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开始的划分中是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国家调控权益、企业发展权益、用户消费权益.没有区域环境权益.在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讨论时,有人提出了我的上述划分不周延,也有的说划分主体有交叉因而不科学.我在反思中,我突然发现应该有一个区域环境权益.关于主体交叉的问题我也作了深入思考.现将我整理的一个综述转贴过来.希望大家引深讨论.
有关权益主体及其权益的划分问题,作为“权益机制经济学系列论战之四”推出之后,workman 、flybirds、大笨蛋、oscarwong、championway 、老树皮 ling288、刘晶先后留言参与或关注了辩论。其中大笨蛋另推出了“二问李光维:经济活动主体的划分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吗? ”的辩题,多数贴子是在这里展开的。 有实质内容的辩论,主要是围绕以下两大方面展开的。一是划分的子项是否周延或是否有交叉。二是划分有无必要。 在第一个问题上,我原来的观点是 : 应该划分为:劳动付出者、资产所有者、企业经管者、用户消费者、企业集体组织、国家调控组织六方面。与此相应形成了劳动付出权益、资产所有权益、经理经管权益、用户消费权益、企业发展权益、国家调控权益六大权益 。 为此workman发出了“‘政治或人权权益’参与主体之中吗?”的质疑。实际上认为划分是不周延的。我的观点是经济权益不应该包含它。我考虑“政治或人权权益”会反映到已有的权益中去。大笨蛋、oscarwong则主要指出了划分有违逻辑划分的规则,理由是存在子项交叉现象。这也是辩论的焦点问题。 通过这个问题的辩论,使我获得了两个突破性的新认识。一是通过进一步思考周延与否、交叉与否,使我突然发现了,还应该有一个区域主体(开始形成的是社区概念),相应地也应该有一个区域环境权益。从而使我的六大主体、六大权益,变成了七大主体、七大权益。二是通过辩论子项交叉问题,使我对逻辑学上的划分规则,进行了反思,明确了子项与子项载体的区别,得出了对于着眼岗位、职能、权益等属性的划分,其“子项载体可兼职”的结论。我认为“子项载体可兼职性划分”,现实中客观存在,逻辑上也能讲通的。子项载体的兼职,与子项本身的交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董事长、总经理及其职能的划分,不会因为其载体的兼职而失去意义。重要的是划分的标准应该是一个属性或一个属性组。如果把人划分为女同志、青年等,这不仅存在载体的兼职,更重要的是划分的标准是不单一的,是分别按性别和年龄两个属性来划分的。这种逻辑错误,与上面的的权益主体及权益的划分是不能同日而语的。我希望逻辑学界能进一步研究一下这个问 题。以免由于人们对划分规则的传统理解,导致葬送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划分。 关于我的划分有无必要的问题,ling288 认为“权益不是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其实权益机制经济学也没有把权益作为逻辑起点,也是从价值论开始。但这并不能作为否定划分意义的根据。不是逻辑起点的内容有意义是很正常的。 大笨蛋的意思是有价值理论就够了。实际上光有价值理论是不够的。权益关系虽然首先也是受价值规律支配的,但也有其特殊的地方。 经济权益按主体划开,进而妥善处理好相应的关系当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正是有这了种划分,我才对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有了新理解,也才形成了社会主义私有经济这一概念,甚至对社会形态的划分形成了新的认识。我研究表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除了价值规律外,还有一个权益分配合理化规律在起作用。这一规律也是从权益划分及其分析中发现的。 总的来看,关于第一个问题的反驳是有力的,因为子项载体的交叉是事实。传统的理解往往把这种子项载体的交叉就视为子项本身的交叉。正是这种有力的反驳,碰撞出了以上我的新认识。关于第二个问题的反驳相对是无力的。单就划分的意义来看,不仅是客观存在的,更是直观的。可能正是由于在第一个问题上的错误认识,防碍了得出真实的判断。 最后,衷心感谢参与辩论的网友,包括有过激言论的网友。并衷心希望大家,就具体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如果我的某些回应中出现了有伤大家感情的言辞,请多多原谅! (原本想写一个更完善的综述出来,但近日精力有限,现将提纲贴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