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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 08:43:37
3.4.3 差别形式的发育和积累

初始差别者破坏了旧格局的均匀和平衡,在旧格局中产生了一个和自己互补的新的差别者,一个与自己契合的一个新的差别形式。

显然后者是跟随前者变化的,如果,后者始终可以绝对跟随前者变化,就不会有更多的新差别形式产生出来。尽管是接近了局部与整体的直接重合,但是毕竟还没有达到真正的重合,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别的。由于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初始差别者的变化,初始差别以自己的初始差别形式对旧格局施加影响仍需要时间,而且还需要越过已经展开了的、形成了的空间,至少需要越过初始差别者自己。这样,与之契合的新的差别形式发生的时间将滞后于初始差别者出现的时间,两个契合的差别形式在时间上并不绝对契合,在传播过程所需经历的空间上也不绝对契合,就是说,两个粗看起来契合的差别形式,精确地看并不绝对契合。就像鱼高速行进时,身体的形状和它排开的水的形状两者发生了差异,已经不再精确契合了。

与之不契合的差别形式就是新的差别形式。比如,更多的新差别形式的出现越加延长了差别形式的传播途径,时间和空间的差别者越来越多,空间和时间的差别形式也越来越多,差别形式成了更多差别形式产生的原因。

3.4.4 契合者的相对分离

如果:

1、一个差别者高速脱离了产生其差别形式因此而与之契合的互补者;

2、在离开了产生自己的互补者之后,不仅这个差别者自己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它刚刚离开的那个互补者也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那么:

两个互补者或者说两个契合者实际上实现了相对的分离。

一个实体脱离了生成自己的契合者之后还能继续保持自己过去的差别形式,在其继续维持自己这种差别形式还没有发生改变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就实现了这种差别形式的相对凝结。

如果差别形式、差别者都有自己的契合者,那么,实际上差别形式、差别者就都可能以对偶形式存在。

在初始阶段里,两个契合者共同形成了同一个事件,两个契合者的一方发生分离就同时是双方的分离,就形成了两个相对分离着的、相对独立的、对偶着的差别形式或差别者。

分立后的契合者互相成为了新的差别者。

假如你把“初始的差别者”粗略地想象成一杯酸奶中的一粒微小的凝块儿,凝块儿的形状和周围酸奶环境的形状是互补和契合的。当酸奶的微小凝块儿被突然取走后,如果时间足够短,酸奶环境的形状不会立即全部改变原有的形状,还在一段时间里保持着原有的形状,两个对称、互补的实体就实现了相对分离。可以把这种分离之后的两种差别者,把这种依然相对凝结着的差别形式和与之分离的契合者都称之为“粒子”。显然,这是两种方向不同但形式相似的东西。

脱离了契合者的粒子实际上脱离了形成和维系自己原有差别形式的条件和环境,就像刚从热乎乎的模具里分离出来的巧克力糖块,只是由于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才得以暂时维持着、保持着、继续着、记忆着分离之前的差别形式,暂时地凝固着、存在着。最终它将丧失这种差别形式,都会被别的、新的环境所改变,成为其他差别形式,或者与自己的契合者重新“湮灭”。

凝结的差别形式就是不平衡的形式,不平衡就会表现出力。相对于谁的不平衡,力就指向谁。不平衡的形式就是力的形式,所以,粒子也是力的形式。

尽管粒子是成对生成的,但是,当大量相同的粒子产生出来之后,在某些层次上,就难以再始终保持一一对应的局面了,由于相同粒子拥有的自身形式特征是相同的,粒子就不再仅仅与生产自己的那个镜像粒子相契合,而是与所有这一类粒子中的任何一个相契合,有可能与其中的任意一个契合的粒子相互湮灭,与不相契合的粒子保持区别。粒子所秉持的力也不再仅仅针对一个镜像粒子,转变成相对于所有其他粒子的力。

“粒子对”的纠缠表明,它们只是在一些维度里实现了相对分离,并没有实现在所有维度里的绝对分离。所以,粒子将自己所秉持的力指向所有镜像粒子的新方式实际上受到了限制,只能在少数的维度中有效。

总之,在有些维度中,力不再是一对儿对儿粒子之间的私事,而是相对于所有粒子、所有元子的普遍作用,力被抽象了,抽象为少数几种基本的力。

如果试图将这几种基本的力还原为唯一的一种,无限追溯的最终结局将以“差别”为终点,以最初的差别形式为终点,还想象不出除此之外的其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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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 08:25:26
3.4.5 能 —— 差别的实现

    相互契合的粒子相互湮灭,消除了相互之间的差别。但是,正如两者形成独立粒子是依据、引入了差别一样,当两个粒子湮灭时,差别就要从两者之间归还出来,就会从两者的湮灭中释放出当初引入的差别,比如,向周围环境释放出另一种效应或另一个粒子,同时对周围环境造成新的影响。力的实现就是差别的消除,是两个差别者之间的差别消失或减少,但是这并不能实现真正的差别消除,只能是差别形式的转换,转换成另外一些相关者之间的差别。通常把力被实现时产生的这些效应称之为“能”。因此,“能”是差别的实现形式。

    粒子或团粒相互作用是一种相互比较,其中相互契合的部分可能发生湮灭,不契合的部分就会发生更复杂的相对凝结形式,力的实现就有了更复杂的方式,相应地,“能”也将生成更多的形式。

3.4.6 场 —— 相互作用的关联形势

    新生成的粒子与那个特定的与自己相伴生成的镜像粒子之间有一种消除差别的倾向,但是,这种相对性被抽象化,发展成了与所有类似的镜像粒子都有消除差别的倾向,这种消除差别的倾向指向的不是一个粒子,而是一类粒子,这两种粒子之间具有了相互吸引的力。同一种粒子之间要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和区别性,这本身就是一种互相疏远、排斥、保持距离的力量,同一种力在不同类型的粒子之间表现出不同的方向性。

    一个粒子同所有的其他粒子都处于这种选择性的相互作用中,由于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一个粒子对所有粒子的作用在有限时间区间里只能是不均匀的,所有粒子共同作用叠加形成的整体作用形势也是不均匀的。我们把整体的或某局部中的所有粒子及其相互作用的形势称之为“场”。

    如同上面我们说到的那个酸奶凝块和它的契合者——酸奶中的那个空穴一样,一旦它们相互分离,就各自面临新环境带来的新压力,这些压力不仅是它们各自继续存在的原因,也是它们发生改变直至最终消失的原因,也是它们发挥自己差别形式影响能力的场所,与环境再次形成新的契合关系,与环境共同重新组成了新的场。

场的概念中包含了组成这个场的所有差别者以及这些差别者共同组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集体关系形式。“场”是所有有关的作用者之间相互作用构成的形式和场面,只有不均匀的作用形式才能表现出来,才能成为实际存在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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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09:05:35
3.5 存在者

3.5.1 在其所在

由于场是相互作用不均匀的现象,处于特定场之中的相互作用者作为形成这个场的差别者之一,这个差别者、这个作用者不能和所有其他差别者保持均等的关系,每一个不同的其他作用者和这个作用者持各自不同的作用形式,所有这些作用形式规定和限制了这个作用者与其他每一个作用者的时间和空间的位置,规定了这个作用者与所有其他作用者之间所有的关系形式。

这些已经形成了的时间和空间形式本身就是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以及所有的相互作用形式就是这个作用者的“在其所在”。

根据我们关于“存在”的定义,在其所在是所有存在者存在的前提之一,所有的存在者都处于自己的在其所在之中,处于不均匀普遍联系的某个具体时间和空间维度的位置上。

3.5.2 势态

固然,在其所在是所有存在者存在的前提,但是,在其所在自身一旦成为一个存在者存在的前提时,自己也成为了存在者,成为了与被自己所规定的那个存在者相对立、相契合的另一个存在者。或者说,作为“存在者”存在的前提和环境,在其所在本身可能是由更广泛、更多的作用者甚至是所有作用者共同组成共同参与的,是所有作用者不同作用程度综合形成的。一旦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凝结状态,在其所在其本身也成为一个存在者。

如果把不平衡的作用称为“力”,在其所在对处于其中的那个差别者所表现出的作用就是一个力的程度和形式的综合,是所有相关差别者共同作用结果的综合形式。这样,在其所在本身相对于处于其中的差别者来说就是一个势态。换言之,既然相互作用是相互作用者之间的影响和干涉,是双方相关性势力相互抗衡的局面,是双方相互关系的状态,是有待实现的差别,我们可以把这种势力的状态和模样,把这种综合作用形式、把这种意义上的存在者的综合称之为“势态”。

在汉语中,“势”这个字大体有如下几种意义:“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势,力也”(《易.坤》);“势者,因利而制权也”(《孙子兵法.始计篇》);“态”这个字有“形”、“姿”、“貌”、“意”、“状”的意义。“势态”就是势力的状态和局面,是在其所在作为一个更大的作用者相对于处于其中的作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形势,是还没有达到平衡状态的局面,是力有待实现的时空分布形式,是更广泛一些的相互作用不均匀分布的样态与格局。

3.5.3 是其所是

假定:构成势态的要素与构成处于势态之中的存在者的要素是相同的。

那么:

