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三要素
一、关于价值决定因素的争论
关于价值的决定因素,理论界存在着三种典型的错误观点:一是认为价值只与主体因素有关,即主体价值论;二是认为价值只与客体因素有关,即客体价值论;三是认为价值只与主体和客体两个因素有关,即两因素价值论。
1、主体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主体情感、意志的产物,是主观的东西。培里说:“抽掉意志与情感,就不会有价值这个东西”;“凡是兴趣所在的对象,事实上便是有价值”;价值是“欲望的函数”;“事物是由它们被意愿着而产生价值的,而且它们愈被意愿着就愈具有价值”。它只承认价值与主体因素有关,不承认价值与其他客观因素有关,把价值看作是人类的一种精神现象,属于人的情感、意向、态度和观念方面的状态,认为价值只存在于人们对客体的评价之中,不属于世界的现实存在。
2、客体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的一种属性”,把价值看成客体单方面的一种属性,而没有认识到价值产生于主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看不到主体在形成价值中的主导作用。它只承认价值与客体因素有关,而不承认价值与主体因素有关,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属性。
3、两因素价值论。认为价值只与主体因素和客体因素两者有关,而忽略了介体因素的重要作用,认为价值中介只是价值产生的外部条件而不是内部根据。
这三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都把主体、客体与介体割裂开了,不知道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在一定介体条件下进行相互作用的过程之中。实际上,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程度不仅取决于主体状态和客体状态,而且还取决于位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介体状态,离开这三个要素的任何一方,价值就不可能存在。只有当主体、客体与介体的状态都已完全确定时,事物的价值量才能完全确定下来。总之,主体特性、客体特性和介体特性是价值缺一不可的三个基本要素,就象物理学中“力”的三个基本要素是大小、方向和作用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力就不能确定。
二、价值的决定要素
事实上,事物的价值不仅取决于事物本身的品质特性,而且还与使用该事物的主体的品质特性有关,并且还与使用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有关。也就是说,事物的价值大小取决于事物的品质特性(即客体特性)、环境的品质特性(即介体特性)和主体的品质特性(即主体特性)三方面因素,即价值三要素。
由此可知,价值的变化可分为以下三种典型情况:
(1)当事物与介体的品质特性不变,主体的品质特性发生变化时,价值将会发生变化。
(2)当事物与主体的品质特性不变,介体的品质特性发生变化时,价值将会发生变化。
(3)当使用主体与介体的品质特性不变,事物的品质特性发生变化时,价值将会发生变化。
三、价值的主体特性
主体特性包括主体的生理、心理和精神三个方面的特性,它分为状态因素和素质因素两大类。
1、状态因素又可分为三种:①生物周期因素,它是指许多事物的价值会随着主体的生物周期性变化而变化;②边际效用因素,它是指许多事物的价值会随着主体对该事物的消费数量(或消费速度)的增加而减小;③附加因素,它是指事物的价值会随着相关事物的作用而变化。
2、素质因素又可分为生理素质、心理素质和精神素质三种,而其中每一种素质又可分为遗传素质和后天素质。一般来说,价值层次较高的事物只有对那些具有较高心理素质和精神素质的人具有较大价值。例如,高雅音乐对于音乐素质较高的人具有较高价值。
由此可见,那些用于改善人类主体的品质特性的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和道德修养等行业,也可以创造价值,也是生产劳动的重要行业。
此外,价值的主体特性还有一种重要表现形式,那就是价值的归属特性,它是指同一事物归属于不同使用主体时将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通过交换、转让、赠送等方式改变事物的归属主体,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也可改变该事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