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注入:
B是个体工商户,丙将B的设备注入A,属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按照简易征收办法,丙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小规模纳税人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务处理上,A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
另外,A应按资金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为新增实收资本的万分之五。
这样子,B没有了机器设备,或许可以说就只剩下个空壳,还是由丙经营的条件确实是满足了,但丙所占权益必然加大,甲乙股权必定稀释。而且必须指出上述商业安排只是为加大A资产作出的,B的后续存在是否可以说已失去意义?当然,A可以在获得贷款之后,将设备重新卖回给B,但A又有了一笔增值税税负,因为这样属于A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情况,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应开具普通发票。
以上分析,仅供路人版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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