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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2 28
2010-10-09
鄙人比较迟钝,烦请大侠们一个个解释了,大谢!

1.国民收入的概念是按生产要素报酬计算的收入,且NI=GDP-间接税-企业转移支付+政府补助金。为什么要加上政府补助金?这是要素收入吗?

2.净利息=企业付给家庭部门的利息-家庭付给企业的。请问,企业付给家庭部门的利息是什么?可以举例不?

3.四部门经济中,为什么投资=私人储蓄+政府储蓄+外国对本国的储蓄,不明白的是     外国对本国的储蓄      这一点,可以从公式推导上理解,但是怎么直接解释?

4.四部门经济中,如果Y指GDP,则等式两边的I和S分别表示把折旧包含在内。包含折旧的投资好理解,包含折旧的储蓄怎么理解?

5.有一道题说:个人收入等于个人可支配收入加直接税。直接税是不是不太妥当,太宽了?

6.银行存款者取得的利息是要素收入吗?为啥?

7.保险公司收到一笔家庭财产保险费,算在gdp里吗?为啥?

8.A、B、C三个厂商的交易呈网络状,计算gdp时为什么只算卖给消费者的最终产品?厂商卖给厂商的不一定是中间产品吧,如果是设备什么 的不是应该计入gdp吗?

9.有一道题说,一国总收入AS=C+S+TA-TR.   总支出AE=C+I+G。个人觉得这是三部门经济的写法?但是答案是用这个解答四部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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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1 21:17:24
补偿,第一章是国民核算部分的内容,相对独立,你要好好看看,它是有自己的体系与理论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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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3 23:54:26
2# happy_287422301


谢谢!
明白了,NI是要素收入,而政府补助也算是要素收入,但是是非生产要素收入。
这样理解没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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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 15:29:41
我先回答几个问题:
1.国民收入的概念是按生产要素报酬计算的收入,且NI=GDP-间接税-企业转移支付+政府补助金。为什么要加上政府补助金?这是要素收入吗?

政府补助金,应该算做要素报酬。这种情况往往都是政府对企业的价格补偿,比如出口退税和农业补贴等。这些补贴的作用都是使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卖出产品(目的是获取市场份额或者维系整个市场的价格或者供应的稳定),因此你可以把这些补贴看成是商品价格的一部分。

2.净利息=企业付给家庭部门的利息-家庭付给企业的。请问,企业付给家庭部门的利息是什么?可以举例不?
企业付给家庭部门的利息,来源包括:企业债券,也包括当今盛行的私募融资,或者现在沸沸扬扬的非法集资。
家庭付给企业的利息,我理解的来源包括:租赁、企业给个人的分期付款等变相的消费信贷。

3.四部门经济中,为什么投资=私人储蓄+政府储蓄+外国对本国的储蓄,不明白的是     外国对本国的储蓄      这一点,可以从公式推导上理解,但是怎么直接解释?
外国对本国的贸易如果是盈余,那么这些资金并不会马上划回本国,为了后续贸易的方便,可能继续留在贸易国,这些盈余除了购买国债、公司债、其它证券或者不动产,也由于流动性偏好,会有一部分表现为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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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4 16:26:23
高书的错误还真多,第一个问题如果原文如此,它就是错误的。
在西方宏观经济统计中,将GNP按照收入法分为7类:1、员工报酬;2、业主收入;3、租金收入;4、净利息;5、公司利润;6、折旧;7、间接税。另外还有一个统计误差项,用来使生产法和收入法协调,使之恒等。
其中6、7项都是第5项的派生项。因为我们知道,公司利润的计算方法是收入-成本-折旧-间接税,其中成本是本来就要剔除的,而折旧却是一个会计项目,该项目用来弥补企业以前的固定资产的磨损。但是抵偿磨损的这部分其实是本年的产出的一部分,因此在公司利润中减掉以后又需要加回来,这就形成了第6项折旧。第7项的间接税在计算公司利润的时候也被减掉了(相反,直接税不会在利润中减掉,而是计算出利润后再计算直接税),但是该部分也是当年总产出的一部分,所以必须再加回来,于是形成了第7项。现在由于某些原因,经济学家们将前5项定义为NI,它恒等于=GNP-折旧-间接税。原文的公式是错误的。GDP本来就不包含企业转移支付,不存在要减去的问题,至于政府补助,那是计算个人收入的时候才用的着。
2、你在银行存钱得到的利息实际上是有企业支付给你的,银行只是中介了一下。
3、投资恒等于储蓄,其中储蓄又可以细分成私人储蓄、政府储蓄和外国(包括外国私人和外国政府)在本国的净储蓄。
4、折旧仅是一个会计概念请参看第一问。
5、个人收入减去个人直接税就是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企业也有直接税,你的想法是正确的。
6、当然是,资本是生产要素,利息是资本所得。
7、按一定的规则计算,不是按保费计算,具体可参考保险业的教材。
8、最终产品不仅仅指卖给消费者的消费品,也包括卖给投资者的投资品,比如厂房就是最终产品,但是他是卖给投资者的。
9、这是三部门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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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5 09:53:09
孤独的投资者 发表于 2010-10-14 16:26
高书的错误还真多,第一个问题如果原文如此,它就是错误的。
在西方宏观经济统计中,将GNP按照收入法分为7类:1、员工报酬;2、业主收入;3、租金收入;4、净利息;5、公司利润;6、折旧;7、间接税。另外还有一个统计误差项,用来使生产法和收入法协调,使之恒等。
其中6、7项都是第5项的派生项。因为我们知道,公司利润的计算方法是收入-成本-折旧-间接税,其中成本是本来就要剔除的,而折旧却是一个会计项目,该项目用来弥补企业以前的固定资产的磨损。但是抵偿磨损的这部分其实是本年的产出的一部分,因此在公司利润中减掉以后又需要加回来,这就形成了第6项折旧。第7项的间接税在计算公司利润的时候也被减掉了(相反,直接税不会在利润中减掉,而是计算出利润后再计算直接税),但是该部分也是当年总产出的一部分,所以必须再加回来,于是形成了第7项。现在由于某些原因,经济学家们将前5项定义为NI,它恒等于=GNP-折旧-间接税。原文的公式是错误的。GDP本来就不包含企业转移支付,不存在要减去的问题,至于政府补助,那是计算个人收入的时候才用的着。
就第一个问题探讨一下。

首先,GNP(减去折旧就是GDP)按照收入法计算方式我没有疑议。但是,按照这种收入法计算的公司利润中是包含政府转移支付的,也就是说,政府补助金也被记入利润的,但是GDP核算中是不包含政府转移支付的,因此计算NI必须要加上政府补助金,也就是NI=GNP-折旧-间接税+政府补助金。

而且我坚持前面的观点,政府补助金是为了维护企业竞争力、维持产品价格稳定或者支持产业发展而对产品价格进行的补偿,它是价格的一部分,因此是要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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