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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把握事实 才能把握主动
2010.12.7
坦率的说,当年投案时我对所谓“张虹、王东镇受贿案”的来龙去脉和基本事实并不十分清楚,对张虹介绍的情况将信将疑,对案发后公司内部退回的35万元人民币中是否包括张虹同志的退款和其在本案中究竟得了多少钱也心中无底。只是感觉本案只有发生在我身上才可能不构成犯罪,而本案的发生除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外,多多少少与我帮助朋友和积极主张退款有关,危难时刻不能置之不理,张虹同志大方的一面还有可能毁了许多同志的前程,而为了查清案情我还曾经表示过准备站出来承担责任,所以王长永副总经理暗示我承认30万元人民币不构成犯罪之后当机立断站了出来。
在最初的提审中,办案人向我出示了公司某领导的部分笔录,其内容是XXX向公司领导汇报张虹要49.5万元人民币,我要30万元人民币。后者显然是无稽之谈,前者就不好说了,且与我们案发前的退款数目和王总暗示我承担的数目之和相近,但不能确定是否属实。为了验证真实情况,我前后各加了一次送款情节,被一顿暴打否定了,因为与其他当事人的口供不符,而我又编不出30万元的来龙去脉,15万元也通不过,只好选择退出。
检察官的XXX得了30万元的交底让我确定了这部分款项的责任,两年后的逼我承认我投案前不知何人退回的21.5万元人民币是我委托物价局的同志退的,大体确定了案发后公司内部的退款额至少为56.5万元人民币,基本可以肯定张虹和她们处里的得款额为19万元人民币,其中我可以承担经我手退回的14万元。
出狱后,王长永副总经理告诉我总数确实为79.5万元人民币,XXX也及时将我们的退款交给了公司,因此引发了公司内部有人举报公司领导和XXX贪污,至此案情基本明朗。
所以,我的举报和申诉有事实依据,可以公之于众!而(及时退款和上交不是受贿的)新法不适用于过去的判决虽然是检察官的正式答复,也使我的平反前景渺茫,但缺乏合理性,将来终有被否定的一天。
如果检察官的解释属实,继续申诉虽然可以解我心头之恨,却未必是国家之福。我敢于举报、申诉和公布相关事实已经说明了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要,对当年的办案人也是一个教训。
谁都可能做错事,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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