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ruoyan在2006-6-24 1:12:00的发言: 对以上观点,个人的几点看法:
1)霍布斯说: “对运动不存在外界障碍,是谓自由”。 罗素认为这是对自由的可敬的定义。而当障碍是人为设置且阻碍另一人类主体的某种运动趋势时,涉及的是一种狭义的自由。但即使这样,以“强制”的阙如定义这个狭义自由也是不妥的。因为所谓强制,不过是站在一方立场上对另一方的“运动”扩张的称谓。一对冲突的双方,都会把对方的“运动”扩张视为强制。而这里首先对方的那个“运动”,实际就是泛义的霍布斯定义下的一种自由,这样说来,强制是由“泛义”的自由定义的。其次,若不能确定冲突双方哪一方对对方的限制属于“强制”,如何确定(狭义的)“自由”,也即柏林的“消极自由”?而确定“强制”的标准,已经近乎“正义”的标准了。所以,以非强制定义自由有逻辑上的缺陷。所谓消极自由概念隐含着“正义”的前提。此外,我认为柏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实际指的是“自由(泛义)的两种扩展方式”而不是自由本身的分类。
2)一个人是否自由与选择范围大小不是无关,而是决定于选择范围。所谓选择自由不仅仅是意愿上的“心想”,而且是行为、目的上的“事成”。就是说选择的机会必须是可“操作”的“机会”,而不仅仅是“可能的机会”。即便非强制定义的自由,也是对选择范围的“强制压缩”。犯人有跳出高墙越狱的自由,不啻为一句空话。穷人不能住五星饭店,可以认为就是没有住五星饭店的自由。这不仅在泛义的自由下成立,非强制定义下的“自由”也可能适用,因为无法排除人为的制度因素“强行制造”了“贫穷”。
3)“作茧自缚”是一种自由,但这是指达到目的方式选择上的自由,而如果结果并未给主体带来“满足”,可以说方式的选择自由并未一定带来“生活的自由”。所以,“生活的自由状态”与为达到这个状态而采取的“多样性自由选择状态”是两种“自由”类别。都属于自由但不能一种否定另一种。
4)在霍布斯的定义下,可以统一政治自由与“非强制”定义的自由。
5)民族自由与个人自由的关系,是一种大范围个体主体的整体自由与每个个体主体自由的关系。只有当a)成员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一致;b)个体能力在集体中才有效发挥;c)有共同的外界障碍;此时,才可以说整体自由与个体自由是一致的,个体自由依赖于整体自由。否认民族自由与个体自由一致的可能与不分条件以民族自由替代个体自由都是错误的。
1,所谓确定强制的标准近乎于确定正义的标准,那是洛克式自由,而不是霍布斯式自由.在霍布斯理论中,无法律的地方则无正义,但无法律的地方一样有强制,因为强制是可以独立于对错的标准而独立定义的.洛克说法律保障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边沁认为是胡说,我认为霍布斯大概也会那么说.
所谓冲突的双方,都是在对或者试图对对方进行强制.其中可能有某一方的强制是正义的,但按霍布斯的逻辑,那还是强制.双方无非是在互相扩展自己的自由.这种强制意义上的自由观不考虑强制的来源是什么.我对自由与你的自由相冲突,但没必要就非得把其中一个定义成非自由.
结论:以非强制定义自由有时和人们日常对"自由"的直觉用法冲突,但不能说这种定义方式有逻辑缺陷.消极自由概念本身也不一定就是隐藏了正义标准的前提.(除非把消极自由说成是具有至高地位的,压倒一的价值.但据我所知霍布斯没这么说过,伯林也没这么说过)
"若不能确定冲突双方哪一方对对方的限制属于“强制”,如何确定(狭义的)“自由”,也即柏林的“消极自由”?而确定“强制”的标准,已经近乎“正义”的标准了。"
答曰:双方对对方的限制都是强制,但完全可以都是非正义的强制,因为"强制"的定义不需要"正义"的标准.一个人抓住我的胳膊就是强制我,不管他是在打劫我还是在作为警察制止我犯罪.只有当你说的自由是指合乎正义的自由时,才存在你说的问题.
2,如果以操作机会定义的话,自由就成了一个范围广泛到空洞的词汇了.因为任何目的的失败都可以说是缺乏自由.即使是我不能飞,我也可以说是我缺乏自由,因为社会的制度安排使得资源不能全部使用在研究对人类进行基因改造上(比如说使人长出翅膀的基因改造),也就是说目前人为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我的自由.当然这么定义在哲学上没问题,但是在社会政策的实施上,用处并不比(纯粹物理意义上定义的)"消极自由"更大.正如泛泛地谈论消极自由的多少并不能反映出正义程度得到的满足一样,简单谈论操作机会意义上的自由也不能反映这一点.
3,没有达到满足,不等于没有自由,除非再给自由一个新的定义.但如果把"满足"与"自由"等同的话,那自由一样是沦为了空洞的词汇.
4,如何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