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最佳范围问题。
哈特、施莱佛和维什尼(1991)在这篇论文中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何时政府应该“make”(in-house provision/自己提供服务),何时又该“buy”(government contacting/外包服务)?如果由私人提供,成本可能更低,但是质量可能更糟。如何在其中权衡取舍?
哈特等人采取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视角来处理这个问题。假设政治家可以将一项公共服务交给公共官员生产,也可以外包给私人生产。在完全契约(complete/comprehensive contract)下,两种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是一样的。技术地说,就是在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条件下使委托人效用最大化,即便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为了理解政治家的选择差异,我们必须从不完全契约和剩余控制权入手。
在文中,如以往一样,哈特等人仍然以质量的不可缔约性(uncontractability)表征契约的不完全性(contractual incompleteness)。当质量是不可明确的时,人们普遍担心私人服务会以降低质量来减少成本,私人学校、私人医院和私人监狱都存在这种公众担心。那么,在何种情况下私人服务的质量会更高、成本会更低呢?
传统观点从竞争的角度来解释私人服务的有效性,哈特等人反驳了这种观点,因为公共机构和团队之间也可以有竞争,而私人机构也可能是垄断的。哈特等人的分析也不同于假定信息不对称的委托代理或机制设计理论的分析,而是认为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之间最根本的差别是剩余控制权的分配问题。
论文的模型的基本含义是,假设无论是官员还是私人机构都可以花费一定的时间,降低一项公共服务的成本或者提高其质量。但是这两种创新是不可缔约的,存在权衡取舍关系,而且需要使用所有者的资产。官员和私人的差别是,官员没有剩余控制权,因此任何创新的举动必须征得政府同意,创新的收益必须与政府分享,而且官员是替代的;私人有剩余控制权,可以自主创新但需要和政府再谈判更高的价格,因此私人有更多的激励去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但是私人过于降低成本而忽略提高质量的逆向效应。文章认为,降低成本对于提高质量的逆向效应越大,就越是倾向于由官员提供,同时这与政府给予官员的激励强度和政府对于质量的要求有关。如果考虑到事后竞争,那么就更倾向于私人提供。如果考虑到官员的腐败问题,情况就更加复杂。
(中间略去几百字)
这篇文章的问题在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本身,主要是剩余控制权和控制权之间的差异问题。文章假设,私人提供者具有完全的剩余控制权,因此能够获得降低成本的全部好处,(纳什谈判解下)能够获得提高质量的一半好处。而公共提供者(典狱官)只能按照一个比例(反映不可替代性)来分享降低成本和改进质量的好处。但是,事实上,一旦公共提供者(典狱官)与政府签署了一个框架性契约,他对于具体事务同样拥有一定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表现在供应商的选择,付款方式,产品品种、质量和价格的确定。政府负责采购的官员享有广泛的权力早已不是什么秘密。这与委托人政府的廉洁与否关系不大。因此,文章对公共提供者(典狱官)的行为的假定过于牵强。一旦放开这个假设,那么结论可能就是两种采购方式无差异。
......
今天再回头来看楼顶的案例,突然又发现哈特等人的分析框架竟然用不上。因为哈特等人分析的是公共服务(监狱、医院)的私有化问题。而案例是产业政策的范围问题,产业政策显然不是公共服务,只能由政府实施,除非它不实施。至于产业政策的研究,但是可以委托给私人进行——此时才用得上哈特等人的分析框架。
绕了一圈,似乎又“山穷水尽疑无路”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8-1 16:40:08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