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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3
学技术不断进步,使得人们对生活便利性和智能化的要求不断提高。智能硬件成为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的最佳载体之一,刺激需求和消费,推动经济发展。优秀的智能硬件企业如同雨后春笋不断涌现,资本也充分认可其发展潜力和投资价值。A股资本市场的制度革新为科技及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市场选择和更大的价值空间,越来越多的智能硬件企业寻求在A股市场 IPO。智能硬件企业独具特色的业务模式,使其在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涉及A股 IPO 的审核重点。

委外加工的生产模式


在生产环节,智能硬件企业通常将精力集中在产品硬件、软件以及生产工艺的设计上。由于生产过程主要以组装为主,委外加工成为了智能硬件企业常用的生产模式之一。针对首发审核中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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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为渠道的销售模式


经销商模式是智能硬件企业较为常见的销售方式之一,通过经销商实现的营业收入占比通常较高。经销商模式下,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收入的真实性、回款方式、相关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选取、日常管理、定价机制、存货信息系统等)有效性、是否为关联交易以及信用政策是否合理等,均受到监管机构重点关注。


经销商模式下常见的收入确认会计处理



智能硬件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1的收入确认原则,结合不同的合同安排,对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智能硬件行业常见的经销安排和收入确认原则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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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值得说明的是,证监会于2020年1月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申请首发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相关事项的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对申请首发企业应于何时开始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申请首发企业应如何做好实施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披露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自2020年起,A股申报企业应按问答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新收入准则下,企业应当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而在原收入准则下,企业销售商品应在风险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


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经销商模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监管机构问询的重点领域,其通常会要求企业就其经销商模式下的收入占比、毛利率、信用政策等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并解释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同时,若企业通过经销商模式实现的销售毛利率和其他销售模式实现的毛利率差异较大、给予经销商的信用政策显著宽松于其他销售方式、对经销商的应收账款显著增大、海外经销商毛利率与国内经销商毛利率差异较大,均会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和问询。


收入真实性核查


在申报过程中,根据监管机构规定,中介机构需要对智能硬件企业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


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对经销商模式下实现的收入进行穿透核查,既将销售的实现穿透验证直至终端客户,比如对经销商的主要终端客户执行走访与访谈程序。常见的证据还包括经销商向终端客户销售的合同、订单、发票等;


核查手段通常综合利用电话访谈、合同调查、实地走访、发送函证、多维度数据分析、检查关联关系等,以检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虚构交易及刷单等情况;


结合不同经销商模式检查与发行人的交易记录及银行流水记录、经销商存货进销存情况、经销商退换货情况;


监管机构对是否存在经销商滞销和渠道压货的情况十分关注。一般可以通过经销商的收发存明细、盘点记录、库龄信息等进行佐证;


针对线上经销渠道,通常可获得最终消费者的客户姓名、送货地址、购买数量、单次消费金额及付款等具体信息。对于销售真实性,可结合客均单次消费金额、复购次数和频率、客户地区和下单时间分布等多维度数据分析进行论证。


中介机构需要对经销商业务的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等进行明确说明,核查程序需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第三方回款


实务中,智能硬件企业在经销商模式下较为常见会存在部分销售回款是由签订经济合同的往来客户之外的第三方代为支付,特别是在境外经销商的销售中。合规的第三方回款应该符合如下条件:1. 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例如境外客户指定付款等;2. 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3. 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申报会计师已对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 能够合理区分不同类别的第三方回款,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科创板要求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的15%)。


在中介机构执行必要核查程序后,若能够证实第三方回款不影响销售真实性的,不构成影响发行条件事项。智能硬件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营业收入部分充分披露第三方回款相关情况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


其他行业重点事项


存货跌价准备


产品技术更替较快、生命周期较短的特点向智能硬件企业提出了有效实施库存管理的高要求,否则将导致原材料积压、受损,或产品市场环境变化出现原材料、库存商品价格大幅下跌的情形。面临存货跌价风险,在A股 IPO 审核中,监管机构通常会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各期末按存货类别的库龄情况、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方式,并结合库龄情况、产品代际淘汰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等情况说明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要求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智能硬件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生产和存货管理流程相关内部控制,确保材料采购、委托加工等环节的成本核算和库龄记录准确;企业还应该建立、健全存货盘点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并结合实际盘点结果评估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


无理由退货和产品质量保证安排相关会计处理对数据的要求


作为客户保障的一部分,智能硬件企业的销售合同条款中通常会包括如七天无理由退货及产品质量保证的安排,企业需要结合历史数据,合理预计销售退回概率和产品质量保证开支,据以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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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


对于申请科创板 IPO 的智能硬件企业,在论证科创属性或选择上市标准时,均可能涉及研发投入的认定和归集是否准确的问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研发投入通常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研发投入归集的准确性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


企业应该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准、审批流程等,同时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避免将与研发无关的费用在研发支出中核算。建议企业实现按项目对研发投入进行精细化管理,建立研发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比如可按单个项目记录研发人员工时投入的工时系统)、建立与研发项目相对应的人财物管理机制,为准确归集研发投入形成有据可依、有源可溯的基础数据库。


其他A股IPO共性问题


除上述具有行业特点的事项外,智能硬件企业在A股 IPO 的过程中同样也会遇到一些其他常见的共性问题,比如科创板发行人科创属性的论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研发费用资本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本期未就这些共性问题进行额外阐述,若有需要,欢迎联系我们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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