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销售的一批货物价值 100 万(含税价),由第三方运输,运输途中发生了车祸,货物损 坏,保险公司赔偿 A 公司 50 万,一部分货物折价卖了 20 万,另一部分货物全部无法销售,A 公司损失了 30 万,以下事项需要咨询: 
1、 此批货物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是全部转出不是部分转出)? 
2、 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要不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3、 如想在所得税前扣除此次损失应向税务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为: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 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描述,贵司的上述运输途中车祸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列举的情形,所以都 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2、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二)款第 3 条规定,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据此,贵司收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只需要对折价销售的 20w 计提增值税即 可。 
3、建议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我们理解,企业据实准备证明该损失真实发生的资料都可以,具体的资料清单可能每个税务机 关要求不一样,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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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第二十七条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 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 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 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