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证监会12日正式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决定),新股发行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此次,证监会将扩大机构投资者和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为重点,不仅使新股发行定价更加合理,也提高了新股发行过程的效率。
相关改革措施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包括以下4方面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业内人士指出,此项规定意在增强参与新股定价者的责任感,促使新股的报价更加审慎而真实。根据证监会意见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然后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申报价格在发行价格以上的机构超过5家,须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最终获配机构。
但也有业内观点指出,此项规定只针对中小型公司,而中小型公司的股本本身就不大,配售量增加后,会带来几家大的机构投资者联手控制公司大部分股市的问题,增加了内幕交易、操控股价的风险,相关监管必须跟上。
二、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按照意见要求,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同时,推荐的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订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三、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在询价过程中,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业内人士表示,询价过程其实就是买卖双方的价格博弈,在这个过程中,各环节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透明度,让公众有知情权,并至少能进行道德和舆论上的监督。
四、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不仅如此,在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情况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申购不足的情况在A股市场极为罕见,对中止发行作出细化规定意在“未雨绸缪”。新规规定在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时可终止发行,意味着发行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核准期内根据市场情况掌握发行时间,避开股市下跌的情况,而选择在股市向好的时间点发行,避免在熊市期间新股过密发行对大盘的冲击。
此外,《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要求大盘股IPO,询价对象报价不足50家的,应当中止发行。
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在第三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四条修改为:“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此前,证监会于8月20日出台《指导意见》和《决定》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市场参与各方对《指导意见》和《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网下报价未及发行人预期可以终止发行,也就是说网下报价未及预期,发行人单方面可以终止发行。二是主要是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推介时间"的。有反馈意见认为,市场可能根据这一表述认为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推介时间、选择发行窗口。为了避免这种理解歧义,证监会最终删除了这一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