处于势态之中的存在者被这个存在者所处的在其所在的势态所约束,是被势态规定了的存在者,这种规定有如下一些内容:

1、规定了存在者所处的时间和空间位置。

2、因此,这就实际上规定了这个存在者与其他所有存在者相互作用的顺序、相对地位。

3、由于上述与所有其他存在者相互作用的顺序和相对地位是不均匀的,作用到本存在者之上的综合作用就是具有具体时空形式和强度形式的具体势态,是具有具体形式的势态。

这些规定性的具体形式、这些具体的势态形式就被强制赋予了处于该势态中的那个存在者,迫使其成为了与势态形式相契合的形式,这个与势态相契合的新形式就成为了该存在者自己的是其所是。

所以,一个存在者的是其所是与该存在者的在其所在实际上是同一种形式,只不过,站在该存在者的立场上向外看,与站在形成这个存在者的势态的立场上向里看,会发现,这是两种互补的、方向正好相反的形式,是相互契合的两个形式。只有两者开始趋向于分离时才会表现出两者的差别,才会发现两者是对称的、契合的、互补的。

如果,构成势态的要素与构成处于势态之中的存在者的要素是不相同的,那么:

除了上述由于与势态相契合赋予该存在者的是其所是之外,由于构成势态与构成处于势态中的存在者两者的要素不同,是其所是就有两层意义,一是这个存在者的内在要素;一是这个存在者的外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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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4 09:25:57
3.5.4 “道”、“器”对立统一关系

可以用“器”这个字来形容“处于势态中的那个存在者”。这样,处于势态中的和该势态相互补、相契合的那个存在者就可以表述成是处于势态中的器,是被势态所规定、所塑造的器。

“器”这个字的中文意思是泛指一切可用之物,《易.系辞上》有“偹物至用,立成器以为天下用”之说。“器”这个字的哲学意义是与“道”相对的一个范畴,《易.系辞.上》的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

当我们试图用“器”表示处于势态中的那个存在者时,该存在者所处的势态就成了另一个存在者,索性把这个存在者称之为“道”,也就是把“势态”称之为“道”,道和器就成了一对儿对立统一着的存在者。这样,规定、制约、生成差别形式的一方是形而上的一方,是势态,是在其所在,是“道”;被规定的,承载了所生成的差别形式的差别者、作为是其所是的一方是形而下的一方,是“器”。

再来看我们关于存在者的定义:

“以具体的差别形式处于普遍联系之中的联系者是存在者”。

可见:

前件,“具体的差别形式”就是存在者的是其所是,是其以一个不均匀者所持有的、所形成的差别形式。

后件,“处与普遍联系之中” 就是这个不均匀者的在其所在,这个不均匀者的在其所在规定、生成了这个不均匀者的是其所是。

前、后两个要件才规定了存在者,这个存在者才是存在着的。

在中国古典哲学里,“道、器”范畴还有许多内容,狭义地讲,可以把是其所是理解成是“器”的性质,把这个是其所是的在其所在说成是“道”的性质。

对于绝对均匀体来说,道和器是直接统一的。对于不均匀的体系来说,相对于普遍相关,不均匀的局部中的是其所是和在其所在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差别,出现了相对分离,两者开始成为、正在成为两个不同的存在者,发展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存在者。在从直接统一到相互对立这两个极端情形之间,这两个存在者是对立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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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5 11:44:01
3.5.5 是其所是和在其所在的相对分离

如我们已经初步讨论过的那样,一个器的在其所在实际上是一个变化中的势态,如果器总能完全彻底地适应和跟随势态的变化,那么,是其所是和它的在其所在就始终是统一的、同一的,两者无区别,是同一个存在者。但是,由于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器对于势态的响应速度也是有限的,器不可能总是完全彻底地跟随道的变化,总会滞后或超前于势态环境的变化。

当“器”与生成这个器的“道”开始发生差异时,这个器与它的道就开始相对分离,发展成为了两个不同的存在者。两个存在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具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

1、分离之前,双方都是对方生成和变化的直接因素,双方互为道、器。分离之后,双方虽然仍作为相互作用者,但是,由于实现了分离,随着分离程度的不同,相互的影响能力、地位将发生分化,两者之间的相对地位在从完全对等直到两者之间绝对悬殊这两个极限之间取不同的具体位置。比如,在偏向两者地位绝对悬殊这个极端情形里,强势的一方为道,弱势的一方为器,道、器之间仅是相对关系,没有绝对意义。

仅在层次性充分发育的极端条件下,器成为道中的一个局部,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的势态影响之下的一个具体的、特殊的事件或物体。

2、分离之初,在双方的界面上,两者各自的差别形式是对称的、互补的、契合的,除了相对方向的差异之外,其他形式几乎是相等的,或者说在极限附近是趋于等同的。

这意味着,分离伊始,双方仍然可能各自保持和继承着原先双方共同作用形成的差别形式。

3、随着相互之间的进一步分离,双方各自再发生的新的变化已经不再能全部、直接就是双方共同的变化了,不再能够直接生成共同的差别形式。这也提示我们,相互作用是生成相同的、共同的差别形式的条件。

作为差别者的双方都不能始终绝对保存和继承原有的差别形式,两个存在者之间的差别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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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6 09:37:59
3.6 “差别形式”的层次

一些差别者以某种特定的差别形式组成了新层次的差别者,新差别者又和其他差别者一起以新的差别形式形成另一层次的差别者。

在这个模式里:

1、差别形式不断积累和丰富;

2、差别形式的积累产生了差别形式的层次性;

3、不同层次的差别形式又相互成为差别者。

3.6.1 差别形式的三个基本层次

最原始的差别者是元子。

元子本身内部没有差别者,是差别和差别形式的直接统一。这时的差别者就是差别形式本身。

元子作为最初的差别者由于它处于趋近于绝对均匀的普遍联系中,被视为本身不变化,元子的变化是定义域之外的另一世界的事。这是第一层。

在我们的这一簇不同程度展开了的维度里,元子之间互相作为差别者,这些差别者之间有了差别的形式,这是最初的差别形式。这是第二层。

如:元子及其相互之间作用所产生的时间、空间上的差别形式可称为“场”。

最初的具体差别形式有时间、空间、力、场、能……。初始时,这些差别形式之间还没有显著的区别。

上层次的差别形式作为差别者产生了新的差别形式,这些差别形式“凝固”下来,变成了新的差别者,新的差别者之间又产生新层次的差别形式。从此以后的差别形式属于第三层。

如:由第二层次的差别者分布不均匀产生的粒子和空穴;这些粒子和空穴作为差别者积累形成新的差别者及其差别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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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7 09:26:05
3.6.2 粒子与空穴

元子本身具有差别和差别形式直接同一的性质,就是说,元子作为差别者没有内部构造却有外部特性。元子的这种外在特性由元子之间的相互关系所规定。在元子与元子的相互关系中,差别形式就是差别者本身,相互作用就是相互作用者本身。

元子之间分布的不均匀产生了第二层次的差别者,如场、能、力、时间、空间等,当第二层次的差别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再次出现不均匀时,不均匀之处聚集和稀疏产生了新的差别形式,这种不均匀现象的暂时凝聚可能会表现为粒子和空穴。此处的聚集就是彼处的稀疏,因此,粒子和空穴是同一群元子在同一时间区间里在两个不同空间位置上分布的现象,是时间和空间不均匀、不对称产生的现象。

为了方便我们的推理和想象,设一个比喻性的思维模型——酸奶模型。

定义域:

在元子的差别性和差别者性出现初步分化和积累的领域。

模型:

把已经分化的元子无限维联系中的一个三维局部想象成一杯很均匀的酸奶。由于某种原因,酸奶中出现了一个微小的凝块。

推理:

在这个三维空间里,构成凝块的这一部分元子发生了相对与其他元子之间更为紧密的联系,但是,由于普遍相关的绝对性,这种紧密联系必须以另一部分元子之间相对疏远为代价。

这些必须被疏远的元子可能有两种极端的分布情形:

1、由构成凝块的那些元子之外的其他所有元子均匀分摊;

2、由另一群元子集中承担。

被疏远的元子分布可能处于这两个极端中的某一个极端;也可能处在这两个极端之间的某一个具体位置上;也可能在这两个极端之间不断转换和震荡。

先来看第1种极端里的情形。

当一个初始均匀的整体中出现一群元子发生格外紧密关系时,首先是聚集点周边相邻的元子受到影响,受影响的部分元子原有的相互关系被迫变得更疏远一些。

比如,就像一片薄橡胶膜上面放置了一个钢球一样,靠近钢球附近的橡胶膜被格外地拉伸,这部分橡胶分子之间的距离将大于了其他部分。不过这个“橡胶膜”的比喻是平面的,我们的模型是立体的、三维的。

由于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这种变化不能在一瞬间传到系统的所有成员;因为是球形的,变化的程度应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由于普遍相关的绝对性,似乎这个过程最终将达到由所有成员分担这种变化的程度,所有成员之间的关系都发生均匀的疏远。

