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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8

2399.变法与纠错 挽救与惩罚

2010.12.18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对受贿罪的认定做出了重大改变。内容如下: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我称其为变法。
变法说明原法存在问题,因此才做出调整。而因为原法的不合理而被判有罪案例同样存在问题,因此应该一并解决,这就是变法与纠错。
法可变,而错不能纠,是什么道理?
反腐不是抓人、杀人,而是挽救人。挽救就要从根本上做起,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现象也要采取治病救人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责任和具体的历史条件、悔罪表现、交待和退款情况分别对待。档次不妨拉的大一些,以鼓励人们向善。
不从根本上做起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就是把领导和制度上的问题归于个人,由个人承担制度上的责任。而反腐也绝不是抓人、杀人那么简单,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腐败分子就会层出不穷、抓不胜抓,杀不胜杀。
当然,惩罚也是挽救,执法部门的责任主要是惩罚,但也不是越多越好、越重越好,把不该抓、不该判的抓了、判了。失于过轻与失于过重,都不利于挽救人、教育人。而对于冤假错案更是要坚决纠正,不能护短。
反腐也要给出路,对于主动纠错、坦白、退款的人,能不抓就不抓,能不判就不判,能不杀就不杀。反腐的成绩不在抓的多、判的多、杀的多,而在抓的准确、判的合理、杀的应该和人民群众对国家吏治满意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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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8 13:17:17
呵呵,行——我觉得您的这条建议比较好,您可以让我之前证券咨询公司把最近三年骗客户的钱全部归还给客户的话,我就认为他们是改过自新了——不过是他们最近三年所有骗客户的钱都要归还。

不过,我想说一下——我与我前女友之间的事,是一对情侣之间的事,和这个搭不上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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