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serving 发表于 2010-10-18 08:43 
这种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杂志社拖延时间的事情不光中国有,外国也有。作者只能等,如果你不愿意等,可以给杂志社联系,说你们审稿时间太长了,我不愿意等了,申请撤销。然后才可以向其他杂志投稿。
按照这种规定,如果你有一篇文章投给《经济研究》了,长时间等不到结果,然后再投到了另一个影响力差点的杂志,在另一个杂志的审稿期内,《经济研究》给你录用通知了。你会如何选择?一般的人肯定会给后一个杂志去邮件说,对不起,我的文章已经被录用了,但他们审稿时间太长,责任在他们,你们就不用刊登了。这样的处理方式,对后一个杂志公平么?
教育部出台这样的规定,可以想见我们对所谓学术规则的理解是多么的肤浅!出台这样的规定,将是学术史上的一个笑话!
实行国际惯例需要很多条例,最基本的一条,那就是国际上不会以论文数量至上!
匆忙的下结论恐怕也是肤浅的,教育部这样的规定,恐怕也只是作为学术规范的一种过渡,什么时候大环境符合“国际惯例”了,这些细节方面的分歧才能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