但是,很明显,由于有凝聚点的存在,很难想象短时间内紧邻凝聚点位置的那些元子之间与无限远处的那些元子之间能够达到保持相等、均匀的相互关系,因为最起码凝聚点和凝聚点周围元子的关系不可能是均匀的。所以,一旦初始的聚集点作为原始的差别“进入”系统之后,就成了系统必须实现且永远无法最终实现的差别,系统将永远处于实现这个差别的过程之中。所以,我们假设的第1种极端情形将是一个无法达到的极限。这个极端情形只在这个过程中的趋近于极限的相对位置上有意义。

如果说,元子之间都有维持自己原有的相互关系的天然倾向,由于新差别者的介入改变了他们之间原来的关系方式,实际上就给所有的元子增加了试图消除这些差别,恢复原有关系的“压力”和倾向,成为一种有待实现的势态,消除差别就成了最一般、最基本的倾向或势态。

再来看第2种极端的情形:

如果系统不是以所有成员均匀分摊的方式实现新差别造成的差别,而是仅仅引起凝聚的类似数量的另一个区域中的一部分成员之间的疏远,以这样的方式来平衡由于新差别出现形成的差别,那么,就会形成一个和新的凝聚“区”相对的一个元子们相互疏远的局部,一个元子相互疏远的“区”。如果把相对凝聚的“区”称为“粒子”,那么,相对疏远的“区”就可以称之为“空穴”,“空穴”也可以称为“粒子”,只不过两者的凝聚方向相反罢了。

同样,也不能想象从差别的出现到空穴的形成是一个不需要时间的瞬间,这应该也是一个过程,是所有成员调整相互关系,最终把所有超出平均水平的差别都集中到一个位置上,集中到一个区域里的过程。

即使粒子和空穴形成之后,粒子和空穴与周围的元子依然处于差别中,粒子周围的元子要抵抗吸引,不至于成为粒子的一部分,空穴周围的元子要抵抗排斥,不至于使空穴变得更大,这两种作用终究会传递到空穴和粒子上,所以,整个过程始终应处于震荡中,不会是静止的。

仅就相对静止中的粒子和空穴来说,两者之间会有这样一些关系和特点:

1、相对于各自的环境背景来说,两者各自分别都具有实体的地位,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差别者。

2、除了作用方向相反之外,两者的时空形式应是基本对称的、互补的,或互为镜像的。

3、假如两者相遇,会发生“湮灭”,两个实体同时消失,将原先引入的差别归还出来。

当然,在三维空间里,出现这种事件的概率几乎是0,这只能是个极端的想象。

再来看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另一种可能情形。

假设:

在接近上述第1种极端情形的条件下,“凝块”发生了移动。相对原先均匀的整体来说,这种移动是又一种新的差别和差别形式。由于普遍联系,凝块的任何移动都最终推动所有元子的移动,但是,由于作用传播速度的有限性,凝块移动不会在一瞬间同时对所有元子产生影响,只有与其相邻的元子才会更早地受到影响。

凝块保持着自己的是其所是并向某方向移动时,推开了前进方向上的元子,在身后留下了一个空当,在这个空当还没有被其他元子完全填补前,这个空挡的形状和已经移走的凝块有相似之处。这种相似性程度有完全相似和完全不同这样两个极端的可能。这里我们假定移走的凝块的形式和它走后留下的空当的形式接近相似极限。

显然,这个空当也是元子不均匀分布的一种形式,和凝块的性质并无原则区别,不同之处仅在于凝聚的方向正好相反。如果可以把凝块称之为“粒子”,那么,粒子移动留下的“空穴”也是粒子。

撷取:

1、这两种粒子就自己本身来说,前者偏重于差别者的聚集,后者偏重于差别者之间的疏离,而疏离只是负方向的聚集。除了方向相反之外,都是差别者性的积累形成的具体差别形式;

2、把这两种粒子相比较,一个显著特征是双方的对称性,两者的形式是相同的,但是两者的方向是相反的,把这种关系称之为“互补”关系,双方构成了“粒子对”;

3、粒子对是由运动产生的,运动是一种差别实现的过程,所以,粒子和粒子对是由差别的实现才产生的,一种差别形式转换成了这种形式,这种新形式迫使双方分离,分离的双方就成了新的差别者,两个差别者之间保持着一种新的差别形式。在这种差别持续期间,这两个粒子存在着;

4、由于维持这种暂时凝聚的原因是相互作用速度的有限性,普遍相互作用的环境终究会融化、分解、淹没这些暂态的粒子,所以任何粒子和实体都有寿命的限制,都有所谓“半衰期”;

5、如果两个对称粒子发生遭遇,它们不会还原为一个静止的凝块,而是发生物理学术语讲的“湮灭”,将凝块产生时使用的差别归还出来,使两者同时消失;

6、尽管粒子和自己的对称者空穴相遇时,原先产生凝块时所使用了的差别将得以实现和归还,但是,这种归还并不能消除当初产生凝聚的原始差别,只是消除了对称粒子产生时的差别。而且,已经无法沿着这种差别产生的原来途径原路返回,将差别还原为0的途径已经被改变。于是,由于湮灭产生的差别回归所实现了的差别,所释放出的能量只能再次转换成新的差别形式,转换成新的差别者。由此看来,“时过境迁”不仅是差别性和差别者性积累的结果,也是其生成和积累的途径。

7、直观地看,似乎构成粒子的实体是这个实体核心区域的那些相对凝聚着的元子群本身,构成空穴的实体是这个实体核心区域的那些“虚空”,其实,这并不全面。因为这两种实体的存在都是以牺牲周围元子的均匀程度为代价的,都与周围的元子处于相互作用之中,处于具体的差别和差别形式之中,用自己的已经形成的差别形式抵抗着周围环境的压力,因此,周围环境的势态不仅是这个实体存在的条件,而且,周围势态的变化将直接造成实体本身的改变,因此周边势态也是这个实体的本身。

这样,粒子和空穴作为实体面临的是两种相对者,一是与这个实体直接作用的周边势态之间的相对;二是粒子和空穴之间的相对。

8、酸奶模型所借助的定义域是我们的直观能力所能理解的三维空间、一维时间的四维时空,但是这四维时空仅仅是无限维联系中不均匀的、相对突出展开的一个微小局部,可能还有更多的维度被不同程度展开。所以,在三维空间中的距离并不意味着在其他维度里的分离,同样,三维空间里的重叠也不表明在其他维度里也是重叠着的。所以,在微观尺度内,不能忽视其他维度联系造成的影响。

无穷远处的两个粒子之所以可能保持相互纠缠的量子态,一个电子可以经过三维空间中的任何途径从一点到达另一点,可以在同一时刻处于三维空间的任意位置,这些超时空行为只有在多维空间的框架里才更容易得到理解。

粒子在作为差别者的同时还作为差别者之间的差别,作为作用者的同时还是粒子之间的作用,粒子具有差别者和差别的双重身份和性质,或者说,具有作用者和作用这样双重的性质。这意味着,相互作用是粒子之间的作用,而这种作用却要通过粒子之间的普遍联系来实现。通过粒子的相对凝结来实现,普遍联系的形式成为了实体,成为了粒子,成为了作用者。表面看,作用者和作用都是粒子自己,归根结底,是元子不同的凝结方式,都是元子不均匀的时空分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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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9 08:48:43
3.6.3作用者和作用的相对分离

在时间、空间、场、能量等等差别形式不断积累的背景之下,粒子之间相互作用也出现了新的进展。可能出现相互湮灭,也可能形成新的对立统一体,集结成更大的粒子团粒,形成新的团粒层次。

我们已经用不着去推测粒子以及更大的粒子团粒生成的途径,猜测它们生成的过程,这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那是物理学家们的神圣领土。现代物理学已经得到了一个被称之为“标准模型的”粒子清单。

在这个清单里,粒子被分成两大类型,玻色子和费米子。玻色子被认为是主要传递相互作用的粒子,费米子被认为是主要作为物质实体的粒子。这种现象说明了一个重要的进展:原先粒子具有差别和差别者的双重身份、具有作用者和作用这样双重性质的情形发生了分化,发生了进一步的积累和凝结,在这进一步积累起来的新层次的粒子中,一部分粒子更突出地表现为差别者,主要作为相互作用者;另一部分粒子更突出地表现为作用者之间的作用,直接体现为差别者之间的差别,成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粒子,差别者和差别、作用者和作用出现了分离。这是粒子同时具有的两种性质在积累中产生的相对分离,不同的粒子只是把其中的一种性质更突出地表现出来。但是,两者之间没有绝对区别的意义,不能想象作用者和作用的彻底分离,因为这样就又回到了纯粹差别和纯粹差别者的状态。

3.6.4两类实体

在前面,曾把具有特定差别形式处于普遍相互作用之中的差别者称为“实体”。现在,这个定义里已经含有了几层意思:

1、实体具有差别者和差别形式这样双重的身份,是差别与差别形式的对立统一体;

2、由于差别层次的积累,在不同的层次里,同一个实体表现为不同的是其所是。在一个层次里作为差别者,在另外的层次里可能又作为差别形式。

3、基础的存在者具有差别者和差别这样双重的性质,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出现某一种性质的相对优势,更多地将其中一种性质积累起来,在另一种场合,将另一种性质积累起来。

