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逻辑学之何谓规律
§1 质与量
以前的哲学所谓的质,是从现象、属性的角度逆推、归结而来的,并未找到其坚实的物质基础。
实体逻辑学所谓的质,是由一定数量的构成要素或构成因素联系、联结、建构而成的,是由相关的子系统或分系统承载的,因而是有坚实的物质基础的。——简单些说,每一个子系统或分系统都承载着至少一种所谓的质,反过来,每一种质都至少由一个子系统或分系统来承载。有同样的或相似的子系统或分系统,必有同样的或相似的质;反过来,有同样的或相似的质,必有同样的或相似的子系统或分系统。
事物以及事物的构素、部分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其本身的存在、生存、动变、成长的作用,而且在于其生存、动变对某些相关的他者存在着或重要(难以忽略)或必要(必不可少)的影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前者的生存、动变直接就是后者生存、动变的条件、构素、环节、部分,或者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互为对方(和自身)生存、动变的条件、构素、环节、部分。
也就是说,事物及其构素、部分的生存、动变,不仅是其自身自在自动自生自变的,而且是与相关他者共在共动共生共变的,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是与诸相关他者联在联动联生联变、互在互动互生互变的。因此,量变就不仅是量自身的变化,同时也是对与量相关的诸量的或大或小、或显或隐的影响的变化。一般地说,在一开始的阶段,这种对相关量的影响的变化比量变本身更微小些,但当量变达到一定程度时,量变对量自身以及相关量的影响就变为明显的、不可忽略的,甚而直接影响、改变事物整体中的相关子系统或分系统,从而改变事物相关的质;更严重的情况,则会同时影响、改变事物整体中的若干子系统或分系统,直至影响、改变事物的整体。
简而言之,量变不仅仅改变量自身(即自变量),而且改变联在量(即因变量),进而改变某一种或几种结构性存在的生存方式和生存样态,直至改变事物的一个或多个子分系统,改变事物的一种或多种质,改变事物的整体。
§2 本质与非本质
所谓本质,就是事物最基本的子分系统(一种或几种)所承载的质或所构成的质。因为其最基本,所以能够贯穿事物的始终,能够决定、影响或派生、衍生其他的子分系统、其他的质,进而决定、影响、派生、衍生事物的各种性质、属性、生存和动变的种种形态、形式以及在生存和动变过程中与他者发生的种种关系,一句话,能够决定、影响、派生、衍生种种相关的现象。
本质之外的质与量以及构素、关系、现象、过程等等,统称为非本质。他们有的直接或间接由本质决定并反作用于本质,有的直接或间接受本质影响(与本质相互影响),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改变、改造、重构、重塑事物的本质。
本质的生存和动变所必不可少的构素,称为本质构素;本质生存和动变所必不可少的结构、环节,称为本质结构、本质环节;因本质而在生存和动变中所必然发生的关系、展现出来的属性和能力,称为本质关系、本质属性、本质能力;本质生存和动变所必然经过的过程,称为本质过程。
本质是具体的、开放的、动变着的,而不是抽象的、封闭的、凝固的,亦即本质是可变的,是相对稳定性与多样多变性的辩证统一,而非绝对稳定的、一成不变的。
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的范围内,本质决定现象,现象表现本质,并反作用于本质,在一定条件下影响、改变本质。
§3 决定者与被决定者
何谓决定?
