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开征似乎是箭在弦上,离试点开征的日子越来越近。目前出现了关于房产税征收方案的上海版和重庆版,而两个版本却不甚一致。但作为一个国家统一的税种,在征收对象的确定,标准的判断上如果存在较大的或者原则性的出入,那可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个人认为,征收房产税可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1、房产税征收完全可以采取全面征收的做法,征房产税要做到全覆盖,不漏死角,避免漏网之鱼。
2、在征收标准上,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值(市场单价*房屋面积)的一定比例,如果要使其成为**的一项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那么计征的比例不应太低,当然也不能太高,否则对民众会造成较大的负担。税率宜为房地产市场价值的1%左右。
3、征税标准应当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不应当是成交价格或购置价格,这样一方面便于统一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偷税漏税现象。
4、关于房地产市场价值的确定,可以参照我国当前制定城市基准地价的方法,对城市进行房价均值区域的划分,将城市划分为若干个区片,参照同期同区片内一二手房成交情况,设定该区片内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当然可以在同一区片内按照房地产的基本性质进一步划分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分别确定价格。因为对单独的每一户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的工作量太大,只能按区片价格。当然区片价格应当能够反映房地产价格的基本水平,区片的划分应当把握好使同一区片内的房地产单价相差不大。为了避免错征或过多征收的现象,可以考虑按照统一区片价的一定比例,如70%或80%的标准进行计征。
5、明确政策性住房中的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仍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计征,而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性住房应当免征。
6、在前述基础上,确定返税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普通群体由于房产税的开征负担增加,又可以防止握有大量房产的群体逃税。具体的返还标准仍可以按照区域或统一的标准执行,当然也可以参照累进税率设定不同的标准。
当然,房产税征收会存在许多方面的争论,比如房产税与物业税的关系,与土地出让金(地价)的关系等等。以上仅是个人的一点小思考,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