这样,相对来说,会出现两种性质分别积累的极端情形,形成两种性质不同的实体:作为差别形式的实体和作为差别者的实体。

如同差别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一样,相互作用也是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如果有理由把差别者和差别形式分别定义为两种实体,同样也就意味着把作用者和作用者之间的作用分别定义成了两种实体。

这样,我们就定义了两类实体:

1、作为相互作用者的实体;

2、作为相互作用者之间作用及其形式的实体。

除了元子这种差别与差别者的直接统一体之外,后来的凝结着的差别者同时也都是差别形式的积累和相对凝结,差别形式在另外一个层次里再次成为了差别者。所以,差别者和差别形式之间没有绝对区别的意义和可能,只有相对意义。

一个实体在一个层次、一个场合作为差别者,而在另一个层次、另一场合就可能作为差别形式,反之亦然。一个实体究竟是属于差别者还是属于差别形式,取决于与这个实体相对的那些其他实体。

作为差别者的实体包含了组成这个实体的内部的差别者以及这些差别者之间差别形式的总合,而这个“总合”体只有与其他差别者相对立、相差别时才作为差别者的实体,以这样一个单元成为这一层次的差别者。

差别者相互作为差别者的同时,差别者之间的关系就建立和形成了,这种关系的形式也成为实体,也成为一种相对独立和凝结的实体。

作为差别形式的实体是指具有相对稳定模式的相互作用以及相对稳定模式的差别者的时空分布方式的集群和单元。

差别形式作为实体只有处于差别者之间才有意义,但是这不意味着它本身绝对附属于特定的差别者,而是可能有条件地成为相对独立的实体。比如,能量这样的实体,尽管它只存在于具体的差别的实现过程中,但是却可以从具体的差别形式中分离出来,水电站里水位差可以转变为电位差,电位差又可以转变为电饭锅里的温度差。能量和力被抽象为具体的相对独立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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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30 08:19:53
3.7 质

无论是作为差别者的实体和还是作为差别形式的实体,它们能够作为实体或者能够存在的原因是一样的。

3.7.1 实体的“质”

实体是整体相互作用不均衡的现象,每一个实体之所以能够成为实体,是因为这个实体被以特有的不均匀方式从总体的相互作用中区分了出来,和周围的相互作用者区分了出来。

实体所具备的“特有的不均匀方式”就是这个实体的“质”,或者说,这个实体的“是其所是”就是这个实体的质。实体以自己特有的不均匀方式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参与整体的、普遍的相互作用。质是一个实体在普遍相互作用中得以保持的、自己相对独立的、特定的具体差别形式。

3.7.2 质的过程性

整体中所有内容相互作用的局面本身是一个过程,不断调整相互关系,朝着最终消除或实现差别的方向发展。实体是这个过程中时空分布不均匀的局部,都将最终屈从于整体发展的总过程。因而,任何实体必然是一个过程,是相对于总过程的某个局部中的暂态,是相对续存的子过程,是以特定的差别形式处于总体相互作用中的存在者。

所谓“特定的差别形式”就是实体在其过程中相对稳定的质。

质是一个从凝聚生成到持续留存、再到分解消失的全过程。在概念的使用中经常主要把中间这一段持续留存着的性质作为这个实体的质,其实,这个全过程才是完整的质。

质作为过程,从起始到衰亡有两条边界。哲学史上常说的“度”是质的界限和边界,在这两条边界之外,质将不再是其所是,也就不能以自己的质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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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31 08:46:34
3.7.3 质的结构性

质既然是拥有两条边界的域,就是拥有具体内容、具体结构、具体内部差别形式的一个体系和构造,而不是一个抽象的质点。

实体的质,实体的是其所是就是这种结构本身,实体的存在就是这种结构的相对续存。实体以这种结构方式参与相互作用。质的改变也就是这个结构本身的变化,是以这种结构参与相互作用的过程并在相互作用中被改变的过程,质的消失是这种结构被改变,是这种结构本身的崩溃和瓦解。

3.7.4 质和势态的相对性

实体都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之中,所以,决定实体质的因素来自实体自身内部的差别形式以及与之作用的周围势态这样两个方面,这两个势态是相对的,共同形成了一个更大层次的实体。所以,质的形成与演变是这两种相对势态共同作用的结果。

实体自身的结构变化会对周围势态发生影响,这种影响作为势态反过来又对实体自身的变化产生反作用;同样,势态的变化不仅改变了势态之中的实体,同时也被自己所作用的对象所改变。

总之,质不可能仅靠自己就规定自己,而是和势态处于密切的关联之中,和势态处于相互影响和规定中,质只有在与势态相对之中才是其所是。

3.7.5 质的续存与改变

由于质的结构性、过程性、与势态的相对性,质作为一种存在者,作为一种实体并没有特殊的地位,只能是相对的,只能是从一种状态、一种结构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和结构的过程,只是永恒变化的长河中片刻保持着的凝滞,仅在其凝滞的这个时空区间里,这个质才是续存的。质的存在是普遍相互作用过程不均匀的现象,是这种不均匀性所凸现出来的相对凝滞的阶段性。

质的续存和改变主要取决于如下这三种势力的较量与平衡:

1、质自己维持着自己的是其所是,维持着构成这个实体的要素以及诸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特定形式;

2、质都以自己的是其所是对于其所处的在其所在发生着作用和影响;

3、质赖以存在的在其所在因其他原因发生了变化,对处于其中的质产生的影响。

这就是说,质本身并不能仅凭自己的是其所是单独地确定自己,还受到了来自它所处的在其所在的规定。

尽管这三个条件中任意一个发生改变都会造成质的变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变化都能立刻达到从根本上摧毁这个质的程度。和质的生成一样,质的毁灭也是一个不均匀的过程,是相对凝滞状态的转换。

判定质变的原则是:相对于这个质的在其所在来说,是否超出了它是其所是的极限,是否超出了它是其所是的“域”;是否还能继续对这个质所处的在其所在发挥原有的作用形式。

在影响结构变化的诸多因素中,“量”是一种重要因素。结构中的任何一个要素的量,任何一种关系形式中的某一参数如果总朝某一方向单调变化和线性发展,终究会使得这个结构发生本质的变化。但是,事实上,用不着等到某一参数向无穷方向走多远,对某些结构来说,只要有唯一一个要素发生微小变化就足以发生本质的改变。因此,把结构改变原因全归为量的改变并不妥当。比如催化剂、遗传基因、密码等等对象,发生本质改变的原因很难用量变去解释。

尽管“量变引起质变”是一个古老而又直观的经验和思想,在黑格尔的体系里被上升为一个根本意义的原则,但是,显然这只是引起质变一个原因,不是全部原因,并不具备过去人们所曾期望的那种绝对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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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 17:07:18
第四章 物质与元间

4.1 物质与元间的定义

4.1.1 两种差别者

元子是差别和差别者的直接统一体,因此,元子表现出它作为差别者和作为差别形式这样双重的性质。

1、如果元子以其差别者的性质作为最初的差别者,与其他元子以一定的相互作用方式、相互差别方式组成了新的实体,在这个层次里,元子作为素材,元子之间组织方式就是新生成的差别形式、关系形式;

2、如果元子以其差别性作为最初的差别者,与其他元子以一定的相互作用方式、相互差别方式组成了新的实体,在这个层次里,元子最初的差别形式作为素材,差别形式的凝结作为实体,在另一个层次中成为差别者。

我们就得到了两类差别者:以元子本身的差别者性质积累起来的差别者;以元子差别性及其差别形式的凝结积累起来的差别者。

第二种差别者,即以元子差别性及其差别形式的凝结积累起来的差别者,是差别形式的相对凝结状态,本身可以还原为差别,只在相对的层次中才作为差别者。

而第一种差别者,即以元子本身的差别者性质积累起来的差别者,只能还原成差别者,因此才是差别和差别形式的最终承担者。

4.1.2 物质的定义

这里把第一种差别者即把以元子本身的差别者性质积累起来的差别者定义为物质。

4.1.3 元间的定义

同理,把第二种差别者即以元子本身的差别性质积累起来的差别者定义为“元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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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4 08:23:18
4.2 元间

4.2.1 差别形式和差别者的层次

差别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差别又必须具体地表现为差别的形式,这样,我们就至少要有、且只能拥有差别者和差别形式这样两类实体。

在远离边界点的定义域里,任何一个事物,任何一个实体都由组成这个事物的要素或素材以一定的相互关系形式组织而成。也就是说,一个实体由作为素材的差别者和作为素材之间相互关系方式的差别形式这样两种不同的次级实体构成。这个世界因此被看作是这种模式层层嵌套、层层积累的结果。

4.2.2 差别形式的抽象 —— 元间

把所有层次中的差别形式都抽象出来,获得一个一般的差别形式的概念,这个一般概念也就是上面定义的“元间”。

4.2.3 最基本的元间 —— 对立统一

最初的差别形式是对立统一,那么最基本的元间也当然就是对立统一。

一切都可以追溯为是差别者之间的一种差别形式,都是元间的一种。这样,元间就是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基本概念和实体。

最初的、最基本的差别形式是对立统一,那么,对立统一原则就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基本概念和实体。

