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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6

2376.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案件可否依据法律的无罪修改申请改判?

2010.12.6

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年初,我通过时任辽宁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的妻子张虹同志帮助省建委的下属企业辽宁省房屋土地开发公司贷得暂时闲置的财政资金1500万元人民币,张虹同志收取了该公司送给我的好处费19万元人民币,其中7或9万元张虹同志交给处里作为了公用经费。
中央提出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以后,我们将上述款项全部退回。由于退款数目与提款数目不同,引发了公司内部有人举报公司领导和经办人贪污,我们又筹款帮助他们退回了部分差额款项,因此1999年8月26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共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3年执行完毕。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对受贿案件的定性做出了重大修改,其中第九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我们可不可以据此申请改判无罪?


王东镇

20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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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12:30:44
2007的新规对既定案件没有影响!不适用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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