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具有某种垄断势力的厂商按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产量,但是购买相同数量产品的每个人都支付相同的价格。一个垄断的卖方还可以根据买方购买量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价格。比如,电信公司对客户每月上网时间的不同,收取不同的价格,对于使用量小的客户,收取较高的价格;对于使用量大的客户,收取较低的价格。垄断卖方通过这种方式把买方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据为己有。因此,不是不同的人之间,而是不同的销售数量之间存在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也称作非线性定价。在二级价格歧视中,企业有可能采取二部定价、三部定价或捆绑定价等形式来获取更多的消费者剩余。所谓二部定价,是指价格中既包括一笔和消费量无关的固定费用,即月租费,又包括一笔按消费量计算的可变费用,即“从量费”。两部定价(two-part tariff)是其中最简单、最基本的一种,它要求消费者先交纳一笔固定的进入费,然后再根据消费量支付使用费,即总价格。如电力公司对大顾客收取的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以及电信公司对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顾客收取的月租费和通话费。在二部定价模式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另一种模式——三部定价模式。这种模式也属于非线性定价。还有一只就是捆绑定价或曰打包定价。厂商为了吸引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可以包含多种产品的产品包,即实行捆绑销售的方式。而实际上,捆绑定价也是非线性定价模式。不管是两部定价、三部定价还是捆绑定价,就其实质来说,都是随着消费者购买量的不同,其所支付的价格也不同。一般来说,购买量越大,支付的平均价格越低。例如:在移动通信市场,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都有规定,用户的通话费或通话时间在一定范围内必须支付一个比较高的价格,超过这个范围则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如果通话费更多或通话时间更长,还可以享受更大的折扣。对于用户来讲,通话时间越长,平均价格就越低。又例如,电力企业和电信企业常采用的峰值定价方法也是一种二级价格歧视策略,是基于消费者对电力、电信产品在不同消费时间有不同消费数量而采用的二级价格歧视策略。消费者对电力和通话的需求具有时段性,这种需求依消费者的作息习惯而变化,白天需求多,深夜需求少。峰值时段消费者的需求强劲,运营商的边际成本也较大,价格水平也相应提高。
③垄断厂商对同一种产品在不同的市场上(或对不同的消费群)收取不同的价格,叫三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是企业根据某种特定的标准将客户进行分类,明确每位客户属于哪个类别,并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采取逆弹性法则,对需求价格弹性大的消费者索取低价,对需求价格弹性小的消费者索取高价。三级价格歧视是最常用的价格歧视手段。如:学生购买火车票、电影票、旅游景点门票时往往是半价;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时往往免费;提前订机票往往能获得更高的折扣……在实践中,企业往往利用品牌差异、产品差异、服务差异来达到三级价格歧视的目的。如在电信市场上,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电信运营商的品牌竞争将成为焦点,客户对运营商品牌和服务(产品)品牌的忠诚度将成为竞争的核心,为此,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建立了“全球通”、“神州行”、“如意通”等产品品牌,并推出具有多种差异的电信增值业务和数据业务,还通过提供差异化的、不同等级的服务满足不同客户的服务需求(如为VIP等大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为普通客户提供规范化服务等),进而实现价格的差异化。
企业要实施价格歧视,需要一些条件,只有这些条件满足时,企业才可能实施歧视性定价来获取更高的利润。这些条件是:
①企业要具有某种垄断势力,必须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即产品的需求与其价格成反比。如果企业是完全竞争性质的厂商,面临的是一条水平的需求曲线,它将无法实施价格歧视。
②市场必须是分割的。市场分割包括边界分割、距离分割和身份分割。如果生产者不能分割市场,就只能实行一个价格。如果生产者能够分割市场,区别顾客,而且要分割得不同市场具有明显不同的支付能力,这样,企业就可以对不同的群体实行不同的商品价格,尽最大的可能实现企业较高的商业利润。如果市场不是分割的,企业不能阻止不同消费者之间贱买贵卖的转卖行为,消费者之间就可以通过转卖来削弱企业的价格歧视行为。
③消费者要具有不同的需求价格弹性,并且为厂商所知。即厂商了解不同消费者对产品的不同的需求程度和他们的价格敏感性,能对不同需求弹性的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对需求价格弹性小的消费者索取高价,需求弹性大的消费者索取低价。
④要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即厂商能利用之间的信息优势来剥夺消费者剩余,并且由于较高的交易费用,消费者无法转向购买替代商品。
由于价格歧视下,企业对消费者并非一视同仁,因而,有人认为,“价格歧视” 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实行严格管制。这是因为,根据择优分配的原理,商品和资源的最佳配置必须达到均一的边际产出,在市场经济中就是均一的价格。因为公平有效的定价是“长期边际成本”,这种成本是一个确定的数,不能因人而异。所以,歧视价格破坏了市场规则,必将破坏资源的最佳配置,降低社会的经济效率。然而,在现代经济学理论看来,企业之所以愿意并且能够实施价格歧视,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则导致的,具有合理性。这是因为:
首先,通过实行“价格歧视”,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如果按较高的价格能把商品卖出去,生产者就可以多赚一些钱。因此,生产者将尽量把商品价格卖得高一些。但是,如果把商品价格定得太高,又会赶走许多支付能力较低的消费者,从而导致生产者利润的减少。如何采取一种两全其美的方法,既以较高的商品价格赚得富人的钱,又以较低的价格把穷人的钱也赚过来,这就是生产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价格歧视”产生的根本动因。 假如一个企业生产一种皮大衣,有100个顾客群,其中30个人愿意出1000元一件购买,而剩下的70个人只愿意出300元一件购买。企业应该定价多少呢?在没有存在价格歧视的情况下: 定价1000元能实现收益1000元/件×30人=30000元,大于定价300元的收益300元/件×70人=21000元,所以企业应该定价为每件1000元。但是企业就失去了21000元这部分收益。如果企业发现这两种顾客是在不同的渠道进行购物,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应该在不同的渠道对这两种顾客分别定价,这样,在存在价格歧视的情况下:企业获得的收益就是30000+21000=51000元。大商场和集市为企业实施价格歧视,实现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渠道。
其次,通过实施价格歧视策略,连同品牌差异策略、产品和服务差异策略,企业能更好的调节需求,满足不同购买能力和购买意愿的消费者的需求。如果没有歧视,人人平等,实际上必然造成对高“需求者”的(指需求弹性小、支付意愿强的消费者)歧视。例如,在产量或供给小于需求的情况下,企业对每个消费者索取一视同仁的价格,由于时间成本的不同,一些时间成本较低、支付意愿较低的消费者就会提前去排队,从而把一些时间成本高、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强的消费者驱逐出购买队伍中。而如果实行歧视性定价,先满足那些愿意支付高价的消费者,从而获取较高利润,然后通过扩大生产,降低价格来满足一部分只能出低价的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这就会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有好处。同时,价格歧视能起到调节需求的作用,例如,电力企业采取的“高峰定价”就能调节企业和居民的用电,避免在高峰时出现电力供应不足。而且,一些价格歧视,也能促进社会公平,如我国实行的对学生购买火车票的半价收费制度,就有助于缓解学生的经济压力,提高社会的公平。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视同仁的定价在市场经济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市场中,更多的是价格歧视。价格歧视能增加企业利润,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多种需求和促进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