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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6
1.普通发票使用的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办理发票验旧缴销需要申报的证件、资料:
(1) 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
(2) 提交《发票统一领购簿》
(3) 按要求整理的送验发票
(4) 核销到期发票的,还需填报《发票核销明细表》
(5) 缴销空白发票的,还需填报《注销空白发票登记表》
(6)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辩认发票的真伪,需带同发票原件及《发票鉴定申请表》到所属分局办理有关辩认手续。
2.普通发票使用限制:
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普通发票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
  填开普通发票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填开发票使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发票一式各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开,票面要字迹清晰,保持整洁;填写内容详细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填开后要加盖填写经办人印章和填开单位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不准填开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其他单位的发票;不准填开白条子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不准填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准盗用其他单位发票;付款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不得拒绝填开。
  普通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保管发票;不得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用票单位对填开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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