4.2.4 “元间”这个词及其概念

纯粹的差别、抽象极限的差别是没有内容的差别,除了表示差别者相互之间的区别之外再也没有更多一点的意义。纯粹差别使得差别者之间的差别也变得没有意义,使得差别形式直接就是差别本身,直接就是差别者本身,这三者将要直接重叠,将要一同消失了。这是差别与差别者之间关系的极限。

离开了这个极限,差别者之间的差别就都具有了具体内容,差别都具体地实现为差别形式,差别形式就是具体的差别,实际的差别。我们把这样的差别形式定义为“元间”。

在中文里,“元”这个字主要有三种意义:

1、起始。如“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公羊传 . 隐公元年》);《春秋繁露.玉英》“谓一元之大始也”凌曙注引《尔雅》;

2、原来、本来。通“原”字。如“是以春秋变一谓之元、元蕕原也” (《春秋繁露 . 重政》)。[1]

3、首、头、君主、主宰。

“间”字主要有两种意思:

1、差别者之间具有差别。如“则美恶有间也” (《庄子 . 天地》)。

2、差别者之间具体的差别形式。如“彼节者有閒,而刀刃者无厚”(《庄子 . 养生主》)。

庄子的比喻实际上是用极限状态的刀刃厚度作为了解骨节之间的差别的尺度,从而定义了两个骨节之间的差别形式。当刀刃的厚度远远小于两个骨节之间缝隙的宽度时,就可以在骨节之间的空隙中游刃有余。

我们这里把“元”和“间”两个字组合成了一个新的汉语词汇“元间”,用来表示一般的差别形式。

比如,现代汉语常用的“空间”、“时间”概念里,“间”字被用来表示“维度”和“间隔”的意义。实际上,这种用法不仅准确,而且其深刻程度超过从英、德文翻译过来的本意。这两个概念在汉语意义中可以理解为:空间和时间本身都不是可以单独存在的独立实体,都是两个差别者之间的间隔,都处在两个差别者之间的间隔之中,是这种间隔的具体形式。这样,时间和空间就都可以被理解成元间的一种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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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6 10:32:58
4.3 物质

4.3.1 物质的定义域

既然物质被定义为是元子的差别者性质积累成的差别者,那么,物质的起点,物质定义域的起点就应当从元子作为差别者与其他差别者组成新实体时开始。

由元子作为差别者组成的实体又再次作为差别者和其他差别者组成另一层次的新实体。

当这种层次的积累发展到再也不能继续下去的时候,当差别者的积累不再能继续作为差别者时,差别者积累的模式终结了,也就到达了物质定义域的终点。

在这两个端点之间是物质概念的定义域。

物质的定义域处于差别者定义域之中,是差别者定义域的子集。

4.3.2 物质的层次性

如果构成物质实体的差别者也是物质,那么,物质就是由其他的物质以某种特定的元间方式共同组成的。物质成为构成新层次物质的差别者。换言之,物质是由物质组成的,物质是层次性的。

然而“物质是由物质组成的”说法是同义反复,要使其有意义,就必须为这条原则设定一个界限,就是说,“最基本物质”的成分不再是物质。

追寻最小物质的旅程将中止于差别形式和差别者的直接统一的元子,这就追寻到了物质定义域的起点。在离开这个极限点的广泛领域中,物质层次性原则有效。

物质层次可以无限积累下去吗?

层次性本身是一种规定性,它把差别者相对稳定地规范在一个确定的关系和位置上。但是,无限层次的积累,就意味着无限的、绝对的规定,要规定所有的差别者。如果所有的差别者都被规定,差别者也就不再能继续作为差别者了。所以,层次的规定性必定是相对的,有限度的。这就是物质定义域的另一条边界,也是物质层次性的极限。

物质层次应是有限的。

在古典哲学里,物质被归纳为“实体的”、“有质量”、“固定的”、“不灭的”、“有广延”、“不可入”、“占据一定空间的”等等一系列性质。

由于物质的层次性,每一个层次的差别者都形成了各自新的特点,不同的古典哲学体系对于物质性质的理解只局限于其当时科学水平所能及的那些物质层次上的性质。除了可以直观的物质固态、液态、气态,又发现了等离子态、玻色子凝聚态,以及最近新创生的费米子凝聚态,随着对物质世界更多的了解,越来越难以仅从表象上归纳出物质的一般性质。

“物质”概念主要用于描述作为材料性、要素性、“砖块性”的差别者,表示差别和差别形式的绝对承担者。这种对于“绝对性”的期望都只能以另一些绝对者为条件,也只能是相对的。

物质是差别者与差别相对关系中的特例,只有在和差别以及差别形式的相对关系中才有意义,只有在与其他差别者的相对关系中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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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7 09:24:53
4.3.3 物质要素之间的对立与统一

物质层次性本身就意味着物质的相对性,因为除了元子这种差别者和差别的直接统一体之外,任何一种物质都由内部的要素、素材以一定的结构方式组织而成。

这样,物质要素首先相对于和自己同处一个实体中的其他要素。素材之间通过相互作用实现相对存在。

1、相互作用的结果应使每一个要素都能保持自己的独立性,至少保持自己作为独立素材的“质”,保持自己是其所是,保持互相之间的区别。否则,素材之间的关系无限接近,相互之间的差别无限减少,直至发生融合,素材就不再作为素材了。

2、要素之间的区别又必须是有限度的,必须保持在相对密切的关联中,要素之间无限疏远导致相关性趋近于0时,当达到要素之间的相关不再有意义时,就不再能够作为要素了。

物质要素要组成一个新的实体,形成新的物质层次,物质要素之间的相关程度就既不能无限接近,达到相互等同、相互融合的无差别状态,也不能无限疏远,达到彼此不相关的程度。而必须处在既对立又统一的相对关系之中。

3、作为差别者的物质只是两种差别者之中的一种,因此,物质作为差别者就不只是与物质性的差别者相对,还与由差别形式凝结成的差别者处于相对之中,和元间处于相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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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8 10:24:04
4.4 物质与元间的相对性

4.4.1 物质与空间的相对性

差别者之间原先近乎于相对均等的距离和作用程度被改变,变成了一些差别者更紧密的聚集,聚集着的元子集群之间则出现了相对稀疏,出现了新的差别形式,这就是空间,空间是物质实体之间的关系形式,是元间的一种。

当元子的差别者性充分积累,达到物质生成的程度后,空间成为物质相对位置分布差别的形式,物质处于相对位置差别形式之中也就处于空间差别之中,处于具体的空间形式之中。空间也因此变成了新的差别者。

作为物质实体的差别者并不能将纯粹空间作为差别者,不是和纯粹空间发生相互作用,而是和其他同样也是作为物质实体的差别者处于相对关系之中,被周围的势态所规定。但是差别者之间关于相对位置关系的差别形式相对凝结成一种稳定的势态时,相对位置关系本身作为差别形式,就成了相对独立的差别者。因此,没有什么纯粹的绝对的空间实体自身。空间作为实体,作为新的差别者,只不过是一种物质实体之间相互关系的间接形式,是一种相对凝结的势态。

这样,不仅是物质实体产生和创造了空间,形成和规定了空间的形式,同时,物质实体又产生于空间,被空间所规定。物质实体和空间实体相互作为差别者处于对立统一之中。

由于世界的唯一性和整体性,所有实体处于普遍相关中,空间首先是相对普遍的关系形式,物质之间以及与其他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都首先处于普遍的空间关系之中。

由于普遍相互作用出现了极度不均衡的局部,这些极度被展开了的维度形成了局部的空间关系,我们的世界主要处在这个局部空间内,处在普遍联系体系中一小簇被展开了的维度中。

仅就一簇维度来说,物质的层次性导致了空间的层次性。物质的不均匀分布导致了空间的不均匀性,使得空间作为差别者在各个局部、各个层次上不均匀,作为物质的差别者和作为差别形式的空间是两种同样不均匀的差别者。特别是当不同层次的这样两个差别者相互比较时,不均匀性表现得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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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9 10:54:17
4.4.2 物质与时间的相对性

“过程”的特征是状态变化的次序性,次序性也是一种差别的形式,这就是时间。时间也能成为相对凝结的势态,成为一种元间实体。因此也没有纯粹的时间或者时间本身,有的只是差别者之间变化次序的差别及其差别形式。

起先,是物质状态变化的过程产生和规定了时间,而不是时间规定了物质差别者。但是,当时间一旦作为差别形式被凝结成实体,就成为了对另外层次物质差别者的势态,也成为了差别者,就形成了对物质差别者的规定性。

另外,任何差别者都处于普遍相互作用的总进程当中,由于总进程的不均衡,又处于某个具体局部的进程内。不同局部里,状态变化更迭的进程不同,局部之间的时间尺度就不会相同。当两个内部状态变化、更迭进程不同的局部相互比较时,就会表现出时间的相对性效应。

4.4.3 物质与速度的相对性

一个实体从一种状态转换到另一种状态的次序是时间性的差别。当两个实体各自状态变化的时间间隔相比较时,就可能会发生新的时间差别,这个差别表现出两组时间相互对于对方的度量,表现出相对于自己的时间变化率,这是一种新的、另一层次的差别形式 —— 速度。

