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政经的初学者,在网上意外看到黄佶博士写的《资本异论》
http://wenku.baidu.com/view/559865fe910ef12d2af9e71e.html(网上很多地方都有),只看了前四节,觉得有点问题
我自己想了很久,写了一些感受(在附件里头),与大家分享下
由于刚刚接触政经,所以难免有错误,希望大家多指点
读《资本异论》前四节有感
1、<如果他独自劳动时,必要劳动时间超过12小时,进入工厂后只要劳动12小时就可以得到维持一天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因为在工厂里他只用6小时就可以创造出这一份价值),因此,在他看来"剩余劳动时间"就是负数。
"剩余劳动时间"是负数,意味工人和资本结合,即在工厂参加集体劳动、使用先进的生产条件,比自己独自劳动更加合算。>
我看不出工人有占到什么便宜。这里假设在没有工厂之前,单个的工人生产一辆汽车需要耗费10000个物化的劳动小时,而维系其一天生活水平的生活资料生产的必要劳动时间只为10个物化的劳动小时,那么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这个工人凭借出售一辆汽车可以解决自己1000天的生活问题。后来工厂出现了,工厂生产一辆汽车只需要耗费单个劳动者100个物化的劳动小时,那么其所创造的价值便只能满足其100天的生活资料。虽然生产的都是汽车,但两者的价值量是不相当的(文中“因为在工厂里他只用6小时就可以创造出这一份价值”这句话有误,显然只是单纯的以产品的数量来衡量价值量的大小)。而根据产品的价值由生产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由个人生产汽车显然是无法实现其劳动价值的,因此工人进入工厂是被迫的(清末许多手工业者在外资的入侵下纷纷破产,丧失了生产资料而转变成工人便是一个例子),自认为“划算”无从说起,除非工人生活的目的只是为了生产汽车,而汽车数量的多少又能衡量其满足感的多少(西方经济学用效用来表示价值,有点唯心)。这也能解释为什么有些由纯手工打造的物品的价格远远高于由工厂流水线作业所生产的同类产品价格的原因。
2、<马克思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末,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资本论》,第242至第243页)。(注6-1)
也就是说,工人在不和资本结合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必要劳动时间也是6小时。
但问题是,工人不和资本结合,怎么可能拥有相同的"其它条件"?资本的作用就在于预先准备好原料、购置好机器设备,然后雇佣大量工人,把他们组织起来,使他们相互分工协作,使商品的生产时间大大缩短。显然,资本的这一作用和它的所有制性质没有关系,不论资本是属于个人(资本家)、还是集体(劳动者集资办厂)或者属于全体人民(国家),都是如此。>(注:这部分内容在原文中实际上是在1、部分之上的,也就是由其导出1、部分的错误结论)
我认为这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指的是工人的劳动力所处的状态,没有受到伤病、情绪上的影响,仍旧和其在工厂里劳动时保持同一水平。如果把“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视为工人拥有同资本家的工厂一样的生产环境,并生产同一样商品,那就等于在说人在相同条件下创造的价值是相同的,这是没有意义的重复,马克思说这话同废话无异。另外:这里作者把工人独自劳动时生产的产品和其在工厂中生产的产品看做同一个物品了。如果是同一个物品,显然单个的劳动者生产该物品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更长,这样的话,正如上文所述,他(她)是难以实现其劳动的价值的,只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
因此如果把马克思的话理解为单个的劳动者在其劳动力所处状态相同的情况下,在单位时间内,其独自生产所创造的价值量与其在工厂中从事必要劳动时所创造的价值量相当(没有说生产的产品必须一样,你见过电视机厂的工人在自己家中生产电视机的么),就讲的通了。
例如,樵夫A君在其所拥有的荒山上从事砍柴事业,平均每小时砍1担柴,每天劳动6小时;后来A君的山被某匪霸占了,A君沦为自由劳动力,被迫到某制鞋厂从事劳动,每小时生产10双鞋,每天劳动10小时。那么这时6担柴所蕴含的劳动量同60双鞋所蕴含的劳动量是相当的,它们的价值相等。(举个简单的例子只是为了说明马克思所要表达的意思)
3、<"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是"资本的必要劳动时间"
从资本的角度看,工人的确存在剩余劳动时间,资本的利润正是来自这一"剩余劳动时间"。
可是在工人(广义地讲,包括所有受雇劳动者)看来,如果自己不和资本结合,而是独自劳动,必要劳动时间将远远超过在工厂里的实际劳动时间。因此,在工厂劳动12小时不存在剩余劳动时间,或者说剩余劳动时间是负的。因为是资本缩短了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使用资本对工人自己是有利的,所以,这一资本家眼里的"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实际上是"资本的必要劳动时间"。
工人借助资本提供的先进生产手段,可以使自己的必要劳动时间由12小时以上,降低到12小时(现在更短,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5天。尽管生活水平在提高,但是劳动时间还有继续缩短的趋势)。因此,为了维持资本拥有者的投资兴趣,必须给资本以甜头,"资本的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工人给资本所有者的甜头,鼓励他们冒着亏损的风险,冒着颗粒无收、血本无归的风险,投资发展更先进的生产手段,使得使用这些生产手段的工人可以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创造更多的价值,为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创造新的上升空间(当然,仅仅是"上升空间"而已,新增价值落入工人之手还需要经过劳资双方一番较量)。>
这是作者根据1、2、部分及其相关部分得出的错误推论。但这里我不是想说作者错在哪里,只是想说说我认为其合理的地方。我认为资本家在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时也是有付出劳动的(包括体力的和脑力的),因此剩余价值不能完全算作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工人所创造的价值,其中也包括其所创造的价值。我这里不是否认剥削(因为它确实存在),只是认为以往的提法有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