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定期会举办内部培训活动,授课人会为本公司内部员工,课程结束以后会给授课员工支付 报酬费(如讲课费、教材编费),请问企业支付给内部员工的报酬费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还 是纳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 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 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 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 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 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 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
不存在这种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员工受雇于企业,员工取得的授课报酬费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员工取得 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与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