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虽然马克思在讲到价值的决定时也讲了“社会平均劳动”,但他却没有停留在这个平均上,而是特别强调了“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
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
必要劳动时间”。这就是说,仅仅是平均的劳动时间还不够,而且还必须是“必要的”劳动时间才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劳动时间。
所谓必要,就是“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的意思(《现代汉语词典》),我们用这个意思来替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的“必要”,那么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社会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的劳动时间”。具体到某种商品的生产上,那就是在当时的条件下社会生产这种商品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的劳动时间。
例如,在当时条件下社会生产某种商品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的劳动时间是10小时。但是这10小时却不是当时社会能够实现的最少耗费的劳动时间。例如社会能够实现的最少耗费的劳动时间实际只需要8小时,那么在原来的10小时中,就有2小时不是生产这种商品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的劳动时间。所以,真正的生产某种商品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的劳动时间就只能是8小时,而不是10小时。
也就是说,既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当时条件下社会生产某种商品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的劳动时间,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一定是在当时条件下社会能够实现的最少耗费的劳动时间。
可见,
马克思所说的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实际上就是指由当时社会平均能够最少耗费的劳动时间决定。
但是我们的hhj为了证明“耗费最小化”是他的创造,却极力否认“必要劳动”就是“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的劳动”,就是“耗费最小的劳动”:“我的耗费最小化是在价值论意义上的耗费最小化。有谁在价值论提到过理论性的耗费最小化?谁知道?马克思讲价值是耗费,而我则作个延伸:耗费最小化。很简单。”(
https://bbs.pinggu.org/thread-6818558-3-1.html)
当然,hhj还可以从字面上强调,马克思的“必要耗费”不是我的“最小耗费”,所以马克思根本没有“耗费最小化”的思想。但这样就异于说某食品商是做的是“马铃薯条”,我做的是“土豆条”,所以,某食品商做的根本就不是“土豆条”。但这种拙劣的借口除了自我欺骗以外,根本欺骗不了世人。
顺便说一句,“必要劳动决定商品价值”并不是马克思最先提出的,马克思的耗费最小化思想也不仅限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有这些暂时先不予展开。
在这里,我们仅仅希望看到hhj何以来证明在价值的决定上没有抄袭马克思的耗费最小化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