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某种物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生产,二是生产另一种产品来交换。比如要取得大米,我们可以通过种稻、收稻、碾米而得,也可以通过种棉、收棉、再到市场上去交换而得。就取得大米的结果来看,这两种方式没有任何质的区别。
那么,是什么东西决定我们采取何种方式来取得大米呢?无疑地,何种方式有利,我们就会采取何种方式。这也是生产遵循的最基本的规律。
因此,就交换来看,它首先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首先应遵循是否有利的最基本的规律。
无论效用论还是劳动论,都没有正确地看待交换行为,不能认识到交换行为其实不过是生产过程的继续。效用论没有追问购买者货币的来源(货币来源于劳动),而劳动论则认为是交换赋予了产品以价值。对效用论来说,造成了脱离客观实际的纯主观主义,失去了和劳动论联系起来的机会;对劳动论来说,则陷入了产品无价值的荒谬,失去了解释现实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