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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1

首先是专业素养问题,一个好的裁判,必定是对规则以及突发事件的判例了然于胸的,面对球场出现的问题,能够灵活的快速的做出准确的判断,这里所讲的“准确”,乃是指其与理相符,与法相合,也就是法理学上讲的“程序真实”。这是公正裁判的基本前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没有任何规则是无懈可击、完美无缺的,这就存在一个规则的真空地带,需要裁判人员做出职业判断,在会计上被称为“会计政策选择”,这就给裁断履行个人意志提供了可能。

其次是信息获取问题,也就是裁判能否看清看准球场上所发生的事情的真相。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经济学上所强调的信息不对称便是基于此。在今天的世界杯球场上,由于高科技的广泛应用,这个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样,几乎任何球员动作都会得以充分披露。

再次便是裁判的立场和职业素养问题,这个问题是基于上文提到的职业判断的存在,也是会计理论界目前备受关注的一点,这一点也是最难以说得清楚的。因为任何规则的执行都是靠人来完成的,而任何人的行为又都会跟复杂的利益相联系,这就涉入政治的层面。尽管业界不遗余力的提倡职业道德建设,我的感觉是,没有社会大环境的根本改善,个人的理想化的道德是搞不住的,当前首先要解决的还是一个利益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让“正确的裁断”成为符合裁判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的问题,这又需要制度的建设,而制度的建设又不可避免的会牵扯到政治和利益。归纳起来,当制度遭遇政治的时候,事情是很麻烦的。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误判问题。总所周知的,球赛有其连续性、即时性、特殊性和不可逆性,所以球场上出现的诸多误判是不能挽回的;而且,由于信息获取上仍有一定的限制,裁判有足够的理由为其辩解;通常为保障赛事的顺利进行,裁判还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权威,这就使得“误判”成为了一大挥之不去的隐痛。尽管如此,也已形成的裁判市场(套用职业经理人市场)仍会对裁判的行为带来诸多约束,尤其是知名裁判,为自己名声计,一般不会有太出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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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1 18:13:00

裁判也是足球比赛的一部分,并且是重要的一部分。

足球之所以有其独道的魅力,裁判也是重要因素。

试想电子游戏(哪怕是FIFA游戏)为何不能与足球相比?电子游戏可以在几乎完全刚性的制度运行下进行,但这是否代表了电子游戏的主要魅力?

为了让电子游戏更逼真(所谓“身临其境,虚实难分”),电子游戏的设计者似乎还向“制度弹性运行”的方向努力。

真人游戏需要规则,并且规则也要日臻完善,但正是这种规则运行的不完全刚性,也为真人游戏增添了更多的魅力与创造空间。人与机器的不同之处,正在于此。

现实的规则与执行(当然不只这些),使足球是圆的;但电子游戏使足球变得不圆了。

有人建议增加电子设备以帮助裁判,而这种建议似乎使真人游戏向电子游戏转化。如果真地充分(不谈“完全”)实现“电子化”了,那么大家去看电子游戏与去现场看球还有太多的分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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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 17:08:00

这个话题蛮有意思,我想从中提炼两个经济学观点:

第一,最佳的制度是次优的,它要在正确的收益和失误的成本之间权衡。有趣的是,这种失误是动态的,它的决定因素值得我们认真考量。比如,我们在什么阶段能够容忍多大的“失误”?裁判制度也是如此。还有一个信息技术引入后的激励问题:是追求事前的程序正义还是事后的实体正义?这其实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激励问题。

第二,不确定性可以带来效用。超女也是如此。此点以后细谈,在此不妨先倾听大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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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4 01:53:00

我也抛砖引玉一下,呵呵:

1、能容忍多大的“失误”是否取决于我们愿意为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支付多大的成本?取决于我们满意与何种程度的“效率”和“公平”。(比如为了绝对公平,是否愿意对各种行为如何算违规、违规程度、惩罚程度给与非常详细的规定,详细到运动员不敢有任何擦边或带来裁判和观众怀疑的行为,并在每次吹哨之后,如有人不服,立即停止比赛,观看摄像,仔细评判。)

2、个人始终认为任何制度都有可能实现程序公平,但很难实现实质公平,其原因在于资源、制度稀缺。但问题是究竟什么是公平?波斯纳似乎认为;普遍意义上的效率就是公平。不知道各位方家如何认为?

3、制度必然是非完全的,因而其结果多半会有不确定性,如果公平的这一定义被认可:行为结果不能被事先决定和事先预期。不确定性是否也是一种公平的表现?(似乎有点问题,暂且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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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2 20:31:00

这么一个小问题居然能提炼出对公平的认识,我真是没想到,对两位老师的洞察力深表钦佩。

西蒙基于“人是有限理性的”基本假设,他明确区分了程序理性和结果理性。所谓程序理性是指,行为过程符合规范的标准,则该行为就是程序理性的,因此行为的程序理性取决于某项行为的过程是否合规;结果理性是指在一定的条件和限定范围内,当行为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时,它就是结果理性的,行为的结果理性取决于某项行为是否达到了预定目标或预定目标的完成状况,而不管其行为过程如何。可见,程序理性强调的是行为过程的理性,而不只是注重结果本身,结果总是一定行为过程的结果,世上没有无因之果,只要保证了行为程序的理性,结果自然是可以接受的;而结果理性则强调结果对预定目标的符合程度,而不在意产生这一结果的行为程序。西蒙教授进一步认为,在不确定的环境下,人们由于无法准确地认识和预测未来,从而无法按照结果理性的方式采取行动,只能依靠某一理性的程序来减少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应该注重程序理性。

基于这种认识,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已成为法理学的基本理念,而且,该理念业已延伸到会计理论界,有学者提出建立程序会计的设想,认为对程序建设的重视和对程序理性的追求可以有效地遏制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公正原本就是一个很动态的概念,是一种价值判断,因而没有固定的可操作性的标准,而程序公正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不管结果怎样,只要是合规的就是公正的。可能的问题也许在于,程序合法合规结果却未必合理,或者不符合人们的价值观念,因而受到质疑,这在司法中也是经常出现的,所谓“法不容情”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但正是基于程序公正的理念,才促使了现代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因而我想,程序理性应该会在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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