这也使生产资料私有制适应了生产力发展,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成为人们的一种选择。当然,随着私人资本的增加,资本家本身就难以提高私人资本的市场效率,也逐渐采用经理人制度,利用经理人的自私本性来提高私人资本的市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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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 19:12:36
第五十章     平均利润率规律

第一节    劳动价值论的启示

我们已经明白:在生产力发展的较低阶段,如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生产资料或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客观的,那么,资本形成价值的规律是怎样的,本章节就是探讨资本形成价值的规律。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从劳动价值论说起。
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劳动或其存在形式,从而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形成价值。同时认为:价值与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同一体,这样,谁拥有价值,谁就拥有商品——物质财富,当然,既然劳动是价值,也就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物质财富的分配,其他人参与价值——物质财富的分配,就是占有劳动,从而是剥削了劳动。
劳动价值论,错就错在把价值定性为劳动,同时认为价值与使用价值是商品的同一体,这样,就必然产生“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物质财富的分配”的结论,当然,商品价格的运动与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就必须符合“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物质财富的分配”的规律——价值规律。一方面,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就打破了“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物质财富的分配”,当然商品价格的运动与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就不符合“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物质财富的分配”的规律——价值规律,即劳动价值论就不适用于资本主义。另一方面,即使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由于把价值定性为劳动,劳动价值论本身也不能完善,即劳动价值论不能科学解答商品的价值量与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
不过,劳动价值论虽然是错误的,但对我们考察资本形成价值的规律以及劳动力价值量形成的规律,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由于劳动参与了物质财富的分配,从而劳动能形成价值——分配权力。另一方面,“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物质财富的分配”的规律,是在简单商品条件下形成的,不过当时,物质财富,仅仅或几乎仅仅是消费资料,生产资料是非常少的,从而“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物质财富的分配”的规律,其实就是“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消费资料的分配”的规律,劳动,是不能参与生产资料的分配的——马克思本身就是反对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当然反对劳动参与生产资料的分配,这对于我们把握资本主义价值形成规律,从而把握资本主义商品价格运动及商品生产与交换规律,具有一定的意义。
既然“劳动且只有劳动才能参与价值——消费资料的分配”,当然,消费资料的生产,决定了劳动力价值量,而生产资料的扩大再生产,决定了资本形成的价值量。这就是劳动价值论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在资本主义社会,人类生产的不仅有消费资料,还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并且,生产资料不仅用于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还用于商品扩大再生产。在价值的形成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由补偿的生产资料来负担,而用于商品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属于人类新增的物质财富,其价值就是人类分配这些新增物质财富而形成的,当然,谁参与这些新增的物质财富——生产资料的分配,谁就能形成价值。
既然劳动价值论反对劳动参与生产资料的分配,同时,在生产力发展的较低阶段,国家税收也不能负担生产资料的征收,只有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才能科学解决生产资料的增加,即我们前面说生产资料或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客观的,这个社会产品,就是生产资料。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指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资本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指参与生产资料的分配,当然,消费资料的生产,决定了劳动力价值量,而生产资料的扩大再生产,决定了资本形成的价值量。