和时间一样,速度也是过程性的差别形式,也是过程本身,只不过是两个过程的比较,是变化的比率,在极限范围内,速度必定是有限的。

只有在空间尺度等于0的情形下,速度才失去意义。空间尺度等于0的情形只出现在直接接触的场合,只出现在没有差别的实体自身内,除了实体本身内以及理想状态的无限维联系的实体这两种情形外,没有其他场合的实体可能达到速度无限大。

4.4.4 物质与能量的相对性

无论差别是产生、消除、改变,都是差别的实现,差别实现的过程表现为能量,因为,能量是差别实现的形式,也是一种差别形式。这种差别形式也成为和物质差别者相互作用的差别者。

物质是由自身的差别者的差别者性以一定的差别形式组织而成的实体,是与他自己的在其所在处于一定差别形式之中的实体,这两种差别形式规定了这个物质实体的存在,因此,从某种程度和层次讲,物质实体也是一种间接的差别形式。当这种差别形式实现时就成为能量,所以,物质和能这两种实体之间除了层次和进程这两种角度的差别外,除了分别属于不同表现形式的差别者之外,两者并无绝对区别。

由于能量是差别的实现形式,所以差别的尺度也就是能量的尺度。和物质实体一样,如果最小的差别和差别者可以归结为两个元子之间的差别,那么,能量就不能无限小,能量有最小的极限,是量子性的。

典型的速度是两个变化中的时空实体之间的比值,比值越大意味着变化越大,也就意味着差别越大,因为能量是差别的实现,那么,能量就是速度的函数。

4.4.5 物质与力的相对性

时间、空间、能量都是相互作用的形式,力才是相互作用本身。

只有在差别者之间才会有差别,相互作用只有处于相互作用者之间才有意义,因此,力是物质差别者之间的力,不存在抽象的脱离“力者”的力。

物质差别者之间所保持着的既不无限脱离又不无限接近的对立统一关系只能通过力来实现,那么与物质差别者发生直接作用的反而不是相对的物质差别者自己,而是作为相互作用的力。这样,物质差别者就不可避免地和作为相互作用的力处于相对之中,力本身也成了差别者。换言之,相互作用也是以差别者的身份和物质差别者处于差别中,物质差别者相互之间通过相互作用这样的另一种差别者才能实现相互作用。

由于速度的有限性,从一个物质差别者发出的作用到达它的作用对象需要时间,在这个作用没有到达对象之前,这个力是还没有来得及实现的力,这时,它应当是存在的,而且应当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是处于另一层次相互作用背景之下的存在者。

4.4.6 物质与差别形式的相对性

和时间、空间、能量、场、力……的相对就是与差别形式的相对,物质和物质差别者、差别形式构成的差别者这样两类差别者处于相对之中。只有处于这种相对之中的物质才是存在着的。

这种相对性还表明,作为物质的差别者和作为差别形式的差别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由于这两种差别者的同源性,两种差别者有相互转化的可能,在物质还没有充分积累的初级层次更为显著,比如,玻色子和费米子之间的相互转变。

物质与物质形式的相对性就是物质与元间的相对性。

物质与元间的相对性起源于元子的差别性与差别者性的双重身份及其直接同一。

元间和物质这两种不同实体都是由元子这种最基础的素材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不同积累所形成。由于元子的双重性质,在以元子为素材的积累结果中都保持着这两种性质,元子的积累者也都具有差别性和差别者性这样双重的性质。

例如,基本粒子都具有“波粒二象性”,所谓“波”是一种形式,一种形式性的实体,一种相互作用的方式,一种元间性实体;所谓“粒”就是一种物质,一种相互作用者,一种物质性的实体。具有波粒二象性的粒子不受时、空唯一性的限制,作为波的粒子和作为粒子的波在时、空上并不绝对统一。一个粒子同一时刻可能在一处也可能在另一处,甚至可能在任何地方。

但是,充分积累后的物质就逐渐丧失了这种性能。这是因为一些积累者更多地积累了差别者性质,另一些积累者更多地积累了差别性,更多地表现了这两种性质中的一种,成为差别者性或者差别性分别格外突出的情形。比如,一只茶杯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处于唯一的空间位置。

元子的差别者性与差别性的直接同一,在粒子的层次上表现为差别者性与差别形式的对立统一,具体的粒子都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同时具有这两种性质,这两种性质的比值影响和决定着粒子的性质。

当积累达到相对充分的程度后,差别者性与差别性的分离就愈加显著,直至分别成了两个极端,各自形成了差别者性的积累者与差别性的积累者这样两类不同的实体,形成了物质与元间这样两类实体,出现了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的新关系。

这种对立统一意味着物质和物质要素之间的关系相互决定着对方。

物质要素都不能脱离普遍相互作用而单独存在,因为这样它就不是存在者了。同时,也不能脱离自己所处的具体相互作用环境而单独存在,否则,它就不是一个具体的存在者。物质同时处于这两种层次的相互作用之中。

物质要素和这个物质要素所处的环境势态也是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着的,互相决定着对方的形式和性质,决定和影响着对方的是其所是。

一个物质实体要加入到一个新的物质组合中去,加入之前自己所拥有的元间特征、自己的是其所是就会因为这次加入而发生不可避免的改变;同理,一个既成的物质势态也会由于新的物质要素的加入而发生改变,也不能继续维持之前的是其所是,不能绝对保持原有的元间特征,加入者和被加入者双方都因此而发生改变,尘埃落定之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对立统一的平衡。


至此,差别者与差别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差别者与差别的直接重叠;

差别者性与差别性的对立统一;

差别性和差别者性的分别积累形成了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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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0 17:00:56
第五章 对立与统一


5.1 差别与同一

5.1.1 唯一性和同一性

元子就其本身都是差别与差别者的直接重叠体,所以,每个元子都具有差别和差别者这样双重的性质。

作为差别者的元子,每一个元子相互之间具有绝对的区别性,相互之间绝对不等同。每个元子都是唯一的,因此每一个元子作为差别者都是唯一的。

作为差别者,元子之间有“A ≠ B ≠ C……”的关系。这是差别者性关系,这时,差别者性关系就是唯一性关系。

除原始差别之外,作为差别的元子都拥有相同的差别形式,任何一个元子的初始形式都不比其他元子有更多或更少的特点,元子在初始形式上是相互等同的,没有任何区别。

作为差别,元子之间有“ a = b = c……”的关系。这是同一性和共同性关系。

所以,元子相互之间就差别者性来说,相互之间具有差别性,就差别形式来说,相互之间又具有同一性。元子之间同时具有同一和差别这样双重的关系。

5.1.2 物质实体的差别性

根据前面关于物质的定义,物质是元子差别者性质积累的表现,元子的差别者性质积累起来的差别者就是物质。物质作为元子差别者性质的积累,继承了元子作为差别者的性质,也就继承了元子的差别者性,随着差别者性积累的程度,物质实体之间趋向于绝对区别,趋向于相互不能等同,相互之间持“A ≠ B ≠ C……”的关系。

充分积累了的、典型的物质实体都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除了自身等同之外不与任何其他物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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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1 11:03:53
5.1.2 物质实体的差别性

根据前面关于物质的定义,物质是元子差别者性质积累的表现,元子的差别者性质积累起来的差别者就是物质。物质作为元子差别者性质的积累,继承了元子作为差别者的性质,也就继承了元子的差别者性,随着差别者性积累的程度,物质实体之间趋向于绝对区别,趋向于相互不能等同,相互之间持“A ≠ B ≠ C……”的关系。

充分积累了的、典型的物质实体都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除了自身等同之外不与任何其他物质等同。

5.1.3 元间实体之间的可同一性

元间实体是由元子的差别性积累生成的,因此它继承了元子之间的同一性关系,元间实体之间可以或可能持同一的差别形式。因为,元间实体是由元子的差别性积累起来的,最后都能还原成元子之间的、元子本身的性质,还原为元子之间的同一性。

以上表述似乎是一个悖论,差别性的积累居然能出现同一性?其实,所谓同一性一定是指不同主体之间的同一性,先要有不同的主体,之后才会有同一与不同一的问题。既然是差别者之间的关系形式,从最初的原始差别开始,就有了差别和同一这样两种形式。同一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差别,是反方向表达的差别。

元间实体毕竟是已经积累起来的差别形式,积累的过程和变化使得差别形式发生了多样性,多样性意味着不同一,但是同时也意味着可以或可能同一,同一性就成了多样性中的一种典型和极端情形。

元间实体的可以同一性使得不同的实体可以、可能拥有相同的元间形式。实际上,相同的元间实体就是同一个元间实体,但是,同一个元间实体可以以不同的物质实体来表现自己,处于不同的物质实体之中。这就是说,元间实体可能与它所处的物质实体发生分离。

5.1.4 元间差别者

元间实体之间除了具有可以同一性之外,还有可差别性,因此,元间实体又可以作为差别者。

设:

一组元子由一个状态变成了另一个状态。

显然:

组成第一种状态的元子与组成第二种状态的元子是同一组元子;

前一种状态向后一种状态的变化不是组成成员的变化,而仅仅是组成方式的变化;

两种组成方式、两种分布方式或者说两个元间实体,由于出现了差别而分别成为对方的差别者;