哲学中所谓的决定,是一种根本性、必然性的影响,即在生存和动变的必然趋势(趋向、方向)、基本框架(主要框架、根本结构)上决定者能对被决定者起主要的规定作用;被决定者只能在生存和动变的具体趋势(趋向、方向)、具体框架(具体结构)、具体关系、具体过程上灵活变动;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程度上),被决定者也能够反作用于决定者,从而使其得以丰富、完善,或者使其发生一定的相应变化。
例如,本质决定现象,现象表现本质,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反作用于本质。【现象由本质决定,并受其他内在和外在因素影响,因而现象是有其相对独立性的。】
再如,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反作用于内容。
生产决定分配、交换、消费,分配、交换、消费反作用生产。
价值决定价格,价格表现价值,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反作用于价值(即生产【价值】—<决定>—交换【价格】—<作用、影响>—下一环节的生产【价值】)。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映物质,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反作用于物质。
实践决定认识,认识在一定条件下反作用于实践。
整体决定部分,部分反作用于整体,在一定条件下关键部分甚至决定整体。
主要矛盾决定发展方向,在一定条件下发展方向反作用于主要矛盾(即事物的发展方向不同,其主要矛盾也就随之不同——这说明主要矛盾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带有一定的策略性的,而非事物所唯一禀具的)。
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规定)事物的性质,在一定的条件下事物的性质也反作用于主要矛盾及其主要方面?(即事物的性质不同,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随之不同?例如较好相对于不好和更好、较健康相对于不健康和更健康、较导电相对于不导电和更导电?)。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社会存在,并在一定条件下反作用于社会存在。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反作用于经济。
经济、政治决定文化,在一定条件下文化反作用于经济、政治。
…… ……
§4 必然与偶然
所谓必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确定不移的、生存和动变的基本趋势及其实现过程。所谓偶然,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这样发生也可能那样发生的生存、动变的现象和过程。
必然是具体的、有条件的、相对的,而非抽象的、无条件的、绝对的。
必然的条件性,首先基于事物自身固有的本质,基于由事物的本质所内在决定了的基本结构、属性、关系和过程;其次基于主要的外在事物及其动变趋势和过程所构建的大环境、大秩序和大趋势。简而言之,必然性既由事物的内在因素决定,又由某些主要内外因素所共同确定。
内外因素所共同确定的必然性,是一种大趋势、大方向上的必然性,而非具体趋势、方向上的必然性,这首先是因为事物的内在决定性是在大趋势、大框架上有所决定,而非在所有细节、所有可能性上都有所决定(参见前文对“决定”的分析);其次是因为参与确定必然性的,除了事物的固有本质外,还包括“主要的外在事物及其动变趋势和过程”,而非所有的“外在事物及其动变趋势和过程”。
偶然性的存在和发挥作用,首先是因为事物的“内在决定性”为其提供了广泛的可能空间和多样的具体趋向,其次是因为无限多样和复杂的“内外共同确定”为其提供了种种具体条件和宽广的舞台。
据此可知,必然决定偶然的可能范围、趋势和形态,偶然表现必然,或者说,偶然中包含着必然,必然通过偶然表现出来;另一方面,偶然也会作用、影响必然,使必然得到补充、丰富、完善(为必然开辟道路),并在一定条件下改变、改造、重构、重塑必然。
由必然和偶然的关系可知,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时期内,事物生存和动变的基本趋势、基本模式、基本过程等等虽然是相对稳定的、确定不移的,但其具体趋势、具体样式(形态、样态)、具体过程等等却是丰富、复杂、多样、多变的。
§5 规律及其特点
所谓规律,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事物生存、动变过程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及其所构成的“规定集”。
规律是事物固有的,亦即是事物生存和动变所内在秉具的,是客观的、自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是本质的,亦即是内在的深刻的,是同类事物所共有的、普遍的,而非外在的表面的、暂时特有的;规律是必然的,亦即是在一定条件下确定不移的;规律是稳定的,亦即在一定时期内是明确的、不变的或说可持续持久的。
事物生存、动变相关的规律往往不是只有一种(一个),而是有多种(多个),这是因为事物的生存、动变往往涉及多种条件、多种环境、多种面向(趋向、方向)、多种过程(多种样式、多种阶段)。在事物生存、动变的诸相关规律中,可以区分为“大规律”(主要规律、基本规律)和“小规律”(次要规律、非基本规律)、生存规律和动变规律(发展规律是其特殊形式)、自我调适性规律和自我拓展性规律(即在扩张和增生的同时改造环境秩序的规律)等。
规律能规定事物生存、动变的主要趋势和基本过程,但不能决定(唯一确定)其生存、动变的所有趋向和全部过程(特别是其具体趋向和具体过程)。相反的,规律的作用只能在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改变的过程中存在和展现出来,因而无可避免的受其他众多因素影响、干扰,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其所改变、“改造”。
规律是在一定条件下事物生存、动变过程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这意味着规律是具体的、可知的和可掌握利用的。而人所具有的本质能力(即思维的能力和实践的能力)使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和主体能动性,从而可以认识、把握和利用规律,并以之改造世界,造福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