                        第二节    货币资本的无差别性

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为市场运动的主体,从而我们根据劳动者之间的平等权利,抽象出等量劳动时间形成等量价值的原理,用来把握商品价格的运动规律。那么,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为市场运动的主体,此时我们如何把握商品价格的运动规律呢?
资本的存在形式有货币形式、商品形式、生产资料形式三种,其中商品形式、生产资料形式,不仅它们之间是不能相互比较的,而且在市场经济中,它们的地位可能不同,这就决定了商品资本与生产资料资本的利润率可能不同。
但是,货币,不管在谁手中,都是一样的,货币的平等性,决定了资本形成的价值量是一样的,也就是货币的平等性决定了资本平均利润率的存在,从而我们根据平均利润率来把握商品价格的运动规律。
货币的平等性,首先表现为在市场上货币可以购买任何商品,当然包括购买任何生产资料,从而表现为商品生产的自由竞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越来越离不开生产资料,离开了生产资料,人类就一事无成。当某一商品价格较高而产生资本利润率较高时,货币资本就向这一商品生产转移,即货币购买这一商品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进行这一商品生产。因此,没有货币的平等性,就没有商品生产的自由竞争,也就没有平均利润率规律。
不过,仅仅存在货币的平等性,还不能决定平均利润率规律的客观性。因为资本的存在形式还有商品形式、生产资料形式二种,这二种资本存在形式,肯定对资本利润的运动产生作用。如果商品形式、生产资料形式二种资本形式独立存在,不能转化为货币形式,也就不存在资本平均利润率。
资本的最初形式是货币,货币资本在市场上通过商品交换,转化为生产资料资本,生产资料资本则随着商品生产而转化为商品资本。我们知道,任何商品对于商品生产者而言,是没有使用价值的,都要出售而转化为货币的,对于资本的商品形式也是一样,商品资本对于商品所有者而言,也是没有使用价值的,需要通过商品交换而转化为货币资本,然后通过商品交换而获得新的生产资料资本,进行新一轮的资本流通。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资本的流通公式为:
货币资本形式——生产资料资本形式——商品资本形式——货币资本形式。
对于生产资料资本形式,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转化为商品资本形式的,因此只要商品生产正常进行,生产资料资本就转化为商品资本。而商品资本,对于商品所有者而言,是没有使用价值的,需要通过商品交换而转化为货币资本。如果商品交换正常进行,商品资本就转化为货币资本,如果商品交换不能正常进行,商品资本没有转化为货币资本,就打断了资本的流通渠道,资本就不再存在。
从资本流通公式我们可以看出,生产资料资本必须转化为商品资本,商品资本也必须转化为货币资本,这里不存在资本竞争,也就对资本利润率的变动不能产生影响。只有货币资本,它购买什么生产资料、购买多少生产资料、如何使用生产资料,都是需要根据市场确定的,因此,只有货币资本对资本利润率的变动产生影响,当然,货币资本的平等性也就决定了资本平均利润率的存在。
这里,我们还必须指出,正是生产资料资本必须转化为商品资本,商品资本也必须转化为货币资本,这里不存在资本竞争,从而产生商品生产的不完全竞争,这是商品生产不完全竞争的物质基础。同时,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某些生产资料资本形式独立存在,货币资本不能自由购买,就会产生商品生产垄断,形成资本垄断利润。




                     第三节     资本形成价值的规律

上一节,我们已经指出:货币,不管在谁手中,都是一样的,货币的平等性,决定了资本形成的价值量是一样的,也就是货币的平等性决定了资本平均利润率的存在。那么,货币的平等性,如何决定等量资本形成等量价值的呢?或者说,货币的平等性如何决定资本平均利润率的存在呢?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是市场的主体,商品价格的运动,直接关系到资本形成的价值量或资本利润率。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力不成为商品,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商品价格的运动,直接关系到劳动力形成的价值量。但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由于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力价值量或交换价值量,就与其它商品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一起,成为商品的生产成本,它们一般不随商品价格的运动而变化。这样,商品价格的运动,只直接关系到资本形成的价值量或资本利润率。当商品价格升高时,资本形成的价值量增加或资本利润率上升;当商品价格下降时,资本形成的价值量降低或资本利润率下降。
而货币的平等性,就表现为在市场上货币可以购买任何商品,当然包括购买任何生产资料,从而表现为商品生产的自由竞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越来越离不开生产资料,离开了生产资料,人类就一事无成。当某一商品价格较高而产生个别资本形成的价值量较高或个别资本利润率较高时,货币资本就向这一商品生产转移,即货币购买这一商品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进行这一商品生产,这样,商品供给就增加,商品价格就下降,个别资本形成的价值量或个别资本利润率就下降,直至一定的水平;当某一商品价格较低而产生个别资本形成的价值量较低或个别资本利润率较低时,货币资本就向这一商品生产之外转移,即货币不购买这一商品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而购买其它商品生产所需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以进行其它商品生产,这样,商品供给就降低,商品价格就上升,个别资本形成的价值量或个别资本利润率就上升,直至一定的水平。
因此,没有货币的平等性,就没有商品生产的自由竞争,也就没有平均利润率规律。货币的平等性,决定等量资本形成等量价值,即决定了平均利润率的存在。





