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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2
作    者: 约翰·亨利·梅利曼
译    者:顾培东 禄正平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条形码: 9787503646102
ISBN : 7503646101
出版时间: 2004-1  第1版
开    本: A5  
页    数: 176
定    价: 12元



大陆法系(第二版).jpg

内容简介
       《大陆法系》(第2版)专为业余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士而撰写。其对象为:希望了解西欧和拉西美洲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同英美法律制度之间区别的一般读者;了解欧洲和拉丁美洲文化中法律概况的业余法学爱好者以及对于学习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国际关系学以及法学等课程而要求课外读物的学生。尚未研习外国法和比较法但却因工作和其他需要想弥补此方面不足的法律职业者,也可从《大陆法系》(第2版)受益。
作者简介
    约翰·亨利·梅利曼,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美国斯坦福大学斯韦策荣休讲座教授及艺术系荣休教授。纽约大学法律科学博士及法学硕士,圣母大学法律博士。1953年起任教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1960年起任教授,1971年起任讲座教授。1980年起兼任斯坦大学艺术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比较法学及艺术与法律。

目录
序言
第二版序言
译者序
第一章 三大法系概说
第二章 历史起源
第三章 革命对大陆法系的影响
第四章 法律渊源
第五章 法典与法典编纂
第六章法官
第七章法律解释
第八章 确定与衡平
第九章 法学家
第十章法学
第十一章 民法一般原理
第十二章 法律活动
第十三章 法院系统
第十四章 法律的分类
第十五章 法律职业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程序
第十七章 刑事诉讼程序
第十八章 公法
第十九章 回顾与展望
第二十章 大陆法系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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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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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 15:59:17
序言

    本书专为业余读者而非法学专业人士而撰写。其对象为:希望了解西欧和拉丁美洲法律制度之间的联系以及它们同英美法律制度之间区别的一般读者;了解欧洲和拉丁美洲文化中法律概况的业余法学爱好者以及对于学习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国际关系学以及法学等课程而要求课外读物的学生。尚未研习外国法和比较法但却因工作或其它需要想弥补此方面不足的法律职业者,也可从本书受益。对于那些因履行公务或从事个人商务而须涉足欧洲或拉丁美洲(或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人们来说,本书亦可提供背景知识方面的阅读材料。然而,本书内容的过于基础或简要可能难以激发外国法及比较法的专业同行们的兴趣。 虽然,在本书中我曾表明不打算介绍任何具体国家的法律制度,但对有关法国和德国的一些特殊问题也不得不加以论述。法、德两国对大陆法系有过卓越的贡献,时至今日,法、德两国在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中仍然占居主导地位。然而,法、德两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典型”的大陆法制度,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最不典型的制度。法国革命的思想和法国法典编纂的方式对德国法典的影响是有限的;德国法学也从未真正盛行于法国。大陆法系中的其他一些国家却在很大程度上承继和融合了法、德两国的影响。此种情形,在欧洲地中海沿岸国家和拉丁美洲的绝大多数国家尤为显著,在某种程度上,此种情形也见于大陆法系的其他大多数国家。法国或德国的读者可能发现,本书的许多论述并未反映其各自法律制度的全貌,因为他们各自国家的法律制度具有非典型性。大陆法系包括欧洲、拉丁美洲、亚洲、非洲和中东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书中介绍的是它们共有的法律制度,而不仅仅局限于法、德两国。 这里我顺便说一下本书的观点问题。自然,我并不是建议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职业者都接受或相信本书中关于大陆法系的评介,因为这些观点对于读者来说可能失之偏颇。恰恰相反,我始终表明,我是在论述“流行”的看法(我提请读者注意我在第十九章中一再强调的观点)。在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有持正统观点的法律职业者,有精通法学、富有批判性的法学家,这种法学家人数少并且不具有什么代表性。因此,即便在最落后的国家中,也会有少数法律职业者对本书的观点持相异的看法。在象法国和德国这样较为先进的大陆法系国家中,开明而富有修养的法律职业者的人数较多,其法律秩序摆脱传统观念的不利影响的程度也较大。这是法、德两国制度不具典型性的又一例证。本书按大陆法系中持正统观点的法学家们的思想方法进行论述,这在法学思想的前卫人物看来,自然是错误的。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贝利斯·A·曼林告诉我需要有这样一本书,并鼓励我动笔。三位著名的比较法学家——佛罗伦萨大学教授莫罗·开普列,牛津大学前任教授F.H.劳松以及汉堡的马克·普兰克大学教授康拉德·委吉特,热心地阅读了本书初稿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我在斯坦福大学的同事乔治·图尔斯·毕尔博士在罗马法的许多问题上给了我很大的帮助。不少富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学者撰写的大量外国法和比较法的专著,使得本书能从中吸取不少教益。马克·普兰克学院研究协会的海因·科次博士以及斯坦福大学法学院1967年到1968年间兼任教学工作的研究生杰尔特·罗里斯,也在很多方面帮助了我,特别是对有关德国法律的问题提供了权威性的意见。罗斯·圣约翰·瑞格夫人干练、耐心和热情地为本书出版做了大量文书工作。在此,对上述各位谨致谢忱。

约翰·享利·梅利曼 1969年于斯坦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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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6 23:56:45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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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7 12:15:51
好的 ,下载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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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9 20:30:13
谢谢,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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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0 13:50:28
可以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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