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历程分为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两个阶段,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分析,指出今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将仍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以解决现实问题为重点内容,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农村金融系统效率的提高,通过构建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路径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历程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一)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为主的增量改革阶段(1979~1995年)
1.恢复与改革中国农业银行。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决定重新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把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农村金融业务移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统一支农资金,集中办理农村信贷,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1981年国家提出农业银行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实行企业化经营。1985年初提出要把农业银行转变为真正的经济实体。1988年,农业银行对县支行进行综合配套的改革,扩大县支行管理权限,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逐步扩大自身业务,提高农业银行企业化水平。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农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规定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之后,作为国家专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要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贯彻执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原则。
2.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随着农村经济商品化和货币化程度大大提高,农村信用社已经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农户、村集体和乡镇企业的金融需求。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恢复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把信用社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取消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亏损补贴,信用社实行经营责任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利润与其所得挂钩。调整信用社内部关系,完善农信社内部经营机制,实行岗位责任制。县以上不再专设农信社经营机构,要加强县联社建设并由其负责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管理。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进行了初步改革,业务也得到了一些发展。
3.放宽对民间信贷的管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融资的需求增加,民间借贷逐渐活跃起来。1981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中,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认为它是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补充。1985年的中央5号文件更明确地对发展多样化资金融通形式予以肯定。多种金融组织、金融形式应运而生,在一些地区涌现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基金会。1987年,为规范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根据中央5号文件,相继在黑龙江、河北、山东、广西、四川等试验区进行规范化试验。1991年12月,农业部发出了《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此后,农村合作基金会迅速发展。到1992年,全国已建立的以农村合作基金会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乡镇一级有1.74万个,村一级有11.25万个。
4.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农业银行承担着支持农业生产和粮棉油收购贷款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化改革目标相冲突。为配合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1993 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彻底分离。1994 年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其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以提高金融系统效率为主的存量改革阶段(1996年至今)
1.加快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步伐。1996年8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中国农业银行不再领导管理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1997年,农业银行基本完成了与农村信用社的脱钩,开始进入了真正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新的历史时期。农业银行开始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提出了企业化经营管理的改革方向,围绕企业化经营的核心,在计划、资金、财务和人事等内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至2002年初,包括农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
2.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成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2002年 3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以法人为单位,改革信用社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区别各类情况,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引入股份合作机制,构建现代合作金融体系。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将改革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决定全国除西藏和海南外的其余省市全面推开。200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要求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中的主力军作用。
3.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1998年以后,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保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的实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职责又划归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集中精力加强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等贷款业务,以确保政策性信贷资金的及时供应。农业发展银行有效地配合了农副产品的收购、调销和储备,确保粮棉油收购资金的持续、稳定运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4.规范民间金融活动。1996年《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针对相当多的合作基金会以招股名义大量吸收居民存款,入股人不参加管理、不承担风险,违法经营,风险巨大的现实状况,提出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防范金融风险,1997年全面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于政策突然收紧,农村合作基金会内部的矛盾表面化,1998年各地普遍出现了挤兑,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危及农村社会及政治稳定的事件。199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除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之外,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均属非法。1999年1月国务院决定统一取缔全国的农村合作基金会。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
(一)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
制度变迁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另一种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是在政府对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具有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法律和命令而实现的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除非转变到新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否则就不会发生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在市场机制尚未健全,农村金融缺乏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的条件下进行的,农村金融制度的诱致性变迁很难实现,因此,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采取了以政府提供制度为主导的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属于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这一制度变迁模式有很强的依赖性,并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居主导地位。
(二)以解决现实问题为重点内容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以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为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探索中不断深入,各种经济主体和经营形式不断涌现,农村金融需求日新月异。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农村经济形势和金融需求,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摸索中不断进行调整。改革开放初期,为满足迅速发展的农村经济,恢复设立农业银行、增设农业发展银行,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实力,鼓励和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发展。为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低下,服务水平落后,竞争意识不强的状况,加快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步伐,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和运营效率。针对农村信用社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完善,支农力度不足等问题,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试点。这些改革措施都是以解决现实问题为主,具有很强的事后性。
(三)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为了使金融体制改革日益规范化、法制化,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健全金融法规,抓紧拟订各种法律草案。1994年,我国制定并发布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1995年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1999年到2002年相继制定和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信托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正常进行和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前提和保障,也是今后改革的重点。
(四)以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促进系统效率提高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以机构改革为线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提出农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经过90年代国有商业银行商业化步伐的加快,到21世纪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取向愈加明确,以提高金融机构经济效益为目标的改革不断深入。1984 年后的农村信用社改革也一直强调经济效益和农村信用社内部经营机制的完善。2004年又提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的总体要求,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机构改革,提高了金融系统的运作效率,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80年我国农业贷款仅为589亿元,1999年为47924.4亿元,2007年达到15429.3亿元。金融机构的改革,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仍将是今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主线。
(五)构建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以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
我国农村经济成分复杂,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形成了融资需求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为满足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包括恢复农业银行,放开对民间信贷的管制,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等。在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情,兼顾了不同地区的群众利益和意愿,在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氛围浓厚的地区,将农村信用社改造成为商业性金融组织,如江苏省江阴、张家港等地组建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规范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当地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解决其生产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功能互补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今后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这一组织体系,通过发展不同产权形式、不同组织形式、不同规模、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更好地满足不同的农村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彭兴韵.金融发展的路径依赖与金融自由化[M].上海三联书店,2002
[2].戴维斯•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
[3].张红宇.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绩效、缺陷与制度创新[J].中国农村观察,2004(2)
作者:许桂红 来源:《商业时代》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