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报显示,存货期末余额为 21.20 亿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74.33%。因执行新收入准则,你公司对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中的部分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将原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下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合同的收入确认时点变更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调整了相关项目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和成本的累计影响数,其中期初应收账款调减 4.27 亿元,期初存货调增 12.56 亿元,期初合同负债期调增 13.23亿元,期初未分配利润调减 3.64 亿元等。
一、结合上述存量业务合同的具体条款,说明判断相关合同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三个条件的原因,相关会计判断及期初数调整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
公司回复:
(一)相关存量业务合同 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影响收入确认时点变更的相关存量业务合同指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中部分相关的合同。
其中,软件开发业务指,根据客户的需求,利用开发工具为客户提供一整套实现某种功能的软件产品或者利用已有产品进行的二次开发以满足客户的某种特定需求。系统集成业务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和投入资金的规模,应用各种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选择各种软硬件设备,经过集成设计,安装调试等大量技术性工作使系统能够满足用户对实际工作要求。主要包括软硬件集成、网络布线等。
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影响收入确认时点变更的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中,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条款如下:
(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鉴于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商品性质,客户无法在公司履行履约义务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不满足上述条件一。
鉴于公司不需要在客户的办公场地进行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全过程,同时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的生产过程中,客户并不能够合理利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程序、文档,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故而客户不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因此不满足上述条件二。
鉴于公司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服 务,通过合同约定具体的定制化要求,并且按约定进度进行沟通并最终交付,故所产出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然而合同对价的结算采用合同约定的时点(或里程碑)分期收款、或是在履约义务完成后才有权收款,并非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均有权收款,且通过合同约定时点结算的形式并不能确保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在任何时点能够补偿公司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因此不满足上述条件三。
所以,公司相关的存量软件开发业务和系统集成业务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判断的三个条件,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十三条,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公司对相关存量业务合同进行了重新评估,将原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下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合同的收入确认时点变更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调整了相关项目前期已确认的收入和成本的累计影响数,相关会计判断及期初数调整符合新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
年审会计师回复: 我们取得了公司涉及期初数调整的相关存量业务清单,抽取其中30 个存量业务合同(合同信息参见附件一),核对其合同条款是否与上述公司说明中描述的同一业务条款相符,并分析其合同条款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有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业务的三个条件。经实施所述程序,上述 30 个存量业务合同的条款与公司描述的业务条款相符,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三个条件,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同时,我们检查了上述 30 个存量业务合同因执行新收入准则而转回的期初收入、成本金额是否准确,未发现转回金额与原入账金额不一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