                      第四节   资本利润是生产关系的内容

资本利润,是资本形成的价值量的货币表现形式,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产物,与劳动者收入或工资一样,是生产关系的内容。
价值,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是社会产品的分配权力,资本能形成价值,即资本利润的存在,就是由于资本参与了社会产品的分配,从而,资本利润,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不是资本剥削劳动者的劳动的结果。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权力的大小,我们通常用资本利润率来表示。
不管是资本——生产资料,还是劳动力,都具有生产力——生产物质财富的能力,同时由于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是不同的生产力,是不能进行相互比较的,因此,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能力是不能进行计量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能力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当然,资本利润,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不是资本剥削劳动者的劳动的结果;劳动者工资是劳动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结果,不是劳动者剥削资本的生产力的结果。
对于资本——生产资料本身而言,生产资料的生产力,决定了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能力。生产资料的生产力高,决定了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能力就大,即资本利润率就高;生产资料的生产力低,决定了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能力就小,即资本利润率就低。
不过,生产资料的生产力,决定了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能力,是针对同一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而言的,不同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生产力,也是难以比较的,从而,不同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参与产品分配的能力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即用于购买不同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资本的利润率是生产关系的产物,其资本利润率的大小由它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决定。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资本利润,是个别资本形成的价值量的货币表现形式,即用于购买不同商品生产的生产资料的资本的利润率可能是不同的,是生产关系的产物。






                        第五节    资本主义企业利润

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特点是,商品生产由许多劳动者集中进行──企业化商品生产,这样,资本利润,就表现为资本主义企业的的资本利润,简称企业利润。资本主义企业利润是企业产品──商品交换价值量实现后的产物,它反映了现实的社会产品分配情况,而平均利润率规律,是资本主义企业利润的运动规律。
资本利润,是个别资本形成的价值量的货币表现形式,当然,资本主义企业利润,也是个别资本形成的价值量的货币表现形式。
商品交换价值量由生产商品所化的生产成本和企业利润构成。而资本主义企业的生产成本,不仅包括生产资料,还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这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商品所决定了的。既然劳动力与生产资料一样,是一种商品,当然二者共为生产成本,这是由资本主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了的。把工资──劳动力价格或交换价值量从生产成本中分离出来,是没有什么意义的。
资本主义企业利润,是针对整个企业资本而言的。当然,由于一些企业,生产的商品可能有二个、三个,甚至更多,这样,企业利润,往往是针对某个商品生产所需的资本而言的,不是整个企业的资本了。
平均利润率规律,是资本主义企业利润的运动规律。当个别企业资本利润率高于平均利润率时,资本就会向这个产业转移,从而扩大该企业商品的生产,这样商品交换价值量会下降,从而企业利润率会下降。而当个别企业资本利润率低于平均利润率时,资本就会撤离这个产业,从而引起该企业商品生产缩小,这样,商品交换价值量就会升高。



                           第六节    银行利息与企业主收入

资本主义企业利润,可分为银行资本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资本利息归资本所有权所有者,而企业主收入,归资本产权所有者。从这里可以看出,银行利息为资本产权的价格──资本所有权者出卖资本产权而获得的收入。而企业主收入,则是资本产权所有者经营资本──企业所获得的收入。银行利息,是产业资本家与资本拥有者──食利者之间的生产关系的产物,是资本家之间分割企业利润的结果。一般而言,银行利息率高于零,但小于资本平均利润率。银行利息,可能在资本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当时,人们贷款,是为了生活上的需要。资本产生以后,银行利息就在更大范围内生存。到达资本主义社会,金融信用活动,达到非常发达的程度。
由于银行利息,在一定时间内是不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即与商品交换价值量变动无关,从而,对于企业而言,银行利息,表现为商品生产的生产成本,这里,银行利息,作为生产成本,不仅包括银行贷款的资本利息,还包括企业自有资本的银行利息。
这里要指出的是:资本利息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权力成为商品的结果,不是资本的价格,资本是不成为商品的。资本产权,就是资本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权力。
企业主收入,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即与商品交换价值量变动相关,这表明:企业主为市场运动的主体。
企业主收入,表面看是资本产权拥有者经营资本──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实质上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产品分配关系的产物。这正如资本利润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一样。不管说什么企业主收入是对资本家经营劳动的报酬,还是说企业主收入是对经营风险的报酬,等等,企业主收入,总是整个社会产品分配关系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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