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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4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等若干文件的通知》(浙地税发〔2010〕52号)文件要求,海宁市地方税务局将实施地税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地税普通发票换版范围
  除按规定继续保留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和未规定限用期限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交通客运发票、公园门票、医疗发票等票种以外的浙江省地税普通发票。
  二、新版地税普通发票种类
  地税部门管理的新版普通发票简并换版后,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版地税发票按行业和用途分为9大类38种,涉税管理凭证1种,具体种类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2010年版)》的公告〉  三、新版地税普通发票开具
  领购新版地税机打发票后,纳税人需同时将原来使用的发票开票软件进行升级,才能开具新版地税发票。
  四、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是地税普通发票换版过渡阶段。其中,从2010年11月15日开始,原则上只发售新版地税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11年1月1日起,全市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
  五、旧版地税普通发票清理缴销
  已经整本填开的旧版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及时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及时换购新版地税发票;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请广大纳税人在2010年12月20日前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缴销手续,及时换购新版地税发票。
  六、具名发票审批
  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经行政许可后在通用机打发票上加印单位名称。
  纳税人通过开票软件打印单位名称的,在领购环节由主管地税机关授权,不需按具名发票行政审批相关规定报批。
  具名的手工、定额发票不再审批印制。
  七、防伪措施
  新版地税发票背面印制有防伪措施说明及该票的使用范围(公园、体育馆门票,交通客运发票等部分特殊票种除外)。社会公众可通过登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初步判别发票真伪。
  八、其它事项
  普通发票实施简并票种换版,对于方便纳税人使用、遏制虚假发票、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敬请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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