这不同于元子作为物质性存在表现出来的那种差别性,也不同于元子作为元间性存在表现出的同一性,这是差别形式之间的差别,是差别形式本身作为实体,作为元间实体,是元间差别者之间的差别。元间是新的一种差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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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2 11:09:10
5.1.5 比较显示差别

至此,已经讨论了三种差别形式:

1、元子作为元间实体相互之间的同一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差别形式;

2、元子作为物质实体相互之间的差别形式。

3、元间差别者之间的差别形式。

差别只有相对意义,不存在没有对象的差别。因而,只有通过差别者各自的具体的差别形式之间的互相比较才能显示出差别。

当差别者已经积累到了具有差别形式的程度时,差别者各自的差别形式开始具有比较的可能。

所谓比较,简单说就是放在一起进行减法操作。当得到的差值为0时,说明差别者的差别形式是同一的,说明这两个差别者的差别形式之间没有差别,否则就是有差别。

例如:


a = b

a ≠ c

A ≠ B

A ≠ C


这都是简化了的式子,完整的写法应为:


a - b = 0

a - c = 1

A - B = 1

A - C = 1


式中:


0 , 表示无差别;

1 , 表示有差别。


a - b = 0 ,表示a和b这两个元间实体相互之间的同一;a和b实际上是同一个元间实体。

a - c = 1 ,表示a和c这两个元间实体相互之间的不同一;a和c不是同一个元间实体。

A - B = 1 ,表示A和B这两个物质实体之间的不同一。

由于物质的唯一性,物质实体之间仅有差别没有同一,A - B 、 A - C  …… 恒等于1。

只有元间实体的比较才可能出现0和1 这两种情形。

比如:

一个茶杯减去另一个茶杯等于0个茶杯,这仅仅指的是茶杯数量的比较,是元间的比较,不是茶杯本身作为物质实体的比较。

元间实体的比较可能产生0和1 这两种结果,物质实体的比较只能产生1这样唯一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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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3 10:47:15
5.1.6 元间差别者之间的差别

元间的比较是两种结构或状态的比较,相同和不相同仅仅是两种极端情形,对于一般情形来说,可用下式表达元间差别者之间的差别:


e1 - e2 = e3


式中:

e1:为前一个形式;

e2:为后一个形式;

e3:为两个形式之间的差值。


差值等于0 说明后一形式相对于前一状态没有任何变化,这是同一个元间的自身等同


可表示为:

e1 - e2 = 0

e1 = e2

离开了这个极限,哪怕是产生了无穷小的差值,e1 和e2就成为两个不同的元间了,就发生了变化。


可表示为:


e1 - e2 = 1


式中:

“1”不是数量的1,而是表示两种状态之间从无穷小起始的任何程度和性质的差别。

这样就有:


e3  =  0



e3  =  1


这样两种极端状况,分别表示两种状态之间无差别和有差别这样两种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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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4 14:02:17
5.1.7 两值逻辑

e3 = 0  和 e3 = 1 表明两种结构或形式之间的区别是区别本身,是“有区别”和“没有区别”。

“1”的抽象意义是任何程度和性质的差别,是实际出现的从最小差别开始的所有差别。

我们设定了世界起源于差别。

从起源时的最小的差别者和最大的差别,通过大爆炸突然转变为最多的差别者和最小的差别。最小极限的差别就是仅仅“有”差别,是还没有具体内容的纯粹差别。

注意,本文中所设的世界最小单位不是数学中的无穷小,而是一个有限尺度。即便是在世界的最初时刻,纯粹差别也只是无限趋近于0过程中的一个确定的位置,比如普朗克常数以下的一个很小的值,比如10的负35次方到10的负50次方之间的某个值,没有能够达到真正的数学意义上的无差别程度。我们只是把这个趋近于0的过程中的某一个具体的极限值当作“0”,设定为“0”,设定为“无差别”或“最小差别”,把离开这个极限的没有达到这个极限的所有状态都称作“1”,都设定为“1”,设定为有差别状态。

这样,“0”和“1”之间的差别就是能够达到的最小差别状态,是可以分辨的最小差别,而不是数学上的、绝对意义上的差值。

在定义域里,任何的事物都最终可以分解还原为最小差别及其差别形式,也就是说,由“有没有”差别、差值是0还是1。还原为0 和1 这两个值,还原为两值。

两值逻辑就成了最一般和最基础的逻辑,是最小的“马赛克” 碎片。

当我们惊喜地发现数字计算机可以模拟和重现越来越多的自然规律和现象时,不禁会有一丝疑虑,计算机能力的极限在哪里?它最终可以模拟和重现所有的自然规律和现象吗?

可以这样推理:世界如果真的是从最小差别开始积累的结果,就会是两值逻辑积累的结果,那么,只要足够的细腻、繁琐和快速,直至追究到最小的差别层次,从最小的马赛克碎片开始积累,基于两值逻辑的计算机应该具有模拟和重现这个世界的所有现象、逻辑所允许的所有现象的潜力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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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5 09:46:29
5.1.8 差值的程度和样态

“e1 - e2 = 1”仅仅表示两个状态之间产生了差别,两者之间“有”差别,说明这两个元间不再是同一个元间。但是,还没有能够表达两个元间或形式之间的差值具有什么样的差别程度和样态,有怎样的差别。

当物质积累到相当层次后,相互作用不是都还原到最基础层次,还原到最小的马赛克,而是具有某个既定的层次上的具体的差别形式。

这时,相互作用就是已经形成了的差别形式之间相互作用,就不仅是有没有差别的问题,而是有什么样式的、什么程度的差别的问题,是以什么样的差别形式参与相互作用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上述这两个极端状态之间,e3就有具体的值或内容,具有了具体的差别形式。

这样:

e1 - e2 = e3

e3 = χ


5.2 对立统一

5.2.1 相互作用生成新的差别形式

以上我们使用的“减法操作”仅仅是理想化的、纯粹差别的比较。实际上,差别者的相互比较都是具体元间形式或具体结构方式之间的、不脱离物质实体的相互作用。

受物质唯一性原则的限制,在没有记忆者的场合,前一种状态与发生变化了的后一种状态并不可能进行比较,因为前一种状态已经消失了。

两个物质实体之间的比较是两个以上的既有的、现成的、当前的作用者相互的碰撞和较量,作用的结果是产生出不同于作用双方的新的物质实体和新的元间形式。

新的差别形式是在差别者相互比较中产生的,相互比较就是相互作用,如果相互作用是普遍的,不可避免的,则新差别形式的产生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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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6 14:41:57
5.2 对立统一

5.2.1 相互作用生成新的差别形式

以上我们使用的“减法操作”仅仅是理想化的、纯粹差别的比较。实际上,差别者的相互比较都是具体元间形式或具体结构方式之间的、不脱离物质实体的相互作用。

受物质唯一性原则的限制,在没有记忆者的场合,前一种状态与发生变化了的后一种状态并不可能进行比较,因为前一种状态已经消失了。

两个物质实体之间的比较是两个以上的既有的、现成的、当前的作用者相互的碰撞和较量,作用的结果是产生出不同于作用双方的新的物质实体和新的元间形式。

新的差别形式是在差别者相互比较中产生的,相互比较就是相互作用,如果相互作用是普遍的,不可避免的,则新差别形式的产生也是必然的。

5.2.2 差别的极限和域

如果我们的世界是从无差别状态产生、过渡、发展到有差别状态,之后又回归到无差别状态这样一个宏观的、连续的过程,那么这个过程可以表述为:


0 → 1 → 0


这里的“0”表示差别趋向于彻底消失但又没有彻底消失,趋于0又不等于0的一个极限值。

这里的“1”表示差别从脱离了极限开始,不断发展和积累达到了最大限度之后又重新向“0”这样的无差别状态回归,直至回到极限状态为止的全过程,包含了可能出现的所有差别形式。

这样,“1”的概念就从纯粹的“有差别”发展出了新的内容 ——“有什么样的差别”,“1”就包含了“有差别”和“有什么样的差别”这样双重的含义。

第二个“0” 是终点,第一个“0”起点,但都是同一种状态,都是差别的极限。

这样,我们的世界就处于这两个“0”之间,处于两个极限端点之间,是“1”有具体意义的区间,是一个有限的域,是差别形式生成、积累、消解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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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7 11:43:17
5.2.2 差别的极限和域

如果我们的世界是从无差别状态产生、过渡、发展到有差别状态,之后又回归到无差别状态这样一个宏观的、连续的过程,那么这个过程可以表述为:


0 → 1 → 0


这里的“0”表示差别趋向于彻底消失但又没有彻底消失,趋于0又不等于0的一个极限值。

这里的“1”表示差别从脱离了极限开始,不断发展和积累达到了最大限度之后又重新向“0”这样的无差别状态回归,直至回到极限状态为止的全过程,包含了可能出现的所有差别形式。

这样,“1”的概念就从纯粹的“有差别”发展出了新的内容 ——“有什么样的差别”,“1”就包含了“有差别”和“有什么样的差别”这样双重的含义。

第二个“0” 是终点,第一个“0”起点,但都是同一种状态,都是差别的极限。

这样,我们的世界就处于这两个“0”之间,处于两个极限端点之间,是“1”有具体意义的区间,是一个有限的域,是差别形式生成、积累、消解的全过程。

5.2.3“两端”与“中间”

