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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7


高考生学籍档案册丢失 无法可依档案补救遭困扰


来源:法制网

陕西华县1596份高考生学籍档案册丢失事件再生枝节

无法可依 档案补救遭遇困扰

法制网西安6月14日电 王更喜 记者台建林 1596份高考学生学籍档案册丢失,牵动的不仅仅是1596名学生及其家长的心,更多的人在担心:如何补救,才能将此事对学生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当地法学专家惊呼:此事尚无法可依。

至今,1596份档案册丢失的具体时间还不能确认。从华县教育局传出的模糊信息是:这些档案册分属华县7所中学,原本存放于华县招办旧办公地点,在今年三四月招办搬迁期间丢失。

可以确认的只有:华县招办高考组干事侯某作为高三毕业生学籍档案册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并没有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华县教育局。6月9日上午,侯某将自己印制的全新学籍档案册,私自交给了7个学校的负责人,让他们拿回去由学生、老师重新填写。该事件后被媒体曝光。

6月12日晚,华县县委、县ZF领导连夜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成立以常务副县长杨森明为组长,纪检、监察、公安、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档案丢失调查小组”,对事件的经过、原因、责任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华县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正在搜集掌握线索,查找丢失档案册的下落。

此事对1596名学生究竟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现在可以肯定,丢失的学籍档案册,不会影响高三毕业生的高考录取。”华县教育局党委书记王正江认为。他说,高考录取都是在网上进行,不会涉及纸介质档案。所谓“纸介质档案”,由学籍档案册、体检表和填报志愿信息表等共同组成,都是录取学生到高校报到时,自己带到学校的。

学生家长可不这么认为。学籍档案册,记录着学生的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操行评语等,对于即将升入大学或走向社会的高中毕业生来说,是一张极为重要的“信誉卡”,怎能说丢就丢了呢?

看来只有补救了。但是补救并不容易。

“要补救,就要最大限度地还原学生高中三年的本来面目。”华县教育局党委书记王正江说,“最困难的,是每个学生高中三年的成绩和老师每学期的评语,6个学期的成绩,是不是还有存档?6个学期的老师评语,当时的班主任还能不能找到?这些都不容易。”

西北政法学院姬亚平副教授认为,我国现有的档案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还是《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都没有对档案补救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档案补救工作无法可依。

“只能根据以往实践经验来补救了。”陕西省档案局法规处窦副处长告诉记者,学生学籍档案在某种程度上讲属于人事档案管理的范畴,根据以往实践经验,对于丢失档案的补救主要有两种办法:其一,由档案共存单位提供复制件;其二,由原单位出证明,包括人证、物证等。

在具体信息无法恢复的情况下,如学生高中三年的学习成绩找不到原始根据,则可以做出“成绩合格或不合格”等阶段性的结论。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学硕士生导师王周户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需要补救的,显然不仅仅是那1596份档案。此事应该有人出来承担责任,以引起人们足够重视。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

西北政法学院姬亚平副教授认为,侯某应该承担主要行政责任。由于侯某的疏忽,导致档案丢失,此后侯某又在华县教育局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印发学籍档案册,属于伪造档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3项、第8项的规定,“伪造档案的”以及“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ZF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7所学校负责人及有关老师如果在知情的前提下去组织学生补填档案,也应该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其实还存在以下一条法律链条:

———《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第34条第7项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97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华县招办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四)规定,“受国家机关委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工作人员也属于玩忽职守罪主体适用范围。

尘埃尚未落下。法律的板子最终会怎么个打法,就看那些责任人的造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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