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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石开石在他的主题《把交换说成分配——马经与西经共同的错误》下提出,股东获得利润“其实是不同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与企业——生产要素的需求者两个不同的主体相互交换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结果。”“股东——利润——资金所有权”,即股东用自己的资金所有权与企业的利润相交换。

于是,我们便产生了如下的疑惑——
作为常识,并且石开石也承认,交换是“不同的主体之间的行为”。由此,股东与与之交换的企业当然就是不同的主体。并且,因为这里发生的是股东的资产所有权与企业的利润相交换,那么交换的主体就一定是股东和股份公司了。

另一方面,既然是两个主体之间的交换,那么在交换之前,两个主体必须是已经存在的,只要其中有任何一方不存在,交换都不可能发生。

然而,事实却告诉我们,股份公司本来就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在股东出资之前,股份公司这个主体根本就不存在。

这样,我们的石开石就陷入了自己所制造的荒唐之中——股东用自己的资产与之交换(出资)之后才能存在的主体——股份公司,必须在、并且竟然在交换(出资)之前就已经存在!

如此荒唐的股东与企业之间的交换,也只有石开石才能发明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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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6 12:08:50
股东——企业,这两个主体,只要形成了交换契约,就可以交换。

企业比股东后出现,并不影响股东与企业的交换契约确定。

股东,就是在赌企业的未来。未来可以给我赚钱。

当然企业的股东是一个人(或法人)的时候,股东与企业似乎是一个主体,这时似乎不是交换——但实质还是股东与企业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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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6 12:21:25
石开石 发表于 2019-6-26 12:08
股东——企业,这两个主体,只要形成了交换契约,就可以交换。

企业比股东后出现,并不影响股东与企业的 ...
股东跟还没有出现、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可以签订契约?
你竟然还能为你荒唐的结论找到荒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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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6 12:28:50
wzwswswz 发表于 2019-6-26 11:46
石开石在他的主题《把交换说成分配——马经与西经共同的错误》下提出,股东获得利润“其实是不同的生产要素 ...
石开石是一个小事明白,大事糊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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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6 12: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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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6 12:38:37
没啥荒唐的,企业是法人,是一种特殊的靠一系列制度支撑的主体。

投资者把钱投资于企业,企业付给他资本报酬,这一交换在逻辑上是成立的。

当然你可以说,那企业不也是投资者所有的吗?那不成了自己和自己交换吗?

这也没啥稀奇,一个投资者,自己又在投资的企业劳动领工资,那么根据马克思的理论,他雇佣他自己,他买他自己的劳动力。

大脑要灵活,思路要灵活,不要僵化死板。同一个人,可以有多种角色,是可以拆开看待的
做几何题的时候,有时候可以做辅助线;做数学题的时候,可以设置中间变量,同样,在经济分析时,把企业拿出来作为一个主体,会让逻辑更加清晰。——实践中也是如此,我们已经把企业当做一个与自然人独立的个体了——法人。

石开石的错误在于,他把分配和交换当做了水火不容的关系,因为是交换,他就否定分配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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