在“ 0 → 1 → 0 ” 这个式子里,表面看,“1”处于以两个“0”为端点的中间,式子中有两个0,一个1,共三项。

但是,因为差别从无穷小开始发育,只能向无限大方向发展,从无穷大的差别又回到无穷小的差别状态,回到了和起点一样的状态。所以,起点和终点作为同一种状态可以合并。

合并同类项之后得到:




整理后得到:




从过程的角度看,前一个0与后一个0是不同的阶段,但是仅就状态来说,这两个0是同一个状态,都是无差别状态。这样,就不是“无差别”和“无差别”通过“1”实现对立,不是自己同自己对立的同义反复,而是“无”与“有”的直接对立,是无差别与有差别的直接对立。

处于对立两端的是0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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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8 11:53:08
5.2.4 端点的双重意义

作为端点之一的0具有双重意义,即具有起点和终点这两种可能,这种双重意义仅针对过程才有意义。

作为端点之一的1也具有双重意义。

首先,差别一旦产生,就与无差别状态绝然区别和对立,成为有差别的开端;

其次,有差别之后,差别的形式不断出现、丰富和积累,开始了差别形式的演变过程,直到差别形式重新减少归于0 。这样,1就不仅仅是作为端点,不仅仅具有端点的性质,而是一个域,是一个“χ”,可包含差别形式发展的全部内容和过程。

作为域的1与0处于对立之中。就是说,凡是“有差别”的,无论差别形式如何都与0对立。

5.2.5 对立统一关系

上面所描述的总过程提示,我们的世界处于绝对无差别的、绝对统一与绝对差别的、绝对分离的这两种相反倾向共同作用之下,处于这样两个极端之间,是这样两种相反作用对立统一的现象和结果。

绝对差别和绝对同一是两个对立的、不可到达和不可逾越的端点。

处于这两个极端之间的任何存在、任何存在者都既不是绝对差别的,也不是绝对无差别的,而是既是差别的又是同一的,都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同一,都是这两种相反倾向不同比重共同作用的体现。

所不同的仅仅是这两种相反倾向在每一个具体的事物中表现出的不均衡分布。也就是说,由于两个极端的性质在具体过程中的不均匀分布、不同比重的分布才形成了差别形式,才形成了差别形式的积累。

因此,对立统一关系是两个端点之间的这个定义域中事物凝聚、生成、续存、消散、消亡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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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19 16:59:47
5.2.6 对立统一的极限形式

对立统一关系作为最一般的势态使一切事物都处于两种相反势力共同作用之下,由两种相反势力达成的局部的暂稳态形成了具体事物的性质和存在。

如果对这种最普遍现象求取极限,任何事物都可以被抽象为两种极限端点的对立统一,最终还原为有差别和无差别这样两种极端,得到只有两个值的关系。

因此,对立统一关系的极限是两值关系。

或者表达为:

两值逻辑是对立统一关系的极限形式。是对立和统一联立关系的分裂表达形式。

实际上,两值关系作为对立统一的极端形式在起源上是最早的差别形式,是绝对关系。但是,在差别形式不断积累、发展到相当程度以后就挤开了两个极端,在两个极端之间生成了中间地带,在两个极端之间增添了更加丰富的形式。

两值关系是差别形式积累的出发点,是对立统一关系的极端形式,以后的一切形式都建立在这个基本形式之上,所以,一切差别形式都可以简化为两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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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0 16:05:38
5.3 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

5.3.1 物质的唯一性和差别者性

元子作为差别者的唯一性使得元子作为物质实体时趋向于相互绝对区别,由此积累起来的物质实体也具有这种唯一性。

任何一个物质实体除了和自己无差别外,都独立于其他物质实体,互相都处于对立和区别中。

例如:物理学中的泡利不相容原则。

5.3.2 元间的同一性和差异性

元子具有差别和差别者具有双重身份,在极端状态下,所有的元子是相互区别的,而所有元子之间除初始差别者之外持极为近似或相同的相互关系,并且,所有元子本身的性质都是相同的。

维持所有元子形式等同局面的前提是任何一个元子不能有任何多余的、稍稍不同于其他元子的性质,否则这点儿差别就会是所有元子之间的差别,就会使元子之间的关系突然进入剧烈的重新调整之中。事实上,由于初始差别者的不可排除性,我们已经处于这种调整之中了。这样,虽然每一个元子本身的特征和其他所有元子的特征并没有显著的不同,依然保持着接近极限的同一性,但是,元子之间的关系作为元间实体就不再是全部等同了,有些元子之间还是相等的,有些元子之间的关系已经不相等了。

因此,元间实体出现了新的发展,出现了同一性和差异性这样两种类型。

1、具体的元间差异者

a、物质实体之间的区别性使其相互作为差别者;

b、相互作用和比较产生的新的差别者。

2、具体的元间同一者

a、当元子仅仅作为差别形式,仅仅作为相互作用的凝结时,由于不涉及元子的差别者性,表现出差别形式的同一性。

例如:物理学中的玻色子的同一性。

b、拥有同一元间的不同物质实体,仅就元间来说它们是同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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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1 11:46:44
5.3.3 不继承就是变化

元子既不是物质也不是元间,而是差别与差别者的直接重叠和统一体,两者之间初始的对立统一关系还没有具体的内容,因此是抽象和空泛的。

由于元子同时具备差别形式和差别者这样双重的性质,在不同的、不均匀分布的场合有时更多地表现为相互作用者,有时则更突出地作为差别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当这两种性质开始分别获得不均匀积累并形成具体的物质和元间实体的时候,在积累的形式中,物质和元间虽然是差别和差别者两种形式分别积累的结果,但是,积累了的物质和积累了的元间不再能均衡地直接继承元子双重性质,物质和元间作为差别者和差别形式之间关系的发展只能把原来差别者与差别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具体化,以具体的对立统一形式作为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不能彻底继承就意味着发生了新的内容和变化,新的差别形式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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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2 11:09:42
5.3.4 元间的物质

积累了的物质是元子分布不均匀形成的局部时空区域或这种不均匀形式的相对凝结,相对稳定地作为一个单元或集群,新物质是由至少两个以上的要素或素材构成的整体,使这个整体成为一个相对完整的物质实体。物质是由物质构成的,是由另一层次的作为素材和要素的物质组织成的。

这样,就出现了素材和素材之间的关系这样两类因素和实体。素材属于另一层次的物质,但是素材之间的关系和关系方式显然不是物质,属于元间。

尽管素材在参加到新的物质整体中之后,素材原有的性质会由于这种新的关系而发生改变,但是,素材本身至少必须保持各自独特的性质,互相之间保持相对分离,否则,一旦素材各自的特性被彻底破坏,所有要素都融为一体,就没有了要素,作为物质的整体也同时失去了特性,也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存在者了。

另一方面,所有素材之间还必须保持相对紧密和稳定的联系,一旦相互无限远离,失去了联系,这个物质同样也就不存在了。

这样,物质的要素之间必须保持既不无限分离又不无限接近,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不成其为物质。

在对立统一关系的范围内,要素以及要素与要素之间的时、空关系的具体方式和形式共同决定着这个物质的性质。同样的一些物质要素以不同的时、空结构方式结合,这将使物质整体表现出不同的性质;异样的要素以相同的时、空结构方式组合也使物质整体表现出不同的性质。

所以,决定物质性质和存在的因素是构成这个物质的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时、空结构这样两方面因素的对立统一。因此,我们说物质是元间性的,物质是被元间规定的,元间是物质的本质之一,因此,物质是元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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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3 12:01:45
5.3.5 物质的元间

最初的差别形式是元子自己,由于元子之间差别形式的同一性,仅仅同一的差别形式积累还是这个差别形式自己。

元子作为差别者的不均匀分布以及不均匀分布的差别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差别形式积累的原因。这样,差别形式就必然和差别者联系在一起。差别形式是差别者之间的差别形式,离开了差别者,差别形式就无从谈起了。

具体差别形式是物质实体之间的差别形式。任何差别形式都必须依赖于物质实体,作为物质实体的差别者之间关系形式的元间实体,作为物质要素之间的关系形式的具体方式。因此,物质差别者是元间实体存在的前提。除了元子本身外,元间不可能最终脱离物质差别者而单独存在,因此,元间是物质的。

5.3.6“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的定义域

如果说世界是差别者与差别形式对立统一发展的过程,那么物质作为元子的差别者性以及元子差别者性状态的凝结,作为一种新的差别者,是这个过程进展到一定阶段时才出现的,物质和元间的对立统一也随着这个过程才出现。这可以被看成是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关系建立的起点。

当物质不再具有结构或者元间不再必须依附于物质差别者的时候,物质与元间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这一点可以被看成是这个关系的终点。

在这两个端点间,世界的基本原则和势态是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

显然,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是差别者与差别对立统一势态内的一个特例,是以物质作为主要差别者时的特殊形式。

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作为差别者与差别对立统一这个初始势态下的新势态,并没有达到绝对取代和彻底否定初始势态的程度,只作为初始势态的发展形式和特例与初始势态并存。沿着这个新势态的开端,世界进化发展出了新的存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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