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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不能在与甲的正常交换中补偿他生产工具所耗费的劳动,那么他也就不可能通过正常的交换在其他任何场合获得补偿。因为价值是最终决定商品交换比例的因素,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如果商品的交换最终趋向于某个相对稳定的比例,那么这个比例的倒数就是商品的价值之比。这与生产者在主观上是否把工具的价值计算在商品的价值中是无关的。
在我上面所举的例子中,如果AB两种商品的交换最终必然地趋向于10:10的比例,那么这就意味着每件A商品与每件B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即每件B商品的价值中必然地包含着工具的价值,包含着由生产工具时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另外,关于利润,我们也应当知道,它本身不过是商品价值的一部分(在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时,它就是生产价格的一部分)。因此,你所说的生产工具的价值是由利润来补偿的,实际上还是承认了工具的价值是构成商品价值的一部分,承认了商品的价值中包含着由于工具的损耗而转移的价值。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www.pinggu.org/bbs/viewthread.php?tid=943230&page=10&from^^uid=1123236
1 如果“乙不能在与甲的正常交换中补偿他生产工具所耗费的劳动”,那他为什么不可以想办法提高自己的劳动生产率呢?
2 利润的确是产品价格的一部分,但工具的价格却不是产品价格的一部分;除非你能证明:物的价格可以脱离使用价值的转移而转移。
3 当然,资本家会用这些利润去生产新工具;不过那已经不是“旧工具”的价格,而是“新工具”的价格了!……就像你用一天的工资去买一个面包,吃完后再挣一天工资去买面包;不过这已经不是“旧面包”的价格,而是“新面包”的价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